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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通用5篇)

作者:紫薇儿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通用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越来越多,切实开展“应对金融风险,推进科学跨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暖民心工程”尤为重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株洲”、“和谐株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动了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法律援助,市、县(市、区)两级法援中心在、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采取了切实措施,全面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近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困难户增多,法律援助事项较多,需法律援助的对象增加,每年筹措的经费不足需求总额的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是开展援助工作的瓶颈,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加大,全市在外务工农民总量逐年加大,劳务输出的主要在江、浙、京、津、粤地区,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等工作。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近年来,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力不从心,还不能做到应援尽援。从近几年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情况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缺乏安全教育,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四是劳动保险不到位,非法剥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益;五是缺乏合法、完备的用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农民自身因素

由于农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低下,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解决问题,他们往往怕“官官相卫”,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怕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二是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四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

证和其他诉讼活动中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仅严重挫伤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4、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员少,难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困难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体制、加强沟通协调,质量监控、确保实效。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要严格实施质量监控,建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和《三回访制度》,将为民办实事的对象拓展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工。

(二)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的,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先予受理。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借鉴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

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根据省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要求,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村镇粉刷标语;制作法律援助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健全法援网络。通过在农村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切实利用好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办的《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e#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逐步加深,我区农村和农民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法律援助面临的新课题。

(一)我区农村和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我区系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省区,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约340万,占人口总数的55.02%,农村贫困人数近26万人。目前,全区区内农民工近50万人,其中来自我区农村的有35.4万人,来自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周边地区及河南、四川、湖南、江苏等的有14.6万人。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饮服务、采矿等行业。每年向区外输出的农民工在40-65人万左右,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新疆以及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外出农民工返乡率在10%-15%之间。以固原市为例,今年初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34354人,占全市输出总人数的12.67%。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的6767人,占返乡总人数的19.7%,主要分布在电子、制鞋、纺织、食品加工、玩具加工等行业;受季节性用工返乡27587人,占返乡总人数80.70%。从受援人的情况来看,我区农村受援人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受援农民工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加工、餐饮服务等工作。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男性多于女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取消农业税、耕地补偿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行,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区在沿海发达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因企业倒闭大量返乡,纷纷要求租种土地,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并呈快速上升趋势。以青铜峡市为例,2015年前该市每乡镇年受理此类案件在10件左右,2015年迅速上升到20件左右,增幅达到1倍,且这类土地纠纷争议较大,难以协调解决。

2、劳动争议纠纷。2015年,我区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96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多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二是用人单位长时间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缺乏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四是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农民工在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方面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两种,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多,占此类纠纷的70%左右。

4、家庭婚姻纠纷。2015年,全区办理赡养、抚养案件43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其中90%集中在农村。另外,农村中仍有一部分青年尤其是回族青年只是按民间习俗或宗教礼仪举行婚礼,不办理婚姻登记,发生矛盾后,彩礼返还、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等纠纷时常发生,妇女儿童往往成为弱势群体。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农村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增多,许多农村未成年人缺乏父母管教,无心学习,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甚至盗窃、抢劫。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不容忽视。

(一)建立了纵横交错,遍布区内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区所有乡镇及村委会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区、市两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所有劳务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窗口,在各县、市(区)相继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上海、北京、山东、陕西等12个省区(市)建立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联系,为外出打工的我区农民工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触角实现了全面覆盖。

(二)创新了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组建了全国首家“宁夏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服务团”,组织全区630余名志愿律师深入乡村、工地等,无偿为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实施“一送四抓”工程,即:外出前抓法律培训、外出时送法律“指南”、进城时抓服务保障、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把法律武器交给农民工。同时,与劳动、工会、信访、法院等部门联手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建立了“农民工讨薪快车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零门槛”服务。今年,根据宁夏实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将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等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内,做到了应援尽援。

