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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精选9篇)

作者:雅蕊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精选9篇)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一

一、药具发放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批号跟踪,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

二、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核对品种、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药具出库按照 “先批号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办理出库。

三、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四、定期清仓查库,做到账、卡、物相符,凡是破损、潮湿、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报废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条 实行计划免费发放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以女方为主,依据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自上而下逐级调拨发放,市级药具站每季度向县级药具站发放1次;县级药具站每月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1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向村(居)委会发放1次;村(居)委会每月定人、定时、定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发放服务。

第六条 定期进行随访服务。村(居)委会应对药具使用对象每月随访1次,及时登记随访记录,乡镇药管员每季度对部分使用者进行抽查。第七条 提高药具随访服务质量:了解药具使用对象的需求,掌握药具使用对象上次使用药具避孕后的效果、适应性,核对剩余药具数量及质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宣传国家及本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免费发放药具政策;向药具使用对象讲解避孕药具的品名、性能、保管方法、使用方法、可能会出现的副反应及基本处理方法,依据个人的差异指导药具使用对象选择最适合的避孕药具。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二

一、药具发放管理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品种齐全,批号跟踪,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的原则。

二、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两查七对”制度。“两查”即查核收货单位、查开票日期;“七对”即核对品种、价格、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计划生育药具出库按照“先批号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三、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四、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凡是破损、潮解、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发放,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全年药具报损率在5‰以下。过期失效药具须按规定及时清理报废。

五、实行计划生育免费发放为主渠道,以满足育龄夫妻的用药需求。

良反应个例。

七、建立使用药具对象的使用情况表,对使用者开始3个月每月随访1次,以后按季度随访并做好记录,药具随访率要求达到96%以上。

八、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各种避孕药具知识,抓好业务培训,实行药管人员持证上岗。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三

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发放与管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实现“两个转变”等方针的重要方面,更是开展知情选择和优质服务、减少意外怀孕、降低人工流产率、保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我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在市人口与计生药具站的指导和帮助下,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不断的调整思路,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大局,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不断探索药具供应的新路,完善药具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抓改革,搞好组织发动

====年全省在我市召开了改革药具渠道现场会,====年市计生药具站又召开多次药具改革专题会议。在我区被确定为药具改革试点单位后,区计生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多次开会研究计划生育药具改革的新思路,有侧重地先选择了=个单位进行药具改革试点,投入专项资金预以保障,又安排了一名年富力强的干部专门负责药具,要求每个社区设一名药管员,负责药具发放和药具改革,并制定了药具改革方案,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我们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社区的实际情况,经过一系列改革,在=个单位先行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年,在全区全部推行了药具管理改革,基本改变了管理部门责、权、利不明,管理脱节的状况,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各级领导重视药具管理,明确领导管理责任,把药具摆上议事日程。=、建立起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包括:药具管理人员配备、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室)配备、免费发放点的建设、药具站仓储硬件和制度建设、药具财务管理等。=、建立健全了药具免费发放网络,保证发放主渠道通畅。我们坚持每年把药具管理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和基层签订责任状作为考核目标,确保药具应用和使用的有效率稳定在==以上,重点人群随访率达到==以上,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村(委)达到===。

二、抓调研,推进上新台阶

我们利用半年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遍了所有的乡镇和办事处。为了更好地拓展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有针对性地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问题,我们从====年开始,先后对全区育龄妇女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在问卷中设立了育龄妇女自然状况、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对所采取措施的满意程度、生殖健康状况、希望得到哪些方面的知识、需要得到哪些方面的服务、有什么建议与要求等=个栏目。通过汇总了解到,全区已婚育龄妇女===,===人,其中:有的==,===人,下岗女工==,===人,无业人员=,===人,纯居民=,===人,流动人口=,===人。采取避孕措施结扎=,===人,上环===,===人,使用避孕药具=,===人。我们又先后在药具改革试点单位××街道办事处的=个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个社区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详尽调查,了解到:希望得到避孕节育知识的占××,想了解性知识的占,想得到生殖健康服务的占,希望提供满意的避孕方法的占,各类药具使用人数都比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改革前有所增加。调查中还发现在避孕药具发放渠道上存在漏洞,如下岗职工,流动人口,三资企业职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在原来单位领取免费药具很困难,她们非常希望改变现有药具供应渠道模式。于是,我区把原驻街单位的育龄妇女纳入了社区管理。将“单位人”变为“社区人”,充分发挥社区服务职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三、抓重点,努力拓展免费渠道

