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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详解(专业19篇)

作者:念青松

建筑是与时间和空间相交融的艺术,它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展示着社会发展的脉络。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设计范例,希望能给您带来灵感和启发。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就业前景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是为了培养能够掌握流体力学、工程力学、岩土力学和市政工程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研究开发、工程监理本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而开设的专业。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四个方面,主要开设于土建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

主干学科。

基础课程。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开设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制图、建筑力学、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地基与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建筑施工组织、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等课程。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培养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施工、质量检测、业内资料整理、监理、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及编制工程概预算本事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使学生具有必须的岗位职业本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

这类学生以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主,可担任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质量检测员、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员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材料检测、钢筋抽筋、内业资料整理、工程监理、测量放线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及编制工程概预算等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方面具体的设计工作,建筑工程施工指导及质量检测工作。

中国建筑业也算是历经了很长一段时间,虽然时间久,但总体来说也是呈现着一种上升的趋势,行业内中小企业有很多,业内其余人的水平整体上处于中高水平,只要你实力够强,就算是国家级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是进得去的,关键还是得靠自我。建筑行业待遇优厚,发展前景一片光明。但就目前情景来看,梦想和现实还是有必须的区别,并且不一样的地区,不一样行业的发展也是不均衡的,也许未来我国会成为一个建筑强国。

据有关方面查询拜访建筑专业人才已经位列我国十二类紧缺人才之一。

目前,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毕业的学生在市场上已经成为抢手人才,同时,我国建筑业正和国际建筑融为一体,认识国际建筑业运作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这一专业做到三证互认,就业前景还是很乐观的。现代建筑业前景看好。据中国建筑业与国家统计局计数,中国已有30多个省与城市做出了建筑业成长规划并出台了必要的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正在编著中国建筑业成长大纲,并提出了建筑业成长的产业政策初步意见。

市场有需求,政府有支持,建筑企业开始进入快车道,总体来说,建筑类专业型人才前景还是一片光明的。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旨在培养掌握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和市政工程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管理、工程监理本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学生毕业后可到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设计、科研及教育部门等地方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建筑、房地产、其他行业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房地产。

2、金融投资证券。

3、家居室内设计装潢[整理]。

4、其他行业。

5、广告。

6、物业管理商业中心。

7、建筑建材工程。

8、新能源。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建筑设计师、项目经理、土建工程师等工作,大致如下:。

1、工程部经理。

2、土建工程师。

3、资料员。

4、项目经理。

5、建筑设计师。

6、总工程师。

7、工程经理。

8、技术负责人。

工作城市:。

毕业后,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就业机会比较多,大致如下:。

1、上海。

2、北京。

3、广州。

4、深圳。

5、杭州。

6、武汉。

7、重庆。

8、成都。

中国的建筑业是一个古行业可是目前发展人处于上升趋势。行业内中小企业太多,业内企业的水平整体上处于中高水平,当然,如果你实力够强,像中建、南通四建这样的国家级大型建筑公司也不是进不去,关键还看你自我了。建筑行业待遇优厚,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可是就目前来看,现实和梦想预期是有区别的,不一样的地区和不一样的行业发展也是不均衡的,也许未来我国会成为一个建筑强国。据有关方面查询拜访建筑专业人材已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材之一。

目前毕业的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已经成为市场抢手人材,同时,我国建筑业正在和国际建筑融为一体,认识国际建筑业运作的人材更显不足,这一专业作到三证互认,是以就业前景还是乐不雅的。现代建筑业的前景看好。据中国建筑业与国家统计局计数,中国已有30多个省与城市作出了建筑业成长规划并出台了必要的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正在编著中国建筑业成长大纲,并提出了建筑业成长的产业政策初步意见。

由于有政策的搀扶,建筑企业与企业建筑开始进入快车道。到2015年,中国将构成公有制建筑企业、平易近营建筑企业与外资(含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2003年已浮现这类趋势,并在明显加速。此刻已经构成10个左右公认的中国建筑领军企业,并走向国际。80%企业建筑已开始部门外包,外包的比例与外包的领域将逐步扩展,涌现出包孕中建、南通四建在内的优秀建筑企业。首届中国建筑企业家论坛暨2003中国建筑(企业)年度集会的报告也显示,2003年1至9月,社会建筑总值95206万亿元,同比增长24%。建筑总值的高速增长,表白中国经济增长对建筑的需求愈来愈大,经济成长对建筑的依靠程度也愈来愈高。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掌握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和市政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本事,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道、道路、桥梁、矿井等的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培养要求。

主干学科。

力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

主要课程。

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土力学、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地下结构、道路勘测设计与路基路面结构、施工技术与管理。

