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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实用19篇)

作者:翰墨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实用19篇)

有了规章制度,工作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减少了决策的随意性和误解的可能性。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编制指南,希望能对大家起到指导作用。

药店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药房的工作,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员工上班时着装要统一、整洁,精神要。

饱满,服务要热情、周到,挂牌上岗。员工必须遵守卫生制度,各班上班前应做好店堂清洁卫生。

2.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药店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罚款10元;上班时间做私活,罚款20元;无故早退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应先书面提出申请,经店长批准后方可,否则做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旷工二次做自动除名。

2.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

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3.当班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

架,随时补充货源,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对已销售完的商品不造计划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4.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

与销货记录核对。

5.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

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6.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

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工作人员承担。

7.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元;员。

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5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8.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产品促销,一经发现予以开除;促销礼品一律交收。

银台统一存放,并如实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违者罚款10元。

9.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

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互推托,否则每人罚款20元;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严重违反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 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 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 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 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 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 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 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 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 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 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 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 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 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 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 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确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下列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固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行政处罚的;

(二)停业整顿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处的;

(四)曾经被取消定点资格的。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填写《东营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和执业证书等;

(五)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清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七)符合定点标准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1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爱理的决定。初审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结合相关情综合确定初选结果,并公示1 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统一下发预选通知。

第九条 取得预选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和考试.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确定.取得定点资格.并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服务协议.开展医 疗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点资格六个月内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证书。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及社会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保业务规程。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药店有关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审查本药店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争知识和政策培训,

(四)核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证件;

(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参保人员的.有关票据;

(六)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

(七)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社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为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包括国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卡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销售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

(三)未明码标价售药的;

(四)取得定点资格后擅自改变申报条件.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的。

(五)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刷卡结算规定范围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培予行政处罚的;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参加年度审核或者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厂家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标。质量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四、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五、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六、《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七、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又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九、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要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四、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十五、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

一、对药监局和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门店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配送中心配送的药品,门店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予拒收,并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店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四、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门店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五、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退回公司总部由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公司与连锁门店共同定期对门店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二、连锁门店应认真学习掌握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规范操作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各项日常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公司与门店每半年全面开展一次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即:。

1、门店硬件建设状况;。

2、以公司制度为标准,检查考核门店执行各项制度的记录资料簿。

四、在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进措施,门店应认真落实,改进落实情况应做好记录。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药店管理制度

进入21世纪,科学管理,创新经营是加强店管理的新要求,也是提高药店管理水平的标准。

经营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学习不实践,在实践中使科学思维得到提炼和升华。创新推动药店经营管理进步取之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如今,药店经营管理处处存在着创新机遇,药店经营管理不能墨守成规,若如此,管理就会走入死胡同。

体制、管理艺术性和社会支持等都是提高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应引起重视,全面把握,不能放松:。

首先,获得gsp认证是实现经营管理升级的保证。

gsp是医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规定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药店从进货、质检、柜台展示、药品摆放、价格管理、财务核算、顾客服务、药品销售等具备进、销、存等一套经营管理程序,这一套经营管理程序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药店管理上水平、上档次。

其次,管理的艺术性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经营管理是讲究艺术性的,不是盲目和照本宣科。21世纪充满竞争和挑战,加强药店管理更注重艺术性,药店不再是靠降价获利,而是靠过硬的管理。管理又是依靠管理者的管理艺术,按照管理的`法则,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营。

再次,争取社会支持是药店发展的必要保障。

药店虽小但与社会联系密切,药监、工商、城管、卫生等多方面都与之有关系。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与合作是药店发展的重要条件,否则难以存在下去。因此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药店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技巧三:质量为上。

衡量一个药店管理水平的高低,药品质量的好与坏是重要标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从进货到销售一条龙管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销售。

技巧四:高新技术。

本世纪是知识、技术的时代。医药零售经营正向规范化、现代化、连锁化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使管理方式和手段日新月异,对推动药店管理进步有重要作用。医药管理软件的开发对加强连锁经营网络化管理、现代化管理发挥着积极作用。现代技术成为连锁经营远程管理、网上购物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药店管理必须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否则将会落后于时代。

药店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环节的管理,保证陈列储存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

职责人:药品养护人员。

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药品的安全有效。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养护人员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记录。

作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药品必须存入不合格药品专区,作出明显标志。

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及时分析养护信息,并上报质量负责人。

药店管理制度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和了解与药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gsp条款和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配送到本店的药品从验收、分类、陈列、养护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三、对门店各岗位和各个环节凡涉及到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应给予切实、有效地督促和指导。

四、质量负责人与其他驻店药师共同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按规定在处方或处方销售记录上作审核签字。

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在公司质管部门指导下,每半年一次检查本店gsp及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对涉及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做到资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各项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七、凡涉及药品质量的投诉,质量负责人应与门店负责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对顾客进行解释,取得顾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

药店管理制度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药店管理制度

一、xxxxx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药师、计算机信息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明确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并在病历上记载配药情况。

六、定点药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必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登记。

七、收费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时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定点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十、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药店管理制度

2、对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要随时报告市药监局(62590107)或卫生间(62525310)。必要时,可直接上报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0571-87214223)。

3、上市五年以来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的不良反应。

4、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5、卫生院医师、药师应当密切注视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导以及本院病人的不良反应动向,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季上报药监局、卫生局。

6、对所有病人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详细记录,并予以分析。

7、本制度由医师、药师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十一、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十一、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十二、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店管理制度

1、药房设立不合格区,对过期、失效、变质、破损等不合格药械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区内。

2、不合格区应有独立容器或区域,并有红色标识。

3、对验收中发现的假药、劣药、无注册证医疗器械的.,应就地封存,并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4、对不合格药械应登记不合格药械台帐,并定期进行销毁报损处理。

5、由于对药械管理不善,致使不合格药械仍旧使用,造成危害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负法律责任。

7、发生事故后应认真分析,采取预防改正措施,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8、本制度由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调配人员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的各项管理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各个部门的各名员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职,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

第一条.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付。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药店管理制度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方针,正确处理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对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本店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按gsp要求规范药店工作,对药店经营管理及药品质量、服务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针对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并记录。

五、负责本药店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管理,每月对本店进行一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负责督促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近效期药品的催销落实工作。

药店管理制度

1、药房调配处方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调配处方时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柜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3、本院药房只调配本院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调配院外处方和没有处方资格人员开具的处方。

4、调配和审核处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

5、处方保存一年备查,应建立档案,按月装订,妥善保存。

6、对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中,如用装置瓶装的拆零药品,应保存原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并在瓶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和有效期等内容。

7、对拆零药品应建立记录,经常检查其外观质量,发现有变色粘连、过期等情况,应立即撤柜按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理。

8、拆零和处方调配所用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药袋上应写明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

药店管理制度

每一个药店,对于药品货物的质量把关一定要十分严格,谨防假药的出现,在质量管理方面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下整理的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店管理制度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