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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实用8篇)

作者:笔尘 最新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实用8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一

一、自觉加强理论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作为一名机关干部,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至关重要。为此,我始终坚持把政治学习摆在首位,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几年来,学习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为了进一步从思想上、组织上真正向党组织靠拢,20__年我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经过组织考察,目前被确定为预备党员。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努力在掌握理论精髓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政策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积极投身实践锻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办公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上自己是从教师岗位转任而来,缺乏从事办公室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为了尽快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始终注重加强业务学习,拓宽知识领域,优化知识构,提高业务素质。

1、积极向领导和周围同志们学习。学习他们为人、做事、处事之道。

2、努力向书本学习。工作之余,把学习作为自觉行动,坚持向书本上学,学习政务信息、文秘写作、计算机基础等方面知识,努力从书中汲取营养,丰富头脑。

3、注重向实践中学。通过下基层,看实情,查实事,立足实际,锻炼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4、自觉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年以来,先后参加了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厅(室)新任秘书人员培训,省政府政务信息员培训,系统学习了相关业务知识,有效优化了自己的知识构。此外,为有效提高自己,我还参加了_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并以优秀的成绩毕业,通过自考学习,不但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领域,丰富了知识视野,提高了知识水平,也为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1、文字表达能力明显增强。目前,各种公文、政务信息及领导讲话的撰写都较熟练。

2、组织协调能力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围绕办公室中心任务,协调各方面关系,较好地发挥了承上启下、协调内外的作用。

3、开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几年来,与办公室同志一道共同努力,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了办公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牢固树立宗旨观念,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1、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中,始终做到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分份内份外,不计个人得失。经常早来晚走,加班加点,遇到紧急任务,也经常夜以继日工作。

2、端正工作态度。力求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工作能够做到不虚报、不浮夸,求真务实。

3、时刻以从大局为重。在工作中,对各位主任布置的工作坚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尽心竭力地完成。在日常生活中,也时刻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保持高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我深知,作为一名称职的公务员,关键是要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几年来,我时刻以此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努力做到一心一意干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几年来,坚持严格要求自已,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机关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机关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二

一、几项主要工作开展的情况

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及xx省商务厅等9厅局湘商秩序[xx]1号文件精神,我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相关会议、明确了部门责任,各项工 作正常推进。在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联合审核清理的基础上,由市商务局牵头,xx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市环保局组成2个联合审核清理工作组,于5月21日至5月25日对全市11家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对2家b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复核。从现场审核和抽查复核的情况来看,11家a类屠宰企业全部不达标,其中有4个县的a类屠宰企业已经明确提出了异地搬迁新建,另7家a类屠宰企业分别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抽查的2个b类屠宰场,xx县牌楼乡生猪定点屠宰场基本达标,永兴县鲤鱼塘旺旺屠宰场不达标。普遍的问题是达不到环保条款规定的标准要求:基 于历史原因,xx年前建设的屠宰场,原政策没有要求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市区环保局评估认可也可以取得临时环保排污许可证。但是依照“生猪定点屠宰联合审核表”中的环保条款,企业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书,并有市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这一条多数企业达不到。

积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xx省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方案》以及xx市食安办关于印发《xx年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精心组织,有条不紊地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

1、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制定了“xx市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方案”。把市直开放日活动地点定在xx市城区宏源肉联有限公司和市城区城北生猪定点屠宰场。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和人员制作大型标语牌、条幅、书写张贴标语、印刷宣传资料,联系相关媒体记者跟踪报道开展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系列工作情况,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顺利开展。各县、市、区相继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具体人员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开展活动。

