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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实用5篇)

作者:XY字客 2023年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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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一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破产,传染病防控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

7.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8.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有效释放。

9.破产企业的库存防疫物资需要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据《_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许可。

10.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二

电话:

受托人(普通公民):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住:

联系电话:

受托人(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年 月 日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三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二0xx年x月x日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四

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当前,在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服务保障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促进法治上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遵循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随着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落实,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都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上海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实践(一)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精神,注重转变观念,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最高法院为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强调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保障企业规范退市的重要性。对此,上海法院注重从转变观念入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突出强调通过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将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各种矛盾及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高院为此单列破产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各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意识。(二)依法受理精心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审判的独特功能1、稳妥审理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大破产案件。上海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整体部署,本市两家中院陆续受理了北方、亚洲、中富、德恒四家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其中中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已顺利审结。此外,上海法院还依法受理了三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这批案件涉及到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精心审理,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律制度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2、妥善审理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上海法院依法受理相关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使一批资不抵债的传统国企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例如,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国企破产案件中,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重、涉及400多名职工等复杂情况,按照破产法程序妥善解决了财产处置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切实保护了各方利益。

申请“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工作,如高院通过推出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全市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好这类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也努力克服审理困难,依法受理“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一批“三无企业”破产,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最大化,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作用。

(三)延伸破产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法院就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警示并积极建言献策。如市二中院针对该院几年来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运作、财务管理、行政监管等问题,专门编写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深受相关方面欢迎和好评;黄浦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针对一些国企因债权账龄过长、依据不足、性质不明等原因致上千万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发送《规范国有企业债权管理的司法建议》,引起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企业界积极回应。(四)加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能力上海法院注重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破产法官队伍。如,上海高院近年来每年组织“破产审理案件实务研修班”,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和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全员参加,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前瞻性问题,高院通过整合三级法院智力资源,圆满完成了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转化成果形成“司法解释建议稿”,以此达到拓宽破产法官视野和提升专业素养的目的;高院通过组织全市三级法院破产法官共同编写《法官智库丛书——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专业书籍,来带动专业审判队伍建设。该书已正式出版。

二、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九项重点工作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公平清偿债务、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对破产审判工作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去年,在沪部分_代表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就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代表们在肯定我们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就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法有效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上海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高院崔亚东院长专门主持召开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律协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更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着力推进以下九项重点工作:(一)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标准,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等审查把握不一的突出问题,制定受理审查操作指引,规范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流程,确保破产申请能得到依法、及时地受理。(二)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加强对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七、八条规定,不接收申请、不出具收件凭证、拖延告知需补充补正材料、额外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和垫付破产费用,以及不及时作出裁定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者由上一级法院迳行作出裁定。高院也将通过12368等途径听取意见,督查不规范行为,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崔亚东院长在专题座谈会讲话中,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抓住制约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深层次问题,以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把破解“受理难”等各种难题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中予以推进。高院正在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探索建立符合破产案件审理需求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制订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理顺管理人与法院的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提高办案质效;细化管理人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管理人工作业绩;强化管理人业务培训。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计划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五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