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心得体会>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优质16篇)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优质16篇)

作者:文锋

心得体会是我们站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过去的所学所感进行梳理和总结。借鉴以下几篇出色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观看科学普及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科学普及教育已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科学普及教育能够为公众提供有益的科学知识,促进科技文明的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科学素质与文化修养。作为一名年轻的观众,我有幸观看了一些科学普及教育节目,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

科学是一门探索未知的学问,它涉及到自然、生命、人类等多个方面,是人类认知世界的有效途径。观看科学普及教育节目能够让我们了解一些最新的科技成果、发现有趣的科学现象和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等。通过这些科学普及节目,我能够了解到许多我没有接触到的领域和知识,拓宽自己的视野。

在观看科学普及节目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通过一个又一个实例,掌握了许多科学知识。科学普及教育通过生动的多媒体手段、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复杂的科学知识解释得很清晰,使我能够很容易地掌握知识,从而使我的学习途径更加广泛和多样化。

从科学普及教育节目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科学思维时刻与我们在一起。科学普及教育让我更加注重数据的处理、分析、推理等能力,让我理解到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时需要具备的方法和步骤。只有具备了科学思维,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现代科学,理解现实世界,提高科学素养,对事物有自己深刻的洞见。

科学普及教育也让我了解到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不仅影响我们的现实生活,也影响我们未来的走向。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正是因为如此,我深深感慨,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我应该更加认真地学习科学知识,懂得如何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科学普及教育是一门能够为我们的生活、事业带来巨大改变的学问。通过观看科学普及节目,我们不仅能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还能够培养科学思维,奉献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关注科学普及教育,积极参与到科学普及教育中来,并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让科学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伴侣,让科学的思维渗透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来,从而为我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社会科学普及与科学技术普及由于在普及环境、特色、社会认同、推进对策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需要作对比研究。下文是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

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科学在精确性、客观性和系统性上的需要程度是制约社会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时,社会事物较为简单,社会只需要进行宏观的、粗线条的控制,人们只需要凭借简单的主观反映来调节和控制其行为和思想,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科学的精确性和客观性要求不高,推动社会科学朝精确性和客观性方向发展的动力并不太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事物的复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们的主观反映所产生的误差也越来越大,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越来越重,推动社会科学朝着精确性和客观性方向发展的动力越来越大。

同时由于社会分工日趋细微,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控制的手段也随之越来越丰富多样、准确及时,各种法律条文日趋具体化、精确化,这就在技术上产生了对社会科学精确性和客观性越来越高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变,这就要求社会科学不断提高其客观性、精确性和系统性。

要做到这几点,必须做到:

一是推理论证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

二是理论前提必须是基本公理;。

三是广泛采用数学手段。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利用人文社科馆或者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馆和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对公众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向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和推荐。

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观看科学普及教育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科学普及的重要性,也开始通过观看科学普及节目来获取相关知识。作为一名从事科学研究的大学生,我也曾多次观看此类节目,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看科学普及教育心得体会。

第一,科学普及节目的重要性。近年来,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数字化,社交化的传播方式,科学普及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广泛。因为科学普及节目的受众面要比科技圈子的人要广,尤其是面向全民的科学普及更是如此,因此科学普及节目具有较强的社会作用。科学普及是宣传科学理念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娱乐、教育等手段,使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符号神秘的学科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传达给大众,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科学知识。

第二,科学普及节目的优点。科学普及节目可以使观众对科学问题有新的视角。我们看惯了书中抽象的研究成果,科学普及节目的特点,是充满解说的生动现场。像《每天一小片》、《阳光下的法庭》等节目,都有着极高的观众评价,更重要的是从这些节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真实的现象,而非仅仅是纯学术上的“理论模型”。

第三,科学普及节目的创新之处。科学普及已经不是简单地将科学理论堆砌在观众面前,而是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发出一系列智能自助学习系统。这些自助学习系统不仅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智能推荐相关知识,并且能够模拟实际应用场景,帮助观众加深对科学的理解。

