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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精选5篇)

作者:MJ笔神 最新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精选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篇一

数学新课程教学改革一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有助于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片面课程资源开发导致教学内容泛化

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新课程实施的基本条件,课程资源包括校内课程资源、校外课程资源和信息化课程资源。高中数学课程应该体现数学的文化价值,应该注重信息技术与数学课程的整合,这种整合应该有利于学生认识数学的本质。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往往把教材当成了学生学习的唯一对象,教材被绝对化了,教学变成了教书,新课程教学中,教师不再是课本知识的解释者、忠实执行者,而是与专家、学生等一道构建新课程的合作者,对教材进行补充、延伸、拓宽、重组,并注重与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联系和融合,应是数学新课程课堂普遍的现象。

但由于对课程资源缺乏认识或经验不足,出现了教学内容泛化现象:

1、教材地位被弱化

有的教师讲究片面超越教材,过多过早地补充内容,甚至偏离课本而大谈从网上下载资料,教学内容失去了支撑。有的教师片面强调教学与生活的联系,大量补充学生感兴趣的数学生活素材,大量增加乡土文化内容,片面删除了教材中反映现代文明成果和大都市先进科技成果的题材,把“生活世界观”作片面理解。

2、为情景而设置情景

按照新课程标准,数学教材呈现“问题情景――建立模型――解释运用”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要求教师的教学设计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创造学生熟悉的、喜闻乐见的生活情景或游戏活动,引导学生用数学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发现问题,培养数学问题意识。组织学生尽可能进行讨论、研究,通过操作、实践、模拟活动等让学生去经历、去感受、去体会,获得大量的直接经验,自主的建构知识,形成数学模型,这对于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情景设置时,不少教师情景设置目的不明确,创设的情景只是作为课堂摆设,情景内容脱离实际,设置的形式呆板单一,情景设置不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滥用多媒体等。

3、联系实际变成了装饰

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让数学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是数学课程改革的重要策略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使数学问题生活化、生活问题数学化,加强生活与数学的接轨。教学内容所联系的实际必须是真正的实际,而不是数学的“外衣”。一些课堂上,教师牵强附会地联系实际,反而影响了教学质量。

4、搜集和处理信息形式化

在数学课堂教学中只要教学涉及到某些知识,教师便让学生收集材料,即使一些简单明了的问题也要收集材料,结果造成学生负担加重。另外,只重搜集而不重视处理和利用,对材料只是在课堂上展示一下而没有加工分析。对教师而言,素材的选择和收集是实现“数学文化”教学目标的前提,也是提高发展自身数学素养的过程。我们在教学中一方面应尽可能收集丰富、广泛的信息和资料,加强与其他学科教帅的合作交流;另一方面,要针对高中数学课程的具体内容作出恰当的选择,使所选择的素材既能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又能实现“数学文化”的数学目标。

二、教学过程和教学方式形式化

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这是对教学新的完整的界定。教师必须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改革和丰富教与学的方式,使学生主动地学习,是高中数学课程改革追求的基本理念。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形式化问题,表现为:

1有合作形式而无合作实质

数学新课程倡导学生合作交流,目的是让每个学生都动起米,形成主动学习的愿望,培养积极参与的意识。通过合作学习,让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培养他们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但一些教师片面追求课堂小组合作学习这一形式,对小组合作学习的目的、时机及过程没有认真设计。也有教师在合作学习中只是按照预定的设计,把学生往教学框架里赶,学生之问缺乏沟通和深层次的交流,结果往往是优等生的想法代替了小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和想法,差生成了陪衬。倡导合作学习不是不要独立思考,独立思考是合作学习的前提。通过合作交流来探讨的问题,必须先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

2对话变成问答

对话是一种交流方式,它要求改变过去的“传话”和“独白”的方式,走向互动,新课程倡导对话教学是对独白教学的否定,但在教学中不少教师把对话等同于师生问答。

3有活动无体验,有温度无深度

新课程要求给予学生更多的亲身体验的机会,以丰富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但在教学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活动是随意的,缺乏明确目的,学生忙这忙那,却美其名日“动中学”。新课程提倡的活动是操作活动与思维活动的统一,意在引导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在体验中获得发展。

4板书让位于多媒体

多媒体教学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易于激发学生的兴趣,确实为课堂“增色”不少,但也出现了课堂教学盲目追求电教而不用板书的怪现象,出现了只重视多媒体形式,而轻视其教学实效,只重视学生情绪的积极反映,轻视了学生能力的形成,教师成了电教的播放员。应该认识到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之一,板书的示范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高中数学新课程教学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对新课程理念的理解出现有偏差,实施者的经验和能力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课改的方向有问题。

