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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大全(15篇)

作者:XY字客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及时,以适应社会和组织发展的变化,并保持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而持久的过程,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深入了解和研究。

卫生监督股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申请人名称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第十三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为2年;

(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登记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建筑设计或者业务用房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八)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十)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式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4、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范文二、

4、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的先期介入初查工作,将初查情况及时反馈卫生监督所;

6、及时、主动发现违法案件并上报,对本辖区的非医活动及时主动介入并报县卫生监督所

7、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和先期介入工作;

8、摸清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并建立分户档案;

9、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李昆城健康小屋”20xx年上半年和农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履行了健康小屋职能,收到了社区居民的欢迎和好评。我们把中西医结合作为健康小屋特色,为居民提供常见病的保健知识、中医知识、就医指南、用药指导、康复指导等,尤其侧重于“颈肩腰腿痛”和“胃肠病”等疾病。总结如下:

中医药方法具有“验、廉、便”的特点,深受居民欢迎。健康小屋依托邯郸市中心医院中医科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为居民提供中西医结合特色的医疗保健服务,侧重颈肩腰腿痛和胃肠病等常见病。

前一阶段社会上保健知识宣教鱼龙混杂,居民被误导甚至上当受骗者大有人在。健康小屋坚持科学思想,将最新的实用的保健知识传授给居民,并提供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准备了脊柱模型等教具,制作了《颈椎病》幻灯片。

医改目标是“大病去医院、小病康复在社区”。康复治疗对于患者恢复健康、重返社会至关重要,所以社区康复是医疗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历史原因,社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健康小屋依托邯郸市中心医院康复平台,为居民提供康复指导。我们组织了“颈肩腰腿痛”专家组送医到社区,现场解决颈椎病、腰椎病的治疗和康复难题。

由于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信息的掌握严重不对称,患者突发疾病后很难正确选择医生和医院,社会上缺乏及时提供医疗信息的渠道,导致很多患者多花钱、走弯路、影响疗效。健康小屋充分利用科室掌握的信息资源,为居民提供咨询服务。我们在讲授《颈椎病》幻灯片时,与社区居民充分互动,耐心解疑答惑。

不规范用药情况非常普遍,因此造成的药物不良反应很多。由于接诊医生无暇指导或者药物知识欠缺,患者得不到充分的用药指导。健康小屋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既涉及颈椎病、腰椎病用药,也涉及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内科常见病的用药指导。

邯郸市中心医院中医科xxx。

20xx-6-24。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我院卫生协管监督科全力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以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内涵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有关规定达到要求,着力提高卫生监管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村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我乡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突发应急事件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6、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餐饮场所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澡堂、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7、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8、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9、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0、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6、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完善齐全。按时上报各项总结、报表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发表信息一篇,全年发表论文一篇。

7、做好每月水产部禽及禽蛋检疫费的收取,完成全年收取检疫费3000元的任务。

卫生监督协所工作制度

9、协助所辖卫生执法监督中队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范文二、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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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理制度

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或跟踪监督发现非法行医场所仍然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终止,哨点联系人隐瞒不报的,对该哨点联系人按照工作失职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

五、卫生监督机构公布医疗服务监督哨点监测工作稽查电话(0515-88324110,0515-88324179),相互接受监督。

六、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对全区的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

定期考核内容:

二、哨点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六、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设情况;

七、责任区域内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受理及报告情况;

八、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表上报情况;

九、有无失职、失误和违纪情况;

十、对村级哨点评估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以上内容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

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

四、通过上网比对后,对不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法制科负责交由相关科室和负责辖区分所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

哨点联系人制度

一、各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员为哨点联系人,更换人员需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三、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七、负责建立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八、设立责任区域内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盐都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职责

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1、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统一建立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并形成监测网络,制订哨点监测信息报告反馈制度、哨点联系人制度、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等规章制度;设立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举报电话(88324110)和专用电子邮箱(http://),向社会长期公开;负责哨点牌匾的设计、制作、发放工作。

