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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实用16篇)

作者:ZS文王

毕业论文是对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验,也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锻炼。这些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要素和技巧。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文稿必须包括中英文题名、中英文作者姓名、中英文作者单位名、中英文单位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必须包括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3~5个)。英文内容单独放在正文之前。

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避免使用的研究等非特定词,不使用副题名。英文题名应与中文题名含义一致,开头不用定冠词。

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摘要,即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和过程、结果和结论(中文一般不少于200字),采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要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避免图表、公式和参考文献的序号。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文意一致,采用被动语态表述。

中文关键词选词要规范,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取,不能采用英文缩写。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也不能采用英文缩写。

2正文。

正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以内,包括简短引言、论述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一律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并要有相应的英文名。文中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6幅。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和标值线必须写清,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文中表格一律采用三线表。

文中有关量与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用单个斜体外文字母表示(国家标准中专门规定的有关特征值除外;如要表示量的状态、序位、条件等,可对该单个字母加上下角标、阿拉伯数字以及^等),避免用中文表示。

正文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标题形如1,2,3,排序;二级标题形如1.1,1.2,1.3,排序;三级标题形如1.1.1,1.1.2,1.1.3,排序;引言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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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时光如梭,四年的本科学习即将结束了。四年的时间里我一面工作,一面学习,在华政的校园度过了一个个令人怀念的日子。

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让我在远离课堂多年后,又能够在这样一座著名学府里,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要感谢所有给我授课的老师,他们以渊博的学识,谆谆的教诲,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圣殿的大门。通过他们的传道、授业,使我更深的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

我更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武双教授,在他的精心指导之下,我对商业秘密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帮助我理清论文的思路,完善了文章的结构,提示了重点研究方向,使我顺利完成了论文的撰写。

我要感谢我的单位和单位的领导、同事,为我能够顺利完成四年的学业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

最后我要感谢全班的各位同学。在四年的共同学习过程中,同学们及时的通知,热心的提醒,分享学习资料,总是给于我无私的帮助。

在微信里分享同学们生活中的趣事,也成为每天的必修课。愿大家的同学之在谊在毕业后更加醇厚。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共犯”概念的分析;对“共犯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几种理论较深入的评析,得出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合理理论。通过对赵某等共同抢劫案的评析,得出该案在“共同抢劫”这一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无论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本案认定为“共同抢劫”实为不妥。同时用行为共同说认定本案,在违法结果上和个人责任上以及对任意共犯的认定上,都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趋于合理。再者,是否知情说与超出共同犯意说相比较,是否知情说更趋合理,但其在“知情不阻”的认定方面,存在不足。最后通过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问题的评析,认定本案,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共犯;实行过限;认定;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thecaseofzhaoacommonrobbery。

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the"accomplice"conceptualanalysis;"accomplicelimits"conceptanalysis"accomplicelimitsimposed"conceptanalysis,limitimposedonanaccomplicefoundseveraltheoriesinamorein-depthassessmentofthelimitsimposedthatanaccompliceinfindsreasonabletheory.analysisofacommonrobberybyzhaoconcludedthatthecasewas"acommonrobbery"onthisfactfindscontroversial,whetheritispartofthecrimetogethersaythereisacommonsaying,inthiscaseas"commonrobbery"isinappropriate.whilecommonsayingfoundinthecase,inthelawandtheresultsofanyindividualresponsibilityaswellasonthedefinitionofcomplicity,arecommonandmorereasonablethansomecrime.furthermore,knowledgesaidthatbeyondthecommonintentthatcompares,theknowledgeofthemorereasonable,butits"knowledgenoresistance"finds,thereisinsufficient.finaladoptionofthelimitsimposedonanaccompliceidentifiedaspectsofassessment,findsthatthepresentcase,whilethejudicialstaff,relevantrecommendations.

keywords:accomplice;implementthelimit;identified;partofthecrimeiscommontosay;behaviorcommontosay.

目录。

一、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二)审判意见。

(三)争议焦点。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

1.共犯的定义。

2.共犯过限。

3.共犯的实行过限。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

1.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

(1)完全犯罪共同说。

(2)部分犯罪共同说。

(3)行为共同说。

(4)认定比较。

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

(1)是否知情说。

(2)超出共同犯意说。

(3)认定比较。

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

(一)对本案的认定。

1.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

2.从刑法理论上来看。

3.从本案的量刑上看。

(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犯罪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态势,如今的共同犯罪,由于其在违法形态上体现出各种复杂的犯罪构成,正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所说:“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如所而知,共犯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理论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又是共犯过限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因而在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呈现出不同的共犯理论学说,如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当然,各种学说的最终目的都是力求能更准确的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同时区别于共犯的本质。于此,笔者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具体分析该案在认定上的一些争议之处,同时提出笔者对该案的一些看法。

一、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犯罪行为人赵某,男,羌族,生于1997年06月1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王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10月22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刘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07月0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三犯罪行为人于2012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因王某一朋友过生而在绵阳市“天下第一家”ktv唱歌喝酒后回到刘某正学厨的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靠河堤处二楼的“香颂咖啡”店内,王、赵二人饥饿,因在店内厨房内做炒饭响声过大引来该店保安即本案受害人胡天某(男,生于1950年09月21日)指责,三犯罪行为人对该保安胡某顿生不满,王、赵二人便相约拿棍棒等出去教训胡某,二人教训完后王担心胡某会报警,王便提议同时教唆赵、刘二人再去“收拾”一下胡某然后去成都,刘因胆小而未去,但在王、赵二人准备去“收拾”胡某时为赵提供一把西瓜刀。后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该伤系轻伤,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后,赵叫王先回去,王走后,赵便从胡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120于元。事后证明,赵“收拾”胡某的本意就是想从胡某处抢点去成都的路费。赵抢劫后,三人一起逃跑,后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对该被告三人以抢劫罪的共犯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二楼“香颂咖啡”店内,因琐事与保安胡天某(男,61岁,本案被害人)争吵后,三被告人即共谋对胡天某实施抢劫后逃逸。后采用持西瓜刀威胁的方式,从胡天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120余元逃离现场。

2012年9月16日、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天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经过;。

2.证人巩某、梁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家庭情况;。

3.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归案的情况;。

5.户口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现在均是未成年人;。

7.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供述,均供述他们抢劫的经过,其供述相互吻合并与其他证据一致。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考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争议焦点。

通过对张某等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认定为抢劫罪共犯的相关刑法理论和量刑方面的分析,本案具有如下争议点:

1.赵某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关于赵某抢劫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共犯的实行过限;是应以共同的一罪进行非难,还是以各自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非难。

2.由于对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错误,对赵某等三人的量刑是否与其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

1.共犯的定义。

共犯,必须是共同于正犯的犯罪,还是只要共同于正犯的行为、因果关系即可,此一问题在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仍存在激烈论争,不仅如此,在此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不同,还会影响到其他具体共犯理论如共犯的错误等。因此,可以首先得出,“共犯”一词在概念上存在分歧。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于此,我国刑法理论除了使用共同犯罪概念外,还使用了“共犯”一词。但“共犯”这一词中外刑法理论上却具多重含义。最广义的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广义的共犯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起的简称,即共同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结合在一起。于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明文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其与正犯相区别。而我国刑法没有使用正犯与狭义共犯的概念,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其并非像最广义的共犯那样,可能包括共同过失而实现犯罪,又并非像德日等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任意共犯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共犯”,极具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产物。其既可指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分类,如教唆犯、帮助犯;又可指共同犯罪的分类,如共犯过限、共犯实行过限等。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共犯”的概念,则要结合具体的问题。