(四)畅通了法律援助服务通道。在全区推行“农民工绿卡”制度,对持卡人简化案件审批程序快速办理,实行“三优一上”服务,即: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针对涉及农民及农民工的案件普遍缺少证据,不愿诉讼的心理,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2015年至2015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非诉讼方式成功办理了2000余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农民工索回工资及赔偿款额达650余万元,为3000余名农民工维护了合法权益。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涉农已结案件中有52件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占已结非诉案件的75.39%,这种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援助形式得到农村困难群众的欢迎,受援人满意率达到10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和农民工怕“打官司”。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低,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极端方式或依赖于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他们一怕“官官相护”,二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三怕时间耗不起。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石嘴山市的调查数据来看,有70%农民及农民工都不愿意诉讼解决,其中怕伤和气的占25%,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15%,而有60%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

证困难;三是案件执行难。农村土地、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使受援人往往赢了官司却没办法执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因程序多、时间长,一些案件到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

(三)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区农村和农民工请求法律援助的越来越多,每年增长近20%。2015年,我区将土地纠纷等涉农案件扩大到法律援助事项后,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呈大幅增长趋势。据测算,一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完成日常咨询接待及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经费使用与管理、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员,但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只核定编制62个,有专职律师35名,其中9家机构没有律师,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无专职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兼任,一些社团援助工作站也因无专门人员导致有名无实,作用得不到发挥。

(四)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影响服务质量。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所需费用更多。据测算,我区法律援助平均办案成本为:刑事案件800元、民事案件1000元、行政案件800元。随着社会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办案成本还将不断提高。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现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15家,且预算资金保障较低,多为20000至30000元,多数地方办案补贴只能依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经费,很难满足工作需要。2015年以前,我区办案补贴标准执行的还是2003年提出的每件200至400元标准,实际发放水平仅是应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2015年,我区全面提高了补贴标准,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有效调动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造成法律援助专门人才的流失。同时,各地基本没有宣传和培训经费,无法开展长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另外,《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但我区目前还没有农民工工作的专项资金,经费不足造成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五)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较低,服务功能落后。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90%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办公设施普遍陈旧,办公用房拥挤,没有必备的接待咨询工作场所。有些法援机构没有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的办公设施,更没有办案交通工具,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所处的楼层较高,无法建设无障碍设施,不利于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前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影响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

(六)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较为繁琐,服务效率不高。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审查、指派时,使用的是司-法-部及自治区统一的文书表格,有申请表、审批表、援助决定书、告知书、指派通知书、援助协议、委托书、征询意见书、结案报告等10多种,内容多,要求细。而农民及农民工案件往往是群体性案件,动辄几十人前来申请,仅办理相关手续就要耗费大量时间,有时会造成群众的不理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对策及建议

每季度为农民工至少解决一件维权方面的实事。通过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率,增强农民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二)建立广泛实用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维权合力。一是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协调配合机制;二是与审判机关在案件承办中的对接协调机制,对农村赡养、抚养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落实诉讼费用的减免,实现快立、快结;三是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聘请法律援助联络员,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四是进一步完善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通报联席会制度,完善日常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和案件办理。

(三)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对农村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协助受援人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四)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和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对接,并做好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的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处理矛盾纠纷,以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解决农民和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保证农村和农民工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文书表格,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承办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事后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组织强有力的援助力量,保证求援农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组织农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六)争取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保证办公用房和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达到无障碍标准。争取为偏远地区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弱势群体及农民工。同时,广泛开辟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

(七)进一步加强基层援助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力度,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通过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入公务员系列,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度法律援助任务;三是加强志愿者管理工作,引导他们深入农村和农民工中,运用各自优势提供援助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八)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结合“五五”普法,指导有关涉农单位在为新农村和农民工服务中增加法律援助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企业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协调各级新闻媒体,把在农村和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二