教学实践。

包括认识实习、测量实习、工程地质实习、专业实习或生产实习、结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一般安排40周左右。

知识技能。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了解当代科学技术的主要方面和应用前景;。

4.了解土木工程主要法规;。

5.具有进行工程设计、试验、施工、管理和研究的初步本事。

就业方向。

可参与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单位、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审计、建筑工程监理、房地产管理、房产营销、各企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发展前景。

木土工程专业大体可分为道路与桥梁工程与建筑工程两个不一样的方向,在职业生涯中,这两个方向的职位既有大体上的统一性,又有细节上的具体区别。总体来说,土木工程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有以下几种:。

1.工程技术方向。

代表职位:施工员、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技术经理、项目经理等。

代表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路桥施工企业等。

就业前景:就像我们看到身边的高楼大厦正在不断地拔地而起、一条条宽阔平坦的大道向四面八方不断延伸一样,土木建筑行业对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2004年进入各个人才市场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企业共涉及到100多个行业,其中在很多城市的人才市场上,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的人才需求量已经跃居第一位。随着经济发展和路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需求量还将不断上升。再加上路桥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只要人才市场上没有出现过度饱合的状况,能够说土木工程技术人员一向有着不错的就业前景。

典型职业通路:施工员技术员-工程师工长、标段负责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总工程师。

2.设计、规划及预算方向。

代表职位:项目设计师、结构审核、城市规划师、预算员、预算工程师等。

代表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或市政工程类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就业前景:各种勘察设计院对工程设计人员的需求近年来持续增长,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新兴职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现代化设计规划人才。随着咨询业的兴起,工程预决算等建筑行业的咨询服务人员也成为土建业内新的就业增长点。

典型职业通路:预算员-预算工程师-高级咨询师。

年薪参考:预算员:1.5万~3万元;预算工程师:2.5万~6万元;城市规划师:4万~7万元;建筑设计师:4万~10万元;总建筑设计师:25万元以上。

3.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方向。

代表职位:监理工程师。

代表行业:建筑、路桥监理公司、政府工程质量检测监督部门。

就业前景:工程监理是近年来新兴的一个职业,随着我国对建筑、路桥施工质量监管的日益规范,监理行业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并且随着国家工程监理制度的日益完善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典型职业通路:监理员―资料员―项目直接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年薪参考:现场监理员:1.8万~2.5万元;项目直接负责人:2.5万~4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3万~5万元;总监理工程师:4万~8万元。

4.公务员、教学及科研方向。

代表职位:公务员、教师。

代表行业: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大中专院校、科研及设计单位。

就业前景:公务员制度改革为普通大学毕业生打开了进入**机关工作的大门,路桥、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巨大人才需要使得土木工程专业师资力量的需求随之增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业的竞争一般较为激烈,需要求职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年薪参考:高校教师:2.5万~4.5万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1.8万~3万元;普通公务员:2万~3.5万元。

%企业建筑已开始部门外包,外包的比例与外包的领域将逐步扩展,涌现出包孕中建、南通四建在内的优秀建筑企业。首届中国建筑企业家论坛暨2003中国建筑(企业)年度集会的报告也显示,2003年1至9月,社会建筑总值95206万亿元,同比增长24%。建筑总值的高速增长,表白中国经济增长对建筑的需求愈来愈大,经济成长对建筑的依靠程度也愈来愈高。

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生可从事建筑工地上的测量、建材、土工及路桥标段的路基、路面、小桥涵的施工、测量工作。

随着我国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不但需要精通专业知识和技术,还需要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认证主要有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执业资格认证均需要必须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才能报考,所以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即使走上工作岗位后也要注意知识结构的更新,尽早报考以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想要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大学生,在实习中可选择建筑工地上的测量、建材、土工及路桥标段的路基、路面、小桥涵的施工、测量工作。

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技术和工程管理本事。

建筑材料、建筑识图与构造、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测量、建筑施工组织、高层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种操作训练、课程设计、工程实践、岗位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专业特色:本专业培养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第一线需要,并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本事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建筑初步、快速表现技法、建筑制图与阴影透视、计算机辅助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构造、建筑装饰材料、装饰工程施工、构成、建筑史、建筑设备、建筑构造、建筑力学与结构、室内陈设设计、装饰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概算等。

就业方向: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施工、建筑装饰工程制图(包括计算机绘制与手工绘制)和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管理等工作。

专业特色:本专业培养具有装饰工程施工员、装饰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装饰工程预算员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快速表现技法、装饰材料与构造、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装饰施工组织与管理(含档案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等。