首先,我区以调整充实免费药具发放渠道的三级网络建设为重点。区药具站重点进行库房建设和制度管理及人员培训。购置一批新的展示柜,加大库房存储功能,提高药具周转速度;为基层统一印发各项药具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各种记录;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办事处的重点放在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上,我们对各家逐一进行指导,从各种票据、帐本、统计报表入手,实行微机化管理,实现了信息畅通、快速、准确。在社区成立了药具管理分站,市药具站又积极为我区的社区药具管理投入了=:=的匹配资金,充实了==台可视性的药具展示柜,供药具管理单独使用,全区药具柜拥有率达到===,真正实现了药具管理社区化。各社区保证提供不少于==种以上避孕药具,保证库存量,保证质量,保证有效期。

其次,为了使育龄群众能够及时、方便地领取避孕药具,我区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从“圈内”定制度。对各街、乡(镇)的药具发放计划执行、仓储条件、药具品种结构通过目标管理考核来予以保证。二是从“圈外”找断层。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及流动人员使用避孕药具的情况调查,掌握群众的需求及避孕药具发放渠道的断层。充分利用宣传单、广播等途径进行宣传。三是从“空间”上补缺口。随着新建小区

的不断建立,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区计生局购置了==台药具免费领取箱,上面帖着避孕节育温馨的话语,放在驻区的各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卫生间,供人们随意领取,极大方便了育龄群众。我们在省报业大厦和省报社安装后,许多记者对我们反映:以前,记者们经常要到外面采访,不定时,时常无法领取药具,自从有领取箱,方便多了,真要好好感谢你们。还执意要采记我们的,为我们宣传药具改革。我们还在市药具站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区免费安装了===台自动售套机,实行==小时服务,我们在主要街路安放自动售套机后,群众反响强烈,商城的业户对我们说:“我们忙生意,下班又晚,不是忘了领药具,就是不好意思去取。这回可好了,再也不用为领不到药具发愁了。”

四、抓载体,满足避孕需求

我们以社区为载体,把社区作为育龄群众服务的窗口,突出抓好了四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强化阵地建设。过去,我们成立社区后,因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原因,社区一直以原有的居委会形式存在。今年,各办事处大动手术,把社区的办公用房都进行了重新翻扩建,花费资金上万元,社区办公房面积均达到==平方米以上,而且社区设有单独的计生办。二是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改革畅通。为使这项有章可循,更有规范性,我们制定并完善了避孕药具各项制度。如定期走访制度、定期发放制度、定期反馈制度、药具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们按章行事,对育龄妇女的需求及发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了及时、全面的了解。同时按照调查情况,及时准确制定药具需求计划。三是狠抓药具管理员队伍建设,为了将重心下移,我们在全区=个乡镇、==个街道办事处,==个社区、==个行政村共培训了===名药管员,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实行药具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保证了药具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对药管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药管人员变动情况和领药人群,消除空白点。四是多种渠道,满足避孕需求。对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全区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设立了==个外来流动人员药具发放点,为社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领取避孕药具提供了方便。今年的=月份我们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开展了中老年人生殖健康知识讲座,为中老年人选择适合她们年龄阶段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我们还结合“男性生殖健康”活动,组织男性进行生殖健康体检,为男性提供避孕药具,深受男性育龄群众的欢迎。

