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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 安徽省直机关车改方案获批复(模板5篇)

作者:琴心月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 安徽省直机关车改方案获批复(模板5篇)

“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篇一

“车补我们从8月底开始就领到了,每个月550元。”省直机关某厅局公务员汪永(化名)昨天告诉记者,他已经领了几个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以下是由本站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安徽省直机关车改方案获批复》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直机关首批取消车辆昨天网上开拍,引起广泛关注。但早在8月底,我省省直机关车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记者从省车改办了解到,目前我省省级以下车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8个省辖市车改方案已获批复。

6月29日,《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获得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批,我省成为继广东、陕西之后,全国第二批(共4省)获批省份之一。7 月8日,全省车改动员大会召开,我省车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记者从省车改办了解到,目前,我省省直机关8月底之前已基本完成车改任务,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省级以下车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省车改办透露,截至11月中旬,我省16个省辖市中除宿州市外,其他15个省辖市的车改实施方案已上报,并根据省车改办初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省车改领导小组已批复淮南、蚌埠、宣城、池州、六安、芜湖、安庆、黄山8市的车改实施方案。合肥、滁州、铜陵、阜阳的车改方案正在会签中。亳州、淮北、马鞍山3市正在修改送审稿。

省直机关某厅局公务员汪永201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单位,目前是正科级,按照我省车改方案,从8月底开始,他每个月可以领到550元公务交通补贴。汪永告诉记者,车改对普通公务员影响不大。“我们处室的工作性质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合肥,大家平时其实用到公务车的机会也不多,上下班都是公交或者自己开车。”

张林(化名)在省直机关某厅级单位担任处长。“我们单位的车补也是8月开始发的,我正处级,每个月1000元,跟其他处长都一样。这个都是公开的。”

汪永告诉记者,以前领导出门开会是单位派车,最近已经好几次看到处长开自己的车去开会了。现在大家在市内办事、送材料,也都是开自己的车或者打车。“出去人多的时候,大家就一起开一辆车。”

张林告诉记者,车改之前每个处室都有自己的公务车,基本都是谁用谁申请,并没有配到处长个人。自己平时出门、上下班也都是开自己的车。

车改后,单位保留了几辆车,感觉确实节约了成本。不过张林也认为,不同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对于经常出差的单位来说,刚开始确实还需要适应。张林告诉记者,自己所在处室常年需要跑下面单位。“不光要跑市县,还要跑乡镇,到村里,如果不开车,一天跑几个点,确实不方便。”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篇二

记者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日前正式实施,重庆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重庆的车改方案规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130%、艰苦边远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0%。

由此测算,重庆厅局级、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每月交通补贴最高分别为1950元、1200元和750元。

根据改革方案,重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暂不纳入改革;党政机关只能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和其他车辆;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报废处理;其余车辆公开拍卖处置。改革后,全市整体节支率、市本级节支率、各区县节支率都必须达到7%以上。

对改革后没车不办公、钱少不出门等懒政行为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加以纠正;审计部门要把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和交通补贴发放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查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是由本站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重庆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篇三

你知道山西的车改补贴标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西车改方案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刚一公布,许多媒体在报道的时候,都用了这样的标题——《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从传播的角度来说,新闻标题的制作过程,就是寻找亮点、寻找新闻点、提炼有效信息的过程,虽然整部《条例》的新要求、新规定不少,可是,当媒体不约而同地把焦点都对准“公务用车”时,便可以看出,百姓对公车改革的期待之大、盼望之深,更可见中央此次对公车改革的魄力之大、决心之重。

其实,公车改革并非自今日始。近年来,公车改革的试验在全国各地从来没有中断,平心而论,一些改革试点在设计之初是颇具创新意义的,其理念、其初衷、其方式,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广州的给公车装上gps监控,沈阳的公车刷卡计费等等,可是,就实际效果和民众反应来看,却不如人意,一批试点的改革后纷纷夭折回潮。甚至有一些地方借公车改革之名,大肆发放公车补贴,严重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比如,刚刚曝光的陕西国企西安经发集团今年调整车补制度,正职最高每个月可以享受5300元的补贴,而2019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仅车补一项就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近5倍。

