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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手册(通用16篇)

作者:QJ墨客 法务管理制度手册(通用16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决策。规章制度是指针对组织内部成员行为、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在一个组织中,规章制度起到了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和稳定。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编写完善的规章制度需要对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需求有清晰的了解。在编写规章制度之前,应该先调研和分析组织的工作流程和现有的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应该根据实际需求,立足于解决当前问题和提升管理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要求,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准确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一、把好合同签订及法律文件关。

1、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6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认真做好法律补救工作。

1、协助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子公司提出警示,同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并建。

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代理,尽量保持自行代理。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与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集团公司需求,积极协助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相关子公司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积极做好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

1、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各子公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在日常工作中,法务部不定时地为集团公司股东、董事、集团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提高自身素质。

1、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

二0xx年三月十八日。

法务管理制度

20xx年法务专员年度工作计划“安全、有序、激情、和谐”是公司20xx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安全、有序同时也是法务工作的目标。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xx年度法务工作的重点将围绕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展开。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进行部门归口管理的,20xx年拟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制度xx个,财务制度xx个,行政管理制度xx个,品质管理制度xx个,后勤管理制度xx个,工厂管理制度xx个。对上述制度提出修订意见,相关工作在第一季度内完成。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x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根据目前情况,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调整,计划20xx年x月前完成。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在第二季度内完成。

二、法律咨询与培训。

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咨询情况予以登记。计划与信息部联系,开通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邮箱,方便公司员工就工作内或工作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三、法律纠纷的处理。

公关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按公司规定由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四、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公关法务部登记和留存。20xx年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进行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对于将来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五、自身素质的提高。

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员工手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xx农卖场经营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卖场所有员工着装整洁,发型合体。提倡女性化淡妆,男性穿西装打领带;不穿奇装异服、不染艳发、不穿拖鞋等不符合公司卖场形象之衣着打扮。

二、上班时间禁止大声喧哗、聊天、听歌等和工作无关之行为。

三、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少请假,病假视病情而定,事假不得超过2天。

四、每天早晚必须提前10分钟到一楼大厅集合,开早晚例会。例会后,各自清理好货品。

五、员工不得与主管发生正面冲突,上班时间不能说脏话,不能嘻戏,打闹,同事之间杜绝发生矛盾,如有问题,可找主管解决。

六、未经主管同意,不得随意将商品赊欠,不得发生偷、拿现象,如发现当即无条件离职并受罚。

七、员工在上班时间,一律以普通话为准,接待顾客时,微笑待客,耐心导购(引导顾客购物),热情服务。

八、上班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要注意本人的仪容仪表。

九、如迟到、早退,五到十分钟之内扣10元,超过上班时间45分钟未向相关部门负责领导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扣一天工资的双倍,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员工之间吵架、打架,经主管发现不论是谁,各扣30元。如果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以上每次扣30元。

十、若损坏商品,落实到个人,照价赔偿,如不能落实到个人,平均赔偿。

十二、上班时间内收银员不得让其他人操作收银机器,服务态度冷淡,以结账、点款、无零钱等拒绝顾客,无故擅自关闭收银台拒收者,一次性罚款50元。

此规章制度发布时即生效,人人必须遵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团法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2、法务管理组织框架如下: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5、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手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其考核办法、预警管理、安全问责及其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督促和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取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排查及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监督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

(五)检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六)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并检查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协调和管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二)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六)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登高架设、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现场处置方案,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二)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并将查验情况建档备存;

(四)督促、协调和解决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同为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和提供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

(三)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的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警示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研究;

(四)落实人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分析通报安全形势、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安全生产预警和问责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依法监督管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六)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二)规范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按规定统计和上报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五)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在作出调整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实施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实施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通过信息通报等适当的方式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执法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共享执法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内容相同的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布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增加对不良记录者的监督检查频次。有关不良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抄送有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1至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者在规定时限未实现安全达标的;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自然灾害处置方案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1至2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手册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公民、好市民、好职员。

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学习经济及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多提合理化建议,牢固树立“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企业精神。