2、卫生监督三科负责哨点日常管理。负责哨点人员培训,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哨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包括监测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完善相应的指导、培训、活动记录;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监测及查处信息;指导各分所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

4、稽查科负责社会投诉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

5、法制科负责将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和移送情况及时上报《江苏省无证行医查询系统》,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上网比对,对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

6、各分所负责与辖区哨点的联系和日常巡查;负责对哨点监测信息的调查核实,梳理案件线索;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辖区监测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查处后及时告知该行为发生地所属监测哨点;每季向区所卫生监督三科汇总上报辖区哨点监测信息及案件查处情况。

镇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和利用村级社区服务站网底调查,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3、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信息等记录。

4、收集、村级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信息,并及时报告。

4、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哨点工作制度职责张贴上墙,在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5、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6、设立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村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镇卫生院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院反馈跟踪监测结果。

3、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张贴“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张贴哨点工作职责,在宣传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社区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分为a、b二级,a级为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b级为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村卫生室基本功能及服务范围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的基础,直接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家村卫生室,人口超过3000千人的行政村允许再增设一家村卫生室,若行政村人口过多、地域较广根据需要每增加3000人允许增设一家村卫生室,增设的村卫生室与原有卫生室的距离应在1000米或以上。暂无条件建立村卫生室的偏僻山区行政村,可暂设公共卫生服务点。

二、人员配备

按农村常住人口每1000人左右比例配备一名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村卫生室注册。要求年龄男性在65周岁、女性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房屋设备

(一)、房屋条件

1、业务用房面积:a级不少于80平方米,b级不少于60平方米。独立或相对独立。医疗区、生活区必须彻底分离。

2、有独立分开的门诊室、治疗处置室、注射输液室和药房。

3、有条件的设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康复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卫生信息室。

4、标识醒目、结构合理、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环境整洁。

(二)、基本设备

1、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3、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

4、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

5、基本药物配备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试行)》执行。

6、按规定配备药品储藏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并装订成册,其中包括:

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4、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5、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慢性病管理制度

8、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9、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10、门诊、出诊、转诊制度

11、村卫生室收费标准

12、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13、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工作制度

(二)有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五、村卫生室上墙资料

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4、行政村区域平面图(组织机构图和区域概况图)

5、慢性病管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基本情况图或表

6、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7、常用医疗收费标准

8、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

六、建立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登记本

1、门诊(转诊)登记本。

2、上门服务(出诊)登记本。

3、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人管理随访登记本。

4、出生、死亡和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5、外来人员健康管理登记本。

6、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入、处理登记本。

7、健康教育登记本。

8、消毒登记本。(紫外线、浸泡及高压消毒情况登记本)

9、参加会议及培训记录本。

10、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上报登记本。

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监督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服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卫生监督档案,是指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卫生行政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2、卫生监督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3、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配备计算机和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4、卫生监督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和办公室负责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

5、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岗位职责

6、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应确定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

7、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全所综合档案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和协助办公室和现场执法科室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案卷档案;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本单位及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8、各科室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室(柜),要有防火、防盗、防霉等安全保管措施。

9、单位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或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三、档案管理

10、市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11、归档时间:

(1)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系列,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专项工作如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质量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一周内归档。论文、文章正式发表后原件即归档。单位编印的简报等,印本与电子文稿印毕后一并归档。

(2)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监督档案按一户一表的形式管理,并将卫生行政许可的情况录入微机中,便于索引和查找。

(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形式管理。各科室将结案后的案卷材料及时移交稽查科统一保管。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特种载体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12、各科室档案要与本单位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在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文件材料不合要求的,要加以补充完善。

13、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种会议等,其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14、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一般由文件材料形成科室承办人承担,档案员负责指导和协助。综合性会议和跨科室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稽查科、办公室及牵头科室共同负责收集整理。

