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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优秀7篇)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优秀7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防疫工作是我们一年工作中的主要工作,为了更好的控制疫病的流行,我们对辖区28个村2个社区的畜禽分春秋两季进行了免疫注射工作,全镇共免疫生猪万头(次),耕牛4000余头(次),家禽195万只(其中蛋鸭万只),国家强制免疫的“二瘟四病”的免疫密度分别到了猪99%,牛100%,家禽95%以上,有效地保证了我镇的防疫质量和疫病的控制。

曹武镇是一个养殖大镇,多年来出栏生猪、家禽和畜产品都占据着京山重要位置,由于过云的检疫手段持后,检验检疫人员有时不负责任,检疫工作相对比较疏忽,去年省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现电子出证,县局及时的为我镇配备了各种检验检疫器材,我们及时对检疫员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并多次带检疫员到县局有关科室实地操作演练,使之掌握了电子出证的基本知识,全面实施电子出证,废止了过去的手工出证,对需调往外地和进入屠宰场宰杀的畜禽及时派检疫员到场到户临栏检验,确认安全后方能出据检疫证明。严把产地检疫关,使我镇调往外地的畜禽及产品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让广大居民吃上了明白肉、放心肉。

今年,国家为了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拟定全国50个畜禽养殖县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我们湖北确定了六个县市为试点县市,我县被列为六个试点县市之一,获得了该项目的国家扶持资金3650元。因此省局、市局多次到我县进行调研,对我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并和多家有机肥场进行对接,按照省、市、县局的安排,今年九月份起到明年九月止,我县用一年时间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我镇已向县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申报了16个养殖规模户(其中生猪养殖户8户,规模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v^户,常年存笼5000只以上),待得到上级批复后,我们将组织部分养殖户外出现场观摩,实现以点带面,逐步展开,在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不折不扣的完成我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清洁卫生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生猪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实行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鼓励生猪屠宰厂(场)、养殖场、养猪合作社等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战略,提高肉品品质。

第七条 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生猪产品安全信息,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二)有依法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屠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不得实行厂(场)外检疫。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死猪;

(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检验结果上传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五)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确保无害化和环保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一)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

(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有生猪屠宰凭证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无害,清洁卫生。不得将生猪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条 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备案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设备不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登记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上市鲜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发淘汰种猪及晚阉猪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一. 生 猪定点屠宰数量大幅上升

2016年全市共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头数为135562头,其中兰田城区屠宰数量为62194头,乡镇屠宰数73368头,同比增长%。全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2280头。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 确保肉品安全

屠宰办定期早晨三点到城区天和公司,龙塘,桥头河屠宰场深入一线进行突击检查。严格把关,紧抓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和制度。一是强化责任,监督和指导屠宰厂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购、屠宰、检验和检测生猪,对违规收购屠宰生猪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屠宰厂严把生猪来源关,积极配合畜牧部门严格查验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好检疫检测制度,全年做到了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耳标回收率达到100%,将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样检测比例从5%调到10%。四是积极争取资金,确保我市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了局里安排的目标和任务。五是建立了生猪屠宰监管信息和无害化处理信息制度,实行常态化、档案化、公开化。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台帐管理

四.对全市四家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证

根据[2016]7号文件的要求。市商务局成立了专门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四家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业整顿。今年3月-8月份我们组织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乡镇3家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从现场审核的结果来看,天和公司,龙塘镇欣龙屠宰场、桥头河镇屠宰场基本符合换证审核标准,杨家滩镇屠宰场因原场地被高铁公司征用,现正在新逮场地。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龙塘、天和公司、桥头河屠宰场换证。责令杨家滩屠宰场整改,整改时间为6个月,并发了整改通知书。

五、按新条例要求编制了涟源市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置规划

9月7日,我们组织了全市各定点屠宰企业人员认真学习了新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制订了《条例》宣传方案,以横幅、专题专栏等形势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以贯彻新《条例》为契机,积极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对有意实施定点屠宰的乡镇进行督促、协调、指导和帮助,有望在明年取得新的突破。

七、做好了屠宰及市场秩序办的商务信息数据统计上报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在市商务局、市定点办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上关于上报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屠宰场全面分析和总结了本场xxxx年的工作。

一、一条完善的全自动羊屠宰线,配备相应的消毒、冷藏设备和独立的`密闭式包装生产线。

二、 xxxx年公司经过技术和设备设施改造,建成全密闭分割包装车间,冷冻冷藏库已建成,屠宰设施完备。

三、我屠宰场xxxx年全年屠宰羊只xxxxx只,合格率为xxx%。

四、在登记、记录、检查等我场全面施行了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同时加强了对全场车间、羊圈等场所的清扫和消毒,全年消毒共xx次,消毒车辆xxxx台,消毒面积xxxx平方米。