【关键字】xx县社区矫正现状建议

作为一项全新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广大群众对还需要一个了解和认知的过程。目前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数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v^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就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样,自卑的心理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愿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v^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它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考验期间表现恶劣,需要处罚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v^等众多部门,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罚形同虚设,由于考核奖罚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xx县共辖3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有352个、社区居委会30个,总人口达余万人。自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314名,顺利解除矫正182人,现在还有131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矫正人数每月基本以10余名左右递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除13人为县司法局派驻人员外,其它26名工作人员为乡镇选派暂时负责所属乡镇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除东河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外,其它司法所实际皆为“一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九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作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帮教,而现阶段“交通基本靠走”,光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效、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社区矫正所需费用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十分之一,既然原本该在^v^服刑的矫正人员现在置于社区服刑,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v^的相关经费拿出一部分,转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毕竟,^v^的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的,这些罪犯现在不在^v^服刑了,那为什么还要把相关的经费留给^v^呢?二是社区矫正对象以前归^v^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转拨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却是,工作重点虽然全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了,但相应的经费却没有增加,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挪用原本就不多的工作经费来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物资基础。

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这一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由于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惟一可行手段。而低保、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救济手段的审批权又在其它职能部门手中,所以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与乡镇领导,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凭借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相关法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开展进入困境,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

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将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好有序运行。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三

积极抓好善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这一龙头企业建设,完成了二期工程,投资500万元新建生产车间一座,上五箱级分毛机2台;建成了化验室,购置化验设备一套。今年,该企业已分拣高档羽绒300吨,产水洗羽绒xx吨,实现产值 .3亿元,利税 800万元。

从山东省引进了投资 500万元的百益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被定为市重点工业项目,又引进了投资 000万元的中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中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6月份已建成投产,百益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安装设备,年底可建成投产。同时,以“公司+农户”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牛楼、丁河涯、王堂、前范庄4个养殖小区的规模,小区肉鸡存栏量达70万只,年出栏量达到 00万只。

高码头乡新建成面积xx年以来,高码头乡 8家羽绒加工企业已加工各类羽毛2万吨,年产羽绒4000吨,其中水洗绒xx吨,实现年产值3.4亿元,年利税4 00万元,从事羽绒收购、加工的人员达到5000余人,已成为华北地区小有名气的羽绒集散地。同时,高码头乡组建了羽绒加工协会,实行信息、技术和资源共享,加强企业间流动资金拆借互补,向打造羽绒加工产业基地迈进了新的步伐。

四是抓技术创新,做大做强企业。

位于白衣阁乡的华兴羽绒加工有限公司是从台湾光隆羽绒有限公司引进的大型羽绒加工企业,目前,公司日加工量达60吨(每公斤原料出绒0. 5公斤,每天可出绒9000公斤),截止到 0月底,公司总产值6000万元,利润600万元。预计年产值达9000万元,年利润900万元,年纳税xx年产值可达5000万元,年利润500万元,年纳税 20万元。同时,该公司辐射带动了周边地区羽绒加工业和养殖业的蓬勃发展,引导周边近200户农民从事养殖、羽毛收购和加工业,大幅度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县羽绒产业领导小组将继续着眼于“工业立县”战略,着力于羽绒产业发展,抓好重点项目,力促产业升级。目前,高码头乡已与台商达成投资 500万元改造扩建 家羽绒厂的合作意向;白衣阁乡正在加大华兴羽绒加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建设力度,力求规模效益新的提升。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四

一、目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利益格局、思想文化、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以下的困难和问题。