服从安排,不推诿,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一切任务。

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

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男职员不准留长发,留胡须;女职员要淡妆上岗,打扮适度。

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不以种族、信仰、服饰取人。

与领导和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领导和客人同行时,应礼让领导和客人先行,同乘电梯时,让领导和客人先上、先下。

严禁员工相互之间打听个人隐私;

严禁私下议论公司领导和他人;

严禁员工打听公司所谓的“内幕消息”;

严禁在工作争论中挟带不礼貌言辞,甚至人身攻击;

员工之间相互尊敬,相互谦让,遇事豁达大度,胸怀坦荡。

识大体,顾大局,与企业兴与共,视企业利益高于一切,以谋求企业发展为己任,在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

2、遇到客户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3、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不议论、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不嬉戏客人小孩,不收受礼品。电话铃响立即接转,铃响不得超过3声。

4、接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部门”,然后细心聆听,声调要温和,勿忘使用本岗位礼貌用语。

5、会见客人时,不主动握手。必须握手时,应面带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不能用左手,握手时,左手不得插兜。

6、客户面前不得化妆、修指甲、剔牙、挖耳朵、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

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本公司的一切事务,不议论客户短长。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单等都应做到先上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资料。重要文件、资料打印完毕后应将文件夹加密,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打印、复印。

节约使用文具和器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养成良好的节俭习惯。

云南追溯(一稿)2016年2月云南追溯商贸有限公司目录一、文件管理制度............................................................................1二、档案......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法律事务管控涉及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法务管理的重点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法律纠纷的处理、合同的审核管理以及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针对不同性质与控制类型的所属单位,公司授予不同的权限。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在公司所属单位中逐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企业管理部合署办公,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公司所属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设置法律机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法律事务的工作岗位,可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本单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法律论证。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审查和备案工作。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该单位内法律意见书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产品经销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所属全资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呈产品经销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控参股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实施,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外派董监事对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并在本公司相关会议表达意见。

第五条法律纠纷处理。

(一)纠纷案件处理权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重大纠纷案件。

以所属单位本企业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处理。产品经销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其所属单位处理部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或经集团公司授权后公司直接处理。

(二)纠纷案件的上报:公司监管的全资、绝对控股单位由其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申报;相对控股及参股单位由各单位外派董事申报。

(三)纠纷案件的备案:所属单位发生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

(四)纠纷案件的报告: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公司所属全资和绝对控股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纠纷案件报告由各单位外派董事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第六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产品经销公司应从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聘用。

所属全资及绝对控股公司应参考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对外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进行评价考核,并报备集团公司。

(一)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所属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二)合同管理权限划分。

1、公司在集团公司授权营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管理、签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外各类合同。

2、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50万以下的日常采购类合同根据《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由分管领导签署。

5、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分管领导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三)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或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标准文本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推广合同信息化管理,严禁线下合同。所属单位须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设置,按工作时限和要求,准确、规范、及时的完成网上合同申报、审查审批、信息录入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五)所属单位应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合同管理半年、全年综合情况,每月按统一格式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上报合同业务报表。

(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

管理制度手册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公民、好市民、好职员。

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学习经济及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多提合理化建议,牢固树立“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企业精神。

服从安排,不推诿,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一切任务。

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

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男职员不准留长发,留胡须;女职员要淡妆上岗,打扮适度。

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不以种族、信仰、服饰取人。

与领导和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领导和客人同行时,应礼让领导和客人先行,同乘电梯时,让领导和客人先上、先下。

严禁员工相互之间打听个人隐私;

严禁私下议论公司领导和他人;

严禁员工打听公司所谓的“内幕消息”;

严禁在工作争论中挟带不礼貌言辞,甚至人身攻击;

员工之间相互尊敬,相互谦让,遇事豁达大度,胸怀坦荡。

识大体,顾大局,与企业兴与共,视企业利益高于一切,以谋求企业发展为己任,在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

2、遇到客户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3、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不议论、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不嬉戏客人小孩,不收受礼品。电话铃响立即接转,铃响不得超过3声。

4、接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部门”,然后细心聆听,声调要温和,勿忘使用本岗位礼貌用语。

5、会见客人时,不主动握手。必须握手时,应面带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不能用左手,握手时,左手不得插兜。