2、广泛宣传,扩大影响。我市城区及各县市运用多种形式,例如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广泛宣传肉食品消费安全等内容,资兴市还将《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宣传手册在当地通过图文电视台形式滚动播放,资兴市商务公众信息网利用网络媒体形式宣传。其它县市区都在各自城区中心广场制作了宣传图片,把如何识别“病害肉”、“劣质肉”“注水肉”等用图文并茂的形式作对比,深入当地市民中详细解答有关问题,并组织宣传车辆在市、县中心市场及主要街道进行肉品消费安全巡回宣传,宣传活动中全市共制作大型宣传牌16块,悬挂宣传长条幅22条,印制《肉品消费安全食品资料》、《酒类宣传资料》等8000多份发放给市民,电视报道26次,网络宣传报道9次,报刊登载宣传相关信息6次,通过宣传,广大市民对如何识别“病害肉”、含“瘦肉精”等肉品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3、组织开展屠宰企业开放日活动。根据市《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宣传开放日活动方案》的安排,市直开放日活动地点设在xx市城区宏源肉联有限公司和市城区城北生猪定点屠宰场。资兴、xx、xx、永兴、桂东、xx、xx等县市开放日活动地点设在所辖的a类定点屠宰场。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市城区及各县市区都分别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卫生、畜牧、屠管、工商、药检、环保、农业、食安办、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屠宰上下游代表参观生猪屠宰加工生产全部流程和屠宰场检验场地。参观中,代表们向屠宰企业法人代表咨询有关生猪屠宰的相关事宜,了解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程序及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流程等。xx县商务局、县食安办、县工商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大型超市和普通市民代表近70余人参加了这次活动。参观了xx县城区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观看了屠宰车间、检疫设备、病死猪焚烧炉等现场,详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场废弃物处理以及病害猪焚烧处理的操作流程。6月13日开放日这天,全市共有9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接待参观人数共计506人次,其中:消费者代表196人次,新闻媒体记者27人次,屠宰上下游 企业代表78人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4人次,其他人员181人次。

加强屠宰场管理,严格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企业管理,逐步完善肉品质量检验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对所有上市的肉品都做到应检尽检,坚决杜绝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上市销售。一是健全检疫检测工作机制。检疫部门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牲畜实行了集中检疫,开展了对生猪“瘦肉精”等残留物的检测,凡经检疫和“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把好生猪进场关。安排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参加省商务厅举办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班,督促企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二是建立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城区市场、超市销售的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出场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否则予以处罚;督促学校、宾馆、酒店、集体伙食单位建立了肉品购货台帐。三是建立了一整套肉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管理制度。四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台账管理,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加强屠宰场管理的同时,逐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禁屠宰场收购病害猪屠宰,不乱割肉,不短斤少两,不乱收取屠宰税费,改 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对进场前死亡的生猪,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以及其它有害腺体肉品,各生猪定点屠宰场都进行了焚烧或无害化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今年全市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共检出1583头病害猪,都进行了焚烧及无害化处理,保障了猪肉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根据xx省商务厅转发国家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肉品监管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相互配合,扎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市政府成立了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2、部门配合,全力整治。市牲畜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促进了部门联动;按照肉品安全工作“政府负总责、监管部 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各定点屠宰企业切实担负起了本地肉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动想办法、出实招、抓落实、保安全,有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加强对“白板肉”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又分别制定了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细化了目标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加大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推进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3、严厉打击私屠违法行为,确保肉品消费安全。xx县多次组织“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上路稽查,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收缴私屠乱宰的白板肉和查处私屠滥宰窝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的“病害猪肉”进市销售。专项治理行动中,xx县组织执法人员上路稽查共计84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88 个。在高压态势下,屠商纷纷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定点屠宰量比专项行动前增加了10%,目前为止,xx县尚未发现一起因猪肉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北湖区、苏仙区、资兴、xx、xx、xx等县市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保障了市场供应,确保了肉品消费安全。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市城区牲畜屠宰执法队和北湖、苏仙两区政府的牲畜定点屠宰执法队数次突袭了梨树山、槐树下等几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宰窝点2家,没收肉品337公斤,收缴屠宰工具26件,并对违法屠商进行了从严处罚处理,维护了肉品市场秩序。

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项检查。

《xx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文件收到后,我们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将文件转发到各县市区屠管办及各定点屠宰企业。为强化生猪屠宰收费监管,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市商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我办积极与市物价局衔接,主动配合市物价局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项检查。6月份我办配合市物价局已对市城区2个a类定点屠宰场及资兴市、永兴县的a类定点屠宰场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屠宰企业收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屠宰企业扣留生猪副产品的行为,已责令有不规范收费行为的企业限期进行改正。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审核清理发现,还有很多企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屠宰企业的硬件条件有待全面提升,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异地搬迁新建,但前期工作进度缓慢。