1、社会管理工作机制仍不够完善。全市“一中心五网络”运行体系中规定:区县设立社会管理中心,与综合治理委员会、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下设社会管理办和综合治理办。其中综治办为正科级单位,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由于原先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是挂靠政法委工作,可以说是常设的“临时机构”,其编制受政法委编制的限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后,县、乡综治办人员编制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管理是个大范畴,除了发展经济外,其余工作都包含在社会管理中,单靠一个挂靠部门去调度和考评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2、基层服务管理工作难度较大。一是基层政法工作力量严重不足。乡镇社会管理中心承担着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治安防控、安全监管等诸多职责和任务,工作任务重。就__县基层政法力量的配备来看,一方面由于年轻警力调出人员多,警力年龄结构偏高;另一方面由于受政法专项编制的限制,招录门槛高。政法机关人员很难得到及时补充,造成很多基层政法部门力量严重不足,2-3人的派出所还普遍存在。二是基层服务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群众需求。社区工作机制尚未理顺,社区居委会趋于行政化,承担大量的行政部门工作,影响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发挥。部分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不规范,居委会成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够,导致居民对社区工作缺乏必要的关心和支持。部分楼道长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服务管理作用未有效发挥。部分居民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监督。一些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绿化等损毁严重,小区配套设施不全,环境卫生差。部分小区因没有封闭,治安环境较差,入室盗窃案件频发。少数居民毁绿种菜、停车,私搭乱建,在小区住宅内开设家庭宾馆、饭店、棋牌室,在居民小区内开办加工厂,噪音、油烟污染扰民,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却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还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一是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击鼓传花,群众跑了一圈,就是无人负责解决问题;二是少数部门责任意识不强,解决信访问题停留在形式上,甚至存在抵触情绪,未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比较集中的信访问题,仍然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没有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问题,造成同一性质问题不同群众反复上访。同时,部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能力欠缺,遇到问题不愿选择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维权方式,更多选择“零成本、快解决”的信访渠道,致使大量问题集中到信访部门,一些民商事纠纷甚至已经依法判决的诉讼案件也进入信访渠道。

3、社会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需求日益提高,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如:城市规模、人口迅速扩张,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现有的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互联网虚拟社区、博客、即时通讯等迅猛发展,在“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网络舆情分析应对能力,成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当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发挥其在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偶发事件都有可能迅速升级演变成对抗激烈、难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应急处突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房价过高与住房保障、劳动就业与分配不公、消极腐败现象、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当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前几位因素。

二、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1、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考评机制。一是抓好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的落实。建议将区县社会管理办单独设为党委或政府的常设部门,升级为副处级单位,上级社会管理部门专门下发文件对社会管理办明确具体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设置。以进一步整合社会服务管理职能和资源,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特别是遇到难事推诿扯皮的问题,确保各职能部门形成运转协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合力。二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社会管理创新“创什么”、“怎么创”明确后,更需重视“怎么考”的问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项目,考核是保障、考实是要求。在考核上,一是要体现考核的激励性,要与经济建设一样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奖惩激励的力度要能有效调动基层的积极性。要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分值不低于50%。二是要体现考核的导向性,紧紧围绕新理念、新目标、新要求进行绩效评价,要加大创新考核分值,不能把创新做法像金子掩埋在沙滩中。制定社会管理创新奖项评比奖励办法,激励探索创新。三是要体现考核的科学性,综治考核要坚持过程和结果相结合,但不能事无巨细,纷繁复杂,要突出重点,化繁为简,制定公平公正、易操作的考核措施。

2、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多方参与的服务群众机制。一是加强政法服务管理工作力量的配备。建议上级部门能够适当增加警力编制的数量,尽快出台政法部门人员流动机制或招录工作机制,解决基层政法部门特别是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各级社会管理组织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提高各级党组织引领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协同作用。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健全群众参与机制。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做到关口前移。把街道、社区作为源头治理的前沿,综合协调和引导各部门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为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3、加强统筹谋划,尽快解决社会管理中的新问题。