就业方向:毕业后主要从事装饰工程施工管理、装饰工程造价管理等的企事业工作。

专业特色: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艺术综合素质和必备的展示设计实施本事,能以现代设计理念和运用现代化设计手段,具有独立完成各类会展设计、人文场馆、商业空间的设计、制作与管理的本事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美术、构成、快速表现技法、平面设计、企业形象设计、摄影、展示装饰材料、计算机辅助设计、会展管理与策划、室内设计、模型制作等。

就业方向:从事会展的设计与制作、平面广告设计、企业形象设计、会展的策划与管理等工作、同时也具备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本事。

培养目标:具有中国古建筑工程修缮设计、古建筑施工管理、古建筑预算等方面职业本事,能在古建筑工程企业从事古建筑修缮设计、施工管理、监理、预算等职业岗位群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主干课程:古建筑测绘、古建筑工程预算与经济标、古建筑施工与管理、古建筑瓦石工程修缮、古建筑大木工程修缮、古建筑油漆彩画、古建筑装修、计算机辅助设计、园林设计、建筑设计、仿古新建筑施工、表现技法等课程。

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就业范围十分广泛,该专业的毕业生主要在建筑公司、装饰公司、建筑及装饰设计单位、房地产或装饰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施工、管理、监理等工作。具体如在设计院或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监理、造价等岗位;房地产公司从事建筑装饰项目管理、监理、招标、市场营销等岗位;装饰施工企业从事施工员、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材料员、预算员、工程监理等岗位;生产企业、销售可从事家具、橱柜设计与销售工作;展示展览公司从事会展空间设计;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可从事建筑绘图、效果图设计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此刻全国已积累了成百上千万大专毕业生,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有些用人部门对员工提出了限期到达本科层次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科毕业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

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许可证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法规结课论文

摘要: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

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

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

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一)实现模块化、任务化、系统化教学模式。

根据工作过程的特点,精心设计项目与典型工作任务,将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划分为7个学习领域,每个学习领域又分为几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又有若干个学习内容。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制订计划、确定方法、完成任务、效果评价、工作总结”的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或者实训室完成每个学习领域的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

1.“面授+讨论”教学法。在讲课中,主讲教师搜寻与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的实证案例,培养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经常分组进行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采取过程讨论、考核鼓励的方法。

2.“任务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通过布置起草合同书、投标函的作业形式,使学生提高实际能力。通过介绍相关律师事务所网站、专业法律网站等网络资源,从而开阔了学习的广度与深度。

3.“启发+互动”教学法。课程讲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尽量采用启发和互动方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建课堂的积极气氛。4.“学+做+考+创”教学法。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例分析、招投标模拟、编制一系列合同,同时,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考核评价中采用老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等方法,将考核与创新能力相结合。

5.“课堂解惑+网上答疑”教学法。在课堂上,主讲教师针对学生的提问及时进行传道解惑,解答学生的疑难;在项目现场,由项目工程师进行指导,利用qq、e-mail等与学生保持沟通和联系。

(三)教学手段。

(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过程为导向,引入职业活动训练项目,进行情境教学。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用任务形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现场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将现场教学合理穿插于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带学生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结合实物进行现场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较好地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项目)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应知部分的知识后,通过职业活动训练项目的情境教学,引入实践教学情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技能。

(二)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通过培养、读研、访问、进修、兼职、客座等途径建设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机制,鼓励、奖励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高教师职称、学历;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2.措施:

(1)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

(5)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出成果。结合学院的有关要求给青年教师提供了参加教学研究、编写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机会,培养科研、教研的能力。

[1]陈东佐.建筑法规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报检水平测试法律法规详解

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以下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检水平测试法律法规详解,欢迎学习!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

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交报关单位,并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

三、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四、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和核销单,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及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五、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各关对不能及时提供核销单的报关单位,可先凭保函验放货物,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为便于各关执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实施细则随文转发,供各关参考。

各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第十六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 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外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装置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二十六条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二十八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 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三十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规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全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不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意大利留学建筑工程信息专业详解

意大利留学热门专业建筑工程信息,意大利的建筑工程专业课程设置广泛,尤其强调实践性,意大利拥有众多艺术设计院校,也是一个盛产设计人才的教育国度,在建筑设计专业方面,除了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甚至很多大学本身就是建筑设计的典范,比如全球最美丽的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坐落在水城威尼斯的.威尼斯东方大学等,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就能感受建筑艺术的熏陶。