(2)归档文件尽量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底稿与印件、传真件与复印件一并归档。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归档文件上有金属物的',应去掉,重新缝(粘)合;纸张质量符合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书写必须使用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涂改液;一式数份的发票、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报表等,如必须使用复写纸,应当使用档案用复写纸。

(3)归档文件要求排列、编号、编目规范有序,编制准确,按件号装盒。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

(4)归档文件必须经形成科室负责人审定,并在盒内备考表检查人栏签字。

(5)单位内综合档案统一编写全宗号,进行排列、编号和编制必要的检索目录。

15、卫生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最短2年。

16、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

17、各科室要应用计算机对保存档案进行存储与检索,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服条,并加强利用效果的宣传工作。

18、档案外借,须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明确期限,及时归还。

19、各科室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相互合作,编写通用性材料和专题材料,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20、在保守国家、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照规定,对社会提供利用的方便,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五、附则

21、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实行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载体档案的存贮和开发,实现档案信息网络传输,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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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分明、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队伍,实行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在全市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使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心向镇(街)一级下移,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消除卫生监督盲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在各乡镇(街)卫生院(中心)现有工作人员中配备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两名工作人员。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在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卫生室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接受卫生监督协管室管理。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卫生监督所、卫生院(中心)双重管理。协管员和信息员证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发放。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协管要求工作培训;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

(三)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和指导、饮用水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管理及信息报告、公共场所依法执业管理、《卫生许可证》许可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协管检查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存档;情节严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对上月巡查情况集中上报一次。

(五)市卫生监督所以镇(街)为单位,成立十个责任组,每组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进行稽查,并支持、指导基层及时解决在卫生监督协查中出现的问题、难题。

(六)考核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各镇(街)卫生院(中心)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责任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年终将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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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点工作制度

1.在乡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做好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工作。

2.开展好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及教育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协助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4.发生食物中毒后,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开展紧急救治,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协助开展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6.做好信息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完成市乡两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臵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三、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五、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九、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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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的业务培训,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的组织下,负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由当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组织实施,每个卫生监督信息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一、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工作日程表,以月为周期,安排好每月的巡查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辖区社区、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巡查,积极主动向村干部、乡村医生、村民询问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及时掌握工作信息,每月的.巡查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邀请村干部或乡村医生签名见证,妥善保存工作记录。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行为应尽可能用现场笔录或拍照等方式进行第一时间初步调查取证,掌握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个人信息等,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每月巡查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卫生监督机构。

一、市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卫生监督协管总结

为积极推进卫生计生体制改革,更好地巩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基础,规范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按照《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xx县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开展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续聘工作。续聘具体要求:

1.各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完成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初审工作,初审后,将具体名单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2.卫生监督所完成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工作,经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证》,聘任期限为三年。

3.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和村级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全县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加强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三、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食源性疾病、生活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区域公共卫生状态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督。

1.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协管。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加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继续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进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态公示栏制度。

4.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协管工作,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全面推进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5.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协管。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平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果断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设立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内容。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职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四、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

1.工作职责。

(1)及时掌握所管辖区内协管范围内食源性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9)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进行巡查,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活动开展巡防,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2.工作任务。

(1)及时掌握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食源性疾病、学校卫生、生活应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建立资料管理档案。努力做到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到达100%。

(2)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3)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认真对辖区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一年不得少于2次。

(4)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本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每月初村卫生室将上一月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汇总后,上报所在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收到汇总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卫生监督所。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5)及时对本辖区群众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报告,积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健康安全。

(6)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辖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7)积极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8)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协管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业务知识、综合水平和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9)强化社区、村级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效果。

(10)坚决完成县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稽查。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定期不定期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风纪风貌稽查,开展协管巡查、协管文书书写稽查,开展效能和服务调查测评。

二是加强信息上报审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严格要求,分类建档、按期巡查、按时上报,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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