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篇二

当前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存在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教师人员安排不合理、相关专业教材缺乏、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等诸多问题。

一、当前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存在的制约因素

相对于其他专业,公共管理专业设置较晚,加之自身具有的独特性(专业学科的交叉性、中外文化的差异性以及学科的实践性等)造成了当前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严重制约着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教学的质量。

1.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它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也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检验。公共管理类专业本科的教学过程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公共管理类专业本科生培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是制约当前高校公共管理类专业本科的教学水平提高的根本因素。就目前而言,国内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公共管理专业本科课程定位不准确。

2.教师人员安排不合理。尽管我国相关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应当由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这项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目前无论是青年教师还是高级职称的教师都在教学过程中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3.相关专业教材缺乏。教材作为承担课堂教学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教学水平的提高。目前,就全国范围内而言,高校公共管理专业课程教材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就相关教材数量而言,专门针对公共管理专业教材可谓凤毛麟角。由于公共管理专业在国内开设较晚,加之相关高校对课程的定位偏差,直接导致了国内从事公共管理专业课程教材编订的人员有限。

4.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目前,相对滞后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直接影响着公共管理专业本科课程的教学质量。第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现阶段,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仍未摆脱普通课程教学的窠臼,缺乏针对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自身特点的教学创新。教师的教学方法局限于知识点的讲授,并没有注重通过将知识点的理论与现实社会的实践有机结合,而是空洞的说教,一旦遇到具体的写作,学生就无从入手。因此,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仅仅停留和局限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已经很难适应发展的'需要。第二,教学手段单一僵化。公共管理专业教学应该结合公共管理专业和本科论文写作的双重特点,尤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科研意识。

二、当前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提升的路径探析

1.明确教学目标。设置公共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应当依据教育部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学校自身公共管理专业发展的情况制定的教学目标。就目前而言,应当突出强调它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地位,引起师生们的重视。公共管理专业教学的总目标应定位为:“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要求,结合顾客――学生的要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建立各环节的质量目标,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满足学生个性的发展,最终目的是训练学生的初步科研能力、高水平的知识运用、技能的培养和创新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学术道德的培养”。公共管理专教学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在教师的教授和帮助下,通过学习了解毕业论文的基本属性和特点,逐步掌握如何进行论文选题、如何撰写开题报告、资料的收集和信息的检索、论文的结构和撰写规范,论文的修改和论文的答辩等相关问题,最终确保学生能够高质量地完成。

2.优化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综合运用能力的基础。针对当前公共管理专业教师队伍的构成的现状,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其一,针对教学和科研相对欠缺的青年教师而言。未来公共管理专业的青年将逐步实现高学历,科研能力将成为青年教师的强项,教学经验的不足可以通过逐步的教学实践得以弥补。因此,未来青年教师无疑将成为课程教学的主力。其二,针对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老教师而言。老教师科研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他们参与到课程中来,对于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水平和质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现阶段而言,由于老教师承担着相对繁重的科研任务或行政任务,而课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部分学校强制让这些教师承担这门课程,其教学成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3.更新专业教材内容。当前公共管理专业教材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不强,教材多侧重于经济管理类或政治学类教学,脱离了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的教学要求。

4.改进教学方法。公共管理专业教学培养的人才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实践。因此,公共管理专业教学必须将教师的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自主运用有机结合,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以学生实践为核心的现代教学模式,取代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

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篇三

摘要:司法会计在我国应用于司法实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司法会计并不为很多司法界人士所熟悉,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现象。笔者从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资料)、鉴定要求、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

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十几年来,司法会计工作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队伍也日益壮大;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司法会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在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笔者对此略作一总结,以期引起重视。

一、对“司法会计”的认识问题。

对“司法会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只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更有人认为,案件破了是侦查工作搞的好,案件破不了,是司法会计技术没跟上,是“司法会计”确定的方向不准确,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定性没定准。这些认识,不仅是错误的、片面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危害。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和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同时也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只是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时候,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也就是说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指派或聘请参加检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仍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其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的,是一种司法会计技术协助。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是明显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那种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它不仅削弱了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案件破不了或定性不准时就一味地归结到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身上的错误看法。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了解不多、认识不清的这种状况,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有关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对于侦查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司法会计检查方面,主要使其掌握基本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使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够进行查帐、查物,以提高其侦查取证能力,以便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同时还应培训一些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知识,主要使其了解鉴定的范围、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鉴定的有关程序和手续、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和送检等知识。对于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重点培训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基本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的鉴定原理,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内容和方法,使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能够顺利地审查案件中包括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在内的文字证据资料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地运用证据进行起诉和审判。