五、抓服务,不断拓宽新领域

首先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避孕药具宣传活动。区药具管理站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向全区发放了由市药具站统一印制的“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和“药具免费发放卡”,做到了每名育龄群众都能看到这封信,都能领到这张卡,深受百姓的赞扬,说我们实,细,是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我区还自行组织编印了=万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知识介绍”下发育龄群众手中,使群众充分掌握常用药具知识,了解在哪里可获得避孕药具;开通了区计划生育药具咨询热线,及时解答广大群众在生活中碰到的各种避孕节育问题,热线开通的第一天,我们就收到了==多个咨询电话,群众反映很强烈。我们又利用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在中央大街文化广场,组织了计划生育专场演出。

其次是努力普及避孕节育药具知识,搞好服务。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紧急避孕培训班”,全区各计生指导站==名人员接受了开展紧急避孕的正规培训。在抓好主渠道发放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新路。国家在大学期间允许结婚的政策出台后,我们在商业大学开展了“正确对待婚姻观,科学把握生育关”的大讨论,许多大学生都认为时代在进步,观念在更新,在大学校园里打开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势在必行,为我们今后的铺好了路。我们还在职业高中进行了“青春期生殖健康大讨论”,高中生以“自尊自爱、珍视生命”为主题,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活动。我们还结合“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把提高避孕套的易得性作为实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为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推广,提供了舆论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保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

六、抓发展,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水平

未来==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我们要认真贯彻====年全国计划生育会议所确立的“一二三四”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制度,使药具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化避孕药具优质服务。“三个代表”思想体现在药具方面,主要看药具供应的可保障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药具的需求除“避孕”和“方便”外,更希望达到“易接受”、“副反应小”的综合目的,我们要把提供可靠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和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三为主”的重要措施,积极参与和开展使用避孕药具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收集和分析,为育龄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节育方法和技术,把党对群众的关心送到育龄群众的家里,心坎里,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感受优质服务。

=、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关键是领导。我们要把药具管理纳入重要日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加大对药具的考核力度。经常深入基层定期研究、解决药具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药具管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积极争取区财政的支持,确保药具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以适应全区药具改革发展新形势,保证药具免费发放顺利开展,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药具免费发放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有的免费药具发放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出现大量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未婚先孕等现象增多;人们对生殖健康产品的需求水平提高;使药具发放的半径加大。这些问题使原有的免费发放体制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在药具发放管理体制,方法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进行制度和方法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进药具供应方式,制订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需求的药具发放改革方案。确保育龄群众能够及时、方便、就近得到免费药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当前人口计生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进一步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药具免费发放,切实降低外来人员的计划外怀孕。

=、坚持宣传教育先行。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和宣传方法,在努力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人口知识的同时,普及药具管理和药具知识,使群众充分掌握各种药具,了解药具管理政策,熟悉在哪里可获得药具,掌握常用药具使用知识,切实做到育龄群众能及时获得所需的避孕药具。

=、重视药管干部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高素质、专业化的药具干部队伍,是完成新时期药具管理的重要保证。要稳定药具管理机构,挑选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肯吃苦的优秀人员充实到药具管理队伍。同时要加强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药具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新时期,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我们要在“三为主”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而努力奋斗。的不断建立,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区计生局购置了==台药具免费领取箱,上面帖着避孕节育温馨的话语,放在驻区的各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卫生间,供人们随意领取,极大方便了育龄群众。我们在省报业大厦和省报社安装后,许多记者对我们反映:以前,记者们经常要到外面采访,不定时,时常无法领取药具,自从有领取箱,方便多了,真要好好感谢你们。还执意要采记我们的,为我们宣传药具改革。我们还在市药具站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区免费安装了===台自动售套机,实行==小时服务,我们在主要街路安放自动售套机后,群众反响强烈,商城的业户对我们说:“我们忙生意,下班又晚,不是忘了领药具,就是不好意思去取。这回可好了,再也不用为领不到药具发愁了。”

四、抓载体,满足避孕需求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四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也逐渐增强,渴求社会建立平安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思想也日益激烈,消防部队在和平年代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显重要。但是,当前的消防工作还满足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灭火救援工作己逐渐呈现多元化和专业化。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收集:

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五

一、药具发放管理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和经济效益的方针。

二、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两查七对”制度。“两查”即查核收货单位、开票日期;“七对”即核对品种、价格、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如有质量异常的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出库按照“先批号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三、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四、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过期失效药具须按规定及时清理报废和堆放。

