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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精选5篇)

作者:MJ笔神 2023年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精选5篇)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我们有责任为下一代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总结时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环保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环保活动的案例,希望能给你灵感和启发。

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篇一

第4.1.1条用地选址及布局

1.新村选址应远离主要交通干道,平坝地区的新村边缘距离道路边沟不得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酌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2.新村选址原则上应不占基本农田,并充分与林盘、水系、山林及农田有机融合,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山地丘陵型新村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4.新村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第4.1.2条用地标准

1.新村综合建设用地包括集中居住区内住宅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等。新村周边水面和农地可不计入综合建设用地。

(1)新村户数应形成一定规模数量,以利公共资源配置利用。

(2)新村应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人均综合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50-70平方米,并应根据坝区、丘区、山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山区、丘区可取上限,坝区宜取下限。改、扩建型新村,其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来确定。

(3)人均农房宅基地按泸市府发〔2013〕6号文:新建房屋坚持一户一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提高农房宅基地集约度,合理利用宅基地的地下和地面空间。

(4)进入城镇的新村应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和标准统筹规划,提高设施共享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集约度。

2.新村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小城镇标准执行。

第4.1.3条建筑高度及风貌

1.新村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工业及农业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

2.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原则上宜采用坡屋顶。

3.高度控制其他内容参照第二部分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4.1.4条建筑退让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4.2.1条布局原则

文化广场、卫生服务站、农贸超市、文化活动室、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公共配套设施指标应符合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相关要求规定。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集中、集约、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结合社区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第4.2.2条其他设施

1.新村应设置农用车、机具停放设施,可结合住房或生产地相对集中设置。

2.位于旅游区的新村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设置一定的对外停车场。

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第4.3.1条道路选线

道路选线宜顺应地形,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并结合村庄(集中居住区或聚集点)布局规划,尽量利用原有村庄道路,保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第4.3.2条新村通往外界的道路,适用于农村混合交通方式出行,且能保证双向行驶。路面采用水泥或沥青砼。

新村道路宽度为3.5~6米。当道路宽度小于4.5米时,可结合地形分别在两侧间隔设置错车道,宽度为1.5~3.0米,其间距宜为150~300米,在有需求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段可兼做公交站。位于旅游区的新村道路宽度为7~9米,可根据需要设路边停车带。

第4.3.2条新村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0.5车位/户。

第四章基础设施

第4.4.1条基础设施应依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统一部署规划建设。

第4.4.2条给水设施

应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第4.4.3条排水设施

1.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便用于农田灌溉。

2.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第4.4.4条防灾设施

1.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学校等。

2.新村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3.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防洪防涝应加强规划预防措施,规划建设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合理布局,不得随意对河道采取裁弯取直等改变河流形态、影响河势稳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丘陵山地地区,应在地势较高地段沿等高线平行布置截洪沟,实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泵排为辅、蓄水利用”的目标。

5.避难疏散通道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

6.疏散避难场所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并距离灾害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

第5.0.1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具体由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2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3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泸住建函〔2013〕162号)废止。

文档为doc格式

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篇二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应同国家、省和本市及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邯郸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

第十二条抗震、人防、消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组织编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生活区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

第十七条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新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四章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文物古迹保护区、河道、水库和泄洪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占压地下管线或其他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其他要求确定建设地点;

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设按居住区规划综合开发,居住区各项建设用地由开发单位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单位新建零星住宅申请用地,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将相临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单位用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应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需要通过或占用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时,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其用地位置、范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铁路、各类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发给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设计方案应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项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的缴纳范围及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应符合电台、电视台、地震台、气象台、微波传输站、飞机场、军用设施、收发讯区等空间、环境技术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规范。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等,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凿井。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厂区、库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插建住宅。

第三十七条四至七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新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内条式纵墙面间距分别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条式山墙面、墩式与条式纵墙面的相互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层以下七层以上的住宅日照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住宅、其他建筑与其北面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前款规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条临街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合杆架设或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四十一条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资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应自行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或转让。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否则,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作较大变更时,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隐蔽管线、构筑物的,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四十九条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出租、转让临时建筑设施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建筑设施。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应当由个人承担。

罚款收入应当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报送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开发区,依照本条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篇三

