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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大全5篇)

作者:琉璃 2023年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大全5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篇一

我局在消防“七进”活动期间集中开展了以“找火灾隐、保家庭*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开展消防知识学习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大力营造“人人重防火,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参与消防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我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v^消防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等消防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火场逃生知识,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9月中旬我们在局办公楼,组织开展消防灭火、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我局消防办公室会认真制订演练方案,确保演练安全。通过分层次、分批次开展模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组织指挥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能力。

我局在消防“七进”活动期间,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确保本单位所辖区域消防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制度,成立农业局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为做好我局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接收到县府办关于消防安全文件通知后,我们及时将该文件下发至下属各单位,要求他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确保本单位所辖区域消防安全。三是切实做好本单位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废纸等易燃物 ,严禁焚烧,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等问题的发生,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四是认真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保养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检查本单位所辖区域的安全出口,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及时清除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篇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县林业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局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县林业行业实际制定出了《xx县林业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力度。

二、突出重点,做好排查工作

此次排查工作,将林下产品种植、加工企业;林区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林木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单位、林木种苗经销单位;林农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场所作为排查的主要目标。把以造林、种植、林下养殖、林业合作社、森林人家等项目开发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做为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林业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有效净化我县林业发展环境,切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有效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稳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20xx年5月15日至6月10日是我县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我局制定了具体的宣传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要求各部门及乡镇林业站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对林业范围内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增强了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做好服务,加强监管。

深入基层,做好涉林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密切监督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合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林业行业依法合规运行。认真排查清理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及时上报并移交^v^门查处。经排查未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

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篇三

私募基金是一个受到行政监管、行业监管比较多的领域,在行政违法、合规问题和刑事犯罪之间到底边界在哪里,容易引起疑惑,若仅泛泛而谈”4性“可能产生误判。

与司法实践认定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过程一致,私募基金的合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界分主要涉及:(1)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登记,产品是否根据规定进行备案(“非法性”);(2)是否公开宣传(“公开性”);(3)是否承诺回报、收益(“利诱”性);(4)投资人是否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社会性”)。

在非法性认定上,有两种方式公认是错误的:一是客观归罪,就是只要出现了私募基金无法偿还投资人的客观情况,即倒推成立非法集资。这种认定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有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应从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进行认定。二是机械适用法律,将“4性“分别割离,剪裁法律事实进行套用。

在非法性认定上,合规、行政违法和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如何划定?应该强调非法性认定是一个综合的、实质认定的过程,不应拔高登记备案在刑事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也规定对非法性认定应综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银^v^、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更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更多的是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产生决定性影响。从两个方面可以证明:第一,即使有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也不阻却违法犯罪,仍然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第二,非法集资立法的本意,是综合、实质认定是否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同时也应重点审查募资对象的“社会性”以及募资行为的“公开性”和“利诱性”。

为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过分拔高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等程序、形式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妥当的。管理人是否登记和备案,并不属于强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更不能作为私募是否具有“非法性“的单一依据。比较妥当的方式还是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考虑资金池、变相自融,或设立虚假项目,或资金未按约定专款专用等情形综合认定“非法性”。

从律师的辩护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或产品未备案,这种情况增加了律师辩护的难度。但是如果是在私底下介绍项目,未公开宣传,投资人数在法定范围内,未承诺回报,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辩护律师可从“4性”的角度综合分析,很有可能只是一个民事行为,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2、宣传内容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实施)第16条第1款规定,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除此以外的其他信息不能公开宣传。

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非公开性”针对的是特定的“私募产品(项目)”不得进行公开的宣传,但并不禁止对私募的发起人(如基金公司)、过往业绩、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进行公开宣传。故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对基金公司、经理人做广告、参与电视访谈节目、路演等方式,吸引投资人的注意。