6、客户面前不得化妆、修指甲、剔牙、挖耳朵、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

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本公司的一切事务,不议论客户短长。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单等都应做到先上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资料。重要文件、资料打印完毕后应将文件夹加密,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打印、复印。

节约使用文具和器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养成良好的节俭习惯。

法务管理制度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

1.各部门实行点名考勤,月底由部门主管将考勤表交到财务部,负责打考勤的人不得徇私舞弊。

2.考勤表是财务部制定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考勤类别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5—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将被扣罚5—30元。

2.早退:凡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提前5—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将被扣罚5—30元。

3.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或当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者,按累计缺勤时间的2倍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休假未经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单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强行自由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未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7)旷工采取3倍罚款办法。

4.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事假实行无薪制度。

准假权限:

(1)员工在8:00—17:00之间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如:外出办事、回家等)。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

(3)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管理人员请假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管理和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特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范围

1.按期发放类:稿纸本、笔类、记事本、胶水、曲别针、大头针、订书钉等。

2.按须计划类:打印机碳粉、墨盒、文件夹、档案袋、印台、印台油、订书器、电池、计算器、复写纸、软盘、支票夹等。

3.集中管理使用类:办公设备耗材。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根据各部门的申请,库房结合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由保管员提出申购单,交主管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发放

1.员工入职时每人发放圆珠笔1支,笔芯以旧换新。

2.每个部门每月发放1本原稿纸。

3.部门负责人每人半年发放1本记事本,员工3个月发放1本记事本。

4.胶水和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按需领用,不得浪费。

5.办公用打印纸、墨盒、碳粉等需节约使用,按需领用。

员工配发个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根据员工不同岗位,发给不同岗位的制服

第二条。公司为因岗位所需的员工提供行李、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条。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发给员工号牌和《员工手册》。

第四条。员工每人须交纳服装、行李保证金500元,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五条。员工离职市时须填写离职单,将所有个人领用物品交齐后方可离职。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服装、床上用品等清洗干净交回库房。

员工食堂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二条。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三条。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第四条。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

第五条。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条。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第三条。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第四条。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0元。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

第八条。男女员工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

第十条。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

员工洗浴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淋浴时间为每周三,在康乐部淋浴室进行。

第二条。洗澡的具体时间根据营业的时间详细通知。

第三条。员工洗澡时自带浴品。

第四条。员工洗浴结束后共同将浴室卫生清理干净。

八、关于对讲机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对讲机作为酒店办公用通信工具,只限在工作场所使用

第二条。对讲机只允许在接待服务过程中使用,不能做为个人联络使用

第三条。使用对讲机时必须用耳机,且音量要降到最低

第四条。对讲机必须妥善保管,保证使用通畅

第五条。在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对讲机、耳机上交库房。

第六条。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对讲机破损或丢失,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服务部岗位职责

主管岗位职责

2、 按照服务规程和质量要求,负责餐厅的管理工作,并与厨房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工作。

3、 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客情和客人需求变化,做好业务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工作,并及时反馈给厨房及有关领导。