私屠滥宰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私屠滥宰活动隐蔽性很强,经常变换私屠滥宰的场点,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大多数县市没有建立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常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不能解决,牲畜定点屠宰执法队伍的素质水平亟待提高。

三、明年的工作思路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锐意进取,努力使全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扩大市城区中心向周边区域肉品市场辐射配送销售工作,让“放心肉品”惠及千家万户。

进一步提升屠宰企业的硬件条件,督促异地搬迁新建的屠宰企业加强工程进度,为“放心安全肉品”生产提供优质条件和优良服务。

完善生猪屠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尽快建立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这么一个常设工作机构,配备日常执法工作人员,在预算内安排固定的执法经费,保持执法工作的常态化。

高度重视生猪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区商务局及各县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肉品安全的监督,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巩固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成果,为净化食品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三

2011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

(一)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工作中的作用,严格落实了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采取有奖举报,鼓励屠宰场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线索,我们本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原则,精心组织力量进行严肃查处。上半年进点屠宰量共计完成10908头,比去年同期增长8001头。

(二)加强屠宰场的管理。放开两头管死中间,屠宰环节至关重要,切实从源头上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始终把加强屠宰场规范化管理作为关键环节来抓,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及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登记,进一步完善了产品可追溯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杜绝对病害肉和注水肉出场,上半年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50头,处理率为100%。

(二)认真落实驻场监督员制度 。狠抓源头管理,加强对三合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对屠宰场实行驻场监督员制度,每天凌晨5点要求执法人员到三合屠宰场现场监督屠宰生产活动,坚决制止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出场,有效遏制了屠商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业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专业肉品品质人员缺乏,品质检验手段原始,无必需的品质检验设备。

二是我县乡(镇)大部都处地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且人口少不集中,设置定点屠宰场成本较高。

三、我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金费未能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配备必须执法工具,在夜间巡查难度大。

三、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杜绝非定点肉销售渠道,有效防止私屠滥宰回潮,巩固定点成果。

(二)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狠抓肉品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肉从定点屠宰厂流出,引导定点屠宰厂拓宽经营思路,扩大经营范围,向肉品深加工,精加工发展,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完善屠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使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发展。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新生猪屠宰条例新修改出台了,到底哪些内容被修改了呢?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新生猪屠宰条例修改,希望大家喜欢!

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五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今年来,我们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成立了县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局、渔牧兽医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质量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本乡镇的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8月17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家畜屠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把县城和乡镇定点屠宰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县政府又出台了《天等县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制定了《天等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

(二)突击执法,开展多环节监管。

生猪屠宰日常执法工作除了常规巡查监管之外,各部门依各自职责,针对管理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还不定时组成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私宰严重的重点区域开展突击联合执法,主要是对全县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场所、摊点以及餐厅、饭店、机关食堂、饭店等肉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整治。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巡查教育25个场点,通报整改屠宰点3个,没收处理私宰肉110公斤,对生猪私屠滥宰和贩卖病死猪肉起到了惩戒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群众积极参与。

一是强化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督促场点开展内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提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技能。二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各类宣传活动日(如3.15、安全生产活动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生猪肉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生猪肉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查整改,推进场点改造升级。

今年来,我们结合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强化督促各屠宰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规范屠宰行为,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已对全县各屠宰场做出整改通知,督促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搬迁改造,其中,县城屠宰场和把荷等两个场点的重新布点改造工作已开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尤其部份乡镇领导对生猪屠宰管理的责任缺乏认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二)执法队伍力量薄弱,虽已成立了县商务执法稽查大队,但目前人员没有全部到位,仅有的一部旧执法面包车已到报废期,执法队不仅是对生猪屠宰执法,还肩负着商务领域中酒类等其他众多巡查执法工作。

(三)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牵涉职能部门多,开展执法检查协作还不够。

(四)全面展开乡镇定点屠宰工作难度较大,生猪屠宰量少,业主利润低,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升级。