2.共犯过限。

共犯过限,是共犯理论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在共犯处理问题上相对复杂的问题之一。即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犯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形态。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共犯的刑事立法和对共犯的理论研究,在刑事立法上对共犯过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俄罗斯、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我国只有在封建社会时期才有在刑事立法上对共犯过限作出过明确规定,如《唐律》和《宋刑统》中关于共犯过限的举例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之。

在共犯过限的理论上,学者们对此的认识可以说是“百家争鸣”,但归结起来主要就两种争论,即共犯过限是属于共犯的错误理论问题,还是共同犯罪理论问题。对于前者如日本的大谷实教授认为,共犯的错误,是指共犯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正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的不一致;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共犯中也存在抽象性事实的错误的问题,称为“共犯过剩”;我国的陈兴良教授在其《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也是把共犯实行过限放在共犯的认识错误里面的。对于后者如德国的主流学说认为,在共同正犯者之间犯意联络不一致的情形下,各共同正犯者只对其责任层面的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对于其他过剩者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如耶赛克教授认为,共同正犯者的责任是在共同行为意思所及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单个参与者的行为将被视为单独犯个人的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共犯过限实则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问题,因为共犯的错误论主要是解决行为人对行为事实与违法构成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相应问题的。而共犯的过限则主要解决,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犯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应问题的。其在根本上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因为行为人的“犯意不一致”并不等于其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共犯过限,其基本类型有重合过限与非重合过限、实行过限与非实行过限、单独过限与共同过限以及故意过限与过失过限等。

3.共犯的实行过限。

共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对于共犯的实行过限,其可分为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组织犯的实行过限、教唆犯的实行过限、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等。

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组织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超过犯罪组织规定的共犯形态的犯罪;教唆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教唆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帮助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帮助犯所帮助的犯罪。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

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如前所述,其实则是共犯理论的问题,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其次,何为“共同”,何为“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从共犯违法构成上,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再次,从责任要件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是否知情说、超出共同犯意说以及对“知情不阻”的理解。

1.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

(1)完全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理论起源于客观犯罪理论。特别重视犯罪的定型性。而以特定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就是以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该学说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即“数人一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特定目的的犯罪(犯意共同),即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两人相约抢劫丙,两人都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两人成立共犯,又如,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结果甲将丙打成重伤,乙对丙实施了抢劫,如果按照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就不成立共犯,而只能分别定罪处罚。这样的结论虽然严格限定了共犯的成立,然而,用此观点来认定和处罚共犯的实行过限,却没有考虑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2)部分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源于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框架内,即即数人所共同实施的犯罪,纵然不属于相同的构成要件和过限的行为,但是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过限行为不之间,如果存在同质重合的关系时,则在同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正犯。如前所举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即乙抢劫的实行过限。用此观点来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补缺了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考虑了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3)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其伊始为主观主义犯罪论学者而提倡和支持,其认为行为是犯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即数人由共同行为而各自表现其主观恶性以实现各自的犯罪(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二战”后,因时事变迁,人权保障思想抬头,纯粹主观理论的行为共同说日渐落寞,于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开始从构成要件理论即客观主义的立场,重新解释行为共同说,即从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相同来认定。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即各人因共同的行为而实现了各自的犯罪,因此,对于共同者的故意,在所肯定的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的范围之内,在不同的犯罪(罪名)之间亦可成立共同正犯。其本质特征是,在数人共同的行为造成法益实害或侵害危险情况下的“数人数罪”。用行为共同说来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实则直接而简单,同时,更考虑了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4)认定比较。

有学者认为,行为共同说是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而犯罪共同说则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如果坚持从“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的角度考察共犯的构造的话。则应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主张。其实非然,如今的行为共同说是指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或者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在违法的构成要件方面仍然坚持客观主义,因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是指犯罪构成的类型性定义,另一方面是指犯罪的违法性是是对犯罪结果的否定,即结果的无价值。行为的共同是指基于客观违法的共同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共同实质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共同。但考虑到共同犯罪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共同,以及关于共犯的非难原则,笔者认为,虽然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均站在客观主义的立场,虽然两者在对具体案件认定的结论上基本相同,但行为共同说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合理、更直接,对共犯的实行过限问题上的体现说明了这一点。

从违法构成要件来说:如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施暴于丙,结果甲实行过限,将丙打死。共同施暴后甲抢了丙3000元人民币,乙走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因其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而定为抢劫(致死)罪。然而,对于甲,其在违法事实上是以抢劫的方式劫财,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对于乙,在违法事实上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违法构成要件。甲乙两人在违法事实和违法构成要件上有重合的部分,但并非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上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如果这样认为的话,甲的一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抢劫罪,一个故意伤害罪,最终对甲认定为抢劫罪是因为“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即抢劫罪为特别法条或重法条,而故意伤害罪为普通法条或轻法条;“想象竞合”即对甲的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而以抢劫罪从一重。

“想象竞合”方面,甲原本成立数罪,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既符合抢劫(致死)罪又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就有了实质根据。然而,就甲的犯罪形态的认定而言仍发生问题,于此,部分犯罪共同说内部的主张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甲、乙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最终甲承担抢劫(致死)罪的责任,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有的则认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但甲承担抢劫罪的责任,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如果认为甲承担抢劫(致死)罪的责任,则必然在致丙死亡的事实上重复进行非难。因为,在说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的时候,已将丙的死亡结果评价在甲的行为之内了,而将甲的行为又单独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显然是将丙的死亡结果重复评价了,而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侧地贯彻“一次责任”原则,只能将甲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的抢劫行为(即不评价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行为)。但是如果不对甲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行为进行非难,而只对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非难的话,则无法回答为何最终的死亡结果只由具有轻罪的乙承担的问题。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共犯的非难原则来说:对共犯人进行非难,即要全面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如所共知,近代以前,对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实行的是客观责任与团体责任。客观责任即只要造成客观危害,就要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团体责任(如连带、株连九族等),即既要违法,不仅追究行为人个人责任,还要追究与行为人有关联的人的责任。这两者无疑不合理。而近代以后对犯罪行为人实行的是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结果,根据其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违法认识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而追究其责任;个人责任是指对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结果,只能根据其个人的责任能力等来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现代刑法,为保障人的民主和自由,必须全面而彻底的贯彻个人责任原则。因此对共犯人进行非难,同样全面彻底的贯彻个人责任原则。而部分犯罪共同说则带有团体责任之嫌疑,如前所举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施暴于丙,结果甲实行过限,将丙打死。共同施暴后甲抢了丙3000元人民币,乙走了。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因其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而定为抢劫(致死)罪。甲乙两人中,导致丙死亡的是甲,甲应当承当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然而,乙并没有伤害并致死却承担了致人死亡的责任。明显违背了个人责任主义的原则。

