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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到账员工通知(优秀21篇)

作者:曼珠 支付宝到账员工通知(优秀21篇)

通知是为了告知市民新修的道路将在下个月正式开通,提醒大家注意交通安全。通知是一种用于向特定人群传达特定信息或安排活动的书面形式,它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一般包括标题、正文、签名、日期等要素。我们有一些重要事项需要通知大家。在撰写通知时,我们需注意信息的准确性、简洁性和易读性,以确保读者能够快速领会到重要内容。以下是一些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通知

为体现公司的企业理念、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缓解员工工作压力,让员工在工作之余享受大自然的怡人风光,给大家一个彻底放松的机会。我公司特在xx月6、7日举办员工旅游。

一、 旅游时间:xx月6日、7日。(共计两天)

二、 旅游地点:珠海

三、 旅游出发集合时间:xx月6日早上7:30

四、 旅游出发集合地点:公司一楼操场

五、 请相关部门做好外出旅游防火防盗的防护工作。关好门窗,关闭不使用的用电设备。

七、 注意事项:成人携带身份证、小学生携带学生证,因要泡温泉,请自己带好游泳衣等用品,公司到达珠海二个小时左右,请大家做好晕车准备及带好防晒、防雨用品。

八、此次旅游只针对公司已转正的办公室职员。

九、 具体行程详见附件一。

特此通知。

行政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六章法规解释。

第七章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规,包括深圳市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法规,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

制定深圳市法规,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深圳市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注重发挥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和发展。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的具体规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三)本市全局性、长远性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一定数量的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全部或者部分区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对于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其他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席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各代表团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法规草案内容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以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应当说明先行先试的内容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或者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初审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法规草案采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的理由;。

(三)主要立法依据;。

(四)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

(六)主要修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案审议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就法规草案中专业性较强的条款组织有关单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进行解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初审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负责法规案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告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初审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修改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修改说明中提出的主要问题;。

(二)第一次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主要就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需要继续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再次审议后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三条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召集人可以要求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法规案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联组审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就法规案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进行辩论。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法制委员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初审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法规案进行调研、论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相关起草、修改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市民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听取提案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组成人员就有关事项或者条款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由主任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对法规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提交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对本市多项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经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经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搁置审议。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继续审议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

搁置审议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终止审议,由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法规解释。

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法规解释由负责该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拟订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三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六十四条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市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就有关问题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市法规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深圳市法规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公布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作出修改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批准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告主任会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公布之日在深圳人大网上刊载电子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条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说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深圳市法规作出解释的,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作出解释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

市总工会、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可以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七十五条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说明,提供注释稿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注释稿应当对法规草案的立法依据、理由等逐条予以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稿。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论证及协调处理情况。

第七十六条法规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具体规定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七十七条对阶段性工作事项进行规定的法规或者条款应当明确有效期限。需要延长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依照法规修改程序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对该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针对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九条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后,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第八十条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经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的答复意见予以答复。

第八十一条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由接受委托的单位提交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报告等。

第八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立法咨询专家为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助理,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员工通知

为了尽快实现xx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展目标,鼓励公司员工创造性地服务于房地产经纪工作,公司决定,对20xx年度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重奖。奖励标准和原则如下:

1、 特别贡献奖 奖励本田轿车一部

2、 贡献奖 奖励桑塔那轿车一部

3、 优秀部门主管 奖励手提电脑一台

4、 优秀文秘 奖励手机一部

5、 优秀业务员 奖励手机一部

1、 特别贡献奖。全年部门租赁净利润达到150万元的经理。

2、 贡献奖。全年部门租赁净利润达到80万元的经理。

3、 优秀部门主管。全年业绩在公司排前三名的主管;

4、 优秀文秘。全年业绩在公司排前三名的文秘;

5、 优秀业务员。全年业绩在公司排前三名的业务员;

奖励是公司对优秀员工贡献的认可,公司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惩原则,就是表明公司的价值取向,本年度员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公司按标准兑现奖励承诺。

公司设立贡献员工评审组。

组长:

成员:

20xx年1月30日前

本奖励制度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按公司文件下发,各部门经理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研究制定本部门20xx年的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春节延期支付货款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1号)以及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工作日安排,中国银联对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跨行资金清算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根据20xx年节假日安排,20xx年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调整为工作日,我公司正常开展跨行交易资金清算。1月29日清算1月28日的银联跨行交易资金,1月30日清算1月29日的'银联跨行交易资金。

通知人:

日期:

春节延期支付货款通知

尊敬的惠农网用户:

根据各银行及支付机构发出的春节休假通知,春节期间提现到账时间将延迟。

20xx年2月14日至2月21日期间发起的'提现申请,到账时间将推迟至20xx年2月22日之后。为确保您的资金在节前到账,请于2月14日前申请提现,感谢您对惠农网的支持!

