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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的效力的论文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论文(大全8篇)

作者:文锋 最新合同的效力的论文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论文(大全8篇)

合同协议是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约定书面文件,旨在明确权责、规范行为。在编写合同协议时,应当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适当进行规定和约束。在以下范文中,可以找到一些典型的合同协议样本,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一

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和影响下,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探讨当今中国民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对当今中国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写作网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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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二

分析目前茶叶企业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机制的现状,可以发现许多茶叶企业都存在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深入开展、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等问题,这是对建设激励机制产生制约作用的重要原因。一,企业发展与思想政治教育不适应。由于各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项目,因此其具有不同的思想政治要点。然而目前茶叶企业的茶叶生产经营内容没有结合思想教育工作,二者之间没有较大的联系,一般都是直接进行理论教育,长此以往员工就会感到无聊,无法很好的吸收教育内容。二,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茶叶企业中只具有物质激励模式,较为单一,无法对员工需要进行满足,在此情况下就是降低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对其工作效果以及效率产生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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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三

1995年第2期发表的《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这说明,对刑法的域外效力及有关问题,极有必要重新加以审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什么是法律的域外效力?这是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

law)。针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含义,有学者曾说:“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也适用于在本国境外的.本国人和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然后转移到本国境外的法律关系”(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并指出:“国际私法中所讲的法律冲突,也正是在这些法律的域外效力得到别国承认的前提下发生的。”(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这是笔者目前所能看到的关于法律域外效力含义的唯一解释,恐怕也表达了一般人的看法。我们不妨以此为基础,作一些分析。

首先,从语义上讲,所谓“域外效力”,是指在本法域以外产生作用。一项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意味着它可以超越该法律制定者的管辖范围(jurisdiction)而对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影响,简言之,就是可以在本法域以外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实质上讲,所谓“域外效力”,应是指在本法域以外被适用。一项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意味着它可以被该法律制定者管辖范围以外的司法机构用于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可以被外法域的司法机构适用于有关的法律关系。

最后,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才可以说,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在内国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因为,只有当一项法律可以在本法域以外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时候,或者,质言之,只有当一项法律可以被外法域的司法机构所适用,以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时候,才会出现对该有关法律关系,到底是适用该项法律,还是适用法院地法的法律选择问题,而这个问题正是法律冲突问题的核心。这从结果方面逆向证明了我们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可以在其制定者管辖范围以外被当地司法机构适用的状态。而所谓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方式接受或认可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情形。前引定义的明显缺陷,是没有说明一国法律是由外国司法机构适用于有关法律关系,才可谓“域外效力”这种情况。

条)。类似的规定,在各国刑法中都不难找到,论者以此为据而称刑法也具有“域外效力”。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1][2][3][4]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四

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些规定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但是社会上关于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的纠纷仍不能平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相关条文内“不动产登记”的理解,涉及的问题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婚姻法》与其他一般财产法律的联系与区别等。笔者认为,对家庭内不动产相关问题的处理,不能完全根据一般财产性法律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双轨物权变动模式,即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主要适用于动产的物权变动的混合体系。

物权具有排他、追及等强大的效力,不动产又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这就需要权利人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进行登记,使得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可通过公示信息的`查询获知该物权变动前后的情况。不动产登记能够有效地协调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之间的冲突,尤其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状态明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而向公众公示,以确立和保护物权的存在,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奠定信用基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未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本条意在区分合同生效与合同履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登记是合同履行之必然要求,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下,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法定财产制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当地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则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只有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夫妻共有财产的演变1950年的《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除了提到女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外,当时的夫妻财产制是“家庭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将“家庭财产制”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增补了一些具体规定。修正的新《婚姻法》在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和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又于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不难发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与我国近年来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随之改变的家庭观念有着密切关系。根据立法背景,《婚姻法解释(三)》更多地是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律体系结构的逻辑性出发的总的来讲是“遵循不动产的来源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即来源于谁的房屋,不因时间、婚姻关系而改变;只要是办理房屋登记的,就推定为登记人名下的房屋”。该司法解释是紧跟《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结合社会变化而制定施行的。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五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观点。