其次,关于口口相传。

《法释18号文》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现象,有必要在《法释18号文》中特别指出。经研究,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故《法释18号文》未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宣传的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见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文章:《〈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05期))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 〔(2018)湘12刑终200号]就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廖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需要资金的行为。本案中杨某2给廖某介绍了李某1,李某1又介绍了宋某1、闫某、杨某1、赵某1、宋某2借款给廖某,虽然是“口口相传”,但本案“口口相传”仅集中在特定的亲友之间,且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并非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吸收资金,不宜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其次李某1、宋某1以参与项目管理为条件借款给廖某,二人成为单位内部人员的目的是为监督资金流向,并非廖某以吸收资金为目的,而将二人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事实上李某1、宋某1也参与了小寨河工程项目管理并与廖某一起成为承包合伙人,且本案证明廖某明知李某1向其他人融资的证据不足,故李某1、宋某1二人应为特定对象;向某1是受聘请在会同县人行道板工程工地负责水电工作的,后又在小寨大桥工地上做水电工,应视为单位内部员工,为特定对象;闫某、杨某1、赵某1、宋某2四人与李某1之间均系熟人、朋友关系,李某1后成为工程的承包合伙人后,又介绍闫某、杨某1、赵某1、宋某2四人借款给廖某,均系相对特定的具体对象,而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应认定为特定对象,故本案廖某借款对象总共为七人,七人均为特定对象。

私募基金投资人具有追逐利益、回报的目的。作为基金管理人,其募集资金也必须以为投资人谋取回报为目标。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承诺回报。

首先,作为合规的一部分,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颁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制订说明里,有禁止资管产品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产管理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对于业绩比较,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是:禁止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禁止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

“预期收益”、“预计收益”和业绩比较的合规问题,在刑事犯罪的认定上,需达到一定的程度,足以让投资人误解为必定收到回报才符合“利诱性”的标准。

其次,关于结构化产品,其和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利诱性”具有一定的差别。

结构化基金及产品的设计,缘起于潜在投资人的风险偏好。若投资人皆为低风险偏好者,可以选择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基金入资;若投资人为高风险偏好者的,可以选择主要投资于股票、期货等产品的基金入资。这种情况下,在基金设计方式上,通常采用平层化的设计方式。但是若需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均设计在一个基金产品中,通常采用的是结构化基金产品的设计。

在结构化基金中,劣后级投资人的份额对优先级投资人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私募基金合同另行约定。

第三,口头承诺

非法集资案件中常常有报案人的陈述作为证人证言材料。对这个材料也应综合分析。毕竟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合格投资人,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回报的或然性有法律规定的认知。在口头承诺和书面材料不一致时,应做综合认定。对于书面文件约定的投资回报方式也了然于胸。只是在报案时,完全不顾书面文件的约定,甚至编造投资时业务员、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情节。这种报案人的单方陈述,即使人数众多也不应简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若涉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出资证明函中,对基金收益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则应以书面约定为准。

私募基金募集时,要遵守的基本规则是既“认钱”又“认人”。“认钱”就是吸收投资;“认人”就是说,募集行为要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的,需要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非是说任何人只要出钱即可成为投资人。对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就是需符合3点:(1)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单位投资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在上海品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沪01刑终542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募基金投资面对高端的投资领域,需严格筛选客户,而本案的投资人都是通过上诉人、先行投资者、业务员宣传和介绍进行投资,上诉人选择客户也较随意,且与投资对象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性的联系,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特征。

实际案件中,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毕竟是一个操作的问题。在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的募集活动中,有时难免有一些不合规的事情发生。在这种案件中,合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区分应以不合规的人数、金额是否在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为准。

