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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课堂(优质20篇)

作者:笔舞

建筑的设计要考虑空间、结构、功能等方面的需求,注重美学与实用性的平衡。了解这些杰出的建筑作品,你将深刻感受到建筑对人类生活的深远影响。

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

1.《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36个资质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3.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规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后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省市)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资质等级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国内企业基本相同,但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5.法规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或分包工程。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上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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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

《建筑工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科目之一,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了解科目的考试考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备考,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民用建筑节能法规

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新建建筑节能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例如: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

a)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原则性要求。

iii.对时间的要求:;。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述(主体变更)。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合部或者部门转让给他人。

(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债物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即权利义务转让)。

(三)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是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以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包括继承权)。

2、合同原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承担。

二、债权转让。

(一)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二)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存在有效的债权。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除专属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经债权人同意。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三)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互相同意)。

这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关键。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该债权债务,则无法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经对方同意是非曲直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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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建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掌握投标

a)投标文件的编制:

i.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建立、业绩和机械设备。

ii.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现金支票),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少于80w。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b)投标文件的提交不少于3个。

c)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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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消防法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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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许可证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二级建造师】年建筑工程法规试题练习

11.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以上场景,下列问题:

(1).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包括()。

a.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e.部门规章。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a.公民之间。

b.法人之间。

c.国家和法人之间。

d.国家和公民之间。

e.公民和法人之间。

(3).我国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a.公司法。

b.合同法。

c.担保法。

d.票据法。

e.商标法。

(4).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诉讼法主要包括()。

a.合同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诉讼法。

e.刑事诉讼法。

1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宪法是由()制定和修改的。

a.最高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人大常委会。

(2).()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d.国际条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属于()。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

b.行政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5).行政法规是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权力机关。

b.最高司法机关。

c.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在百度百科里“违章建筑”的定义是: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虽然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当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违章建筑本身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在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其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四种。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出现了这么多的违章建筑,也就在强制拆迁中出现了这么多的“钉子户”。对于违章建筑,当今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我们所看到的,一群城管围着房子,开着推土机就强行拆除了。这种暴力的行径也是造成这么多拆迁中发生悲剧的直接原因。作为一名土木行业的学生,将来在我们进行工程的时候势必也将遇到拆迁的问题。当我们遇到违章建筑时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违章建筑是一定要拆除了,但是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居民我们应该怀有一颗同情心,因为他们大多位于社会底层,这些违章建筑对于他们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们不能不顾他们的感受就急着强行拆除。

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来着手:其一,我们应该追溯这些违章建筑出现的根源,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监管不利,造成了大量的违章建筑的涌现,在这里我们应该防范于未然,成立相应部门实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哪里出现了要造违章建筑的势头就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且加重处罚力度,在根源处杜绝违章建筑的出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其二,对于已经造好的违章建筑,当我们要强行拆迁时,应最大限度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应做到: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基本原则。由于违章建筑属于物权中的不动产范畴,其本质特征决定了需要确认物权归属即确定权利人。应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同时,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将违章建筑划分为住宅、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并通过处罚或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认定。2.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关键,由于违章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章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于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拆迁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到违章建筑毕竟没有经过政府登记机关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因此规划部门有必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即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强制拆除实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身份证件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法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强制拆除实施中,在实施强制拆除中遇到义务人或他人的妨碍,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手段予以排除,城管执法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隔离妨碍人。

(三)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写出强拆记录。强拆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城管执法机关、强拆负责人及依据;2是被强拆的公民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是强拆的时间和地点;4是强拆的内容和方式;5是义务履行情况被强拆标的物的现状;6是强拆实施的基本情况;7是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注明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8是强拆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签字;9是记录强制拆除的时间;10是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签名。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当今“违章建筑”的一些个人观点,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若观点有不足处,敬请老师修改。

建筑工程法规结课论文

摘要: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

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

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

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一)实现模块化、任务化、系统化教学模式。

根据工作过程的特点,精心设计项目与典型工作任务,将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划分为7个学习领域,每个学习领域又分为几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又有若干个学习内容。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制订计划、确定方法、完成任务、效果评价、工作总结”的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或者实训室完成每个学习领域的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