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理解应严格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与本质来理解,并应严格限制其范围,而不能过分地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扩张或变更,即使是考虑到部分人员因某些行为确具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得动用刑罚严厉制裁,也只能通过修订刑法的形式弥补疏漏,因为通过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将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范围的极度扩张,从而影响刑法分则中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对象要件发生预想不到的巨大扩张,最终可能破坏整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在罪与刑两个方面内在的统一与平衡,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空文。

一、正确理解刑法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表述,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三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相同的一点就是“从事公务”,显然,“从事公务”正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其与其他主体质的规定性之不同所在。

笔者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并不能仅仅从“从事公务”一个角度去把握,尽管这一特征是其本质特征,但却不能完全仅凭其从事公务而断言其一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应从“从事公务”和“履行一定的职务”这一身份特征来共同理解,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不可或缺的关系。

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监督、指导、组织、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这种职能活动可以概括为管理活动。它通常是以有关的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的。如某个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某项业务领域的职权,某个社会团体获授权而享有协助政府管理某项活动的职权,某个政党依法享有执政或参政即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权力;某个个人因担任某项职务而享有的临管某方面工作的职权等。没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是不可能从事“公务”这样的职能活动的。

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界定除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外,还应抓住在特定的机构,组织中依法定的方式从事的公务的形式特征。[3]即通过依法选举、任命等方式取得一定的职务身份,还可以是有关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决定,并以文字形式记录证明。这是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一定的职务身份就是一定职权和职责的体现,是行为人从事公务的前提条件。

目前,一些学者认为对于聘任,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与前述的两特征是相悖的。对于受聘或受委托的人员,尽管其可以行使一定的管理职权,但其是否成为履行一定职务的主体,是否属于改革后的人事编制中的岗位或职务,均属未知,因而其是否能享有一定的职务也是未知的,所以其并不一定成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职权的产生是人民代表授权而获得,并非是某个个人或组织本身拥有的权力,权力的体现是以一定职务为载体。方体现出国家职权的神圣与严肃。现实中尽管大量存在着聘用干部或委托授权且往往是依照法律规定授权,但为特别体现一定职务上的工作人员慎重严谨地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之必要性,就更应强化其责任意识,不能因随意聘任人员,或委托授权而为方便行使国家职权而怠于承担责任或渎职。因而严格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可以增强其职责意识与岗位公仆意识。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行使权力的方式的变通而与其主体的质的规定性相悖。这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

二、对现行刑法九十三条规定的现实性理解及对未来改革目标下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演变的学术探讨。

对于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既要站在我国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和现有状况的角度去理解,又要前瞻性展望我国已处于并将致力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既要有现实性能,又应具未来性。笔者正是基于学术上前瞻性的思考来理解“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异常活跃的概念。

笔者观点: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在现行刑法中,就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都应该是九十三条第一款表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包括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

理由二,从改革的发展方向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改变以往国家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干预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从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而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目标就是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及实现政企分开的有效途径,被认为是落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7]不论其实践中采取何种组建方式即或是对行业主管部门改组:或是将大型国企或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改建而成,或是对现有国有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改组调整组建而成,或是集中国有股权,组建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化的控股公司,也不论其国有股达到多少方为实际控制,其根本性质均是成为在市场经济中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以其包含的国家授权国有资产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为基础承担市场风险,承担可能的民事责任,而完全摆脱其目前仍较为明显的行政性“翻牌公司”的特色。因而未来的国有公司应发展成为经营性的企业法人,而显然不能将在其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中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三类是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团体在我国是指“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指以下几种: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9]其情况较为特殊,而且很复杂。但在性质上讲,该类人民团体与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在性质上一样同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而且这些人民团体作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已构成了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一部分。因而,在人民团体中从事的管理性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获得的.国家管理职权活动相比,是有着较大区别的。

至于第二款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是”自1979年刑法开始一直到现今历次司法解释都有此补充性规定,显示立法者对未尽事宜总想通过该“口袋”条款将其统统揽入。正是此类立法用语的内涵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对其争议较多。笔者认为,理解此类人员总的原则应当慎重,应始终坚持“从事公务”和“履行一定职务”两个特征同时入手去认识理解,而且在将来修订刑法时,补入“一定的职务身份”为宜。