第四十二条日照分析依据的标准。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3.邯郸市主城区环路以内区域以及环路外的旧城或旧村改造区域内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四)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六)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七)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工程日照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日照影响分析的确定。

(二)违法建筑、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不再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十四条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按附表五(日照分析参数表)执行。

第四十五条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范围:申报建筑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50米距离所围合的范围,申报建筑为多个时,采用综合范围。

被遮挡对象:日照分析范围内,覆盖申报建筑主体高度(h)1.47倍区域内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已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待建(在建)建筑、申报建筑相邻地块需按同等条件进行分析的建筑或用地。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对象,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附图一: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示意图)。

第四十六条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范围:申报建筑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50米距离所围合的范围,申报建筑为多个时,采用综合范围。

遮挡对象: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或已经规划部门审定且距离申报建筑不大于其自身主体高度1.47倍的建(构)筑物、申报建筑相邻地块需按同等条件进行分析的建筑。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附图二: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示意图),其它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按上述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日照计算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等时线分析”和“窗户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第四十九条日照分析基准面及窗户计算宽度的确定。?

(二)阳台的基准面按照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确定;?

(三)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作为日照基准面;

(四)住宅的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按照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确定。

(一)根据本规定要求所涵盖的1:500电子地形图;?

(三)拟建和已审批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

第五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用地范围;?

2.拟建及周边现状建筑或地块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3.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及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日照分析结论。

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被遮挡建筑,计算其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两种情况的有效日照时数,并对其编号及具体位置等进行说明。

(三)附图。

1.建筑设计要素图;

2.拟建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图;

3.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被遮挡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两种情况下的详细分析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或隐瞒实情导致日照分析失实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建筑高度、面宽及景观控制

第五十八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商业区、风景名胜区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须附有三维电子模型方案。

在上述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25%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十条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外的,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75米以内;

第六十一条建筑形式及色彩应按照《邯郸市城市建筑特色与色彩规划》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外立面及广告、标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多层住宅须采用坡顶屋面;

(三)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因素,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随意增设,确需增设的应报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

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

(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第八章停车设置管理

第六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本章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本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六十八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两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十九条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用地配建停车泊位。

第七十条各类建筑配套停车位(场)的停车泊位,按规定进行核算,应在满足面积核算指标的同时具有合理具体的排布形式。机动车指标以当量小型汽车车位计算,地上停车场按每当量小型汽车位2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按3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按每辆3平方米计算,地上自行车位按每辆1.5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一条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附表九(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住宅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一(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二(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三(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五(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六(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条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八(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九(医院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一(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二(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十五(商业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规定。

第九章指标计算规范

第八十八条建筑层高计算规范要求。

(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0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建筑标准层层高除以3.0米的商乘以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酒店)。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含住宅底商)。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地下室。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设计为车库、储藏室、人防、设备用房等功能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办公等经营性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地下室设计为停车库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再按上述计算规则核准。

第八十九条架空层规范要求。

公共架空层是指在建筑主体结构投影之下,仅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透空栏杆,但不得围闭。首层架空层标高应与室外地坪齐平。

架空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临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首层架空层。

第九十条半开敞空间规范要求。

(一)阳台。泛指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阳台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1米。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不应大于0.6米。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述空间形式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形式的,不视为半开敞空间,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五)每套住宅半开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半开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0%。

第九十一条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飘窗规范要求。

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应突出建筑结构外围,无围护结构,进深不超过0.6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按本规定第九十条的半开敞空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4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第九十二条小区配套设施面积计算规范要求。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三条除以上特殊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四条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建筑面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五条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一)地下通道出入口、室外踏步平台、风井、排烟井及采光井;

(二)花架、廊等建筑小品;

(三)亭、独立烟囱、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建、构筑物;?

(四)项目内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换热、防汛泵房、配电、公厕等市政配套建筑。?

墙面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水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定的规划条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篇四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规划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秉公执法,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九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规划管理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违法审批意见部门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

第六十三条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咸阳城市规划管理局篇五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市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范围内的菜地、超过三亩的耕地、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及临时使用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县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二)县域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前款所述用地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或者用地单位系市属以上单位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申请定点的书面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用地位置,发给定点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拟用地地域的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划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发给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城乡联营企业、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如需重新安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必须报请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主城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建房应使用原有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