1.“面授+讨论”教学法。在讲课中,主讲教师搜寻与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的实证案例,培养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经常分组进行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采取过程讨论、考核鼓励的方法。

2.“任务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通过布置起草合同书、投标函的作业形式,使学生提高实际能力。通过介绍相关律师事务所网站、专业法律网站等网络资源,从而开阔了学习的广度与深度。

3.“启发+互动”教学法。课程讲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尽量采用启发和互动方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建课堂的积极气氛。4.“学+做+考+创”教学法。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例分析、招投标模拟、编制一系列合同,同时,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考核评价中采用老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等方法,将考核与创新能力相结合。

5.“课堂解惑+网上答疑”教学法。在课堂上,主讲教师针对学生的提问及时进行传道解惑,解答学生的疑难;在项目现场,由项目工程师进行指导,利用qq、e-mail等与学生保持沟通和联系。

(三)教学手段。

(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过程为导向,引入职业活动训练项目,进行情境教学。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用任务形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现场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将现场教学合理穿插于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带学生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结合实物进行现场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较好地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项目)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应知部分的知识后,通过职业活动训练项目的情境教学,引入实践教学情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技能。

(二)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通过培养、读研、访问、进修、兼职、客座等途径建设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机制,鼓励、奖励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高教师职称、学历;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2.措施:

(1)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

(5)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出成果。结合学院的有关要求给青年教师提供了参加教学研究、编写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机会,培养科研、教研的能力。

[1]陈东佐.建筑法规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练习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标准

1、下列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

a、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b、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c、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d、吊篮脚手架工程。

e、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5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根据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的相关规定,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施工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有()。

a、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b、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c、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可燃性检测试验记录。

e、燃烧挥发物质检测记录。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的含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a、放射性指标。

b、游离甲醛。

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d、苯。

e、甲苯+二甲苯。

4、下面关于民用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的强制性条文的叙述,正确的有()。

c、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e、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

5、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有()。

a、换填地基方法。

b、夯实地基方法。

c、挤密桩地基方法。

d、深层密实地基方法。

e、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方法。

6、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的规定有()。

a、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b、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同一批进场。

d、不超过250m3。

e、不超过300m3。

7、保温工程验收时,保温材料的()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a、导热系数。

b、表观密度或干密度。

c、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d、燃烧性能。

e、抗冻性。

8、下列幕墙中,()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a、全玻璃幕墙。

b、明框支撑玻璃幕墙。

c、隐框玻璃幕墙。

d、半隐框玻璃幕墙。

e、点支撑玻璃幕墙。

9、下列关于项目经理责任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a、项目经理应竞选上岗。

b、项目经理应由法定代表人任命。

c、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是项目经理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

d、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项目领导岗位。

e、项目经理责任制是评价项目经理绩效的依据。

10、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

a、施工组织总设计。

b、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c、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d、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施工方案。

11、依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包括()。

a、进度管理计划。

b、质量管理计划。

c、安全管理计划。

d、成本管理计划。

e、风险管理计划。

12、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和()等基本内容。

a、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b、主要施工方法。

c、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d、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e、材料计划。

1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的隐蔽工程验收有()。

a、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

b、保温及节点施工。

c、模板的搭设及拆除。

d、钢筋的代换原则。

e、钢筋的化学成分分析。

14、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应符合设计要求。

a、导热系数。

b、可见光透射比。

c、密度。

d、抗压强度。

e、抗腐蚀性能。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建筑工程法规考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有违约的事实)。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补偿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从合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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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一)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1)造成对方人身权或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无效的)。

(二)法定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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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终止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习题:

1、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定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b)。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权利变更;d、义务变更。

a、自然终止;b、破产终止;c、协议终止;d、违约终止。

ps:

关于法律事实。

i.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

ii.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变更、终止同样需要有法律事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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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育高效课堂论文英语高效课堂及建筑法规高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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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改革分析摘要:文章首先提出了构建“建筑法规”高效课堂的重要意义,然后阐述了工程实例在“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基于工程实例的“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改革途径,包括合理选择工程实例,合理选择教学方法。

关键词:工程实例;建筑法规;高效课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随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在进行建筑施工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较大威胁。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问题的成因是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想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减少建筑施工中的不良问题。由于“建筑法规”的理论知识比较抽象,学生不能顺利接受这些知识,想要保证“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就必须引入相关的工程实例,从而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显著提高,使“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目标顺利完成。