意大利建筑设计专业的课程设置涵盖范围很广,包括建筑工程定额概预算、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美术学、工业产品设计、工业产品造型、cad、工程制图、家具设计、室内设计、展示设计、表现图技法、装饰材料与构造、设计概论、建筑设计基础等,为学生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此外,意大利的建筑设计专业也尤其强调实践性与参与性,比如,它最基本的教学方式就是经常让学生参与到虚拟的项目设计中,逐步了解建筑设计的技巧和方法。

【二级建造师】年建筑工程法规试题练习

11.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以上场景,下列问题:

(1).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包括()。

a.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e.部门规章。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a.公民之间。

b.法人之间。

c.国家和法人之间。

d.国家和公民之间。

e.公民和法人之间。

(3).我国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a.公司法。

b.合同法。

c.担保法。

d.票据法。

e.商标法。

(4).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诉讼法主要包括()。

a.合同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诉讼法。

e.刑事诉讼法。

1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宪法是由()制定和修改的。

a.最高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人大常委会。

(2).()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d.国际条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属于()。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

b.行政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5).行政法规是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权力机关。

b.最高司法机关。

c.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述(主体变更)。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合部或者部门转让给他人。

(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债物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即权利义务转让)。

(三)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是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以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包括继承权)。

2、合同原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承担。

二、债权转让。

(一)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二)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存在有效的债权。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除专属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经债权人同意。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三)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互相同意)。

这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关键。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该债权债务,则无法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经对方同意是非曲直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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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

a)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原则性要求。

iii.对时间的要求:;。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消防法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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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高频考点详解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0、21日,为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考试网小编搜索整理了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高频考点,助各位考生备考。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比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在百度百科里“违章建筑”的定义是: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虽然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当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违章建筑本身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在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其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四种。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出现了这么多的违章建筑,也就在强制拆迁中出现了这么多的“钉子户”。对于违章建筑,当今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我们所看到的,一群城管围着房子,开着推土机就强行拆除了。这种暴力的行径也是造成这么多拆迁中发生悲剧的直接原因。作为一名土木行业的学生,将来在我们进行工程的时候势必也将遇到拆迁的问题。当我们遇到违章建筑时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违章建筑是一定要拆除了,但是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居民我们应该怀有一颗同情心,因为他们大多位于社会底层,这些违章建筑对于他们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们不能不顾他们的感受就急着强行拆除。

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来着手:其一,我们应该追溯这些违章建筑出现的根源,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监管不利,造成了大量的违章建筑的涌现,在这里我们应该防范于未然,成立相应部门实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哪里出现了要造违章建筑的势头就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且加重处罚力度,在根源处杜绝违章建筑的出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其二,对于已经造好的违章建筑,当我们要强行拆迁时,应最大限度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应做到: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基本原则。由于违章建筑属于物权中的不动产范畴,其本质特征决定了需要确认物权归属即确定权利人。应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同时,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将违章建筑划分为住宅、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并通过处罚或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认定。2.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关键,由于违章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章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于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拆迁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到违章建筑毕竟没有经过政府登记机关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因此规划部门有必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即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强制拆除实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身份证件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法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强制拆除实施中,在实施强制拆除中遇到义务人或他人的妨碍,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手段予以排除,城管执法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隔离妨碍人。

(三)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写出强拆记录。强拆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城管执法机关、强拆负责人及依据;2是被强拆的公民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是强拆的时间和地点;4是强拆的内容和方式;5是义务履行情况被强拆标的物的现状;6是强拆实施的基本情况;7是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注明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8是强拆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签字;9是记录强制拆除的时间;10是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签名。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当今“违章建筑”的一些个人观点,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若观点有不足处,敬请老师修改。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

《建筑工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科目之一,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了解科目的考试考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备考,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民用建筑节能法规

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新建建筑节能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例如: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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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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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建筑工程法规考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有违约的事实)。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补偿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从合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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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4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某甲向某乙发出了承诺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该承诺的通知到达某乙时已经超过了某乙要求承诺返回的期限,对于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b.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c.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d.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这是另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在前面也以此为例进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参见前面的内容。

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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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4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练习题年

20.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c.经济法。

d.行政法。

21.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的法律是()。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2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等。

a.行政处罚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环境影响评价法。

d.行政复议法。

e.行政监察法。

23.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和()。

a.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

b.刑法与诉讼法。

c.建筑法与担保法。

d.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范畴的是()。

a.消防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c.节约能源法。

d.土地管理法。

e.安全生产法。

2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

a.建筑法。

b.招投标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e.安全生产法。

26.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范畴的有()。

a.消防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c.节约能源法。

d.土地管理法。

e.环境保护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依照相应规定做出裁决,以下属于规定权限范围的有()。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