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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说明(通用5篇)

作者:QJ墨客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通用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篇一

***镇***河沿岸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和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支流a、b、c、d、e、f六条支流,全长约4.579n。主要工程内容有清淤、老河道挡墙及护坡拆除、木桩基础、抛石基础、浆砌石挡墙、钢筋混凝土底板、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生态超强联锁块护坡、生态绿化砖自嵌式挡墙、钢筋混凝土压顶、亲水步道、青石栏杆及植皮护坡等。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全长约11.3n,管径为d300~d800,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顶管、拉管、明挖等施工工艺施工。主要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详见附表1.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合同相关节点时间及各单项工程开工时间

我部于3月6?日收到《中标通知书》,2014年4月8日签署合同,2014年4月15日正式下达开工令。合同工期180天,合同预计竣工日期2014年9月25日,拟竣工时间2014年11月15日,合同拟定的现场提供时间为开工前10天即2014年4月5日。合同相关节点时间及各单项工程开工时间与进展情况详见附表2.

(二)、项目进展现状

1、我部为赶工而做出的努力

(2)支流b于4月20日开工后,桩号0+000-0+440段一直因征地与拆迁问题难以解决而无法施工,鉴于征地与拆迁涉及地方的和谐与维稳问题,考虑到业主征地成本之高与拆迁协调之难,为不耽误工期,2014年7月21日--7月30日,为解决支流b桩号0+000-0+440的材料、机械的进场问题,我部不得不动用大量机械和材料,在已经完成清淤的河道,横穿河道抛填块石、填筑粘土,铺筑钢板,修筑施工道路(详见附图2),不惜成本的解决材料、机械进场问题,确保工程的推进。

(3)支流b右岸征地与拆迁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为加快施工进度,我部以增加施工成本为代价,采用挖机转运混凝土的方法浇筑混凝土(详见附图3),并拟于下周视情况用地泵浇筑。

(4)支流d因征地、拆迁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而无法施工,为加快施工进度,我部以增加后期土方开挖及清淤工程量为代价,不惜土方后期施工的冗余开挖与多次转运,横穿河道修筑施工道路,以解决右岸的机械进场问题(详见附图4)。

(5)支流d地处景区,淤泥的外运势必造成景区的污染,从而导致进度的减缓,为加快进度及将文明施工落到实处,我部以增加施工成本为代价,拟采用泥浆泵清淤(详见附图5)。

(6)支流d、e、f,现有工作面与我部调配的资源不匹配,难以均衡、全面、正常施工,已进场机械、工人停窝工严重,我部仍按照业主及监理的指示,派员施工(详见附图6)。

(7)管道施工中,遵照业主意见,不能按规范放坡施工,井壁崩塌严重,为确保安全与进度,不得不改变原已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额外的支护费用,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8)自开工以来,我部虽多次希望业主能提供地下管网相关资料,由于三河古镇历史悠久,该方面资料欠缺,我部没有消极的等、靠、要,而是积极的以大局为重,以增加成本为代价,在地下管网不明的情况下,增加额外的排水、支护及设备维护费用。9月12日的顶管施工中,因无地下管网资料,遇障碍物导致刀盘卡死,造成设备损坏,严重影响到施工安全与施工进度,为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我部调配资金、设备、材料与人员,于9月12日至今,在障碍物处查勘、排除险情,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详见附图7)。

2、项目进展情况

(11)英王路污水管(牵引管试验段)已完成344m;

(13)三河商城支管(牵引管)已于9月6日开工,目前正常进行;

(17)东街污水干管(牵引管)主体工程已完成;

(18)倒虹井1、2及dn500钢管,铸铁闸门安装目前正在进行。

(三)、进度滞后原因分析

1、本项目的主要特点

自开工以来,本项目呈现以下特点:

(1)工程主要项目不仅位于景区之内,且地处三县交界之处,施工环境较为复杂,周边的协调极为困难,尤其是河道工程,不仅涉及到拆迁、征地、补偿等问题,还涉及到本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协调、本项目对景区人流量及景观影响的协调、本项目涉及景区交通的封闭与通行的协调、本项目与5a级景区申报时间上的协调、本项目范围内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行政区域的协调等诸多问题,故支流c、d、e、f的部分或全部区域,至今也未能按合同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实际施工中,常出现施工区域现有工作面与原进度计划不匹配,易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