就目前来看,“建筑法规”涉及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这些法规对我国建筑施工中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但是在以往的“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有名词,这些专有名词缺乏详细解释,且建筑工程中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以致学生在学习“建筑法规”时,无法正确辨识各项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因此,为保证“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效率及质量,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活动中,教师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高效课堂,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所以,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是构建“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对“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进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二、工程实例在“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在传统的“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普遍都是选择“灌输式”教学方法,整个教学过程缺乏创新力,师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体现,导致学生在进行课堂学习的时候,只能被动跟着教师的思路进行学习,这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难以保证学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也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带来较大挑战。但是将工程实例引入课堂教学,能够使传统教学模式得到彻底改变,充分发挥工程实例的鲜活性、教育性和典型性等特点,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建筑法规”课程内容中的知识结构,全面汲取工程实例中的事故教训,为自身的未来发展积累丰富经验[2]。同时,通过工程实例教学能够解决以教师讲解为主的单一化教学形式,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进而主动参与到“建筑法规”的学习中,使“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得到有效提高。

(二)有利于学生更加快速地掌握法规知识。

由于“建筑法规”课程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实践性,教师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需要对课程内容和实际生活进行有机结合,使“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教师要深入剖析教材内容,深入研究其中比较抽象的理论知识,将这些知识与工程实例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对工程实例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有效加深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这些知识灵活运用到工程实例中,使抽象知识更加生动化和具体化[3]。教师通过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能够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吸取教训、认真改正,并找出更好的处理办法使建筑施工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自身的知识应用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三)有利于提高和检验教学效果。

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时候,整个过程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从事建筑行业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也是获取职业资格的重要前提。因此,学习“建筑法规”课程是建筑类学生的必修课程,但是许多学生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学习的时候,常常是为了完成教师所布置的任务才进行学习,这种被动式的学习方式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也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利于“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将工程实例引入到“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能够活跃课堂氛围,学生通过对工程实例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程实例中,有效提高“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同时,教师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还能够使学生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时候,对课程知识产生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使教师能够更加轻松的检验教学效果。

三、基于工程实例的“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改革途径。

(一)合理选择工程实例。

在“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教师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实例,以此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有效提高,为“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4]。在选择工程实例的时候,教师要严格遵循启发性、代表性、实践性、新颖性和典型性等原则,充分了解章节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并确定教学目标,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首先,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尽量选择一些短小精湛的工程实例,使学生能够快速了解工程实例并进行思考。例如,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时候,招投标法中有一段内容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基本要求,整个讲解过程可以选择以下案例:评标委员会都是由工程招标人选择,该组包括了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招标人代表2人,那么请问这个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我国规定?原因是什么?通过巩固所学知识,学生能够得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全部由工程招标人选择。通过这种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必须使用大量文字对工程案例进行表述的时候,教师要结合案例提问进行科学分解,以此保证学生的集中注意力。

其次,对于有关考量工作程序的知识点,教师应采用有排序的案例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巩固[5]。例如,在“公开招标程序招标”等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选择以下案例:在当地部门批准某个综合楼工程项目之后,业主采用委托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整个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涉及的内容较多,比如,建立招标工作小组、公开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开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开展现场踏、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等。将上述招标工作的顺序作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是否适合,请给出反对的理由和正确的顺序。通过这种案例使学生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对招标工作进行合理排序,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招标工作的先后顺序。最后,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时,存在较多有关时间的知识点,教师可以选择存在具体时间的工程案例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巩固,使课堂教学效果得到有效提高[6]。

例如,在教学递交投保文件的时间规定中,教师可以采用以下案例:在某栋办公楼建设中,招标方于2012年6月7日向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等几家承包商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投标邀请书中说明要在6月13日领取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通过这种案例进行教学,学生能够在判断时间的过程,灵活掌握《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整个过程不能少于20天。”