理由三,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职能说明了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一切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等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活动的依靠国家财政的独立核算的单位由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治组织。正是由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国家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的四个方面在前文中已详细阐述,因而可以从其职能和特点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机关工作人所员从事的公务正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中的所论及的“公务”,结合其法定职务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而且只能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此类问题中一个热点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因为宪法第5款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就从逻辑上表明国家机关是与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是并列的而非包含的关系。而且宪法第三章中规定的国家机构有7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极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位阶低于宪法的基本法,刑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不能与之相冲突。

解决了国家机关的横向范围问题,还不能完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因为除了中央国家机关之外,地方和部门的国家机关都表现为一个纵向的层次上,地方或部门的哪一级机关为国家机关,必须予以明确界定。这一点在宪法中亦有规定,宪法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节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最低一级为乡,民族乡或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的国家机关最低一级为市或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据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机关的下限,在这个下限以下的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当前理论界普遍关注的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应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其协助乡镇政府或受其委托从事了征收提留,代收代缴水电费,计划生育等公务而任意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种情况主要是国家行使职权的便宜与变通的方式。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务”。另一类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直接体现。作为人民代表,他是人民依法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依法执行职务既是其法定权利,又是其法定义务。而且人大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如果人大代表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从根本上否定国家机关职权的产生。因而,人大代表理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其依法行使审判权,所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兼具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因而应列入国家工作人员。

理由四,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改革目标来看,“小政府,大社会”的未来政府模式的发展趋势也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性更加严格而细致。

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以往政府统得过死的管理模式在当前大力推行的国务院乃至地方各级政府分流下岗,机构改革的成果中已大见成效,未来的政府将充分体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层层负责的特点。那些以往由于行业主管而形成的具有行政垄断权力的行业公司已完全脱钩于国家机关组建成企业集团,政府职能的设计规划相比以往在很多领域逐步走向科学。可以这样讲,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未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减少,而且在各部门职能范围也更加细化,严谨,政府的管理权限更加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因而,高效、精简、廉洁的政府所界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在数量是大为减少,在类型的界定上也将更加具体而清晰。

三、结语

总之,理解《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既要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实事求是地把握,不能一味地盲目超前,也要以立法的前瞻性和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方向来仔细研究新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刑法中这一特殊主体的具体内容和本质特征。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提出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2]孙谦、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j].法学研究,1998.(4).

[4]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辩析[j].人民检察,1998,(5):4-6.

[7]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经济法研究会国企改革课题组.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j].政法论坛,2000,(3)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六

摘要:目前市场环境非常复杂,企业若想对自身竞争力进行提升,就需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对人员思想认识进行强化。作为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一部分,激励机制十分重要,其直接影响着思想工作的开展,直接联系着员工的利益。因此,企业需要对激励因素进行灵活的应用,从而激励员工,对员工的忠诚度进行提升,对其归属感进行增强,从而将正面的影响带给企业,提升其经济效益。本文围绕着茶叶企业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激励措施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首先对茶叶企业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随后将茶叶企业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激励措施提了出来。

关键词:茶叶企业;思想政治教育;激励

互惠互利目的达成的机制就是激励机制。茶叶企业是社会发展中不能缺少的,其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上都会用到茶叶,或是用来提神或是作为喜好。为了促使茶叶这一行业能够稳定更好地发展,茶叶企业就需要对员工的责任感进行提升,对其思想政治水平进行提升,对员工行为应用激励机制进行规范,从而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提升,从而促进茶叶这一行业更好地发展[1]。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七

调查对象的选取要本着能够全面深刻反应研究课题,对象种类的多样化为原则,多样化就是指调查对象的群里有着不同的特点类型,以茶叶类企业为例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岗位等类型的人群,本文所选取的调查对象有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君成茶叶加工厂等几家企业数百男女员工为调查对象,调查员工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