五、实行计划生育免费发放为主渠道,以满足育龄夫妻的用药需求。

六、建立使用药具对象的使用情况表,定期随访,药具随访率要求达到95%以上。每年汇总使用药具的不良反应个例。

七、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抽检合格率达到99%。

2012年1月14日

五连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六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经验(2)

四、抓载体,满足避孕需求

我们以社区为载体,把社区作为育龄群众服务的窗口,突出抓好了四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强化阵地建设。过去,我们成立社区后,因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原因,社区一直以原有的居委会形式存在。今年,各办事处大动手术,把社区的办公用房都进行了重新翻扩建,花费资金上万元,社区办公房面积均达到80平方米以上,而且社区设有单独的计生办。二是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改革畅通。为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更有规范性,我们制定并完善了避孕药具各项制度。如定期走访制度、定期发放制度、定期反馈制度、药具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们按章行事,对育龄妇女的需求及发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了及时、全面的了解。同时按照调查情况,及时准确制定药具需求计划。三是狠抓药具管理员队伍建设,为了将重心下移,我们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实行药具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保证了药具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对药管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药管人员变动情况和领药人群,消除空白点。四是多种渠道,满足避孕需求。对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全区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设立了外来流动人员药具发放点,为社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领取避孕药具提供了方便。今年的=月份我们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开展了中老年人生殖健康知识讲座,为中老年人选择适合她们年龄阶段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我们还结合“男性生殖健康”活动,组织男性进行生殖健康体检,为男性提供避孕药具,深受男性育龄群众的欢迎。

五、抓服务,不断拓宽新领域

首先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避孕药具宣传活动。区药具管理站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向全区发放了由市药具站统一印制的“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和“药具免费发放卡”,做到了每名育龄群众都能看到这封信,都能领到这张卡,深受百姓的赞扬,说我们工作实,工作细,是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我区还自行组织编印了5万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知识介绍”下发育龄群众手中,使群众充分掌握常用药具知识,了解在哪里可获得避孕药具;开通了区计划生育药具咨询热线,及时解答广大群众在生活中碰到的各种避孕节育问题,热线开通的第一天,我们就收到了==多个咨询电话,群众反映很强烈。我们又利用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在中央大街文化广场,组织了计划生育专场演出。其次是努力普及避孕节育药具知识,搞好服务。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紧急避孕培训班”,全区各计生指导站工作人员接受了开展紧急避孕的正规培训。在抓好主渠道发放工作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新路。国家在大学期间允许结婚的政策出台后,我们在商业大学开展了“正确对待婚姻观,科学把握生育关”的大讨论,许多大学生都认为时代在进步,观念在更新,在大学校园里打开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势在必行,为我们今后的工作铺好了路。我们还在职业高中进行了“青春期生殖健康大讨论”,高中生以“自尊自爱、珍视生命”为主题,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活动。我们还结合“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把提高避孕套的易得性作为实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为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推广,提供了舆论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保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

六、抓发展,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水平

未来几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我们要认真贯彻今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所确立的“一二三四”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使药具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七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八

2018年上半年,滁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指导和市人口计生委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检查评估县乡两级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免费避孕药具发放主渠道,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优质服务,致力于建立“多渠道、全方位、开放式、全覆盖”的药具发放网络,为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有力的药具物质保障。

一、2018年上半年主要工作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年度工作目标,我站积极认真抓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省上半年药具调拨和发放计划。以免费避孕药具发放为主渠道,合理编制药具计划,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减少浪费、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圆满完成了2018年药具订购计划和省追加我市免调计划的调拨和发放任务,保证了我人口计生工作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推动和规范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在去年重点检查评估县乡药具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全市把县乡两级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评估。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

(三)落实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四级”联网工作。按照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于3月份对各地药具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管理人员对平台使用的能力,更加准确上报药具管理的各种信息。最大程度上发挥平台在药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四月份,我市在天长市举办了各县、市、区服务站财务人员学习班。统一规范了药具财务管理。将免费药具纳入本级财务总账核算,纠正了过去各计各帐,操作不规范,另计一本帐的局面。从而更加规范了财务账目,便于操作和检查。