二、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鉴定主体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没有明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鉴定主体资格规定不具体,随意鉴定、擅自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主体不合法的主要的表现有:

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并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依法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会计鉴定和审计鉴定,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而且要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证据法、刑法、民法,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鉴定知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指聘具有鉴定资格和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可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无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指聘的鉴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或认为对自己不利时,往往要求重新鉴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亲属所提出的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要求或申请,司法人员往往不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而片面地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或亲属、辩护人找鉴定人,由其自己送检。这样做的后果是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十分有利的鉴定结论,有的鉴定结论甚至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给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加之一些人为因素,往往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则驳回请求、要求,并告知其理由,而不应让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辩护人选择鉴定部门、鉴定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侦查、审判部门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是违背法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普遍。尤其是在司法会计工作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司法会计工作,认为“司法会计”无所不能,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可以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又可以进行鉴定活动。实际上,就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来讲,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了侦查活动,参与了讯问、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查帐、查物工作,那么,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一个侦查人员了,他所进行的活动是侦查活动,这就象一个懂电脑的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样,只是具有某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活动是侦查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这是一个法制原则。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受指聘参加了查帐、查物工作,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活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进行鉴定,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其虽然参与了查帐、查物,但其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侦查人员提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他本身在案件中无侦查权、调查权,不是侦查主体,所以他作鉴定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严格把握“侦鉴分开”、“审鉴分开”的原则,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2、鉴定资料不完备、不齐全。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资料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鉴定资料是鉴定的客观物质基础。资料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一般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资料,往往所送检验的资料不充分、不齐全,对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不能构成完整的记录,从而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资料,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鉴定资料完备、充足且具有可检验性是司法会计的前提之一。办案人员在送检中,应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合理取舍送检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做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料。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第一,鉴定资料是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这一原则体现了证据的相关性。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客观、全面地记录着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会计行为、财务行为。对这些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第二,鉴定资料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财务会计资料客观、真实的法律保证。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员本身并不对送检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这应由司法机关来保证。因此,在送检时,送检的资料应该是经司法机关认可、收集和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三,鉴定资料必须是有必要而且是经过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保证司法会计的可能性的一个原则。司法会计鉴定有其自己独特的方法和原理,运用这些方法、原理必须能够解决所送检材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通过运用司法会计的方法和原理不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那这些资料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料。如对于财务会计凭证中有关涂改、填写字迹和签名字迹的认定问题,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显然解决不了,而只能运用文验技术来解决。

3、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有些鉴定要求甚至超出了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践中,这一问题表现的较突出。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往往提不出一个恰当的鉴定要求,很笼统,很不明确,如“要求对某某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某某案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及其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送检人员不了司法会计鉴定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不了解鉴定的有关原理。

对于以上的情况,受理案件时,受委托的单位或人员应要求送检人员提出明确的鉴定要求,在提不出明确的要求时,鉴定人员应在听取案情介绍或简单阅卷后和送检人员一起修正鉴定要求。对于超出鉴定人员职责范围的,如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认定是贪污还是挪用的问题,鉴定人员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4、鉴定范围不确定。由于目前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统一的技术标准,所以司法会计鉴定到底能够解决案件中哪些专门性问题很不确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常见的有,一是硬性规定只要是贪污、挪用案件都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另一种是不作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由案件的承办人员自己决定。这些做法,在实践中造成的后果,一是本身并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而进行了鉴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也妨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另一种情况却造成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因没有及时鉴定,不仅贻误了战机,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及时固定、提取有力证据,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往往逃避了打击。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是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来具体规定哪些案件中的哪些财务会计问题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尚无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之前,在确定是否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中其他证据的情况,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特点来进行确定。基本的原则是,当涉及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技术问题时,应提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即涉及到下列问题: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会计核算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合理;财务会计错误的关系;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的影响;资产损失的金额;各类会计要素的实际核算结果等。

为鉴定依据的理由是,如果不引用则无法做出结论。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不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资料而无法作出结论的话,这本身就说明此案不具备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条件,不应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此,没有必要引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作为依据而作出一个结论。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将司法会计鉴定书写成了“侦查终结报告”,其危害性很大,它混淆了司法会计人员与侦查人员、办案人员的职责,使办案人员往往依赖于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凡“案”自己不去从证据上下功夫,而是依赖于司法会计鉴定。