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

(1)是否知情说。

在对共犯责任判断上,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务中,对于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一般都持是否知情说,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是否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即如果其他共犯人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根本不知情,则毫无疑问,该过限行为人成立共犯的实行过限,对其所实施的过限行为独自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共犯人对该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知情,除非其他共犯人已经明确而且尽力的阻止了该过限行为人,否则不成立共犯的实行过限,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2)超出共同犯意说。

超出共同犯意说,主要是在处理共犯实行过限的一种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但该学说无不有理,该学说认为,在共同的犯罪下判定实行行为是否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部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所有共犯人的共同犯意。如果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所有共犯人的共同犯意,则对于其过限行为所产生的违法结果独自承当责任,反之则共同承担责任。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该学说对于共犯是否过限的非难处罚相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责任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实难认定。因为过限行为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实难证明。

(3)认定比较。

对于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两者,笔者认为是否知情说相对更合理。如前所述,超出共同犯意说对于过限行为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实难证明。但,是否知情说也存在不足,当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知情不阻”的认定。如例,甲乙两人于深夜共同去丙女家盗窃,甲在外屋盗窃,乙在丙女的卧室盗窃,乙盗窃完丙女的现金5000元后,见丙女睡姿性感无比,便将丙女强奸,在丙女呼救时,甲才知道乙不见盗窃还强奸,但在乙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并未阻拦,也没有乙提供帮助。本例中,乙明显实行过限,但对于“知情不阻”的甲,是否应当承当对强奸事实的相关责任,于此,笔者赞同肖本山博士的观点,即除了临时起意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毁灭证据的目的,其他实行犯知情的,才以共犯论处,除此之外的情形,均构成实行过限。因为“知情不阻”的程度在实践中难以划分。

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

(一)对本案的认定。

1.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

通过查阅本案证据卷,得出如下:

姓名。

询问。

故意伤害。

抢劫。

赵某(被告)。

第一次。

无共谋,赵实行。

无共谋,赵实行。

第二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第三次。

赵、王实行。

赵实行。

第四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赵实行。

王某(被告)。

第一次。

无共谋,赵实行。

无共谋,赵实行。

第二次。

赵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赵教唆,赵实行。

刘某(被告)。

第一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第二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胡天某(被害人)。

第一次。

王、赵实行。

王、赵实行。

可以得出一结论:本案王某等三人共同犯罪事实行为认定,王某教唆故意伤害胡,赵某、王某共同实行,刘某帮助。在抢劫方面,王、赵并无共谋,只是赵另起犯意而实行,同时无法证明王某此时为赵某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帮助,且刘某对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并不知情,只是赵某抢劫完了回到屋里后才知道,然而,法院却将三人的“数故意”认作“同一的故意”;将一人的实行过限归结于三人共同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结果;将三被告认作抢劫罪并且都认作为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实为不公。因为三被告只有在故意伤害的方面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和相关实行行为,而赵在抢劫方面的过限行为根本与刘某无关,只能证明是赵某抢了钱,而根本无证据或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有教唆、帮助或参与行为。

因而,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这方面来看,法院将三人认定为抢劫罪的共谋共同正犯明显难以成立。笔者认为,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这方面来看,赵某实为抢劫的行为事实,而王某和刘某实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

2.从刑法理论上来看。

认定共犯在刑法理论上的上述三种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而无论从那种学说,都不能得出赵、王、刘三被告人为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分别如下:

对于本案,如果用完全犯罪共同说来认定,该三人明显不成立抢劫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因为,其一、该三人犯罪的意思共同,但不同一;其二、该三人的实行行为并非同在一犯罪构成内,即不符合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数人一故意一罪”。同时该学说因为没有考虑到法益的侵害事实而基本被淘汰,尤其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已基本无人主张。

用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分析,赵、王、刘三人都有对胡某的伤害行为事实和伤害故意(刘提供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帮助)。因为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罪质上有重合的范围,只是赵某在实行抢劫方面过限。因此,该三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在抢劫方面的过限行为,因赵某在客观上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在责任非难方面又是抢劫的故意,则对赵某单独定抢劫罪即可。由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时继承了共同犯罪说的优点,严格限定了共犯的成立,同时还考虑到了法益的侵害事实,即一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另一方面更体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因而,在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认定方面成为通说。

用行为共同说来分析,只要认定赵、王、刘三人共同“收拾”被害人胡某就应认定为该三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赵某“抢劫”过限。即该三被告人共同违法的伤害胡某。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事实的分析和结合,赵、王、刘三人无疑构成共犯。而对于该三被告人的责任则根据各自的故意内容分别认定,即王、刘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共同”是指违法阶段的“共同”,而非责任阶段的“共同”,对共犯的认定来的更直接,更简单明了。因此,共同正犯的成立不要求共同的故意,也不要求共同的罪名,即“数人数罪”。

通过对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来分析,完全犯罪共同说没有考虑到法益的侵害事实在对共犯的认定上已被抛弃。而本案,在认定结论上,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趋于一致,没有争议。因而,无论从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法院对赵、王、刘三人认定为共谋的共同抢劫,对于赵某的单独抢劫实行过限,在刑法理论上无疑没有相应的支撑。

同时,对赵某事前的抢劫故意和事后独自的抢劫行为,用是否知情说来分析,王、刘二人对此根本不知情,对于抢劫的层面何来共同犯罪之理。同时,笔者认为,即使王、刘二人对此知情,只要王、刘二人并未为赵提供物理或心理的帮助,对王、刘二人都不应该以抢劫罪的共犯来处理。

3.从本案的量刑上看。

由法院于对赵、王、刘三人在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出现错误,自然,在量刑上也必然出错。如对王某和刘某的量刑显然不公,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对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本案事实证据适用刑法理论的分析,本案首先在罪与非罪、此罪与比彼罪上认定不当,然后基于对罪名的认定不当儿不当或错误的量刑。即一方面违背事实与证据,违背法律的准绳;另一方面违背罪刑相适应主义,违背责任主义。因此,在量刑上实为不妥。

从量刑原则上来看: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本案,法院在量刑时或许根本没考虑刑法第五条之规定。

从事实证据上来看:基于前文的论述,赵、王、刘三人只能是在故意伤害胡某的层面构成共同犯罪,赵、王实行,刘帮助。即赵、王为共同正犯、刘为帮助犯,对于赵某抢劫的过限行为,只是赵某单独的事情。法院对此三人以抢劫罪定罪后按抢劫的性质量刑于三被告人的违法事实不相符合;同时,在量刑时,没有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对该三被告人都以直接正犯而量刑,明显违背事实,同时滥用共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在量刑上,应根据赵某等三人各自的违法行为事实、犯罪情节,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量刑。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赵、王、刘三人共犯的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出现错误,因认定出错,自然在量刑上也会出错。对于本案,首先,赵、王、刘三人因由共同的伤害胡某的违法行为,而成立共犯;其次,对该三人进行非难应以其个人的主观故意、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等,进行各自的非难。即对赵某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王某和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对王某以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处罚,刘某以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处罚。

(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

通过赵某等共谋抢劫一案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共犯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下: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必要抽象地讨论共犯的成立条件,相关刑法分则的罪名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只需要明确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并根据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构成而作出相应的合理判断。