(五)完成了“三基”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为配合国家和省“三基”竞赛活动,我市人口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委员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具体部署。分管领导将活动纳入阶段性主要工作,临阵指挥,负总责。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药具系统形成了浓厚的竞赛氛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制定了详实而有效的《实施方案》,按指定的计划和步骤扎实推进。我市于7月15日开展了竞赛活动。从竞赛的结果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南谯区将代表我市参加省级竞赛。

(六)认真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整治行动。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召开的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及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市计划生育综治部门积极参加,通过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整治,国家药具免费发放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免费药具发放主渠道更加畅通,发放网点更加健全,免费药具发放覆盖面更加扩大。

(七)加大对日常工作的督查。根据安排,每月要深入基层,对药具的发放、保管、随访等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纳入年终成绩考评。

二、下半年的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计划工作。做好2018年药具调拨计划年报汇总,合理编制2011年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努力确保完成药具调拨、发放任务。

(二)坚持免费药具发放主渠道,继续贯彻落实《办法》、《细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全方位、开放式、全覆盖”的药具发放网络,把重点放在县乡,继续在全市开展检查县乡两级执行《细则》专项检查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具管理工作。

(三)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优质服务。一是进行宫内节育器到期摸底工作;二是首次口服避孕药物筛选工作;三是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

(四)对免费发放点统一规范。统一展示药具品种;统一展示柜的样式;统一各种标识牌。

(五)迎接省年终考评。统一思想认识,对全年药具工作进行真实评估,找准问题,找出差距。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查自纠。

三、存在的问题

1、全市药具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市各地药具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个别地方药具管理工作滞后,工作机制、体制不健全,导致发放渠道不畅通。

2、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宣传工作认识不够,育龄群众对药具发放政策和知识缺乏了解。

3、计划编制不合理。各地对上报数据缺乏细致、认真、客观分析,存在诸多不合理,如库存量、需求数等。

四、下半年采取的措施

1、加大对药具工作的督查力度,力求各地均衡发展。

2、着力在药具工作机制和体制上下功夫,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工作体系。

3、努力提高群众对药具发放政策的知晓率,政策宣传到位。

4、务实分析各地上报调、拨、存数据,将分析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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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地是单位么篇九

为认真落实市、区药具管理工作例会精神,提升日常管理工作水平,××乡镇对辖区内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进行了一次彻底自查,现将药具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药具工作情况:

目前,××乡镇现管理的育龄妇女总人数为×人(其中流动人口×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有×人;截至目前使用药具的.人数有×人,占综合节育措施比例为×%,其中长期使用药具人数为×人;避孕药具应用率达100%;避孕药具有效率达100%;随访率达100%;知情满意率达100%。

根据我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避孕药具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机制。对常住人口避孕药具的发放采取了定人定量逐月发放,并做好及时随访;对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发放采取跟踪发放,实现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考核、同服务。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药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药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于每周二召开工作例会,有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上,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安排下一步工作,并培训专业业务知识,培训内容涉及园区药具保管帐、明细帐、分户帐及各种规范表格的记录,各村村级药具购调存登记本、药具随访本、发放卡及药具使用人员明细表的登记等。

20xx年以来,计生办从区计生局药具科调入避孕套×只,加上上年库存×只,发往各村×只,现库存×只。平时认真对药具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实相符。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评估,计生办药具工作管理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个别村村级药具材料未按年度归档;个别村药管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村随访工作反馈不及时,在常期的随访工作中搜集的情况,有时不能及时反馈到计生办。

三、整改措施

1、健全药具发放渠道,按各村居用药计划及时将药具发放到位。

2、加大药具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药具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3、继续完善各种纪录本、账本的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帐数准确。

4、理顺随访服务反馈渠道,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具计划。

总之,经过此次自查,计生办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今后在药具管理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观念,加强宣传,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药具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推动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深入发展。

××计生办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