4、 了解厨房货源情况及供餐菜单,组织服务员积极做好各种菜点及酒水的推销。

5、 负责餐厅费用控制和财产、设备和物料用品管理,做好物料用品的领用、保管及耗用账目。

6、 保持餐厅设备、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及时保修和提出更新添置意见。

7、 负责处理客人对餐厅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认真改进工作。

8、 了解各国风俗习惯、生活忌讳。

9、坚持让客人完全满意的服务宗旨,加强餐厅服务现场管理,检查和督导餐厅员工严格按照服务规程,做好餐前准备,餐间服务和餐后结束工作并抓好员工的岗位业务培训。

10、召开班前例会,分配任务,总结经验。

服务员岗位职责

1. 整理好仪容仪表,化淡妆,准时点到,不迟到、早退,绝对服从餐厅主管指挥,认真、快速的完成工作任务。

2. 上班前了解就餐人数及时间,了解宴请来宾有无其他特殊要求,做好针对个性化服务工作。

3. 正式开餐前,按照安排认真做好桌椅、餐厅卫生,餐厅铺台,准备好各种用品,确保正常营业使用。

4. 按规定时间站位,面部表情自然微笑,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接客人。

5. 客到及时安排客人入坐,根据人数进行加或撤位,主动拉椅(接挂衣物放第一位)主动介绍本店特色及经营性质。

6. 服务开餐间,请字开头谢不离口,随时要使用礼貌用语和微笑,及时为客人问茶、斟茶、派巾,介绍点菜方式,征询客人酒水并报名称及价格。

7. 当餐服务时,多与客人沟通,有问必答,不知者委婉回答客人,有必要时要问清再做回答,戒骄戒躁戒急戒烦。

8. 餐中随时留意客人及餐厅的一切状况,以便达到更好的协作服务,以便捷优质的服务使客人满意。

9. 操作时一定要使用托盘,避免茶水菜汁洒落,服务餐中要有声,先到,以免与客人碰撞,工作中出现错误应马上向客人道歉。

10. 如工作中出现疑问及时处理,自己解决不了及时汇报上级。

11. 如客人直接用手拿吃的食品要提前上洗手盅,水温保证在20度到30度左右,骨碟垃圾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烟缸不得超过3个烟头。餐中服务必须上三道香巾,香巾必须干净整洁。

12. 客人就餐时要及时为客人斟酒、茶,及时清理台面,确保台面卫生整洁。

13. 客人的菜品长时间不上要主动为客人催菜,如菜已上齐要询问客人是否添加。菜品或主食,要主动推销,主动介绍。

14. 餐位不用的汤碗或其他物品空盘要及时撤掉,以保台面的'整洁

15. 如客人有走的动向,主动及时为客人拉椅,询问是否需要打包。

16. 送客意识加强落实,客人离店后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收台,收台时要轻拿轻放。

17. 收台时应按收台程序进行收台,要及时整理自己区域卫生或摆台以便及时迎客。

18. 下班前检查工作区域是否关灯、关门、关窗,电源是否切断,确保安全,请示领导方可下班。

19. 出现爆满翻台时不得出现空岗无人盯台现象,禁止客人外叫或自己斟倒现象。无论闲忙时要按标准质量正常心态,接待好下一批客人。

20. 员工之间建立好良好的同事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互相帮助,遵守本店一切规章制度。

21. 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业务素质能力形成学、帮、赶、超的良好风气,熟悉其他部门的情况,以便应答客人。

第二节 厨部岗位职责

厨师长岗位职责

1、负责整个厨房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全面技术管理。组织和指挥烹饪工作。抓好下属的思想工作,做好劳动力的调配,根据每个厨师的技术专长合理安排岗位。

2、严格服从总经理的领导,抓好下属员工的劳动纪律,与前台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宾客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3、抓好厨师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熟悉各种菜系的风味和烹调方法,不断研制新菜式,增加花色品种:创造有本店特色的饮食风格。

4、控制成本,掌握各种菜式的售价、毛利的核算,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减少浪费,做到物尽其用。

5、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卫生“五四”制的要求。抓好食品、用具卫生和厨工的个人卫生及仪容,仪表、工作作风。