第二,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共犯中的实行过限的案件时,应当首先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参与的数行为人各自的故意是否有责任,以有及何种责任,而进而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何种罪名。

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做好认定后,应当根据刑罚的量刑原理、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构成、是否存在量刑的阻却事由,正确量刑,做到罪行相适应,全面贯彻一次的、消极的责任原则,禁止对同一犯罪重复评价、间接非难。

第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之余,应当加强法学知识的理论修养,尤其是从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更应注意加强对刑法理论的修养。因为,刑法作为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在处罚方面,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严厉的一个。其处罚的范围,不只有财产方面,还有人的自由方面,更且,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刑法理论的修养不够,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很可能会出现很多冤假错案,进而损害人的民主和自由;损害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损害刑法的安定性。

结语。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共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本文借助赵某等共同抢劫案,较深入的分析了共犯的概念;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在刑法共犯理论认定问题上的几种不同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否知情说和超出犯意共同说。得出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研究上,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立足于犯罪的客观违法结果,两者虽为不同的推理方式,但最终得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但一方面,行为共同说在犯罪的违法结果和个人责任的追究上更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因行为共同说在对共犯中数故意的认定上更直接更简单,因而笔者深赞同之。同时,对于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两者,笔者认为是否知情说相对更合理。但,是否知情说也存在不足,当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知情不阻”的认定。于此,笔者赞同肖本山博士的观点。

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方面的案例时,尤其是在处理共犯实行过限的这类案例时,笔者不才,提出一些意见,待司法工作人员采纳。

致谢。

用一句曾经在学生会工作时常说的一句话:“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到站,人生的下一班征程又将启航。经过数日的构思、阅读、交流和写作,我的本科毕业论文终于顺利完成,欣喜之余,回首四年的岁月,感慨万千,于此,深感谢意。

首先,衷心地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张正印老师。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张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从选题到定稿,都凝聚着张老师的心血与辛劳。张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张老师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求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让我终生受益无穷。对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在此谨向张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其次,我要感谢学院各位老师。学校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及优美的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展示青春的舞台。我们的任课老师,尤其是何显兵老师,在课堂上的激情洋溢的讲解仍时常浮现在眼前,课堂下的敦敦教诲使我铭记于心。自从进入学校以来,学院的领导和老师都对我的成长和进步给与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和鼓励。

再次,我还要感谢周围的同学,感谢你们这四年来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才使得我的大学生活变得如此灿烂。

最后,还要要感谢的是我的家人,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永远是我成长道路上最温暖的慰藉。

人生的道路有许多的坎坷,不是一条通往光明之路,有痛苦,有伤心,有无助,也有面对一切所不能忍受的,这就是生活。但是生活中确实有许多美好的东西,有些时候你不会看到它的本身的色彩,如果你用这一种方式感受不到的话,不妨换一种方式去感受,也许它正是你所需要的那种生活方式。千万不要放弃生活,你放弃了它,生活也就放弃了你,人生贵在的是感受,会感受才会有幸福,在生活中如果你感受的多了,那你才会感受到生活中的美好,你才会知道你在前世所选择的是今生的最正确的人生路。我在西南科技大学的人生就是这样。西南科技大学“厚德、博学、笃行、创新”的校训将永远记于心中。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予我许多珍贵的财富,教会我许多难能的品质。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将勇敢地不断前行。

衷心祝愿:西南科技大学明天更加美好!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明天更加美好!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全体老师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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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是法学一个古老的追求。而正义和成本都是在人的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正义和成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关键词:人性与法;正义;正义的成本;法律与经济学;熊秉元。

有限的理性和相對的利己性是人的两大特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人性的产物,同时也是人性的守门人。一个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也就自然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而当亚当和夏娃同时出现时,就不得不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集(人际关系),也就产生了对规则(法)的需求。法律的目的就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取舍,是平衡,有取有舍,从而平衡每个人相对平等的私人空间(权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不是来自司法女神的指引,而是来自于人际相处时的实际需要。法律的本质,便是由众多经验所归纳出的逻辑,再利用这些逻辑,去处理千奇百怪的人类事物。人的利己性(即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的考虑而决定“利他”的程度)间接促使法律成为平衡人与人之间利己程度的工具。人的理性(自主性、思考性)便直接将法律这一工具带到人们身边。而人性与法之间牵牵扯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绝对也没有如此简单能够被吃透。由于认知的限制,笔者不得不留下大片的想象空间。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同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法学里,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可分为“垂直正义“和“水平正义”。“垂直公平”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水平公平”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而理念世界里的“正义”也许真的正义,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正义”真的就正义吗?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阐明:“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而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这种真实的正义显然有一种折中的色彩,这也隐含着“正义”并不能无拘无束地在真实世界里横扫天下,它是要得到普遍认同并经过不断加工和多次衡量得到的一种适用性“正义”。所谓正义的内涵,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在经济学上,成本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见诸于人们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为。如果能降低成本,就可以把省下的资源心力,放在其他的使用途径上。因此,成本的概念,符合物竞天择的精神。为了生存繁衍,人们会设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成本,而是间接直接、明白隐晦地被赋予某种成本(价格)。从这个引申思维点来看,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甚至于,想要弄清楚“成本”的概念,可能也需要付出可观的成本。这种抽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从经济学到法学的引申。经济学中要考虑成本,法学(尤其是法学实践中)中同样也要考虑“成本”,两者虽然相互区别却也相互渗透。就如同“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是一样的道理。在法学领域中,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人力、物力),所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只注意结果,也要考虑到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在法学实践(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法律愈严,犯错的价格愈高,修改法律的困难度愈高,修改法律的次数(需求量)就愈少,一定程度上却也使法律的稳定性增加,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就这样,用”成本”这个词的引申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连结了一条“有缘”的红线。笔者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受到启发,打破了一定的思维束缚,从而得以体会到熊秉元老师独特而又深刻的思想,受益匪浅。

虽然平等和效率、政治和经济都是天壤般的差别,但这种看似矛盾的组合,或许是巧妙无比的天作之合。就如同“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由——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奥肯教授也曾说过:“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这种“成本”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一个桥梁。也许这正是法学和经济学难舍难分的缘由。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更是一种高效的方法。法律的目的便是增进社会的资源(适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甚至于法律界定责任的原则也是“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从现实社会看,目前人权程度最高的社会,通常是社会资源较富饶的社会。有了世俗的财富资产,才容易支持比较抽象的价值。经济也是如此,在支撑着法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不断地给法学灌输新思维,使法学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引导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就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好的绩效。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学更加理性和客观,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所以笔者设想,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对法律来说,益无穷而害有限。

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是向前看,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非法行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未来社会更好地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当以前不重要时,重要的自然是现在和未来。这种“向前看”无异于是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如此重视现在和未来(即面向未来和注重后果)。“向前看”同时也意味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前”看,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变化与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平稳、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法律较完备,司法体系也较健全,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钱”看的基础,也就没有“向前看”的勇气。向前看的同时,法也极力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产生,没有法的维护,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向前看的同时也向“钱”看,才能够有力地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向“钱”看其实有着非常积极向上的含义。当然,在援用法律时,也不能仅仅只是向前看,因为法律本身已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所以在援用法律时,最好还要知道法律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只有在向“钱”看的基础上向前看,并且综合考虑(向后看),才可能尽量避免错误的产生(冤、假、错案),从而让良法得到普遍服从。

笔者认为,不管是用经济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还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律实践,法学都需要这样一个坚强的后盾,或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队友,所谓“正义的成本”大概也就是这样的含义。当然,笔者的这种理念可能也只是一个浅层理解(正义的衍生需要成本的考虑,成本为正义的需求),“正义的成本”是一个需要笔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领域,而笔者自认为法学初学者,有些理念稍显浅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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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j].贵州大学,2007,(05).