(二)合理选择教学方法。

教师在选择工程实例进行“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由于课堂教学的时间比较有限,想要保证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就必须合理选择教学方法,使案例教学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就目前来看,常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口头案例教学法。口头案例教学法是“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有效保证课堂教学的整体效率,使课堂教学的时间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由于“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时间较少,无法对所有法条设计案例进行演示,这就需要采用比较简洁、灵活的口头案例教学法,将重要的法条和理论纳入演示文稿,通过口头案例进行解释,以通俗易懂的故事进行知识传授,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和所听案例进行结合,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书面案例教学法。这是一种常用的辅助教学方法,在进行书面案例教学的时候,教师要全面、充分体现某些关键理论,使案例教学更加有效。一般书面案例都可以作为某章节内容结束后的课堂学习,将其纳入演示文稿中,通过对其进行仔细说明和分析,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该章节的重要理论。相比较口头案例,教师要以更高的要求设计书面案例,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综合考虑,使学生能够通过书面案例对所学知识有一个全面认识。

3.实践案例教学法。由于实践案例教学的实施存在一定难度,教师要结合重点章节进行实践案例的设计[7]。比如,在招投标章节的学习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模拟招投标活动,通过解决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例进行小组辨析,使学生能够主动查找资料进行学习和讨论,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综上所述,将工程实例引入到“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能够有效提高“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率及质量,使学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为提高“建筑法规”实例教学水平,教师应准确把握工程全实例在“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的作用,合理选择工程实例、合理选择教学方法,使“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韦小惠.《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18,26(18):131,137.

高中英语高效课堂的具体构建[摘要]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高中教育阶段对实现学生的全方位成长以及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在落实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老师需要结合高中生的具体学习情况以及个性特点,积极利用现有的教育模式以及教学手段来提升教学质量。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之下,课程教育高效课堂的建设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我国高中英语教学的现实条件对高效课堂的具体构建策略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及研究。

[关键词]新课标背景;高中英语;高效课堂;具体构建策略。

在新课程标准背景之下,师生必须真正立足于高效课堂构建的实施情况,深入分析高效课堂的重要性以及其价值,以提高课堂效率为前提,在固定的时间段内高效地完成相应的教学目标以及教学任务,保证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老师的引导,真正掌握英语学习技巧与精髓。为了提高学生的英语素养,教师需要结合高中生的英语学习情况,立足于高效课堂构建的实质要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英语学习和成长环境。

1高中英语课堂教学现状。

长期的应试教育导致我国许多高中英语老师在课堂教学实践的过程之中,只注重简单的知识传授,忽略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提升以及培养,导致许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被动与机械,其创造性思维能力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只能够掌握基础的英语学习技巧,难以真正将英语学习和一个人的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用英语进行主动的表达。其次,现有的高中英语课堂教学形式过于单一,内容比较传统与落后,高中英语老师没有在教学目标以及教学任务的指导之下,对现有的教学目标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及分析,学生英语学习的兴趣比较低,实际的英语学习效果不容乐观。最后,老师主要以应试为最终的教学目的,忽略了教学实践于生活之间的有效联系,尽管学生的学习成绩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综合的英语应用能力以及交际能力较差。新课程改革对老师以及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教育部门英语老师以及学校管理者必须要立足于英语课堂建立的实质要求,积极的分析现有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目的不断的构建完善的教学策略,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保证学生能够在主动参与的过程之中积极的激发个人的学习兴趣,促进英语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水平的提升。

传统的应试教学模式不符合我国英语教学改革的实质要求,如果仍然以学生的习题训练为主,那么就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积极性,也难以满足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诉求,学生的英语兴趣会受到了挫伤。相比之下,高效英语课堂的构建则能够有效地突破这一不足,老师在有效的教学时间段内,通过与学生之间的紧密互动来真正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以及效率,积极主动地为学生解决个人在英语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困难以及障碍,不断地提高学生的英语表达能力以及应用技巧。其中英语老师以及各大教育部门必须要意识到高效英语课堂构建的重要性以及价值,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之下,以提高英语课堂的质量和效率为立足点和核心,保证学生能够真正接受英语老师的引导,在良好的英语学习氛围之内实现个人的全方位成长以及发展。