(2)该项目施工任务重、协调难、区域广、战线长、难度大,施工工期受到恶劣气候、周边环境、重要设计变更、施工交叉干扰、其他邻近项目干扰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3)***古镇历史悠久,水系丰富,地质情况及地下管网复杂,原有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多有不符,不得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变更,常出现暂停施工,以待交付变更图纸后恢复正常施工的情况。尤其是至今也无地下管网资料,对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的进度影响极大。

2、本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分析

2.1、未能按合同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

(1)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施工区域红线内无法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

2014年4月15日正式下达开工令,合同拟定的现场提供时间为开工前10天,即2014年4月5日,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协调极难,支流a、b、c、d、e、f在该日均未能按时提供相应的现场。其中:

支流a因施工场地问题未能解决,延迟开工13天;因当地居民阻碍,停工13天;

三杭路截污管因补偿问题,未能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停工14天;

(2)因周边协调问题,施工区域红线内无法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

本项目涉及的周边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宗教问题、跨行政区域问题、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问题、与相邻项目的协调问题等。如:

支流b因丰乐河不允许排水,停工9天;

三杭路、振宁路、富光路截污管皆因居民阻挠,分别停工5天、89天、31天;

2.2、因勘察或设计变更提供图纸延误及改变了合同工作内容或合同中部分工作的特性

由于***古镇历史悠久,本项目地质情况复杂,地下管网资料欠缺,原勘察或设计与实地情况相差较大。如:

根据污水管道现场复核情况,部分管线、工作井、接收井、检查井或被构筑物占压,或距构筑物非常近,且部分建筑物就在管道上方,现场施工已不能依据原设计图纸正常进行,我部上报反馈后(详见《工作联系单001》),参建各方于2014年4月27日通过会议商议,由施工单位提供实际坐标,设计单位复核后修改设计,但至今既无地下管线布置图,也无书面指示,至今仍无地下管网资料,给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2.3、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2014年5月25日,支流a原坡土质为垃圾回填土,基础地质条件与与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结构稳定性差,致路面产生裂缝,按业主及监理指示进行了加固处理,并于晚上派专人值班看守。

(2)2014年7月14日,根据业主的口头指令,开始三杭路顶管工作井的施工,挖至3.0m深时,发现下面全部为流沙层,与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2014年7月16日回填。

2.4、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2.5、不利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其他因素

(1)支流b仅因设计变更,停工就达50天,因不能如期按计划施工,支流b左岸基础混凝土模板施工于2014年7月11日完成后,7月12日暴雨致局部崩塌,7月15日浇筑混凝土前不得不清除崩塌于模板内的土方,致使工期进一步延期。

(2)因征地拆迁及设计变更致工期延长,支流a、b不能如期按计划施工,2014年7月24日暴雨致支流a生态挡墙的砌筑及回填土、土工格栅等工序被进一步延误,支流b修筑的施工道路被淹及右岸的抛石基础和左岸的浆砌石挡墙等工序被进一步延误。2014年7月24日--2014年7月26日a支流因暴雨后,需场地排水,无法施工;2014年7月24日--2014年7月28日b支流因暴雨后,河内抽水及场地排水,无法施工。因不能如期按计划施工,致使工期进一步延期。

(3)自2014年8月以来,***镇进入雨季,2014年8月11日---2014年9月11日,共计31日历天,其中雨天时间长达17d,有效施工天数仅14天,占计算时段的45.2%,不良的天气,对施工尤其是河道施工进度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转包、分包情况

本项目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情况。

三、整改初步方案

(一)、进度整改的原则

1、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计划河道工程于2014年10月15日完工,管道工程于2014年9月25日完工,全部工程于2014年10月15日完工。

2、进度计划的编制严格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环境等具体施工条件,遵循“突出重点、均衡施工、统筹兼顾、资源共享、合理安排”的原则。

3、协调好左右岸、开挖与回填的施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基础、挡墙、亲水平台的施工,减少施工干扰,使施工协调有序,资源分配均衡。

4、协调好河道工程、污水管道工程与其他邻近项目的关系,减少交叉施工及其他邻近项目的干扰。

(二)、整改初步方案

鉴于本项目所表现出来的上述特点及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为避免耽误工期,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镇人民政府、设计、监理、审计等参建各方的指导、支持下,我部积极主动的根据现场情况调配资源,基于业主在现场占用日能提供相应的现场,有正常的施工面,且现有工作面与我部调配的资源能良好的匹配,无其他人为干扰且无设计变更,无不利物质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对原进度计划做如下调整。