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02月08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就业状况;。

(四)社会保险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第四十条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十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员工通知

现已进入盛夏高温时节,为预防中暑、中毒等各类夏季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高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提高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严峻性的认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制定防暑降温计划,认真落实夏季高温酷暑各项防范措施,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班组、每一个作业面,严防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贯彻高温施工作业时间要求。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4、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和工作休息环境。

各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在高温期间,做到合理安排工序和工作量,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做好“抓两头、歇中间”的同时,要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重点管理,尤其是施工升降机司机,要与作业工人作息时间一致,防止无证人员随意开机。作业区和宿舍区须保证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特别是地下室、人工挖孔桩、管道等密闭的作业环境,要保证通风措施;工地办公室、休息室和职工宿舍要做到宽敞、明亮、通风,配备淋浴间,有条件的可配置饮水机、电冰箱、空调等防暑降温设备。各工程项目部不得以民工宿舍闷热为由,随意将民工安排进入在建工程内住宿休息。要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茶水、清凉饮料;并在施工现场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疲劳作业。

四、加大高温季节安全检查工作力度由于夏季高温、干燥天气,且高负荷用电,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务必做好夏季防火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配电房、木工加工区、工具库房等易燃、易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严格履行有关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配足灭火器材,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宿舍区用电必须配备相应功率的限流保护装置(负载识别器)和漏电保护装置20xx年公司防暑降温的通知20xx年公司防暑降温的通知。同时,各单位应加强门卫值班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工地,严禁穿拖鞋、凉鞋进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不得进入现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时向企业发布高温预警短信和通知,督促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做好防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高温季节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响应。此外,还要加强对工地的防暑降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施工现场隐患严重,或整改不及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xx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6日。

员工通知

各分工会:。

为落实公司《“十二五”员工关爱规划》,把组织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位员工,增强员工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充分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精神,根据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员工慰问工作通知如下:

1、慰问对象:公司员工。

2、慰问事由:员工生日,员工结婚,三八节、八一建军节,员工患病住院,员工身故、元旦春节前慰问特殊困难员工,慰问劳动模范;退休员工重大节日慰问等。

慰问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市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全区性慰问,各分工会组织本分工会会员的日常慰问,在市公司工会下拨的工会经费中报支。

公司内以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名义的慰问活动费用,均不得在工会经费或以工会名义报支。

1、员工生日慰问:员工生日当天为员工赠送祝贺礼物,礼物由各分工会自行选定(礼物可以是:读书卡、健身卡、电影卡、小礼品、超市卡、蛋糕卡等)。礼物由各分会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或管理人员在员工生日当天赠送,并在员工生日当天发给生日祝贺短信。慰问标准:100元/人。

2、员工整生日慰问(30岁、40岁、50岁、60岁):市公司所在各分工会员工过整生日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按季度进行,祝贺形式(茶话会、聚餐、联欢会等),县区分工会参照执行。慰问标准:200元/人。

3、退休员工生日60岁以上(逢5或10)上门慰问:由退休员工所在分工会领导带队上门慰问,赠送礼品。慰问标准:200元/人。

4、员工结婚:员工结婚当天为员工赠送祝贺礼物,礼物由各分工会自行选定。慰问标准:300元/人。

5、员工生育慰问:公司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小孩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上门慰问。慰问标准:200元/人。

6、三八节慰问:各分会每年3月8日前要认真做好慰问女员工的计划,组织女职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三八”妇女节活动。各分工会活动前要上报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活动总结和信息报道。慰问标准:100元/人。

7、八一建军节慰问:各分工会建立退伍军人台帐,在每年的建军节期间组织进行慰问。慰问标准:300元/人。

8、员工献血慰问:员工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后,由组织献血的分工会,根据100元/次的标准,发放献血营养补助费。

9、儿童节慰问:每年“六一”节前,人力资源部按照100元/小孩的标准,对员工在14周岁以下的子女进行慰问。

10、劳动模范慰问:各分工会建立各级劳动模范台帐,每年五一期间,各分会开展劳动模范慰问活动。慰问标准:200元/人(市级)、300元/人(省级)、500元/人(国家级)。

11、退休员工重大节日慰问:在春节、重阳节期间,退休员工所在分工会组织上门慰问、座谈。慰问标准:200元/次。

12、员工子女入学慰问:员工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由会员所在分会进行祝贺。慰问标准:500元/人。

13、员工患病住院慰问:员工生病住院,各分工会应主动关心其情况,会员手术治疗(门诊小手术除外)或患有危、重病症,住院满5天以上的,由所在分会负责看望慰问。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市公司工会。慰问标准:一般住院200元/人,手术住院500元/人。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不含配偶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一周以上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派人进行慰问。慰问标准:300元/人。

14、员工丧葬慰问: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去世的,由公司领导出面慰问,员工不幸去世,由公司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等前往吊唁,协助其亲属办理丧事,慰问标准:1000元。

员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派人慰问并协助其亲属办理丧事。慰问标准:500元。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祭送的花圈等费用控制在200元之内。