[3]科斯.厂商、市场和法律[j].特区经济,1992,(11).

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暴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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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等论点的提出,法学专业愈发地变得热门起来,但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社会中不同单位进行调研,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就业能力。

主要是根据在职人员与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的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所做的分析,从而期望能够从中了解社会的迫切需求,并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所在单位。我们针对不同单位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调研,其中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占比20%,人民检察院占比26%,律所占比29%,企业、学校各占比1%,其他(司法局)为23%。其中,公安机关占比为0%,不是说法学生难以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而是此次调研问卷并没有向公安机关部门发放。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安系统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调查中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是大多数法学生钟爱的选择。

2.入职年限。在我们所调研的对象中,入职工作3年以下的占比26.25%,4—5年的占比18.75%,6—10年的占为25%,10年以的占为30%。

在天津地区,在职人员毕业院校为“双一流”的占比32.5%,普通本科院校占比60%,专科院校占比7.5%。就目前形势看,普通本科院校虽然没有“双一流”学校的竞争力优势,但普通本科生也具有其优势,譬如工作时更加努力、谦虚谨慎。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该一味地设置高门槛,而应更加注重法学生的就业能力,给更多的法学应届毕业生一个锻炼自己、奉献自己的机会。

4.是否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参与调研的在职人员中,73.69%已经通过司法考试,26.31%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由此看来,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比如,进行相关非诉业务及律师助理等,并不必须要求拿到法律资格职业证书。但是要想成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基础。

1.用人单位是否要求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所调研的对象中,约65%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要求其通过司法考试,仅有35%左右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并无此要求。由此来看,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使得自己能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自己在就业时更具竞争优势。

2.除了专业要求,用人单位对您还有哪些证书要求。根据在职人员的描述,用人单位要求最多的证书就是大学英语四、六级,高达56.25%,31.25%的人表示用人单位没有特别的证书要求,要求计算機等级证书的占了8.72%,而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占比最少,仅3.78%(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已取消)。证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就业者能力的判定,有利于单位快速寻找到合适的求职者。从调研结果来看,求职者能够熟练掌握英语非常必要,毕竟目前英语仍是国际化的通用语言。对其他专业技能的掌握,目前还不是十分必要的元素,但随着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求,一个人掌握多种技能在求职时能够更具竞争优势,是十分明确的。

3.对于应聘者,贵单位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多选题)?

如何能够使得自己的简历从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一份出色的简历会为你的求职赢得先机。从表1中可以看出,以毕业院校的牌子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的单位占27.78%,13.89%的单位会注重简历中的获奖情况,而以文凭性质及简历中的社会实践情况作为初步筛选标准的占比最多,分别是72.22%、85.71%。文凭及毕业院校无法决定,而在校期间能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起到领导作用,也会为自己的简历增添光彩。

4.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多选题)。

表2是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的数据汇总,可见用人单位更注重应聘者的分析解决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各占比72.22%。能力中,居于次之的是思维反应能力与动手能力,各占比41.67%;独立工作能力占比27.78%;继续学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各占比14.29%;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其他各占比0%。由此可以看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最受用人单位青睐。据此来看,在校期间应多注重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解决及交流沟通能力。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当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用人单位需要具备较高职业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对应届毕业生的需求总量减少;毕业生的就业定位不合理,期望值过高,择业过于挑剔;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职业能力,缺乏工作经验,没有竞争力。

2.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刚入职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专业理论不扎实,知识面狭窄;经验不足,不能吃苦耐劳;责任性较差等。

3.在职人员认为,高等院校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有: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不能与需求结合;学生缺乏课堂参与互动;校风、教风、学风不严谨;实习制度不规范,效果不理想;就业指导不健全,就业服务不完善。

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大多认为大学生个人素质是影响就业能力的主要原因,学校教学模式、校园环境也会对学生就业能力素质的培养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本次调研结果,为探索如何更好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使社会需求与校园培养目标相衔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提出一些建议。

1.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懂得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大学生在择业前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气质、个性及能力等因素,把自己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既不过高估计自己,也不妄自菲薄,准确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有利于自身价值的实现。应届毕业生缺乏从业经验,应该处于一个虚心学习的位置,着眼于社会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取向。

2.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增强竞争力。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实践的关键,加强理论结合案例教学,针对社会对学生能力的需求开展相应的动态课程(如名人讲座、校友会等)。课程设置要合理,有针对性、循序渐进地进行授课活动;教与学之间不能割裂开来,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学生也应多与教师沟通、交流。

3.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水平,增强竞争力。突出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实践教育不足,解决实际案件能力差,已经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培养方案中优化实践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包括分析能力、思辨能力、动手能力等,应当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环节,改革实践性课程,以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也不止于认同式的掌握。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性活动,以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理论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为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格式,在字数、字体、行距以及整个文档的格式上,都有着不同的写作要求。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就有着很多区别,即,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同学们在写作开题报告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格式进行。

当然,所有学校的开题报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体现了开题报告的'共性。这些共性一般体现在开题报告的组成结构上,其结构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论文写作内容(写作框架)。

(4)论文写作方法和路径。

(5)参考文献。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

本科毕业论文

本文针对我国高校英语专业口语教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专业英语口语教材、口语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从而提高学生的口语对话能力,以达到沟通的目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对大学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随之而增大,同时也对人们的口头交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国内高校英语教学主要把重点放在读、写、译等方面,而“说”这个技能往往被忽视。导致学生不能把学到的英语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交往中,出现所谓的“哑巴英语”现象。本文试就口语教学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寻求相关对策以提高教学效果。

1.口语教材。

目前关于英语专业口语教材有很多种,各个高校所采用的教材版本也不尽相同。不过大部分的教材设置都是根据学生年级的高低而编排不同的教学内容,比如在每个单元都会有固定的话题(topic),然后随之列举出一些相关的表达方式,编制一些典型的对话供学生参考练习。有些教材还在课文之后引用些名言名句、英文诗歌或者英文歌曲等内容供学生欣赏。这些内容的确对学生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是在课堂之外,这些内容就与学生束之高阁,学生不能用所学的语言真实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因为这些教材与目前社会和学生的真实生活和想法关联性不大,以至于学生的思想被禁锢在某个特定的不熟悉的环境中,无法进行思想表达,更谈不上用英语进行阐述。学生对课文所提供的练习也只是在自己的思维空间进行生硬的英汉转换。然而在目前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学生更需要的并不只是如何问路,怎样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而是如何真实地、自如地表达自我,如何对目前所处的社会条件、生存环境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描述和评价,从而达到在各种应用领域中自由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目的。因此,英语专业口语教材的选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2.口语教师。