1、河道工程

2、污水管道工程

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监理的指示,污水管道工程计划于2014年9月25日完工。其中:

小南河截污管a、b、c、d、e计划于2014年9月23日完工;

英王路污水管计划于2014年9月25日完工;

万年街污水管计划于2014年9月24日完工;

万年街支管a、b计划于2014年9月22日完工;

西街污水干、支管,三河商城支管、古镇家园支管计划于2014年9月25日完工;

王祠路支管、倒虹井计划于2014年9月21日完工;

振宁路支管计划于2014年9月25日完工;

富光路支管计划于2014年9月23日完工;

(三)、主要工程项目施工强度分析

本工程剩余的主要施工项目为清淤、填方、挖方、木桩基础、浆砌石挡墙、钢筋混凝土底板、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生态超强联锁块护坡、生态绿化砖自嵌式挡墙、钢筋混凝土压顶、亲水步道青石面板铺装、青石栏杆安装、植物保护毯护坡及管道主体工程等。其中a、b支流施工正常,而c、d、e、f四条支流因施工面问题,基本未开工,故主要对此四条支流的主要工程项目做机械施工强度分析。

1、c支流土方开挖工程量为5290m3,有效工期2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2645m3.

2、c支流清淤工程量为2113.25m3,有效工期为2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1056m3.

3、d支流土方开挖工程量因涉及拆迁,可能有变,在此不做分析。

4、d支流清淤工程量为29309.49m3,有效工期为4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7327.37m3.

5、d支流砼预制块护坡工程量1891.56m3,有效工期为10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189.16m3.

6、e支流土方开挖工程量因涉及拆迁,可能有变,在此不做分析。

7、e支流清淤工程量为64088.46m3,有效工期为12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5340.71m3.

8、e支流混凝土(基础、压顶、底板)1895.89m3,有效工期为21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90.28m3.

9、e支流砼预制块护坡工程量7881.27m3,有效工期为13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606.25m3.

10、e支流浆砌石基础工程量2150.55m3,有效工期为13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165.43m3.

11、f支流土方开挖工程量因涉及拆迁,可能有变,在此不做分析。

12、f支流清淤工程量为7266.68m3,有效工期为9天,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807.41m3.

13、污水管道主体工程以拉管为主,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130m.

考虑到气象及其它不可预计因素,施工有效工期按每个施工项目计划工期日历天数的80%考虑,以确保工期按时完成。

(四)、主要资源计划

1、施工设备计划

(1)土方施工设备:现有土方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2645m3,拟设入pc200挖掘机2台,推土机4台,单台挖掘机台班工作效率约1200m3,即每小时约150m3,按每日加班2小时,单台挖掘机台班工作效率约1500m3,2台挖掘机即可满足日施工强度2645m3/日的需要。4台推土机配合反铲挖掘机开挖削坡土方,同时用于场地平整。

(2)砼预制块护坡最大施工强度606.25m3/日,运距1000m,据此测算,投入10台两轴20t重载车可满足施工需要。

(3)清淤工程最大每天施工强度为7327.37m3,改装的水上挖机约120m3/h,按每天工作10小时,投入6台挖机可满足施工需要。如工作面允许,投入5台pc200挖机可满足施工需要。如泥浆池问题能够解决,拟采用泥浆泵清淤。

(4)混凝土浇筑视工作面情况选择设备,道路及场地不允许的情况下,拟采用地泵浇筑。

(5)浆砌石平均每天施工强度为165.43m3,小于砼预制块护坡最大施工强度606.25m3/日,无需另行配备运载车辆。

设备计划详见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表。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表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额定功率或容量、吨位

小计

反铲挖掘机

pc200

8

推土机

t-120

4

自卸汽车

20t

10

2、资金计划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强度分析,制定分月用款计划见下表。考虑到业主资金有时不能及时到位。我部将组织450万元自有资金用于周转,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分月用款计划表

分月用款计划

金额(万元)

2014年8月

150

2014年9月

250

2014年10月

100

合计

450

四、附表

本报告附表详见附页

五、附图

本报告附图详见附页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篇二

***镇***河沿岸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和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支流a、b、c、d、e、f六条支流,全长约4.579n。主要工程内容有清淤、老河道挡墙及护坡拆除、木桩基础、抛石基础、浆砌石挡墙、钢筋混凝土底板、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生态超强联锁块护坡、生态绿化砖自嵌式挡墙、钢筋混凝土压顶、亲水步道、青石栏杆及植皮护坡等。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全长约11.3n,管径为d300~d800,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顶管、拉管、明挖等施工工艺施工。主要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详见附表1.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合同相关节点时间及各单项工程开工时间

我部于203月6?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年4月8日签署合同,2014年4月15日正式下达开工令。合同工期180天,合同预计竣工日期2014年9月25日,拟竣工时间2014年11月15日,合同拟定的现场提供时间为开工前10天即2014年4月5日。合同相关节点时间及各单项工程开工时间与进展情况详见附表2.

