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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精选5篇)

作者:BW笔侠 最新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篇一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调解;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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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ii 浅析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1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2 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3 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4 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 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篇二

一、全面贯彻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二、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学校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上访的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正确落实信访工作的责任与目标

(一)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

1、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支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

2、注重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信访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和信访人要求的保密内容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二)按时完成信访工作目标

1、处理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办结率达100%。

2、处理来信、来访的时效和质量,信访按期结办率不低于80%。

3、努力控制越级信访,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

4、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四、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

1、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源东中心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学校各部门按其职责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组长:

成员:工会委员、处室领导、年级组长。

2、强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活动,特别要把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校园网、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健全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化解和解决,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3、明确责任,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应逐级上访,分段受理,制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学校各部门对上访问题要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处室、本年级、本班,绝对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越级上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加强沟通,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抓好宣传引导,使不违法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上访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学校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各处室、各年级组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应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5、对上级交给的信访案件积极处理,做到了不拖办、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6、我校按要求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有效降低了重信重访。

五、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危险物品安全的管理

1、加强对学校早餐、水房、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存有的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要进行认真登记。要严把各种危险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加强教学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

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学校门卫非常重要,必须安排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处事果断的工作人员负责领夜间值班,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3、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

学校主动与治安中心、派出所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力量,限度地降低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率,确保校园稳定。

4、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

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值班。信息报送务必“快、准、实”。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师生重大思想苗头、重大灾情和疫情等紧急重大事件时,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新村。

5、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学校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六、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填写《江县第四中学接待来访登记表》;

4、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通知相关领导接待;5、做好存档工作,来访处理完毕,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移交档案管理室存档。

七、信访工作内务管理

1、信访工作所用的表、单、簿、册规范,办理程序、规定统一。

2、信访材料装订整齐;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3、做好接待师生及学生家长来访的办公室清洁卫生。

4、对来访师生、学生家长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接待热情。

八、做好信访工作总结

为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学校每半年举行一次信访情况分析会,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每年年终举行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篇三

从x月xx日开始,由县司法局局长率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政工科、法治办、基层工作管理股负责人赴全县xx个乡镇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认真贯彻落实本乡镇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事宜。

通过协调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切实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司法局:一是调整、充实、明确本乡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全县共调整人民调解员xx名,新增加人民调解员xx名;二是积极组织本乡镇两级人民调解员参加由县法院、县司法局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三是落实培训经费;四是各乡镇统一按县司法局拟定的标准制作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印章和人民调解员的证书。培训内容为《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协议规书的制作。

经与各乡镇协商后,决定于x月xx日至xx日对全县xx个乡镇开展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为了做好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xxx委出台了xx号文件,调整了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要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县财政划拔x万元的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供保障;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组建了一支由院领导和局领导组成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授课组。他们中有精通法律业务的资深法官,又有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岗位多年、对人民调解工作有过一定研究的人员。通过他们的培训讲授,使人民调解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了工作中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系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搞好上下齐抓共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是新时期人民人民调解建设的客观要求。为使人民调解员能在培训会上真正地学到业务知识,所有乡镇的培训会都进行专题培训,不搞以会代训或部分乡镇人民调解员代表集中培训的方式。在全县xx个乡镇中都安排了每一个乡镇的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题培训。在开展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中,整个工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以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为主、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从而使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任务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职责分明,整体互动的工作新格局。保障了此次涉及上千人大规模的全县范围内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有效投入到位,确保了培训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培训的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农村四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

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授课过程中,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律条款同当地发生的xx余件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讲授,提高了对人民调解员的授课效果。引用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xxx茂兰镇和佳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的案例,极大地增强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信心。

培训授课人员根据xxx行管辖区民间纠纷的状况,总结了常见的x种类型xx余个方面纠纷种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人民调解员对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种类、以及不得受理的案件情形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实际的工作中更能有效把了握民间纠纷性质,在受理和调解工作中做到主动、准确、及时、合法。

使接受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纪律、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

在县人民法院县与司法局共指导下,法庭和乡镇司法所的积极参与配合下,有效的组织了现场人民调解模拟观摩会,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加深了对调解工作程序上的直观认识,掌握到了实际调解工作操作的基本方法,把所学理论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反映良好。

为抓好培训工作,县级财政、县司法局、县法院和各乡镇在本次培训中国共产党计投入xxxxxxxx元,主要用于培训资料印制、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的吃住行及其他培训费用。培训村级人民调解员xxx人,乡级人民调解员xx人,乡镇领导xxx人,乡镇包村干部xxx人,共计培训xxxx人。在这次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中,共印制了xxxx份内容为中央两办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资料,司法部统一制定的人民调解协议文书格式xxxx份。发放xxxx册的《农村四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到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中。

历时xx天的专题培训授课,使全县xx个乡镇xxx多名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为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篇四