15、特殊困难员工慰问:员工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工会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当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在每年春节前组织上门慰问,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各分工会要根据省公司《“十二五”员工关爱规划》的精神,依据《淮安分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认真及时做好员工各项慰问工作,并做好台帐,市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核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淮安分公司委员会。

员工通知

为规范公司管理,让员工了解离职相关事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制订此告知书,请离职人员仔认真阅读,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员工到人力资源部说明离职原因,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行政人员领取《离职申请书》和《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后由工段长、班组长、车间主任等逐一签字同意以后(行政人员由科室主管、分管副总、总经理签字,《移交手续清单》需本部门、资料室、财务、宿舍等逐一签字确认),交回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员工离职前,应与专人做好工作交接,防止因个人离职造成工作脱节。离职人员应把掌握的客户资料、图纸样表、技术资料、财务账本等全部进行交接。

1、所在部门:工具、手机、资料等交接,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2、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3、资料室:收回员工在资料室借用的电脑、文件资料等物品,由经办人及仓库负责人签名确认。

4、人力资源部:办理宿舍退宿及领用物品退回等手续,收回离职员工工作证、宿舍钥匙等,由经办人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确认。

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天,公司即中断社保,如果离职时间在当月20号之后,由于社保系统在此期间不能操作,公司会在下个月月初中断社保。需要办理社保转移的员工,需自行到转入地社保部门咨询。

员工离职后,剩余工资在办理离职后的最近一次实际发薪日发放。若员工在公司账务上有报销、借款、欠款、罚款等,则在工资发放时予以发放或扣除。

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即日起,公司与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再对员工承担任何义务,离职员工应停止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

如员工有需要,可以要求人力资源部开具离职证明。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春节延期支付货款通知

尊敬的微信支付商户:

20xx年春节长假期间(2月17日-2月25日)期间,商户付款时间如下,若有调整,将及时变更公告内容,请你关注,谢谢!

银行卡的结算付款和代付付款:

农行、招行、建行、交行、浦发、光大、中行、兴业、广发、平安、民生、工行、中信、邮储(以上银行包含对公对私):每天正常付款。

其他银行:2月18号-2月24日操作的.资金延迟至2月25日处理到账。

退款:

商户可以正常发起退款,但银行需要延迟到2月25日正式处理。

微信团队。

20xx年02月11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接受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承诺人:

日期: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防范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承诺事项。

(一)施工企业。

1、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本企业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本企业保证按照《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并【或:向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资金或办妥相应的担保。

4、本企业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发生欠薪突发性事件,同意按有关规定动用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5、本企业保证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立期间,该账户的资金不少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当该账户中的保证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数额后,保证在10日内追加补足。如该账户的资金因非工资涉诉案件被扣划或查封、冻结的,保证及时予以补足或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保障欠薪应急支付。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

日期: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支付宝员工守则心得体会

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支付宝已经成为了许多人日常付款的首选。作为支付宝的员工,他们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也要负责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因此,支付宝制定了一系列员工守则,以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并遵守公司的价值观念。本文将详细探究支付宝员工守则的内容,并分享个人的体会与心得。

支付宝员工守则是一份全面的规定,包括了行为准则、规范与标准。其中,行为准则主要是告诉员工应该如何行事,例如:不得泄露用户隐私信息,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等。而规范与标准则是对员工行为的具体要求,例如:员工必须学习了解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意识等等。

三、个人的体会与心得。

支付宝员工守则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始终把用户放在第一位”,这不仅仅是支付宝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员工应该遵循的价值观。我们不得以自身利益为重,而是要始终关注用户的需求,并确保我们的服务可以为用户带来便利。在日常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这种思想,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

另外,支付宝员工守则中还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在我们这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攻击成为了一些人常见的问题。为了保证支付宝用户的信息安全,我们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我们必须遵循安全规程并学习安全防护知识,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公司的安全。

四、守则对于公司的影响。

支付宝员工守则的实施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员工守则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是因为它具有明确性,员工可以准确地了解公司的期望和标准。此外,员工守则成为了员工之间沟通的基础,可以确保员工之间行为标准一致。最后,员工守则增加了公司的信誉度,使得支付宝的用户感到更加放心。

五、结语。

支付宝的员工守则体现了公司对于员工的责任和承诺,也凸显出员工在高度竞争并且偏向快节奏、不断变化的市场中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作为员工,我们必须时刻遵守守则,保障公司和用户的利益,并且不断推进公司和员工的共同进步。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劳动法》没有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此,在湖南地区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要求,并结合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特做如下慎重承诺:

1、我项目部将严格按__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项目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的发生,我项目部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项目部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项目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xxxxx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

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接贵公司xxxxxxxxxxxxxx劳务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

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公司驻地、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

2.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

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贵公司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贵公司,如因上报延误造成的任何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同时我公司无条件接受贵公司的因此组成的处罚决定。

3.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

4.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

5.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并接受贵公司每发生一期10万至100万元处罚。

6.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并承担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承诺单位:(盖章)。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最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2.最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员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范文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