(五)全县没有一家屠宰场(点)达到资格审核标准。各乡镇屠宰场(点)存在屠宰设施设备落后,经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环保不过关等问题,群众肉食安全隐患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群众的力量,确保生猪屠宰管理有效开展。

2、加大联合执法。强化各职能部门责任意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各乡镇应及时组建监管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监管。

3、加快屠宰场点的设立和升级改造。加快落实县城屠宰场的迁建项目,按标准进行拆迁回建,同时,各乡镇要加快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点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六

1、小作坊提升工作:县局将2020年定为“小作坊规范提升年”,全面开展小作坊规范提升工作。办事处接到通知文件后,立即行动,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小餐饮规范工作: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从摸排建档、培训教育、整顿示范和建章立制等方面,对辖区小餐饮进行了整治,并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实行月检查制度,截止目前共整顿规范小餐饮351家,全面完成县局分配的工作任务。

3、流动摊点规范及证照办理工作:为保证辖区群众饮食安全,确保零事故发生,今年对政府驻地、学校周边、旅游点周边、各集贸市场的流动摊点进行了规范提升,并要求办证经营、原材料公示、求索证索票齐全、按流动摊点证上的时间地点经营。

4、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根据县局的部署要求,每天开展“集集检、百分百、全覆盖”快检活动,重点检测集贸市场流通蔬菜中的农药残留,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目前共开展快检活动200余次,抽检7500批次,合格率达,覆盖全镇各主要集贸市场以及餐馆超市。

5、抽检工作:全力配合县抽检中心人员对我镇小作坊、小餐饮及流通行业进行了抽检,全面完成了县局分配的工作任务。

7、宣传工作:在全辖区各主要街道以及人员密集的地方开展宣传工作,今年以来共发放食品安全相关材料2000多份,在辖区所有的行政村内悬挂食品安全宣传牌,为每家涉食单位制定一块食品安全宣传牌,全力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等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达到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的目的。

8、培训工作:召开辖区涉食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各业态专门培训会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会等4次,辖区所有涉食单位的负责人参加,通过培训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了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9、学校食品安工作:为保证师生用餐安全,办事处食安办会同市管所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并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开放日活动3次,在校园开展了科普讲座,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监督员参观学校食堂,让公众了解食品原料购进渠道、加工程序、餐饮具清洁消毒、食堂环境等,同时召开了家长师生座谈会,听取大家意见建议。

10、巡查工作:重点巡查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店,开学季联合市管所检查辖区5所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包括原材料的购入、加工、索证索票等。联合安监办、教委、市管所等开展学校食堂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不出任何安全问题;严格食品摊贩规范管理,致力于摊贩的集中整治;着重对流通业、小作坊、保健食品、化妆品、油坊等企业进行巡查检查。

1、食品企业监管点广,监管人员少,致使监管力度不够。一是各食品行业比较松散,交通不便利,给监管造成一定阻碍;二是食品安全监督时间紧迫,进行专业的培训学习不够,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人员素质。

2、“低、小、散”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量大面广,规模小、分布散乱,科技含量低,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工艺简单,设备落后陈旧,作业时间、方式随意性大,再加上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流动性大,始终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因此,监管工作难以覆盖不留死角,监管工作难度大。

3、食品经营业户守法意识不强。农村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生产、加工条件,原材料购入不索证索票,有的甚至无证经营,守法经营、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1、深化“三小”规范管理工作。