3.1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

与其他的高中学科相比,高中英语教学所涉及的内容以及环节相对较为复杂,英语老师需要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每一个学生的实质需求,真正做到全方位的照顾。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学生的学习能力以及教育背景有所区别,老师要结合不同层次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制定针对性的教学策略以及教学目标,保障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多元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保证学生能够激发个人的学习兴趣,通过自我学习更好地突破个人在英语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不足。其次,英语老师需要积极地构建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知识,在老师的引导之下积极寻求老师的帮助,不断实现英语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拓宽个人英语学习的广度以及深度。另外,高中英语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高,英语老师需要引导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保证学生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让学生不断提高个人的口语表达能力,掌握口语表达的技巧以及精髓。

3.2优化教学模式。

英语老师所采取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模式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效果,在构建高效英语课堂以及教学实践的过程之中,高中英语所涉及的学习内容以及环节相对比较复杂,词汇量比较大,知识相对比较丰富以及多元,老师需要主动地引导学生完成前期的课前预习,了解单词的具体内容以及拼写技巧,在课堂教学实践的过程中对课文之中的长句、难句进行深入的解读,通过重点解析来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能力,保证英语课堂教学的质量。另外这种前期预习的形式还能够保障学生进行主动的语篇分析,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应用技巧,从而为后期其他阶段的英语学习奠定可靠的基础。英语老师需要积极地导入课堂,注重课堂导入的效率以及质量。作为高效课堂构建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中西方文化的深入分析以及比较,立足于目前的教学大纲以及教材中的重点以及难点,积极运用多媒体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在欣赏图片以及观看音频的过程之中,学生能够有效地激发个人的英语学习兴趣,主动接受老师的引导,真正地将个人的注意力放在英语课堂之中,这一点对提高英语课堂效率以及质量意义重大。英语老师需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分析学生的实质需求,加强与学生的互动,积极地构建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保证学生能够主动寻求老师的帮助,在自主分析以及小组内部合作学习的过程之中真正地掌握英语学习的核心内容,这一点对提高英语教学的质量以及效率有着关键作用。

3.3优化教材内容。

教材是学生英语学习以及教师教学的依据。高中生的学习压力比较大,学习时间非常有限,英语老师需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对现有的英语教材进行适当的整合以及筛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学生发展特点的教材。为了能够综合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老师可以积极地利用演讲、辩论以及游戏的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保证学生能够在主动参与的过程之中实现个人的良性成长以及发展。

3.4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我国素质教育明确强调学生才是学习过程中的主体,英语老师需要真正的意识到英语教学实践中学生的重要性,积极的突破传统教学模式所存在的各类不足,通过教学情境的有效设置来对现有的教材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学生能够在老师的引导之下真正的掌握英语学习的技巧,树立一定的主人翁意识,从而进行主动的学习以及探究。

4结语。

新课标背景之下的高中英语课堂教学内容以及形式更为复杂,为了有效地推动高效课堂的建立,英语老师需要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以实现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手段的有效革新。

参考文献。

[1]李娟娟.浅谈新课改形势下构建高中英语高效课堂的策略[j].课程教育研究.2017(31).

[2]杨芳.在高中英语课堂教学中如何实施思想品德教育[j].时代教育.2017(18).

[3]杨天勇.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策略[j].新课程(中学).2017(08).

[4]余艳.简析基于新课标背景下的高中英语教育高效课堂构建[j].中学生英语.2018(02).

[5]赵庆水.探究新课改下如何构建高中英语高效课堂[j].校园英语.2017(39).

作者:马兴堂单位:云南大理新世纪中学。

【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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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论文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渗透,在我国各行各业中,都将法律法规看作非常重要的标准,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法律法规起到全面的保障作用。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的产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能够带动各地经济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使其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们应积极对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探索其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隐患。

建筑工程施工规模比较大,涉及到的专业比较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隐患,如果没有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将给建筑工程带来很大的质量问题。例如,在对材料的使用上,有的企业不注重对材料的质量检测,往往未经质量筛查就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成品质量不过关;还有的施工人员不注重对机械设备的养护,使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人员和施工成品的损害。

(二)施工人员缺乏质量意识。

在很多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过分关注施工进度,希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从而忽略了对质量的控制,使得施工过程中缺乏对各项要素的科学管理,在竣工的时候工程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就算工程竣工之后勉强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三)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

有的管理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编制好施工组织计划书,让施工人员按照计划书来执行,就可以不用关注质量管理的问题,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关注和管理,更没有关注使用阶段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从而导致施工质量受到损害。