砧板岗位职责

1、能熟悉各种原料的产地,旺、淡季节,熟悉每道菜的操作程序,根据相应规格和计量配菜。

2、砧板岗,都要负责一切原料的保管和贮存,半成品的制法和腌制法,掌握材料的使用,负责配制宴会、酒席的食品半成品。

3、负责向采购员提供次日原料计划,优化配置,不得浪费。

4、熟悉刀法,原材料合理解切,物尽其用。

打荷岗位职责

1、负责宴会、酒席的菜跟单按次序出莱的工作,同时负责各菜式摆放造型。围边碟、雕花装盘。

2、上班时,做好各种莱式的准备工作,开设酱料档。

3、掌握各种菜式的装载器皿和上粉。穿、酿、卷、包、贴、挤等工作和造型,掌握煎、炸、滚、煨、焖、飞水的加工。

面点岗位职责

1、 每天向本岗主管报到,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

2、 认真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业务需要,不断调整面食品种,保证宴会需求。

3、 按质量标准,制作各种面食,保质保量。成品要求色泽鲜艳,造型美观,口味适中。

4、 虚心钻研技术,接受厨师长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水平。

5、 随时检查和保持机械设备的完好运转及其卫生,保证安全。

6、 冰箱要保证清洁、卫生,存放食品要整齐,且保持没有异味。

7、 认真做好班后的收尾工作,检查落实水、电、气的安全和节约

第二章 卫生标准制度

第一节 服务部卫生标准制度

1. 柜台,工作台,桌椅无灰尘、无污渍,无损坏

2. 镜面要清洁、无污渍、无裂痕

3. 围墙周边无粉尘,无油渍。

4. 墙面壁画、装饰品无破损、污痕、灰尘。

5. 排风扇要清洁,通风要正常。

6. 灯泡、灯管、灯罩无脱落、破损、污痕。

9. 餐厅内温度适中、正常。

10.餐厅内通道无障碍物。

11.餐桌椅无破损、无灰尘,无污痕。

12.菜单清洁无破损。

13.台面保持干净餐具清洁卫生、无破损现象。

14.垃圾桶内无异味。

15.所有卫生需要在宾客到来之前全部到位。

16.脏餐具不可有过夜现象。

17.收尾工作时地面、台面、桌椅整洁、整齐。

18.背景音乐不可过大过小。

19.卫生死角要做到每周定点打扫。

20.小家私要做到无污渍、无破损并每周消毒。

21.台布无破损、无污渍并整洁。

22.托盘无油渍、无裂痕并摆放整齐。

23. 垃圾桶不可有过夜垃圾,并内外要清洁,垃圾袋不可漏在外。

24. 餐厅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

25. 防蝇、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26. 注重个人卫生符合仪容仪表要求。

厨部卫生标准制度

1、保持地面无油腻、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

2、保持瓷砖清洁光亮,勤擦门窗。

3、下班前应将冰箱、炉灶、配菜台、保洁橱等清理干净。

4、冰箱、保洁橱、门等必须在下班时上锁。

5、厨房、冰箱等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

7、发现“四害”马上报“pa”灭虫。

8、上班后由厨房切配清理隔日蔬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清洗。

9、干货、炒货、海货、粉丝、调味品、罐头等,要妥善储藏,不得散放,落地。

10、保持食品新鲜,无异味,烹调时烧熟煮熟,现卖现烧,隔餐、隔夜和外来熟食品要回锅加热后再出售。

11、按政府有关规定,禁用不得销售的食品。

第三章 纪律制度

第一节 服务部纪律制度

1、工作时间不可大声喧哗。

2、不可有人放下手中工作,做自己的私事。

3、在不是自己的工作区域串岗。

4、不可抱臂或手叉入衣袋。

5、上班期间不可吸烟、喝酒、吃东西。

6、上班时间不可看一些与酒店无关的书籍等。

7、不可在宾客前打哈欠、伸懒腰。

8、上班不可依、靠、趴在柜台。

9、上班时间不可随背景音乐哼唱。

10、不可对宾客指指点点。

11、不可嘲笑宾客失慎。

12、不可在宾客投诉时作辩解,争来争去。

13、不可不理会宾客询问情况。

14、不可对宾客过分亲热、随便。

15、对所有宾客要一视同仁,又个别服务。

16、对老、幼、残宾客提供方便服务,对特殊情况提供了针对性服务。

17、员工不可带情绪上班。

18、上班时间不可员工在宾客面前吵架,或打架现象出现。

19、上下班员工需走员工通道。

20、罚单拒签翻倍。

21、配合保安查包工作。

22、上下班前后所有员工不可在店逗留。

23、员工捡到宾客物品,中饱私囊者,按酒店丙类过失处理。

24、如受宾客投诉者,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重罚。

25、如酒店员工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有损酒店声誉者,一律开除。

第二节 厨部纪律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4、不得发生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5、不在厨房抽烟、随地吐痰、打牌赌博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餐厅服务质量制度