第四,科学普及节目的启示。科学普及节目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很好地传达了传统知识与现代科学研究的结合。在观看科学普及节目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重要的原理和概念,有时候并不一定需要非常复杂的公式来证明,而只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即可。这也给我启示,不管是从事科研还是做其他事情,都应该将复杂内容尽可能地解释得简单、通俗易懂。

第五,科学普及节目的不足。虽然大家对科学普及节目的评价普遍较高,但也存在某些弊端:比如节目需要过于夸张或演示需要哗众取宠,甚至有的节目出现了不专业的错误等。因此我们需要有较高的素质评估科学普及的节目,以避免传递错误的信息或引起观众对科学的误解。

综上所述,科学普及节目或其他科学教育类资源的知识普及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追捧。如果你也想提高自己的科学了解水平,不妨尝试看一些这方面的节目,不仅可以开阔眼界,锻炼思维,还能增长见识,帮助自身不断进步。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

(四)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

(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五)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第四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八条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游览中心、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

(四)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

(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五)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第四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八条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游览中心、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

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总结范文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每年____月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为积极响应科技处的活动组织与安排,在5月18日到5月24日活动周内,我院扎实有序开展了“哲学社会科学普”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安排与组织。

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我院以与科技处联动、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拟定了学院实施细则。

活动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赵慧勤,陈官。

副组长:黄淑珍,王润绪,殷旭彪。

组员:刘娇佼,陈坤,高亮,刘永丽。

二、活动组织与效果。

我院根据文件精神,将科技处提供的100本书的书目转发给老师们,要求全院老师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每人最少自选一本读,并提交一本书的读后感。通过这次阅读名著,老师们更加深入了解到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美好生活、法律、宗教、美丽中国、婚姻与家、文化自信等方面的内容,提高老师们的科学文化素质。

活动期间,我院根据学生返校的世纪情况,要求每个班以线上或线下的形式组织一次主题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的“主题班会”,主题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美好生活、读书、政治、美丽中国、教育、文化自信等,会后分别提交了主题班会活动的照片和班会记录。通过这次的主题班会,同学们增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与知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开展《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科普讲座。

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主题,围绕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运动与健康、艺术与审美等方面开展科普系列讲座。我院选派由国外高访回来的贺腾飞博士,于____月20日下午7:00--9:00,面向全校以“在线”方式做了题为“从中西方文化的视角探究中国与北美高等教育的差异”的学术讲座,该讲座,老师们从中西方文化的视角了解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了解北美高等教育的理念与教学。

活动期间,我院积极组织学院教师参加主题答题活动,通过这次答题活动,老师们了解《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内容,学到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提高了对哲学社会科学认识。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总结

20xx年,在上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关心支持下,我局根据年初制定的社科普及工作计划,扎实开展科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全年科普工作总结如下:

据统计,三湾改编纪念馆、贺子珍纪念馆、湘赣革命纪念馆全年共接待观众近50万人次,充分发挥了纪念馆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能,纪念馆成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普教育的重要窗口。

在“科普月”和“科技周”期间,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作了“文物普查图片展”,在xx、xx、xx、xx、xx等5个乡镇的10个行政村以及8个中小学校巡回展出。另外,在国际博物馆日期间,组织人员在县城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古瓷片展”。两个流动展览共接待观众近3万人次,丰富了群众和学生的'文化生活,增强了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人员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提高,为科普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各项工作和参观接待中,均能做到微笑服务,贴心服务,力争让每一位到纪念馆和旧址旧居参观的观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全年实现参观接待零投诉。

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井冈山革命斗争史和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的理论研究或基础研究,丰富了自己的专业技能,并能紧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成果,开展宣教工作,全年为前来参观的部队和学生团体做专题报告15场。受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肯定。

对三湾旧居、三湾改编纪念馆外墙等进行了全面维修保护,并安装了三湾改编纪念馆、贺子珍纪念馆、湘赣革命纪念馆的监控设施,对三湾改编景区进行了绿化、亮化,切实做好了纪念馆和旧址旧居的管理,使基地能更好地发挥科普教育只能。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常识;。

(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

知识。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完整版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