1.2调查方法

首先,查阅相关文献,对于很多理论研究的课题来说我们通常采用参考文献的方法作为研究方法的一直,文献中回记录了体育锻炼的类型、体育锻炼的优点、企业重视员工体育锻炼的意义等这些内容都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研究的参考意见,这对于我们研究茶叶类企业员工体育锻炼有很重要的意义,希望能够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其次,调查问卷的方法,本文对于几家茶叶类企业男女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最后,访谈调查法,通过对企业体育管理人员、以及领导进行访谈,进而了解企业体育锻炼的真实情况。

1.3调查结果

通过对回收问卷的问题的分类总结得出几类结果,平时愿意参加体育活动的茶叶类企业职工有27%,有时愿意参加体育活动的茶叶类企业职工25%,不愿意参加运动的占48%。总结参加体育运动的时间的结果,47%的员工愿意在早晚锻炼,32%的员工愿意在周六日锻炼,21%的人选择在其他时间锻炼,体育锻炼时间长度调查,半个小时以内的占52%,30-50分钟内的员工占33%,50min以上的员工占15%。企业员工愿意参加的体育项目,女职工喜欢相对轻柔的体育运动,例如打太极,男员工喜欢运动量较大的`项目等,例如踢足球。以上就是调查的结果,下面来看看下文中的具体分析。

2分析茶叶企业员工体育锻炼调查结果

2.1体育运动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

通过本调查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分析出茶叶类企业员工的工作情况、业余生活情况、爱好情况、与同事交际情况,通过对这个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员工认为体育锻炼能够提高身体素质进而提高工作能力,体育运动象征着企业朝气蓬勃的活力,对企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2.2职工的身体情况

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增加,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员工为了实现自我,都不断的给自己增加压力,然而长此以往的压力下工作会使员工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进而导致员工出现疾病,尤其是从事维修、机床、电气焊、设备装配等企业员工,他们从事企业的一线工作,工作强度大,如果不经常锻炼就会是他们产生职业病的几率增加,给员工带来痛苦,给企业带来损失。

2.3影响职工参加体育运动的原因

通过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企业员工愿意参加体育锻炼,同时也有员工不愿意参加体育锻炼,无论员工愿意参加体育锻炼与否,都存在着其中的原因。喜欢体育运动的茶叶类企业员工,知道体育锻炼对于自身的身体素质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另外就是习惯使然,有些员工参与体育锻炼是一种习惯,这种习惯使其身心愉悦。对于不愿意参与体育锻炼的企业员工来讲,主要还是因为思想意识不到位,对体育锻炼没有深刻的认识,还有就是受到自身和外界诸多因素的印象无法进行体育锻炼。

2.4职工参加体育运动的时间分析

从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近一半的员工在早晚参加体育锻炼,这种时间安排是合理的,科学的锻炼时间为晨练30min,晚饭散步一小时,周六日的锻炼,往往做一些有强度的体育运动,增加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人际交往关系,时间一般控制在50min内,当然根据自己的体质而定。

3茶叶企业员工参加体育锻炼遇到的问题

3.1自身方面的问题

在茶叶企业内部有很多员工没有参加体育锻炼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有的员工是思想意识不到位,有的员工是收到自身各方面条件的约束,还有的员工是因为自身存在一定缺陷,总而言之,茶叶企业员工没有参与体育锻炼的自身因素有很多,通过调查显示,企业员工没有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员工受到身体素质的限制。这两方面因素是大部分员工没有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原因。

3.2外部因素的问题

除了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有一部分企业员工没有参与体育锻炼活动是收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体育锻炼基础设施不完善、体育锻炼项目种类不齐全、适合自身的体育项目较少等等。基于以上外界因素,导致企业内部员工的体育锻炼活动较少,甚至没有。综合分析外界因素所导致的企业员工体育锻炼活动较少,这些因素都是由企业所导致的,都可以通过企业自身来解决,因此,针对外界因素导致的员工体育锻炼活动减少可以通过企业来解决,从而增加员工体育锻炼的数量。

4如何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4.1完善企业管理,增强职工锻炼意识

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要增加职工体育锻炼管理机制,让员工对体育锻炼活动更加重视,从而在思想意识方面认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增加体育奖励机制来鼓励企业员工进行体育锻炼,同时还要定期进行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体育比赛,逐渐加强员工对体育锻炼的重视程度,从思想意识上和行动上加强自身的体育锻炼。另外,还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体育锻炼理念的灌输,让员工体会到,体育锻炼是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对生命负责。