如果我们总结一下这些失败的经验,就不难发现,它们几乎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改革不彻底,留有后门,以至于后门成了正门;缺乏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使改革变成走形式;在一些制度的设计上不完善,考虑不周全等等。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公车改革已经形成“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要斩断这个循环,首先的一条,就是要釜底抽薪——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回过头我们再来看,当时媒体把关注点放在这里,就不难理解此项规定对公车改革的意义有多么重要。

细读《条例》的原文,“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一个明确而清晰的判断,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都要取消”之类的回旋余地。这意味着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朽行为的载体,也消灭了在改革中存在后门的可能性,更大大降低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朽的难度。

即使从经济的角度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能够节省下来的开支也是相当可观的。因为,公车维护的成本往往比社会车辆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由于是公款支付,浪费现象严重,如果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维修报账很可能会虚报、高报。

同时,《条例》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腐朽行为也进行了封堵,比如,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部门便可能从企事业单位“借车”,把企业的车变为他们事实上的公车。对此,《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比如,针对此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大肆发放车补的事件,《条例》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当然,《条例》的落实还需要更多细则的支撑和规范。

作为行政领域内诸多改革项目的重头戏,公车改革也是建设节约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标志动作。可以说,《条例》的诸项规定正是要打一场公车改革的突围战,彻底歼灭车轮上的腐朽。随着《条例》的逐步推进和落地,我们期待,公车改革将会彰显公平正义的原则,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效果。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篇四

今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一个半月的意见收集及梳理,交通部近日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杭州市近期也针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听证,明天就将正式出台。

相关阅读:《专家:国家专车改革意在"约束" 杭州专车应留出生存空间》

在交通部《指导意见》中,第三条显示:出租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出租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赞同实行数量调控(239条)、反对数量调控(123条)。

赞同管控的意见表示,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在道路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的发展,否则将加剧交通拥堵,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反对管控的意见表示,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大众出行带来便利。

而对于出租车数量管理,杭州《指导意见》第五条显示: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曾提出,出租车改革的方向应顺应市场需求,放松数量和价格的管制。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叶龙教授也持同样的看法,他也认为应当放开数量管控,打破垄断。数量管控放开,意味着不再收取牌照使用费,任何符合客运资质的公司都可以申领出租车牌照,而这些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承受力、利润多寡来选择出租车数量的投放,将原先稀缺的支援变成符合市场需求的资源。

在国家《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经营权改革的`包括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是否有偿使用、经营权转让等三方面问题。

赞同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理由是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反对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 条),反对理由是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赞同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理由是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反对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赞同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反对经营权无法转让,认为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62条),理由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希望有条件的允许转让。

而对于经营权期限、使用以及转让,杭州《指导意见》显示:明确经营权限为6年,经营期满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符合标准的车辆,经营者可以申请继续获得经营权。经营期内屡次出现拒载等严重违章、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形的车辆,可依法收回经营权。

杭州《指导意见》明确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金且经营期限尚未用完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有偿使用金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经营权转让方面,杭州《指导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所,受让方要符合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单独转让经营权的,应按照杭州市小客车限牌政策处置相应车辆。本次改革完成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国家《指导意见》中,出租车价格管理涉及是否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赞同实行政府定价(98条),理由为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赞同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赞同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理由是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而杭州《指导意见》对出租车价格的规定,明确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优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结构,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适时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运价,叶龙教授认为出租车运价可以按照市场承受度等因素制定,由政府给出一个指导价格。如果单纯由市场调节,则对于其他有政府指导价的行业来说有失公平。

局机关车改实施方案篇五

车改补贴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云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我省公车改革确定时间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工作方案》要求,力争2019年2—3季度完成省、州(市)级车改,四季度基本完成县乡车改,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9年,继续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争取2—3年内全面完成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又讯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近年来,云南省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件25件。仅今年前三季度,查处了普洱市政协原副主席张丽菊在计生系统采购工作中严重违纪违法案;省交通厅原副巡视员王宝基在交通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中严重违纪违法案;德宏州政协原主席杨跃国利用职务之便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等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件。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此外,政府各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支出计划,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违反了《管理办法》,又要受到哪些处罚呢?如果发现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开支的;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的;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的;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后未按规定腾退原办公用房的;擅自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等问题,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