在中国的传统教学理论的影响下,高校英语教师的上课模式仍然是单向的灌输过程,教师至始至终在课堂上处于主体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尤其在口语课堂上很少有参与的机会或者达不到练习口语的目的。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只注重少数口语基础好的学生,没有耐心来训练和帮助多数口语较差的学生,认为是浪费时间、没有什么成就感。结果,整堂课下来效果甚微,学生感觉枯燥、无聊、学不到东西从而选择逃课或者其他方式来反抗等,学生练习口语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这里面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英语口语教学对教师自身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教师自身的知识面和引导学生进行口语练习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教师本身发音不过关,方法老套死板,没有独特的人格魅力,这些因素都将直接地影响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的提高。

3.学生方面。

对于中国学生来说,不太容易解放自己,害羞、拘禁、怕出错等方面的心里障碍是需要我们倍加关注的,班里有相当多的学生性格内向,平时少言寡语,与别人很少沟通,在课堂上更不敢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表现出焦虑、紧张等情绪,再受到一次小挫折后就更加封闭起来,不再在课堂上发言,从而导致了恶性循环。这对他们的口语能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者,学生只是在课堂上这几十分钟练习口语,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普遍使用母语交流,因此练习口语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只想在课堂上迅速提高学生的口语水平是不可能的。

1.选择适合学生自身特点的教材。

该教材应该能够以一定量的语言输入为前提,将英语基础课和口语课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语言的内容、形式、功能进行有效地融合。从简单的英语基本交流技巧逐步过渡到复杂的社会情景训练。而且课堂上的口语练习也不一定拘泥于教材的安排设置,教师可以自由灵活安排,结合本地区学生的特点和情况设计出一些他们感兴趣的真实话题来讨论。

2.创造良好的口语课堂教学环境和氛围。

课堂的教学方式应当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教师只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帮助者。教师不再是口语课堂的主宰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真正的中心人物。教师应该为口语课堂创造一个自然宽松的交际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师生、生生之间可以自由交谈,教师应该持鼓励、友好、宽容的态度,注意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消除紧张感和焦虑感,使其积极开口说话。此外,教师还要循循善诱,要有耐心和信心,对教材的形式和安排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进行角色扮演对话、发表小的演讲、即席提问、模拟情景场合等,这些练习要从易到难,充满趣味。对学生口语能力的提高应该是分阶段性的,就是准备阶段、流利阶段和后续阶段。在准备阶段,学生就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预习和记忆;在流利阶段,教师在教室集中训练学生语言的流利性;最后阶段学生可以用的其他感兴趣的材料进行训练,达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3.丰富教学手段与内容,加强文化教学的`导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多媒体教学的广泛应用,口语教学的手段也随之丰富起来。教师要充分利用这些科技手段,在多媒体课堂上创造英语学习的环境,比如让学生观看适合的英语节目,并从中自觉地学习地道的语言;教师也可以剪辑电影或录像,然后进行消音处理,让学生根据画面内容猜测和进行配音等活动,这些都可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此外,教师还可以精心选择英语报刊杂志上的文章或话题,提供大量相关资料让学生学习讨论,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大语言的输入。与此同时,语言的文化的载体,文化学习是语言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学习语言就是为了解和交流文化做准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提供英美文化的素材和资料,设计各种不同国外真实的情景,使学生能对两种不同的文化进行分析、比较、提高文化的意识,培养使用得体的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口语教学导入文化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尽量减除由于本国文化和英美文化之间的差异,造成表达不确切,从而导致交流失败。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既要注重语言形式的正确性,也要注意语言意义的得体性和可接受性。

4.加强课外口语实践训练。

要多鼓励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生活实际,在陌生的环境中进行口语训练是很有成效的。口语教师要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校内的各种英语实践活动,比如英语角、英语沙龙、英语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抓住一切机会练习口语。

总之,口语教学是高校英语专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教师和学生要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使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得到改善和提高。作为教师一定要改变观念,不断探索和尝试,把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作为一项任务长期坚持下去,贯穿于英语教学的始终。

[1]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m].外语与教学研究出版社,2000.8.

[3]冯涟漪,吴蕾.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初探[j].外语界,2005,(2).

[4]岑建君.我国高校外语教学现状[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1).

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如果将资金比作一个的“血液”,那么酒店的资金管理系统就是保证酒店能够正常高速运转的“心脏”。只有将财务管理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保障酒店资金资产的有效使用,才能促进酒店经营计划的完成,进而达到企业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酒店;资金管理;资产。

1.1酒店财务管理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酒店的财务管理体系也应不断完善。

(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当前世界金融市场需要的机制,扩大酒店的资金来源渠道。

(2)在财务分析方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务分析体系,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3)在成本控制方面,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实行成本核算,完善成本控制制度。

(4)在资金管理制度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酒店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

1.2酒店财务管理的趋势。

酒店的财务管理目标是酒店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它不仅仅是酒店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更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酒店财务管理目标从它的演变进程来看,都直接反映了酒店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反映了企业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平衡,更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现。

2.1把握投资方向。

酒店筹措资金,是为了能够满足酒店的投资需求。在筹措资金之前,酒店要做好投资方向的调研。两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投资之前必须要做好的是筹措资金,那么在筹措资金之前,也要做好投资的调研。在酒店筹措资金之前,一定要对投资方案严格把关,并对其可行性要充分考虑。要考虑到所投资项目是否有先进的技术,在经济上是否能够符合,以及此次投资的长远发展性。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投资是否真正合理。也只有在把握了大体的投资意向后,才能选择投资的方式。

2.2节约筹资成本。

酒店筹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再完美的筹资方案,也会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节约筹资的成本预算,达到酒店的利益最大化,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

(1)筹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酒店在筹资时要尽量选择风险性较小的投资项目。降低筹资的风险尤为重要。如果酒店为了筹资而面临非常大的风险,甚至负债,就会增加偿还银行贷款的负担,负担越重,就有可能在贷款到期的时候,没有及时偿还的能力。因此,酒店在筹资的时候,一定要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

(2)筹资时要选择筹集资成本比较低的渠道。综合比较各种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降低筹资的风险负担。以便取得更好的效益。

在财务管理方式上,酒店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预算。预算结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

在财务管理环境上,拥有广泛融资投资的通道,能够利用各种各样的融资手段,为酒店集团的市场进入、后期投资、投资组合、转移与退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供财务资源的支持。

在财务管理目标上,表现为成员个体财务目标与集体整体财务目标在战略上的统一性。

在财务管理对象上,呈现出多级理财主体各自资金运动系统的一体化复合结构特征。

在财务管理主体上,表现为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

因此,相对单体酒店而言,酒店集团财务特征不仅复杂很多,在财务管理上也是突破了单体酒店的范围。

现金流量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总量情况的总称。

现金流量可分为3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决定企业兴衰存亡的是现金流,最能反映企业本质的是现金流,在众多价值评价指标中基于现金流的评价是最具权威性的。现金流量比传统的利润指标更能说明企业的盈利质量。首先,针对利用增加投资收益等非营业活动操纵利润的缺陷,现金流量只计算营业利润而将非经常性收益剔除在外。其次,会计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可以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扩大赊销范围等手段调节利润,而现金流量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上述调节利润的方法无法取得现金,因而不能增加现金流量。可见,现金流量指标可以弥补利润指标在反映公司真实盈利能力上的缺陷。

