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思想汇报>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优质5篇)

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优质5篇)

作者:MJ笔神 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优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精选篇一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适应了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多样化形势下人们对精神旗帜追求的需要。因为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国家、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灵魂,在所有价值目标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社会意识和社会思潮具有强大的引领和整合功能。我们党的xx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党的xx大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我们正处在深刻变革的时代。

一方面,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与之相适应,人们在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上,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巩固的同时,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也时有出现;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既积极接受着来自世界各国的现代文明,同时也面临着形形色色与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相悖的思想观念的侵蚀,尤其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经济、科技优势,加紧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企图把他们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念扩张到世界各个角落。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团结人民、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精神纽带。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目标,这就需要人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认同。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现了诸多矛盾,特别是利益多样化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矛盾进行调控和处理,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追求和文化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价值观地位,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思想观念对话交流、有利于先进文化引领整合的机制,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解开人们的思想困惑,化解人们的思想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强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齐心协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能否构建起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完善、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确立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确立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认同,确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确立对民族价值的认同,确立对吸纳人类先进文明成果的认同,就能为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提供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内核,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和目标任务,反映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思想空前活跃、观念激烈碰撞、文化深刻交融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只有构建起具有吸引力、感召力和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不断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我们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多元、多样、多变的世界,面对不同文明的交流、交融、交锋,我们迫切需要一面凝聚人心、强基固本的精神旗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正是顺应了时代的呼唤和需要。它是我们党汲取人类思想精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创造性提出的,是真正能够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精神旗帜。

汇报人:

最新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精选篇二

敬爱的党组织:

能参加我校党校的深入学习,我深感荣幸。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我对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同时也逐渐发现自身的还存在很多不足,认识到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来缩短与一名合格党员的差距的重要性。

这次参加党校培训,我对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加深了理论学习,提高了自己的理论修养,也磨练了自己的意志。通过党校的学习,我在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从党的性质、宗旨、最低纲领、最高纲领等各方面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党的知识是博大精深的,党的历史是曲折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我们党就提出了符合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要求的民主革命纲领和路线,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根本利益是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党就根据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在建国初期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是我们党的骄傲。

我们伟大的革命前辈为新中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抛头颅、洒热血,为追求真理而艰苦奋斗,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我们深知我们今天的和平、安宁、富足的幸福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作为和平年代的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员一定要以老党员为榜样,学习他们的无私奉献、高尚情操和崇高人格。

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因为改革本身是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完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策的相对滞后,为一些不字率的党员的腐坏产生了滋生的土壤。于是,在中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腐坏分子,他们都是高层干部,有的甚至是政协委员,进广大人民为之震惊。我作为一面刚刚迈进党的大门的共青团员,一定以他们为戒,对自己的觉悟,做一名无愧与党和人民的好党员。

中国有今天的成就,人民有今天的生活,归根结底,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领导中国人民做出了正确的决策,在改革中不断的前进和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带领中国人民走向更大的辉煌,这也是新时代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现在通过学习,“党”已经不再是我原来思维中的一个单纯的政策,而是一个集中了先进分子的,组织性严密的,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最具有广泛性的政治组织,它用她最进步的思想改善教导着我们——在前进中要善于总结经验,郑重对待自己的过失,以形成正确的思想政治路线,再结合党的历史及建党前后中国面貌的翻天覆地地变化,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和肯定党的方针、路线在建设中的伟大而不可估量的作用。

最新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精选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 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科技企业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对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合优势学科和技术资源,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共同建立研发平台、联合建设创新基地等方式,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开展良种培育、绿色种养、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适用农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与农产品物流等技术的创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十七条 对于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约定实施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承担者没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实施转化的,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税收、融资、用地、人才、贸易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科学技术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高薪聘任、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激励机制。

以专利权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占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最高可以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比例的部分,依法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采用有利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先进科学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和任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科学技术运用开发与成果转化。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平等参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管理自主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设施。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重视培养、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者报酬。所在单位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让他人的,应当提取不低于转让所得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奖励该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三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职业教育政策措施,培育农业科学技术创业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农村劳动者;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选派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员。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期间,工资、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不得有抄袭、剽窃、假冒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与审批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评审的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

(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九)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十)科学技术奖励;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的产学研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等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设立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规模或者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基金,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事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担保,开发科技保险品种。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 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购买。

第四十九条 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支持建立统一的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十一条 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制度,对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绩效评价、督察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绩效审计,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未履行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分别由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脏、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精选篇四

每当走进党校的课堂,总会有一种责任感与使命感,总会有很多的理想,这些理想不是空想,而是一种奋斗的目标,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人民的感情,是对共产党*社会的深深眷恋。共产党*是我们的崇高理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否则就会迷失方向,但实现共产党*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实现共产党*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但不可能也不必要去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以往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这样做很容易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

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基本纲领,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的著作中系统地作了阐述,即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然后在党的七大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将其明确地规定为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基本纲领。这一基本纲领是共产党*运动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行动纲领,是共产党*目标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在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党的xx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这一基本纲领是共产党*运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行动纲领,是我们党最高纲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

共产党人争取实现共产党*的奋斗历程,犹如攀登泰山,通过实现一个阶段又一个阶段的最低纲领,最后实现自己的最高纲领——共产党*。共产党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既有每个阶段的基本纲领即最低纲领,也有确定长远奋斗目标的最高纲领。我们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

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最终必然达到共产党*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在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必然达到共产党*社会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正如共产党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具体阐述的那样:“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

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规律,解决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向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个全局性的和根本性的问题,为更好地实现党的最低纲领及坚持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汇报人:

最新科学技术进步思想汇报精选篇五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发、引进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改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市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集成配套、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军工单位合作,在本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和人才引进,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建立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吸纳新技术的能力,促进农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外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本省实现产业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有与本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引导其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采用,对含有制定国家或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技术创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联合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设立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贴息、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予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一条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从当年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给予长期奖励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服务。

支持国家在本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并向企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围绕本省需求和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使用、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积极引进人才。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端顶尖人才和急需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立项资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四十三条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重点考核、评价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类科学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的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应当注重考核、评价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应当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三)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人才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应当规定一定比例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省外科学技术人员来本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科带头人或者带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应当对引进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家、生活补助。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辞职后到本省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应当办理验收手续,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五十条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给予支持,发挥其培养专门人才、推进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等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百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五十五条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鼓励政策。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制定完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计划、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评审制度。

建立科学技术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