(二)、项目进展现状

1、我部为赶工而做出的努力

(2)支流b于4月20日开工后,桩号0+000-0+440段一直因征地与拆迁问题难以解决而无法施工,鉴于征地与拆迁涉及地方的和谐与维稳问题,考虑到业主征地成本之高与拆迁协调之难,为不耽误工期,2014年7月21日--7月30日,为解决支流b桩号0+000-0+440的材料、机械的进场问题,我部不得不动用大量机械和材料,在已经完成清淤的河道,横穿河道抛填块石、填筑粘土,铺筑钢板,修筑施工道路(详见附图2),不惜成本的解决材料、机械进场问题,确保工程的推进。

(3)支流b右岸征地与拆迁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为加快施工进度,我部以增加施工成本为代价,采用挖机转运混凝土的方法浇筑混凝土(详见附图3),并拟于下周视情况用地泵浇筑。

(4)支流d因征地、拆迁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而无法施工,为加快施工进度,我部以增加后期土方开挖及清淤工程量为代价,不惜土方后期施工的冗余开挖与多次转运,横穿河道修筑施工道路,以解决右岸的机械进场问题(详见附图4)。

(5)支流d地处景区,淤泥的外运势必造成景区的污染,从而导致进度的减缓,为加快进度及将文明施工落到实处,我部以增加施工成本为代价,拟采用泥浆泵清淤(详见附图5)。

(6)支流d、e、f,现有工作面与我部调配的资源不匹配,难以均衡、全面、正常施工,已进场机械、工人停窝工严重,我部仍按照业主及监理的指示,派员施工(详见附图6)。

(7)管道施工中,遵照业主意见,不能按规范放坡施工,井壁崩塌严重,为确保安全与进度,不得不改变原已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额外的'支护费用,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8)自开工以来,我部虽多次希望业主能提供地下管网相关资料,由于三河古镇历史悠久,该方面资料欠缺,我部没有消极的等、靠、要,而是积极的以大局为重,以增加成本为代价,在地下管网不明的情况下,增加额外的排水、支护及设备维护费用。9月12日的顶管施工中,因无地下管网资料,遇障碍物导致刀盘卡死,造成设备损坏,严重影响到施工安全与施工进度,为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我部调配资金、设备、材料与人员,于9月12日至今,在障碍物处查勘、排除险情,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详见附图7)。

2、项目进展情况

(11)英王路污水管(牵引管试验段)已完成344m;

(13)三河商城支管(牵引管)已于9月6日开工,目前正常进行;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篇三

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含义是什么呢?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有哪些特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工程履约保证金含义、特点:

1、履约保证金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履约保证金特点。

第一,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第三,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

第四,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

由上文可知,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特点有:一是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二是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三是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四是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希望以上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保证与担保的关系

保证与担保的关系分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情况,关于保证与担保关系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约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

1、直接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知识延伸: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带给大家的有关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篇四

9月14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合同相关节点时间及各单项工程开工时间

(二)、项目进展现状

1、我部为赶工而做出的努力

2、项目进展情况

(三)、进度滞后原因分析

1、本项目的主要特点

2、本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分析

(四)、转包、分包情况

三、整改初步方案

(一)、进度整改的原则

(二)、整改初步方案

(三)、主要工程项目施工强度分析

(四)、主要资源计划

1、施工设备计划

2、资金计划

四、附表

五、附图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篇五

甲方:中铁x局集团福厦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工区

乙方:

甲乙双方就山外水库特大桥已达成劳务分包意向并谈妥了具体事项,双方约定待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后签订如下协议:

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2、乙方在2006年7月25日16:00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出具收款凭据证明保证金已收到。

3、其他事宜执行合同中具体规定。

3、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或乙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协议签订地所属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约

保证金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