1、对进入餐厅的宾客是否问候,表示欢迎。

2、迎接宾客是否使用敬语。

3、使用敬语是否点头致意。

4、在通道上行走是否妨碍客人。

5、是否协助宾客入座。

7、对入席宾客是否端茶、送巾。

8、是否让宾客等候过久。

9、点菜员、服务员是否能够正确解释菜单。

10、能否向宾客提建议,进行推销

11、回答宾客提问是否流利、悦耳。

12、接受点菜是否细听并复述。

13、与宾客说话是否点头行礼。

14、要与宾客讲话,是否先说“对不起,麻烦您了”。

15、是否根据菜单预备好餐具与调味品。

16、能否根据菜单准备好必要的餐具。

17、斟酒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18、上菜时是否介绍菜名。

19、递送物品是否使用托盘。

20、餐中是否做到“三轻四勤”。

21、是否及时更换烟缸、骨碟。

22、结账是否迅速、正确、无误。

23、宾客离座时是否提醒客人带好随身物品。

24、是否宾客走后马上翻台、做到整齐划一。

25、如因服务方面出现问题,受到客人投诉,拒接买单者,一律本人支付。

第五章 餐厅服务流程

第一节 自助餐服务流程

1、宾客到餐厅时,迎宾员要迎接客人,引领客人入席,拉椅请坐,并给客人送上茶水、递毛巾。一般情况下,一名服务员可以负责25名-30名客人,管酒的服务员1人可负责40-45名客人。

2、值台服务员要征询客人需要什么饮料并为客人提供。

3、由宾客根据自己的品味前往大餐台,用空盘子挑选菜点,拿回餐桌食用。并可根据自己的食量,多次添加。值台服务员要及时收去用过的餐具。餐台上的空碟、饮料杯要及时撤走,撤碟、杯要从客人左边撤取。

4、客人取一轮食品后,要增补食品整理好餐台盘里零乱的食品,保持它的形格美观。并要注意热菜的保温。

第二节 零点服务流程

1、客人进入餐厅,礼貌地向客人问好,询问人数。

2、根据客人的需要和人数,将客人引领到适当的餐桌,拉椅让客人就座。

3、询问客人喝何种茶类,为了主动,应先报出餐厅所供应的主要品种,请客人选择,准备茶水,给客人斟茶。

4、客人到齐后,递上菜单。

5、除去筷套,打开餐巾。

6、接受顾客点菜,随时准备帮助客人,提供建议。

7、菜单写妥后,询问客人要何种酒水。

8、按次序服务茶水,除啤酒外,其他酒类应添酒杯。

9、将订单一联交收银员开账单,一联送入厨房。

10、厨房按订单备菜,分类烹任。

11、出菜时,注意加盖,及酱汁,按台号用托盘送出。

12、移妥餐桌上原有菜碟后,端菜上台。

13、替客人分菜、分汤。

14、询问客人对菜肴的意见,随时准备提供额外的服务。

15、继续上菜。

16、根据需要换骨碟,添酒水。

17、客人用餐完毕后,递上香巾,送上热茶。

18、收去菜碟、碗筷。

19、为客人添茶水。

20、通知收银员准备账单。

21、到账台取来客人账单,核对后放入账夹交给客人。

22、客人付款后道谢,迅速将款项交给收银员。

23、将发票和余额交还客人。

24、客人离座时,拉椅送客,道谢,欢迎再度光临。

25、引座员在门口笑脸送客,向客人道再见。

第三节 团体用餐服务

1、事先确定标准、人数、用餐时间等等。

2、了解团体客人的组成、饮食习惯、禁忌和各种特殊要求。

3、团体用餐的餐桌事先应根据人数布置好,桌上摆上团体名称卡。

4、团体用餐的基本步骤和程序是:

(1)客人进入餐厅,礼貌地向客人问好,问清团体名称,核对人数,迅速地引领客人到准备好的餐桌入座,要避免让大批客人围在餐厅门口,影响其他客人。

(2)到达餐桌后,要热情招呼客人入座,为年老和行动不便的客人拉椅让座。

(3)将菜肴按桌端上,主动向客人介绍当地的特色菜肴,增添愉悦的气氛,解除旅游的疲劳。

(4)为客人分菜、分汤。

(5)征求客人对菜肴的意见,了解客人的特殊要求,以便迅速落实。

(6)根据需要为客人换骨碟,添酒水饮料。。

(7) 客人离座时,应为年老行动不便的客人拉椅、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根据《xx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按照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一)职能定位