6、鉴定结论回答了法律定性问题。这一问题在目前不很普遍,但其危害较大。从检察机关开展司法会计工作的十几年来看,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即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身不回答法律定性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领导、某些办案人员不懂司法会计,往往要求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解决是否贪污、挪用的法律定性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案件的定性往往需要从有关的财务会计帐面的反映情况来分析,而有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一方面是迫于领导的旨意,而另一方面也自认为自己是专家,是能人,也就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作出了“贪污”、“挪用”的法律定性意见。更有甚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对司法会计非常“生疏”,在涉及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往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来进行鉴定,而且在委托鉴定时就明确要求“鉴定是贪污还是挪用”。而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审计人员不是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而是从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确认,在结论中也就表述了是贪污还是挪用的意见,法院据此进行判决。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性。在实践中,作为鉴定人员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遵守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进行鉴定,而不应做超出自己职责权限的事情。

7、无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造成同一类型的情况不能得到相同的解决。目前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还无“法”可依,各省市、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往往其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造成实践中的很多混乱现象。这种状况轻者来说不利于司法会计工作和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重一点来说则涉及到“公正执法”的问题。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司法会计工作会议时,已经成立了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司法会计检验技术分委员会(筹备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一直未能有效地进行。目前,从主观条件来说,在检察系统内已经培养和造就了一批专家型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主观条件已经具备;从客观上讲,司法会计实践也亟需有一个技术标准来规范司法会计工作。因此,应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除以上所涉及到的问题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书的制作不统一、不规范,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无章可循,很不规范、很不科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行,也有赖于司法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发表于《侦查》杂志第2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出版社)

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篇四

引言:园林工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作为一个城市文明的象征,园林正在各大城市建设中逐渐显露锋芒。园林工程不是简单的植树种花,而是要将植物的实用性和美观性结合在一起,在提高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园林建设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给人们带去美的感受。但是我国当前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园林工程的建设水平,因此需要找出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我们园林建设的发展,为推动我国城市文化建设增添力量。

一、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园林工程设计不完善且缺乏重视

我国园林工程的发展时期较为短暂,在南方城市应用较为广泛,但在一些北方城市,园林工程也是近年提倡城市文明建设之后才开始的新课题,这就导致了一些设计师由于对城市的规模、文化、生态环境等基础要素了解不全面,从而使得园林工程设计的可实施程度不高、容易产生大面积施工失败的现象,再加上在设计过程中没有做详细的施工工艺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很多工程在施工时具体的操作流程,全靠工人的摸索,导致了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情况的偏离,影响了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园林的养护和后期修剪工作不到位

在园林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后期的绿化养护和修剪工作占据了大量的工程时间,但由于一些城市对园林建设的重视不够,其用于后期绿化养护的工作人员和资金也不足,就导致了很多园林景观被破坏后难以复原、植物进一步生长破坏景观外形的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园林工程的建设效果,在施工管理中需要严加注意。

(三)施工队伍和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由于城市园林工程施工的规模巨大,所需的劳动力也较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施工方施工人员不足时,就会招聘一些临时的劳动力进入施工现场,而这些人员对园林工程施工的认识不高,只凭现场的施工进行模仿施工,就很容易造成某一环节施工质量低下,在使用初期就出现质量安全的问题。

(四)反季施工且施工过程过短

为加快城市园林工程的建设步伐,很多园林工程建设都只做政绩工程,只为能够在短时间内看到好的效果,这就导致了施工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植物的生长特点,出现反季施工的现象,大大降低了植物的成活率,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出现了诸多施工工期过短的现象,在植物还没有出现存活或者死亡的症状时就已完成施工,这对园林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不利。

二、提高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探讨

(一)完善对园林景观外形及施工的设计

完善对园林工程的外形建设,是提高城市形象的根本。要做到这一点,设计师首先要对城市的布局和文化有所了解,设计景观的外形时不仅要满足美的要求,还要在其中融入城市的文化要素,这样的景观外形才能更加具有代表城市形象和文化的资格;其次,还要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多加关注,根据城市的温度和降雨情况设计相应的适合生长的植物,才能更好地提高园林工程的建设价值并节约建设成本。如在北方城市的园林工程建设中如果采用喜潮湿的植物,为保障植物的正常生长,就要不断地为这些植物进行人工灌溉,这无疑增大了水资源的浪费现象,对生态文明的建设不利。最后,在设计过程中还要加强对施工方案的设计,对每个工程或者项目的施工方法、流程、操作顺序等做出详细的设计,以便施工工人可以有据可依,提高园林工程施工的准确性。