(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今年以来,根据省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局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工作,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市局在20xx年成立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六个专门工作调解小组的基础上,对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小组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并落实保障措施,配备调解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始终坚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始终坚持深入基层,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和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是按照省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打造“工商行政调解”工作品牌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调解工作“十个一”的工作要求,市局专门印发了《工商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等五个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调解工作一般流程,规范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完善了行政调解有关文书格式,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要求使用统一的文书文本,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十个一”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选配了6名政治合格、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行政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行政调解工作,在法规科下设专门行政调解室并配备一套行政调解设施,确保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经费实报实销,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组织、场所、制度和经费“五到位”,没有出现因没有履行职责而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在全市工商系统营造了良好的行政调解氛围。三是建立了行政调解报告制度,落实了工作考评,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了综治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四是加强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各县市区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各地积极出台有关文件,协调法院和司法部门,建立工商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调解宣传教育。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涉及工商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求各县市区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素质。如今年6月,铜鼓县工商局举办了行政调解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发放行政调解工作汇编材料,方便调解人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分布不平衡。从调解类别来看,以消费争议调解居多,合同争议调解、行政许可调解、执法监管调解和行政复议调解很少,20xx年年初至今,共开展行政调解823次,其中消费争议822次,执法监督调解0次,合同争议调解1次,行政许可调解0次,行政复议调解0次,综治信访纠纷0次。从主动参与调解的主体来看,主动申请行政调解的大多数是普通消费者,法人和其它组织很少主动提出调解申请。

(二)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低,群众对其信服力不够。调解结束后,要求制作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但工商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没有确定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为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效力。相比法院调解的较强约束力,当事人难免形成调解是多此一举的认识。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则无权请求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依据调解协议作判决,当事人反悔后只能就原纠纷重新提起诉讼。

(三)基层工商人员行政调解积极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一是行政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虽然有关文件对行政调解工作办案经费有若干规定,但囿于部分单位经费实际,很难保证及时拨付工作经费和兑现工作奖励,有的部门甚至无力拨付相关工作经费。这给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调解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琐的事项。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足够的耐心,对工作中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辱骂、威胁等,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员不愿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三是行政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被当事人起诉。这也使得有些部门和经办人员不愿“掺和”到纠纷当中。四是工商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工作杂,没有统一的工作指导。五是绝大多数县市区局在与法院建立司法衔接制度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障碍,部分地方法院要求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对与工商部门建立对接制度兴趣不高,导致各县市区工商局的该项工作无法开展。

(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强。一是行政调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应规范指导,一些基层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调解工作无时限意识,草率从事,执法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单位面临纠纷数量增多、纠纷种类日趋繁杂,调解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明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认真按照省局文件和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让平等、自愿、依法履约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鼓励、提倡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就各种争议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知道并愿意选择工商部门作为中间人调解合同纠纷,培养公众对工商行政调解的信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引导群众依靠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及时总结、推广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法制的和谐社会环境。

二是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这是搞好工商行政调解的保障。可以考虑设立专门职位或采取资格考试的方法,挑选有一定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并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调解人,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树立调解人员公正、专业、灵活、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调解人员办案能力。一是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调解的紧迫感责任感。二是打牢调解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素质基础,组织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丰富工作人员知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办案能力。强化工作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作风。

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目前是由法制牵头,各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现状,因此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由于工商系统开展的行政调解大多集中在消费申诉争议领域,因此今后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消保部门的沟通,对简易程序和口头电话调解的案件一并录入台账,对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调解案件立卷归档。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和奖惩考核机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兑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进行责任倒查,使各单位和人员都能做到尽忠尽责,真正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篇五

xxxx年,集团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创建“平安--”为主线,加强排查调处、科学预警预测、强化调查研究、狠抓责任落实,坚持信访工作为群众办实事这个核心不动摇,围绕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各项工作任务。我公司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了年度信访各项工作,现将xxxx年度信访稳定工作情况总结如下:健全组织,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教育全公司职工从维护公司稳定、促进公司发展、打造文明和谐企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访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平安信访”、“和谐--”观念,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建立了由公司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为分管领导的信访调解委员会,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各分、子公司分别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制,作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与16家子公司签订了信访工作责任状,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确保了各类上级转办件及群众来信、来访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提高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分清职责,理顺程序,全力做好各项信访稳定工作。

各项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了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处理重点信访问题包案机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归口办理机制,信访工作督查和整体联动机制。制定了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制度,规范了各单位的责任范围及办理流程,信访办公室主要负责各类信访案件的办理,接到信访件后,由信访办公室提交分管领导批示,根据职责范围由各部室或相关单位协同信访办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同时做好登记,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达到100%。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目标考核,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利,推委扯皮,发生重大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信访员的工作责任,在年终各类先进评比中一票否决。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排查调处工作,每季度按期组织召开信访案件排查调处会议,对近期信访案件进行摸底调查,对近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检查考核,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我公司按照上级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层层细化责任,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我们把信访工作纳入单位(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造成责任信访或办理不及时、发生上级二次督察、群众越级信访的依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实行责任追究。对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承办单实行部门负责制,严格按要求标准和时限办理,努力提高信访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重点解决和杜绝对信访办理避重化轻、含糊其辞、转而不办,随意答复等问题。今年,我们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各部门信访人员组织了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率达到100%,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信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还组织开展了信访调查研究活动,及时完成了信访调研报告及信访报表、材料的撰写、上报工作。我们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了认真的自查,xxxx年度我们严格落实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工作,未发生越级集体上访事件。信访各项工作达到了检查考核各项标准。

在世博会、中秋节、十一期间,集团公司及各企业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排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不留任何死角。排查重点是一些上访老户、重点群体,特别是参战人员、军转干部、涉军、涉教人员等特殊群体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大摸底。对排查出苗头性问题件,逐一实行“四明确”,登记造册,明确了帮扶人员,落实了具体责任,挂帐督办。同时,各单位配备了一名信息员,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随时掌握不稳定因素苗头动向,特别是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今年,集团公司共受理来访事件30余起,现已基本都已结服。针对因劳资纠纷引起的2起信访疑难案件,信访人提出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无理要求,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调研会议,研究妥善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并多次亲自到信访人家中,耐心向其讲解有关的政策法规,终于圆满的解决了这2起信访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