比如饶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案〔(2016)赣1129刑初14号〕中,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缺少非法集资的社会性要求。该案中, 2014年2月,饶某国来到万年运作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因认识在招商局工作的李某,经李某介绍相继认识了聂某、曹某1、马某、宋某、余某等人。聂某、曹某1、李某、余某、马某、朱某、曹某2等与饶某国多次接触,马某、朱某、曹某2在证词中均陈述“经常与饶某国见面就这样熟悉了”、“多次接触”、“饶某国多次来玩,我们就熟悉起来”,饶某国借款时提供了自己签订的合同、交纳保证金的信息,聂某、曹某1、李某、余某、马某、朱某、曹某2、张某2等人相继借款给饶某国,并在确认了电子商务产业园的项目后,做出投资判断成为万年县国兴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双方系协商一致后合伙共同经营电子商务公司,而非饶某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上述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吸收资金;另方某以前就认识饶某国,双方是朋友,徐某、何军经人介绍认识饶某国后,借款或清偿时系以酒、车子做抵押。上述事实表明,饶某国的借款对象均系股东、朋友,借贷对象系特定人群,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篇四

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某某大、某某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管紧密结合,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综治责任制

(一)集团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成立以集团董事长为组长的“综治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制定领导小组职责和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并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综治理治暨平安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突出“平安企业”创建重点。积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和“平安企业”创建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把“平安建设”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支持企业依法治企、民主自治、自主管理。尊重集团各部门在加强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中采取的各项措施,要其负责人签订并下达“综治暨平安建设责任书”,使各部门自觉接受相关机关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在“管好自家人、看好自家门、办好自家事、尽好自家责”的同时,积极参与所在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三)在下辖建筑工地内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一岗双责”。把安全施工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位到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落实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结合“综治宣传月”和日常宣传活动,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加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积极营造“势在必行、大有作为”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集团职工参与平安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对集团职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施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素质。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加强见义勇为事业。

三、扎实工作,营造社会和谐环境

(一)把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纳入集团年度工作计划,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平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加强集团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二)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健全和落实社会稳定责任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热情接待职工来访,做好教育疏导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苗头。把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坚持依法办事结合,把事故调查和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管理制度,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做到“三个不放过”:即对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通过加强普法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反^v^警示教育和综治、平安建设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综治、平安建设意识。自觉抵制防范^v^组 织。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消防措施,切实搞好集团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集团不发生刑事案件、无人员违法犯罪、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协助作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工作和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解决作业区中特困家庭创业的实际困难,通过作业区各项工作开展,促进干群关系融合和作业区建设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尽到一份力量。

四、抓实基础工作,夯实平安建设的工作成果

(一)努力发挥集团综治暨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能,全面落实上级政法综治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县综治委组织开展的综治和平安建设各项活动,做好社区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推动社区、集团治安防控工作。

(二)综治和平安建设日常工作规范化,严格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专题上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动态提前报街道综治办。

(三)支持、关心、参与集团所属的街道组织开展的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完善综治和平安创建台账,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构建人人参与综治和平安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综治和平安建设联系点工作,采取有效方式,确保联系点工作有措施、常活动、多交流。不断促进共建企业双方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共同提高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水平。

通过开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计划,不断夯实安全基础,解决“眼部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定期进行专题专项研究,深入探讨集团平安建设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平安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集团平安建设新道路。

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总结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群众权益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六处非办〔2018〕6号)文件要求,切实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整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认真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署,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甄别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分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理财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为小华山街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宣传内容

1、大力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2、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入情入理的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及其危害性,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甄别能力,引导群众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巨大防线,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3、宣传普及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与投资理财等正规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及区别,教育群众准确识别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明确非法金融活动和正规金融业务的界限,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三、活动安排

1、在居民小区悬挂宣传标语。在各社区宣传栏、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在园艺场社区和华府社区设置宣传台,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介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和常用手段,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2、宣传小组进社区、小区,面对面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无遗漏。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3、结合其他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形成宣传长效机制。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画册。

4、将宣传工作触角深入到学校,在学校的配合下,将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充分发挥学校的强大作用。

四、实施时间

2018年6月10日—6月15日

五、工作要求

1、各社区应认真落实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各项工作要求,并将相关活动资料发送到街道党政办。

2、各社区应对本辖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送街道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