五、本年度全面配合定点办和农牧局检疫等工作,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本场在全面完成和落实好xxxx年工作的同时,对xxxx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2、本场将依据国标,重点突出的对车间进行改造,建成现代化屠宰间,设计轨道,隔成放血间、剥皮间、成品间的国标任务。

3、本场以后业务状况,要配备现代化电脑自动控制生产线,引进世界上先进优良羊种,在严格的防疫卫生控制下,进行生产、加工和运输,最后到达餐桌的绿色一条龙服务。

4、本场以后与屠宰户要建立风雨同舟,合作共赢的双向机制,并要招聘专门饲养、技术和疾病预防,检查的专家进行管理。

5、重点加大对羊只的检查检疫,加大消毒面积、消毒次数,完全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传播,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州商务局的领导下,为做好“放心肉”工程,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克服困难,不断完善,根据省、州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简要总结如下,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通过反复宣传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者准确了解法律,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合法生产经营,从源头上确保市民安全消费。20xx年6月完成生猪定点屠宰量21888头,比去年同期增加15.6%,完成今年计划的52%,城区定点屠宰进场率、检疫率达100%,无害化处理31起;猪源调运和存栏工作运行正常,猪肉市场供应稳定。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病害肉31起,计2560公斤,严厉打击了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求各大宾馆、酒店、学校、工厂、单位食堂等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对屠宰场设备、加工、工艺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加工标准执行。为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我们做到宰前检疫,宰中、宰后检验的形式,严把检疫、检验质量关,坚决杜绝有问题的猪肉上市。半年来我们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县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5次,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定点屠宰管理,建立了猪源——加工生产——消费的肉制品安全生产各环节全程监管机制,工作总结《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二)结合全国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全面整治。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对屠宰场明查暗访,调查是否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摸底,没有出现使用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2月下旬根据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定点屠宰负责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把好生猪入场检疫关、进场猪检疫率100%,对每批次生猪,不同产地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没有出现有瘦肉精残留现象,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在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同步进行,检疫、检验率达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单位食堂、学校用肉与定点屠宰场挂钩,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h1·n1甲型流感发生期间我们坚持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对待疫情,消除人们对疫情认识误区,维护肉市稳定,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四)加大乡镇屠宰点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在分管领导李义副局长的.带领下,定点屠宰办全体人员到年屠宰量大、人口密集的6个乡镇开展调研(葫芦、清水坪、碗米坡、复兴、普戎、水田河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动物防疫部门共同确定乡镇屠工,对屠工进行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并要求其签订责任书。

(五)屠宰场的设备改造。为了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快屠宰场升级达标步伐,我局积极筹备屠宰设备改造资金,我县迁陵屠宰场无害化设备建设正在进行,预计在7月底可以投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整治,通过规范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长效管理机制。

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集体食堂、小餐馆、小作坊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要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肉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供经费保障,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部门联动,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三)加大对乡镇屠宰点资金投入。乡镇屠宰点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乡镇屠工缺乏信贷支持,无力购买全套屠宰设备,屠宰设备部分不全甚至大部分不全的现象很普遍,希望上级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各乡镇屠工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屠工有效管理机制,落实屠工责任制。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今年加强了工作力量,进一步保证工作经费。年初成立了乡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乡长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公卫办、动防站、学校、派出所、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并成立了xx乡定点屠宰服务中队,由xx任中队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定点屠宰工作,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定了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1、屠宰场基本情况

一要实行“三证”制度;

二要做好消毒、预防工作;

三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

四要实行记录、存档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2、“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肉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屠宰程序、工艺流程、检疫、检验,层层把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组织动防站、公卫办、工商所等职能部门对肉品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今年联合检查3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查处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白肉200多公斤,依法予以补检处理,并处罚款800元。并在节假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总则

1.1编制目的规范全镇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 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 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湖北省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4)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 依规,积极参与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 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 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 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镇屠管办根据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生猪屠宰行 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可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由镇领导担任组长,屠宰厂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屠管办。

2.2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停土本预案.(2)根据事件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3)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4)及时掌握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臵及进展情况。(5)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 善后处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应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 管理的原则,成立生猪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臵生猪屠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3预防预警与信患报告 3.1预防预警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信患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农业部。

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后由市农业局报告至省农业厅。

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向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3)畜牧兽医部门及时上报事件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3)事件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通过电话报告事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另行书面报告;事件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 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和处臵 4.1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 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与调 查处理指导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畜 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 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必要时,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畜牧兽 医)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臵中提高响应 级别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现场处臵与评估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 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工作。

(1)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 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4.4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 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 臵工作结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臵 5.1事件调查

(1)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

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畜牧兽医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 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 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5.2善后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善后处臵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臵受害和受影 响人员,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信息

(1)镇屠管办电话:*** 镇畜牧兽医部门电话:***(2)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辖区 内牲畜定点屠宰企业联通信息,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 以及联系电话等。

6.2宣传培训

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生猪屠宰监管人员、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 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6.3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 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