在酒店运营活动中,只要是与资金有关的活动,就是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在酒店内部,各个部门都与财务部门打交道。比如说工资的发放,年终奖励等,小到桌椅碗筷,大到内部装修都与财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需要各个部门在财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使用资金,来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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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外科病人的创伤,多数是意外所致,这往往对受伤病人的身体造成很大的痛苦,以至于患者贺家属的情绪波动较大,心理造成考验。而这时如果又遭受护士的漠视,则很容易发生“护患矛盾”,对科室和患者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模式想生物-心里-社会模式转变[1]的时候,护理的理念也在改变。“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成为新型医疗模式的核心。近年来,我院通过对骨科患者采取人性化护理措施,有效改善了护患关系,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整体护理水平。

要进行人性化护理服务,首先要使每一位护理人员对人性化护理的概念都有清晰的认识。只有充分了解什么是人性化护理以及它的重要性,才能自觉地开展人性化护理。科室要定期对护士进行理论培训,不断深化护士对人性化护理理念的认识。

1.1人性化护理的内涵。

人性化护理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以及个人隐私为核心,是一种创造性的、个性的、整体的、有效的护理模式。目的是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的就医环境,使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感觉方便、舒适和满意的一种护理方法。

2.1护理行为的人性化。

2.1.2责任护士对所管患者做到是知道,即姓名、年龄、职业、病情、用药、诊断、心理、护理、饮食、社会因素等。并主动热情与患者沟通、交流,做好健康宣教:知道用药、特殊饮食、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责任护士还应不时地询问患者的病情状况,为治疗提供方便。对康复期的患者应及时协助并指导进行康复锻炼,向患者展示护理人员应有的骨科知识,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2.1.3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后,在护士指导下办理出院手续,对出院所带药品的使用方法做出详细明确的指导说明,对不同骨科疾病给予不同的出院指导处方,告知注意事项,递上一张护患联系卡和一句温馨的祝福。患者出院一周后进行电话回访,关注患者出院后的健康状况并嘱咐有关注意事项。

2.2心理护理的人性化。

2.2.1心理护理是采用心理学知识,结合护理工作,解决患者的心理问题,促进患者康复[3]。骨科患者心理特征分析:骨科患者意外伤害较多,病程长,往往会出现“忧虑、烦躁、恐惧、悲观、丧失信心”等心理问题,患者的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易激动、常为小事发火、顽固、不合作、逃避甚至有攻击行为”。

这本身是由于骨科患者自身自理能力的下降会强烈表现出烦躁的情绪,甚至对医院的反复检查与治疗丧失的信心和耐性,表现出对医护人员具有抵触心理,从而态度恶劣。此外,当患者无法感受自身病情收到有效控制柄产生的经济负担等,患者就会出现悲观心理,并对自身病情的回复丧失信心。

2.2.2心理护理的措施:护士要认真倾听患者的心声,了解患者的内心活动,恰当地运用丰富的语言及形体语言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由于年龄、性别、职业等个体差异,不同的患者在疾病的不同阶段有不同需求。针对术前患者紧张、恐惧,护士要亲自到床边介绍手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增强信心,配合治疗。打消患者的紧张焦虑心理,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镇静剂。

2.3护理制度的人性化。

2.3.1护理流程人性化。

对新入院的患者给予详细的健康宣教,,包括疾病预防、观察护理的要点,

药物的相关知识,检查的注意事项等。制定详细的入院、问诊、康复、出院、复诊流程护理,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

2.3.2护理人员的行为、语言规范。

以微笑迎接每一位患者,做到入院有应声、住院有问候声,护士接到门诊电话后应铺好备好床,在每一位患者入院时主动迎接,协助家属将随身带的物品放置到位。在入院2小时内完成患者的入院介绍,以消除患者陌生、紧张情绪。

与患者交谈、询问病史或评估时,护士的目光要求与患者处于同一水平线,要“您好”为先,“请”字开头,“谢”字结尾,不直接称呼患者床号;进行各项操作时要先向患者说明,让患者有心理准备,操作时动作轻柔、熟练、准确,操作成功后向患者致谢,操作不成功时向患者道歉;夜间巡视病房时要向患者做到“四轻”,即走路轻、说话轻、关门轻、操作轻,尽量减少噪音,不干扰患者休息。还应定期下发意见卡,调查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及时修正护理中的不足。

2.4环境布置人性化。

2.4.1创建温馨的环境,保持病室清洁、整齐。

在病区环境的设计上,考虑到骨科患者住院时间比较长,以关注病人需求为主,进行人性化设计,如病房增设电视机、空调等。为满足不同层次的患者需求,还应特设家庭病房。室内摆放装饰盆景,并设置屏风,保护病人隐私。病区明确标志禁烟区和吸烟区。

每日对病房进行定时的两次清扫,确保环境干净、整洁;每周对患者的床单、被褥进行更换,对染有血污、大小便污渍的床单、被褥及时更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应根据骨科住院患者的日常生活习惯、文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床位,以增加患者的相容性,利于患者间的相处、沟通,从而使患者可以在和谐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心态,有助疾病的康复。

3.2提高了护士的职业素质和护理文化建设。不但从制度上、纪律上规范护士行为,更重要的是逐渐统一了护士对护理工作的价值取向、价值观。这一观点逐渐渗透到护理工作的一切活动中,激发了护士的智慧、潜能和创新精神[2]。

3.3增强病人对护士的信赖感消除或减轻手术病人恐惧心理,对择期手术病人来说,在手术室停留的时间虽极为短暂,但却是一生中较为特殊的一段经历,因而顾虑重重。护士应给予及时的疏导和安慰,更进一步增强病人对护士的信赖,从而稳定病人的情绪,使病人以最佳的心理状态来面对手术、配合手术的顺利进行。

3.4改善了医院形象并拓宽医疗市场在高品质医疗水平保持不变的状态下,护理文化建设所塑造的护士职业形象,不但可使住院者得到商品质的护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缩短住院日,减少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所形成的护理品牌能吸引更多的住院病人,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院护士服务态度好,已在市内社会各界中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出院病人已成为医院的活广告。许多住院病人为享受高档次的护理服务慕名而来。实践证明,护理服务品牌效应已为医院赢得广阔的医疗市场。

随着现代护理学的发展,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面临严峻挑战,要求护士把患者当成一个“社会人”来看待[6]。不仅要尊重患者的人格,而且所提供的医疗环境和条件符合人性化,给予患者足够的尊重和同情,满足其生理、心理及社会方面的需求。南丁格尔认为:“人是各种各样的,由于社会、职业、民族、生活习惯等不同,所患疾病的病情轻重也不同,要是千差万别的患者能达到治疗和康复所需的最佳身心状态,本身就是一项精细的艺术。”这其中就包含了要对患者给予人性化护理的观点。

“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是人性化护理实施的核心,此种护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整体的护理模式。通过实施人性化护理,使患者对医院、护理人员、陌生环境消除了恐惧;使患者更清楚地了解疾病的治疗及康复锻炼,且融洽了护患关系。护士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价值的生化,体现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

患者在骨外科护士仪表美、行为美及精湛的技术中,感受到和谐、温馨。

人性化护理是一门艺术,它不是一句华丽、空洞的口号,也不仅仅是提几条措施,它不只表现在护士优雅的举止、整洁的仪表、轻盈的动作,给人以美感,它是护士“用心”在呵护。失去了“真诚”,人性化护理将无从依托,成为一句空话,必将失去生命力和本有的色彩,无法久远[5]。

2.张雪莲.人性化护理在外科住院患者中的应用.天津护理.2006,14(3):173.

