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计划>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范文(24篇)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范文(24篇)

作者:笔尘

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作者的写作风格和特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压力容器的现场监管,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河采油一厂。

第三条参考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373号令]。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

第四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压力容器注册证书的管理。

3、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设备物资科职责。

2、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技术方案。

4、负责压力容器报废工作的执行。

第七条生产运行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施工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

3、负责年度和全面检验的配合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科职责。

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第九条分队、站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压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检验、年度计划的申报。

2、负责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抢检、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压力容器注册工作的督促。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建设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生产运行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注册使用证,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基础资料;具体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向自治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使用证办理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备案,并建立档案,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证应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后三个月之内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归档,同时分队、站和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定期对压力容器注册情况进行对接,及时督促生产运行科完成压力容器的注册工作。

1、各分队、站于11月中旬将下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检验计划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计划和一年压力容器检验完成情况,并对实施计划分解到月度。

2、质量安全环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通报生产运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落实压力容器检验费用。生产运行科负责压力容器全面开罐检验的配合施工和过程监管,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注册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经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施工单位按检验机构提出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

4、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压力容器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10、使用登记资料。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1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术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3.一般管理要求。

3.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3.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2.3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3.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安监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3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3.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3.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3.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3.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管理职责。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生产技术部职责。

生产技术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4.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4.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2.4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4.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4.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4.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4.3使用单位职责。

4.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4.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4.3.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4.3.4.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4.3.4.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3.4.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4.4操作人员职责。

4.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生产技术部报告:。

4.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4.1.4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4.1.6过量充装。

4.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4.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5.主要控制环节。

5.1购置。

5.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技术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5.1.1.1产品合格证。

5.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5.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5.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5.1.3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5.2登记、申报、建档。

5.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5.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5.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5.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技术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生产技术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5.3修理与改造。

5.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5.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5.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5.4定期检验。

5.4.1生产技术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5.4.2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5.4.3生产技术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5.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生产技术部统一保存。

6.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6.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6.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6.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6.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6.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6.4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1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实施细则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附则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设备管理制度

1、根据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定检率100%。

2、检验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在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

4、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更动。

5、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6、按设备的分类以挂牌保管人员为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维修。

7、各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对管理维护不当而影响安全生产,经查出,由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造成危害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条制造与安装:

(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第四条使用与维护。

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五条检修与修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第六条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3、3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1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采购。

5、1、1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安装与验收。

5、2、1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2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3、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5、3、5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02100—038的规定。

5、3、6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02100—024的规定。

5、3、7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检验。

5、4、1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大修。

5、5、1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6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事故处理。

5、7、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报废。

5、8、1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5、8、2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6、2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系统、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5、对压力容器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生产。

6、发现压力容器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3.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3.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2.3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3.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安监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3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3.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3.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3.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3.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4.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4.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2.4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4.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4.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4.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4.3使用单位职责。

4.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4.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4.3.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4.3.4.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4.3.4.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3.4.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4.4操作人员职责。

4.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生产技术部报告:。

4.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4.1.6过量充装。

4.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4.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4.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5.1购置。

5.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技术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5.1.1.1产品合格证。

5.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5.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5.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5.1.3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5.2登记、申报、建档。

5.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5.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5.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技术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生产技术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5.3修理与改造。

5.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5.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5.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5.4定期检验。

5.4.1生产技术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5.4.2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5.4.3生产技术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5.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生产技术部统一保存。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6.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6.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6.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6.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6.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6.4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台帐、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台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为了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档案齐全完好,特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应针对每一台压力容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压力容器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由压力容器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压力容器报废或拆除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适用范围。

2职责。

2.2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工作程序。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交接班制度;。

c.岗位责任制;。

d.巡回检查制度;。

e.事故报告制度;。

f.维护保养制度;。

g.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3.4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相关文件。

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xx)。

4.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记录表式。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检查分厂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2、分厂职责

(1)分厂厂长对本分厂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 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各分厂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万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万案。

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万可独立操作。操作人虽戍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申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从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

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锄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四、巡线检查制度

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掘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

验资格的单位。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午;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

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各分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电处,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

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i次。

六、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调度处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参加总厂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t训学习。

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七、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吉;

4使用资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昔;

(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八、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制度

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吉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吉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h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k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