4.2完善体育项目种类,适和更多人群

在企业中,之所以有很多员工不愿意参加体育锻炼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适合自己和自己喜欢的体育项目,从而使得企业员工的体育锻炼活动减少,甚至不参加任何体育锻炼。为了改善和解决这一现象,茶叶企业应该在企业内部完善体育项目的种类,通过对企业员工兴趣爱好的调查,增设一些体育锻炼项目的种类,使员工找到适合自己的体育锻炼项目,从而逐步加强体育锻炼,同时,体育锻炼项目种类的增加,还使得员工对自己没有接触的体育锻炼项目产生好奇心,从而进行体育锻炼项目的尝试,进行增强体育锻炼。

4.3完善体育基础设施,为体育锻炼打好基础

完善的体育基础设施是进行体育锻炼的基础,只有体育基础设施的齐全才能体现出企业对员工体育锻炼的重视,从而使得员工的体育锻炼增加。目前,很多的企业虽然也在呼吁内部员工加强体育锻炼,但是,企业对于体育锻炼的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企业只是将设施置办,在员工进行体育锻炼的过程中,没有对体育锻炼设施进行维护,导致使用时间一长,很多的体育基础设施都有所损坏,影响员工的体育锻炼活动,针对这种现象,企业要不断完善体育基础设施,为企业内部员工的体育锻炼打下良好的基础。4.4关心员工身体素质,定期为员工体检体育锻炼的目的是为了让职工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况,而体检能够对自己身体的状况做出全面的检查,让员工正确认识体育运动,定期体检也是企业的一项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进一步了解自己的身体素质情况,使其意识到体育锻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外组织员工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疾病,尽早治疗,员工自己进行体育锻炼前后进行对比,通过医学数据来向员工展现体育锻炼给自身的身体素质带来的好处,从而使企业员工开始重视体育锻炼,制定好锻炼的计划,坚持体育锻炼,增强体育素养,了解体育精神。

4.5针对员工的特点,增设不同的体育锻炼项目

在企业内部,由于员工人数较多,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和个人爱好的也不尽相同,企业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性别、年龄、身体素质等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增加体育锻炼项目,慢慢培养员工体育运动的兴趣,同时员工也较容易对针对自身而设置的体育锻炼项目产生兴趣,然后通过日积月累,达到增强体育锻炼的目的。另外,针对企业员工的特点而设定不同类型的体育锻炼项目还能是体育锻炼的基础设施得到保护,延长使用寿命,为员工的体育锻炼添砖加瓦。结束语综上所述,通过对茶叶企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位的员工进行体育锻炼情况的调查显示,有将近一半以上的员工没有参加体育锻炼项目,而参加体育锻炼项目的员工在平时的体育锻炼活动也较少,本文分析了茶叶企业员工在体育锻炼活动中的影响因素,并结合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从企业出发,并结合员工本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旨在加强茶叶企业员工的体育锻炼活动,增强员工身体素质,提高劳动效率。

参考文献:

合同的效力的论文篇八

摘要:企业员工体育锻炼不仅仅能够增强个人的身体素质,培养自己的爱好,还能够通过体育锻炼增强交流沟通,增强自己的交际能力,与公司其他员工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但是目前很多的企业对于体育锻炼不够重视,本文通过对茶叶企业员工的体育锻炼进行调查,并分析调查单位结果找到职工在体育锻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分析总结出的解决对策,希望有助于企业体育锻炼理念的建设,为自己的企业培养身体素质过硬的员工,进而提升员工的各项能力。

关键词:茶叶企业;体育锻炼;调查分析

众所周知,企业要向长远发展必须以人为本,而二十一世纪人才的竞争中,最基本的竞争不是专业技能,交际能力的竞争,而是身体素质的竞争,有了过硬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这个压力不断增加的社会,我国茶叶类企业有很多种,本文调查了一些茶叶类企业,针对调查结果做了分析总结,希望能够为了茶叶类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企业要重视职工体育锻炼,不断的改革规章制度,宣传体育锻炼的精神,推进企业全员工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