(二)制定全面的园林养护和修剪方案

针对城市园林工程中所用的不同植物种类的生长习性和特点,需要制定不同的养护和修剪方案,如种在道路两边的法桐、白蜡等树木,在生长初期需要定时浇水以增长成活率,在后期需要根据安全、道路行车等问题对树木进行修剪,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状态。

(三)建设高素质、高技术的施工人才队伍

城市园林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且反复的过程,为了更好地达到提高城市文化建设的目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队伍,用于园林长期的种植、养护、修剪、更换等工程任务。针对这些施工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园林植物生长规律、修剪技术、植物造型、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同时,也要加强对施工人员责任心和施工技术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控制施工成本并充分考虑植物生长特性

为保证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后期景观效果,需要适当的延长施工时间,但是这个延长时间不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施工时间能够确认大部分植物的生长状态即可,避免过多的延长时间造成施工成本的提高。其次,在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植物的生长特性,在植物成活率高的季节进行施工,避免出现植物大量死亡的现象而造成资源浪费。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园林工程建设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园林建设的概念还存在混淆,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解决施工步骤和方案的问题,导致了我国园林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现象。在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园林工程建设水平时,可以从提高设计施工图纸的详细程度、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的重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各方面下手,全面提升我国园林工程建设水平。

论文进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篇五

自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被高检院列入七项公诉改革内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改革的积极性很高,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两高”、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表明了高层对这一改革举措的充分肯定,但是从运行实际情况看,该项改革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位模糊

首先应明确,无论是称普通程序简化(简易)审,还是称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其实质含义并无二致。目前对简化审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一种新型审判模式1;一种观点认为只不过是一种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方式或技巧而已2。显然后者更趋保守,两种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各地探索改革方法时在能不能破法、在多大程度“破法”上做法差异巨大,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很大。如果将简化审作为探索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来对待,则似乎应当允许个别地区有选择的制定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则。自《意见》发布后,其用意显然比较谨慎,虽然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但是目前实行简化审大范围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应该终止,认真地贯彻适用该《意见》。因为凭借各自理解一哄而上五花八门的改革措施确实存在着破坏法制统一,自行造法的弊端。基层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借此为自己减压解负。

推行简化审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何将其溶于目前的法律环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的规定已经十分粗疏,这就为简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宜减则减、宜繁则繁”的法律空间,简化可以理解为法中本来应有之意。之所以简化,是因为我们目前的庭审中存在着人为的不科学和复杂化做法,故改革的对象不是法条,而是在条文允许的空间改革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由不规范带来的积弊。在简化改革中决不能为简化而简化,不能伤及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某种程度上讲,简化改革中甚至不是规定可以不做什么,而是规定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简化审应该视为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科学化操作改革。认为简化审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新的庭审方式是不准确的。改革不应该与刑事诉讼法有任何冲突,其重点是对庭审中原有的不必要的烦琐、混乱做法进行科学规范,目标应放在建立科学高效的一系列庭审调查、辩论规则,所以不是一味“简化”,而是着眼于“优化”。

二、追求效果单一

推行简化审的初衷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大部分的基层法院在论及推行简化审的效果时都讲到此举明显效果是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从而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决定诉讼效率的显然不只是庭审效率,完整的`庭审时间与目前大量繁杂的庭外诉讼时间相比是极其有限的。一个案件的庭审时间由一天减为2-3小时,可以说对整个诉讼时限影响甚微。达到这个目的决不意味着大功告成。因此,提高诉讼效率的着眼点应放在整个诉讼环节。目前缩短庭审时间后并未达到缩短审理期限的现象大量存在,可以讲,缩短审限的预期目标大半是落空了。况且,在目前将简化的目光盯在刑事诉讼最关键的庭审环节大加删减,实为不智之举,与刑事诉讼中突出庭审作用的方向是相悖的,将越发加重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病。所谓缓解法院压力,究其实是缓解了法院开庭的压力。我国的普通程序本来就比几乎所有法制发达国家更为简单和粗疏。这种视开庭为压力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司法人员不习惯于规范化庭审,不愿受庭审规则约束的随意化心态。开庭不重视,庭前庭后看案卷,此种做法与新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的方向背离。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当简易化审理以缓解法院压力而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为出发点时,效率的价值就可能覆盖和损害简易化审理应当具有的价值和功能3。

三.操作规范繁杂而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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