核心职能:

1、协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

4、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工作权限:

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

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

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

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

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

6、其它经公司批准赋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

1、及时发现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协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法务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

5、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6、协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协调、沟通和处理;

7、协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

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

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各省公司按照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1、日常考勤

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省公司法务专员的录用、转正,提职、提薪等人事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比照省公司人员管理流程报批。法务专员的离职必须按照总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由省公司报法务部和公司领导决定后方可实行。

2、月度会议

法务部每月召开法务专员工作会议,传达总部相关政策精神,听取上月工作汇报与下月工作计划,并就当前工作难点、要点进行讨论解决。法务部还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安排各项法律方面的培训及研讨,提高法务专员专业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法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法务专员会议。

3、出差管理

法务专员出差完成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法务专员在出差前须将出差行程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法务部,出差完毕后三日内将出差报告上报省公司经理和法务部。

4、费用管理

省公司法务专员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总部统一费用标准,其费用由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

法务专员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考核原则:法务专员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务部双向考核的原则,省公司主要从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法务部主要从其法务工作技能、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方面进行。

2、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进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法律问题咨询指导

合同审核

打假实效

法律事务情况

报告提交

(3)季度考核结果将按比例计入年度考评。

(二)年度考评

省公司法律专员的年度考评参照公司当年度总体考评办法,由省公司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考核权重省公司占比60%,法务部占比40%。

考评主要内容:

a、日常工作完成情况50%

b、季度报告质量20%

c、出差报告质量10%

d、省公司反馈意见20%

e、对法务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加分制)

年度考评由省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行政人事部统计汇总。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与年底利润分配挂钩,并作为下年度调薪的参考依据。

法务专员入职后人事档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会保险也由其省公司给予办理并予以缴纳。

法务专员需要转岗或解职时,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行政部核准。

法务专员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务专员工作权限及职能开展,不得超越此权限及职能开展工作,一经查处,法务部、人事部将有权对该员工给予辞退或调离其它工作岗位。

营销管理制度手册心得体会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营销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要建立一个高效的营销管理制度并不容易。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企业采用了编写营销管理制度手册的方法,以规范和指导营销团队的工作。近期,我有幸接触到了一份营销管理制度手册,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学习和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该手册的心得体会。

首先,该手册详细介绍了企业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它强调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如何在市场中找到并留住目标客户群体。通过明确企业的定位和目标,营销团队能够更好地制定相关策略和计划,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在我过去的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市场定位,导致他们在市场中迷失方向,并难以获取竞争优势。因此,我深刻认识到市场定位的重要性,并开始在自己的工作中更加注重这一方面。

其次,该手册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产品管理流程。它从市场调研、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每个步骤都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这种系统化的管理方式使得产品从概念到最终交付都经历了精细化的过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在我个人的工作中,我经常面临产品推广和销售的任务,而这份手册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指导。我开始注重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市场调研开始,逐渐了解消费者需求,最终提供满足他们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该手册还对销售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明确了销售团队的职责和目标,并提供了一系列的销售技巧和方法。例如,它教导销售人员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如何有效地推销产品。销售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优秀的销售团队可以推动企业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增长。通过学习这份手册,我不仅了解了销售管理的重要性,还掌握了一些有效的销售技巧,并在实际工作中获得了一些可观的成果。

最后,该手册还特别强调了数据分析的重要性。它指导营销团队如何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和客户数据,并将其用于制定更准确和有效的营销策略。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分析已经成为了企业营销的重要工具。通过学习这份手册,我开始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结合市场信息和销售数据,为我的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支持。

总体而言,这份营销管理制度手册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的系统性和细致性使我认识到一个好的营销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基石。通过学习这份手册,我也意识到我在营销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因此,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并将手册中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备案。

二十八、各公

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三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三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年度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等。

三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三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诉讼、仲裁。

物业公司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小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小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小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小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物业公司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

一、小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小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小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办公室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

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

(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