(一)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因素,也涉及到多个单位,如果在其中没有一个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标准,就会使得建筑中出现很多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影响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而法律法规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其内容中,详细对建设行为的可行及不可行进行了规定,能够有效对一切建筑行为进行保护,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在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更好地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管,从而保障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

(二)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建筑法律法规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从而对施工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确定,对工程建设中各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能够有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保护。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尤其是基本的体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管理一般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来进行实施,能够渗透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中,使得每个环节的质量都能够得到监督和管理。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带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升。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出现,给建筑成品带来经济上和社会声誉上的打击。为了能够使这些问题找到最直接、最快速的解决方法,我们应逐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我们能够很直观地看出,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在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的过程中,将会实现更好的发展,特别当建筑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之后,人们将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环环相扣的,能够直接带动建筑质量的提升。

三、结语。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质量的保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带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及示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行为形式合法。

习题:

1、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是指行为人(d)。

a、言行要有法律根据;b、作出承诺;c、语言规范;。

7、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2、一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是(a)。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是相应的)。

b、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d、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以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a、招标人甲以侵权为由追究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b、建设单位乙依法进行报建登记(不属于设立民事权利于义务的行为)。

c、分包商丙与施工队长张某订立内部承包协议(违法行为)。

d、丁某与女友相约去看电影(属于事实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作关系,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

a、某施工企业被迫与工程所在地的一家劳务公司订立一份高于市场价的砂子运输合同。

b、某施工单位委托一工程咨询公司负责项目的索赔服务。

c、为了谋取中标,某施工单位与一开发企业订立一份合作开发合同。

d、某分包单位在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再次分包。

5、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d)法律行为。

a、民事;b、合同;c、非要式;d、要式。

6、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行为人进行(b)的形式。

a、法律表示;b、意思表示;c、规范表示;d、行为表示。

ps: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d、e)。

a、某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b、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

c、某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

d、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内容;。

e、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达成联合投标协议;。

概念重复记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为的自愿特征: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重点:

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条书上没讲,给大家参考坚强书本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探讨建筑工程领域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土木工程论文探讨建筑工程领域的论文

摘要:在国家大力倡导能源节约型社会的氛围下,如何从法律法规上对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节能进行约束,保障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效果的有效实施,是当前社会研究的重点。文章基于当前建筑工程技术领域节能法律法规的实际,结合国情,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探讨对建筑工程领域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构建。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工程节能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其中第14条明确指出,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目前,我国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制度研究已经逐步深入,但总体上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需要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从而确保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措施步入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法律是确保社会秩序正常开展的根本抓手,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而言,为确保建筑工程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和效果,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等保障制度应运而生,其贯穿了施工、设计、使用等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保障着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中节能举措到位、线路不偏移。

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指的是运用当前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协调和制约,从而确保获得最大的节能效果。

(一)建筑工程节能的立法回顾。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法律研究已经受到各界的关注,相应的建筑工程节能法律理论也层出不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节能的相关法律也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但是,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究其原因,我国对建筑工程节能法律的相关问题研究的时间还是比较短暂的,因此在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正是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节能方面认识不够到位,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建筑产业在世界建筑产业中的地位,同时也推进了我国对建筑工程节能法律体系的规划和建立。追本溯源,我国的建筑工程节能法律体系存在着起步晚、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几个过程:。

一是起步阶段。1979年,我国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对能源节约提出了初步的要求,节能也逐步进入人们视野,一些与节约能源密切相关的工程都进行了有组织的、系统性的研究,建筑工程节能也不例外。起初,建筑工程节能主要强调的是工业节能这一特性,经过约十年的发展,建筑工程节能的观念有了明显的提升,非常重视建筑工程节能的设计,直至延伸到各种节能材料的使用,以及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节能材料的选择,从而形成的建筑工程节能方面的基本法律基础。

二是发展阶段。随着全社会对能源的认识逐步深入,对能源管理也尤为迫切,相关的理论也不断深入。,我国修订了《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节能的定位,保障了建筑工程节能实施。