面对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新问题,要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具体操作层面的分析研究,才能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但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仅靠纸上谈“新”,关键在于落实,在于找准落脚点和切入点,千方百计集聚社会力量,引导群众参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把上级精神具体化,把外地经验本地化,把理论研究务实化,既谋又干,既知又行。一是建立社会形势分析例会制度。要像分析经济形势一样分析社会形势,每月召集成员单位交流分析参与社会建设的工作情况以及掌握的影响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展趋势、解决措施等,进行分析研判和研究部署,对重大复杂问题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二是建立基层社会管理指导员制度。推行市级机关结对联系区县,县级机关单位结对联系乡(镇)活动,从机关选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热心从事群众工作人员,组建村居社会管理指导员队伍,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指导基层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三是建立标本兼治机制。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比较多,仅在事发时疲于应付,而疏于事前防范、事后原因分析以及源头治理等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立足标本兼治,想方设法从源头移走“火药桶”上下足功夫,实现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的转变。首先要积极完善稳定风险评估。对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规范评估程序,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做到“应评尽评”,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其次要着力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深化法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执法监督和问责,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和执法公信力;通过组织开展更丰富、更高频率、更深入基层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活动,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出台严管干部工作规定,深化反腐倡廉,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再次要加强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和积极性,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人民群众意愿和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共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体验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五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人大调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水平。专题调研是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党委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科学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开展的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具有监督特性的专门调查研究活动,主要目的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笔者结合在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实际,就人大调查研究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调查研究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前提。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研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依据,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和必修课。人大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每一项职权的行使都离不开深入、扎实的调研,因此,各级人大应该始终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

调查研究是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论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无不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和可靠的依据,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为人大工作者,必须养成调查研究的习惯,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调查研究的能力和“看家本领”。

调查研究是权力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手段。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人大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调查研究,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把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作为调查研究的根本出发点,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才能真正发挥好“履职为民”的积极作用。

调查研究是创新人大工作的基本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人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出台了一系列富有创新、富有成效的好经验、好措施、好做法,这些都是深入调查研究的成果。因此,在人大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的需要,也是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需要,更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二、提升人大专题调研质量要把握好“五个”关键环节

课题选择要“精”。调研课题选择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首要环节,要要“少而精”,宜少不宜多,宜小不宜大,宜精不宜滥的原则,紧紧围绕本行政区域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来选择调研课题,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和重点选题,抓住本地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心,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党委科学决策和人大审议提供参考依据;围绕“一府两院”的重点难点工作选题,对“一府两院”年初人代会工作报告、各专项工作报告中承诺的重点工作开展调研,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抓住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住房等群众普遍关心且具有普遍性、全局性、事关稳定和发展的民生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政府妥善解决,推动“上学难”“看病难”等民生问题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组织安排要“细”。调研的组织与开展是调研工作的关键环节,要精心做好调研准备,认真细致制订调研方案,做到有目的、有内容、有重点、有步骤、有要求;成立由常委会领导、相关委办负责人和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并尽可能多的邀请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做到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增加调研成果的“含金量”。调研前,要组织调研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熟悉有关情况,为调研做好充分准备,使调研工作更具针对性。要细化深化工作方案,主体内容、时间安排、要求步骤、目标措施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做实做细。

方式方法要“活”。灵活多样、科学管用的方式方法是高质量完成调研任务的桥梁纽带,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中,应注重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察暗访、上下联动,进行多层次、立体式的调研,提高调研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代表性;调研中既要有“规定动作”,也更应有“自选动作”,看一些没有准备的地方,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力求准确、全面、深透地了解情况,防止调查研究过程走过场;运用听取汇报、现场视察、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了解情况,既听取“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的汇报,又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多方面听取意见,多层面了解情况,多角度获取信息,多渠道掌握状况,为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奠定基础。

查找问题要“准”。全面摸透情况,找准问题,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有更多发言权,提出的建议才能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掌握调研实情,不光要看工作的“亮点”,更要看原生态的“差点”;既肯定成绩,又敢于揭丑,不以偏概全,回避矛盾。学会独立深入思考,善于总结问题的规律性、普遍性,重点探寻问题存在的根源,产生的原因,客观的危害,改进的方法,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找准“症结”。

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建议具有超前性和指导性,确保调研报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使调研报告有效转化为调研成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好服务,为党委决策和“一府两院”工作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