2、持续促进食品快检常态化运行。

3、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执法检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4、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5、强化执法检查,严格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零事故。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七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州商务局的领导下,为做好“放心肉”工程,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克服困难,不断完善,根据省、州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简要总结如下,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通过反复宣传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者准确了解法律,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合法生产经营,从源头上确保市民安全消费。20xx年6月完成生猪定点屠宰量21888头,比去年同期增加15.6%,完成今年计划的52%,城区定点屠宰进场率、检疫率达100%,无害化处理31起;猪源调运和存栏工作运行正常,猪肉市场供应稳定。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病害肉31起,计2560公斤,严厉打击了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求各大宾馆、酒店、学校、工厂、单位食堂等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对屠宰场设备、加工、工艺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加工标准执行。为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我们做到宰前检疫,宰中、宰后检验的形式,严把检疫、检验质量关,坚决杜绝有问题的猪肉上市。半年来我们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县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5次,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定点屠宰管理,建立了猪源——加工生产——消费的肉制品安全生产各环节全程监管机制,工作总结《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二)结合全国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全面整治。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对屠宰场明查暗访,调查是否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摸底,没有出现使用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2月下旬根据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定点屠宰负责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把好生猪入场检疫关、进场猪检疫率100%,对每批次生猪,不同产地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没有出现有瘦肉精残留现象,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在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同步进行,检疫、检验率达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单位食堂、学校用肉与定点屠宰场挂钩,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h1·n1甲型流感发生期间我们坚持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对待疫情,消除人们对疫情认识误区,维护肉市稳定,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四)加大乡镇屠宰点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在分管领导李义副局长的.带领下,定点屠宰办全体人员到年屠宰量大、人口密集的6个乡镇开展调研(葫芦、清水坪、碗米坡、复兴、普戎、水田河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动物防疫部门共同确定乡镇屠工,对屠工进行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并要求其签订责任书。

(五)屠宰场的设备改造。为了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快屠宰场升级达标步伐,我局积极筹备屠宰设备改造资金,我县迁陵屠宰场无害化设备建设正在进行,预计在7月底可以投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整治,通过规范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长效管理机制。

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集体食堂、小餐馆、小作坊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要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肉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供经费保障,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部门联动,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三)加大对乡镇屠宰点资金投入。乡镇屠宰点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乡镇屠工缺乏信贷支持,无力购买全套屠宰设备,屠宰设备部分不全甚至大部分不全的现象很普遍,希望上级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各乡镇屠工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屠工有效管理机制,落实屠工责任制。

屠宰工作总结汇报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八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本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等应急预案。

三、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四、定期对企业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液氨使用等安全知识培训。

五、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六、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标识。

七、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应具备合格证。制冷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同时对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

八、冷库内存放的畜产品必须做到有相关质量安全保障手续,不存放无正常手续和质量安全无保障的畜产品。

九、屠宰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做好“瘦肉精”自检,自觉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绝不添加违禁添加物,保证产品品质安全。

十、抓好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承诺单位:左权县鸿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液氨使用等安全知识培训。

五、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六、要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安全标识。

七、企业冷库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要具备合格证。制冷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屠宰加工场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企业冷库内存放的畜产品必须做到有相关质量安全保障手续,不存放无正常手续和质量安全无保障的产品。

十、按规定要求做好“瘦肉精”自检,自觉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绝不添加违禁添加物,保证产品品质安全。

十一、禁止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十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要具备合格证并定期维护保养,同时对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使用液氨制冷的屠宰企业要突出液氨管道、阀门等关键点的'检查检测;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屠宰车间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加固、更新;企业中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十三、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抓好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人(签字):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律、法规义务,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按规程进行检验。恪尽职守,杜绝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收购制度。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详细掌握饲养管理情况。拒绝收购注水、病害和饲喂瘦肉精、休药期不足的牲畜,确保进场牲畜健康。

三、全面实施静养制度。不怕辛苦,不怕增加成本,保证进场牲畜停食静养时间不少于12小时,宰前6小时报检。

四、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牲畜收购台账、肉品销售台账,为肉食品快速溯源和落实召回制度提供保证。

五、严格检疫检验制度。检疫合格、品质检验优良,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等修割彻底,出场牲畜产品证章标志齐全。

六、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染疫牲畜、死因不明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药残超标的牲畜以及修割料,按照有关规定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严格执行消毒制度。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备消毒设施,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对运输车辆严格冲洗、彻底消毒。

八、坚决杜绝违法行为。不给牲畜、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不从事违法活动,不给违法行为提供场所。

九、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和屠宰管理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诚恳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在 地区销售猪肉产品,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在 地区所销售猪肉产品由浙江省上虞市食品有限公司鲜肉配送中心生猪定点屠宰,所屠宰的生猪均为我公司提供的健康土猪,不含任何添加剂,兽药残留量符合相应标准。我公司必定严格执行上述承诺,如不按照上述承诺发生违规现象,造成相应后果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书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