三是完善阶段。新的《节约能源法》出台以后,建筑工程领域有关节能等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工程领域国家和地方节能标准和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工程节能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我国的生产生活都要以节能环保为目标,以绿色生态为追求。而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法律,本身就要求建筑工程要节约能源优化能源利用能源。

二是与当今国际的建筑工程节能理念相一致。我国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一些国家比较完善的法律。在建筑工程节能在建设等各个环节的考核和监管都有了相应法律依据。节能的设计理念、实际的节能效果,在制度的设计上都与当前前沿的理念相一致。

三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我国是人口大国,按人均计算各种能源的占有量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建筑行业是一个高耗能的行业,一方面生产建筑材料需消耗大量能源,另一方面建筑场在使用过程中还将不断耗能。因此,无论从节能还是从环保出发,我国都应该更加重视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规定,这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当前我国围绕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有两部法规法律。一个是《节约能源法》,另一部就是《建筑法》。《建筑法》是针对建筑领域的专有的法律法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强调的是建筑的合法合规实施;而《节约能源法》主要是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建筑工程节能进行有效管理。显而易见,对于建筑工程的节能约束力了而言,《节约能源法》显得更加明确和具体,是最为关键的法律约束。当然,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节能这一大范围来说,还有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节能控制。一项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其每一环节都必须要进行最优化的能源管理,才能取得最优秀的节能效果。我国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时期,数不胜数的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不断破土而出,在我国从资源消耗型转化为资源节约型国家的过程中,对于新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极为严格的节能管控。《节约能源法》第35条指出,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筑工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环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是建筑工程节能法律体系的着力点。

二是要突出对已建工程的节能改造。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已建工程在节能方面存在的非常多的问题,都是属于耗能型的传统建筑工程,不环保耗能严重。因此,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必须要对这部分建筑工程中可以被节能改造的部分提供节能改造的法律推手。

三是可以检验建筑工程的节能效果。建筑工程节能,最终还是要实现真正节能。当一项建筑工程施工完毕投入使用以后,实际的能耗与设计的标准是否相一致?是否达到设计的节能标准?为此,法律必须要能对建筑工程在节能方面实行可行的检验。《节约能源法》第36条也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是可以检验的。

(一)指导原则。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法律已经初步完善,要对其进行重构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相当繁重的工作,但也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所在。笔者认为,重构必须是既要保持现有的建筑工程节能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对其进行平稳的继承和延续;又要对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法律体系进行优化融合调整。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政府主导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根据全国各地的不同的资源禀赋和能源特点。将提高建筑工程的节能效率作为首要目的,将节能作为建筑项目实施的一条主线,确保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确保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相应法律法规能有助于建筑工程实现其经济性、实用性和美观性。

(二)内容重构。

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法律体系内容重构涉及各种制度的调整,要在内容方面进行充实和提升,要去除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节能各种法律体系中与建筑工程节能发展方向不完全一致的内容,查漏补缺。一是要建立崭新的准入标准以适应新时代建筑工程的发展方向,只有符合建筑工程节能发展方向的建筑工程项目才能够予以批准和放行。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节能检测机制。包括重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各种具体标准,如判断的依据、检测的手段以及相关的标识等制度。三是管理约束建筑工程投入运营。为此,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服务市场,将涉及与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有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优化,以此来促进建筑工程领域节能不断向前发展。

(三)形式重构。

有的'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最终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有机整体。比如将《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建筑工程节能的标准与《建筑法》中的有关标准进行互相的补充,从而确保两项法律法规的标准相互统一和一致。一是从纵向方面对法律体系进行结构重构,这就要求在不断完善科技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每一项具体的规定进行特定的调整。二是从横向方面对法律执行部门进行重构。要明确划分各种法律法规的执行范围,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能耗评测机制,对于各种违反建筑工程节能法律法规行为要有充分的诉讼法律渠道。

四、结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行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初步的完善,为确保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这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相一致。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使得建筑工程领域节能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助力推进能源节约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建设步伐。让更生态、更环保的建筑项目不断涌现,又能促进建筑工程节能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更加合理、更加完整,最终使得有限的资源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率。

作为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必然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这也是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重点的发展方向。只有对现行的建筑工程领域节能的法律法官进行重构,才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领域节能法律法规的管理效率,既为我国建筑行业的节能走向极致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也为建筑工程的节能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