3.宋燕华.精神障碍护理学[m].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2001:175.

5.陶成珊,华元元.人性化护理实施中的五大亮点.吉林医学,2006,27(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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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讨深入实施人性化服务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作用。方法:术前一天由手术室巡回护士与手术医生分别到床前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并在次日术前、术中、术后充分延续。结果:通过有效沟通,使患者对次日手术流程有了一定了解,充分做好了接受手术的心理准备,大大减轻了恐惧感,对手术医生、护士增强了信任感。结论:深入实施人性服务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患者在心理和生理条件呈最佳状态时接受手术对日后康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全面提升了手术室护理质量。

关键词:人性化服务手术护理康复。

人性化服务是一门艺术,是一种创造性、整体性、深入性的有效护理模式。并以“尊重人性、关爱生命、关爱患者身心健康”为主题。手术治疗作为重大的心理性和躲体性应激源,可通过心理上的恐惧和身体上的创伤,直接影响病人的正常心理活动,从而造成心理和躯体的不适,甚至导致强烈的生理与心理应激反应,这些反应过于强烈,不仅对神经、内分泌及循环系统产生影响,而且会直接干扰麻醉和手术顺利进行,影响愈后。对手术患者实施人性化服务,将有效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促进患者早日康复。具体做法如下:

1.1术前温馨访视。

提起手术室,人们马上会想冰冷的色调,严肃的医生和令人窒息的气氛。患者在术前这一短暂而特定时期,存在严重紧张、恐惧、焦虑的心理反应,严重缺乏安全感。术前一天手术室巡回护士接到手术通知单后到病区向管床医生了解患者基本信息,如病史、病情、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及手术相关问题。然后由管床护士陪同到床边,有礼节的向病人作自我介绍,相互认识,面带微笑,耐心倾听其内心感受,并辅以点头表示理解。要时刻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对方,可使用幽默鼓励的话语,向患者介绍次日巡回护士接诊时间、注意事项、步入手术室后的流程,在身体条件允许下,可带患者到手术室了解外环境,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支持和引导,增强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其处于最佳心理状态,配合手术,在做好患者沟通的同时,适时做好家属指导,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手术室有严格的无菌制度,谢绝家属入室,术晨有1-2位家属陪同前往即可。入室后,家属可在候区或病房等候,方便及时联系。

1.2术中关心体贴。

在患者进入手术间前30分钟,调节好室内温度22℃-24℃,湿度40%-60%,当患者步入室门前,巡回护士再次三查七对,核对无误将患者接进室内,为患者做任何处置时都严格按照动作要轻柔、熟练、准确的原则,为防止护士在准备器械时发出的金属碰撞给患者带来的恐惧感,我院在每间手术室都分离隔成一个器械准备室,这样一来,不同的事情在不同房间内同时进行,互不干扰。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服务。麻醉后,巡回护士会立即给病人盖上一个“保温毯”,这个毯子是通过一根管子与能产生热风的机器连接在一起,因此打开机器开关,热风会从一侧吹进去,保证了患者的最大舒适感,手术即将开始时,医生和护士都会微笑着跟患者谈论一些题外话,比如“今天天气不错,我们都准备得很好了,你觉得身体有什么不舒服吗?”“一会儿手术结束后,护士会赠送美丽的鲜花给您,不知道您喜欢玫瑰还是百合呢?”这一类的话,会迅速转移患者的注意力,使之不再紧张。手术正式开始后,巡回护士除了每隔几分钟询问一下患者的感受,比如是否感到呼吸困难,寒冷等,还会在患者身边紧紧握住患者手,不断地鼓励他、给他加油。并播放患者喜欢的音乐,手术顺利结束后,亲亲呼唤病人的名字,谢谢他的合作,告诉患者他配合的很好,现在就可以回玫瑰,家人正在门外等候。

1.3术后真情探视。

患者经过手术后,尤其是大手术的患者,他们渴望知道自己的手术效果,由于身体受到严重的创伤,产生焦虑不安的心情。术后第2-3天对患者进行访视,询问切口疼痛、愈合情况,肠蠕动恢复情况,术后感受等,同时就患者的不适给予安慰和解释,并记录患者对在手术室内的切身感受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并祝早日康复。

2.1传统式的术前访视内容不够深入。

由于术前患者心理压力较大,容易分散注意力。手术室护士工作负荷大,人员配置相对较少,使护士用于宣教的时间相对较短,从而影响术前访视效果。护理人员应充分了解人际沟通的技巧,灵活运用,拓展访视内容与患者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2.2传统式的手术间布局不够合理。

患者在手术室内心情十分紧张,会密切关注室内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对声音的敏感程度,若我们的所有的操作都在室内进行尤其在准备器械时发出的叮咣声响,会给患者带来强烈的恐惧感,因此若能将空间分隔开来,则会消除此不足。

2.3传统式的手术室内温度与患者所需温度不易调整一致。

麻醉后,患者血流速度变慢,体温降低,常会感到寒冷,然而,手术室内温度又不能太高,否则一来,细菌容易繁殖;二来,裹着厚厚手术服医护人员会感到燥热;三来;医护人员汗水还可能造成污染。为此,给患者加盖保暖毯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3.1在巡回护士的全程人性化服务的实施下,在手术医生的鼓励下,患者身心得到了充分放松,为今后的身体康复提供了有利保障。

3.2通过实施人性化服务,让护士得到了患者的认可与信任,增强了沟通能力,也增强了今后工作的热情度,激发了学习热情。自身素质得到了提高,也使手术室整体素质得到改善从而达到了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的目的。

3.3为了提供最人性化的服务,医生与护士拥有共同的信念,在此期间配合默契,加强医护通力合作精神。

深入实施人性服务是需要手术室护士想患者之所想及患者之所及的过程,充分发扬奉献精神的过程,是一项精神层面的工作,因此要达到患者在术前拥有最佳的心理状态,护士必须在每个细节都做好百分之百的努力,因人施教,使患者以最佳心态配合手术。提高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贺大菊.术前访视对手术患者焦虑情绪的影响[j],xxxx医学,xxxx.23(2):128—129。

陈翠屏.术前访视的现状与对策[j].实用护理杂志,xxxx,17(3):55。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精选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本科毕业论文

优: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较高难度,工作量大。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参考)价值(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强,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毕业论文,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强。

3、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有一定的个人见解。

4、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5、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抄袭现象。

良: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要求,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的,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教学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所学专业技能,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

3、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能够从教学设计、教学实践、教学总结三个方面较为完整的论述了针对《交互设计》课程在一体化教学模式下的教学研究,并提出个人观点。

4、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其时效性较强;未发现抄袭现象。

中: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一般。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

3、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有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

4、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5、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及格: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

3、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

4、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