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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通用10篇)

作者:琴心月 最新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通用10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一

一、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律师工作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

律师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努力在执业理念、执业实践、执业作用等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一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工作中律师无论从政治上、理论上还是感情上,都应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二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要坚持把律师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坚定性。四是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五是要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六是要始终坚持“三拥护”的基本要求,自觉做到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

二、通过学习,明确了律师工作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

律师工作是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通过依法办理诉讼法律事务,努力化解社矛盾纠纷。诉讼法律业务是律师的基本业务,律师通过办理诉讼法律业务,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律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要坚持调解优先,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手段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积极探索律师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消除矛盾纷争,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三、通过学习,明确了律师工作要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胡-锦-涛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律师要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目标追求,努力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律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工作中要把执业为民作为律师的执业理念,切实增强群众观念,自觉把执业为民的要求融会到执业活动各个环节,正确处理执业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律师工作服务为民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法定义务,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深入研究分析当前解决民生问题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变化,贴近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拓展工作领域、完善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努力促进民生问题解决。

四、通过学习,明确了律师工作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当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最突出的任务,而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定为律师的一项基本职责和法定义务,这不仅是律师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应有之义。一是要积极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实现司法公正。在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提出辩护和代理意见,协助侦查、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促进案件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努力促进实体公正;要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共同推动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时效进行。二是要自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必须坚持依法执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把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自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社会基础。三是要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让全体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既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要立足本职,奉献社会,切实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承办的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都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机会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五、通过学习,明确了要尽快转变律师工作的思路,将注意力从采取应诉补救等措施为主转移预防纠纷上来。

在新经济环境下,律师的角色和功能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人或权利的维护者和辩护人,律师职能也要由过去的“治病”转变为“预防”。律师的职责应该是帮助企业少打官司,最好是不打官司。”尤其是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主要承担四项功能:1、预防功能:在订立合同之前进行严密的审查,务使问题出现之前即得到有效的防范。调查研究新的立法动向,分析各种法案通过后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利弊,预先提出各种相应的对策和措施。2、治疗功能:一旦出现了问题,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确保本企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3、教育功能: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律教育;拟就指导性的格式合同范本和各类工作守则和程序。4、战略功能:参加公司的有关法律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一些决策,研究有关业务开发更新的法律问题,从宏观上实现法律管理指导能力。

1、尊重

身为职场中人,应该熟知职场礼仪,懂得上下尊卑,学会对自己上司尊重,理解上司所作所为。职场中要学会尊重,尤其对自己上司,首先你要尊重他的这个位置,学会服从。

2、学会包容

有些时候不能不吃些亏,受些气,但我觉得很多时候我们应该思考亏由何来,气从何出。不要有“职场中的人就应该人人平等”这样的误区。职场中没人权限平等,级别平等。

3、感恩

学会感恩,感谢领导对自己的关爱关怀,感恩老员工、老领导给自己的忠告,传授的经验。

4、人格平等

年轻人一定要记住上下尊卑,不然你会处处碰壁,主管和员工发话权不同,所承担责任也不同。

5、主管员工责任不同

主管和员工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主管对此事负责,理所当然他就应该有更大的权利,他就会得到更大的利益。要理解责、权、利三者关系。他要对成败负责,因此就应该受到更大尊重。

6、本事价值论

不要永远把自己当发光体,不要自以为是,永远不要有本事价值论这个误区。要学会谦虚谦卑。

这次学习,感受颇多。上级:受到尊重 ;下属:谦虚谦卑。尊重主管位置,把握好自己位置,人格平等,上下级承担的责任不一样,理解发光体与反光镜,学会跟顾客讲道理,做中国好员工!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二

价值 回归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摘要】在“救死扶伤”和救死扶伤的“经济成本”的两难选择问为什么会出现?在此选择面前如何平衡?本文就这两个个问题浅略的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知识价值,经济成本,医患关系,医德

以前有一个小故事,说的是在国外的某个大工厂里,一台大型电机发生了故障,很多维修工程师束手无策,无奈请了一位科学家前往解决。那位科学家到达后,上爬下摸、又听又敲,同时不停的在纸上计算,最后在电机的某一部位划了一道白线,对维修人员说,把电机拆开,对该处的线圈减少三圈即可。维修工程师照此办理后电机果然恢复正常。之后科学家开价1万元,有人问这个价格是如何制定的。科学家回答说,划道线1元,知道在这里划线9999元。但是从这个故事出发,与当今医生知识价值的现实表现却大相径庭。

医生的知识价值目前没有表现出来的,虽然有诊查费这个项目,但标准低的可以忽略不计。而挂号费这个收费项目从字面上来说既不能表现医生的劳动,事实上也反映不出医生的劳动。也就是说,我们目前的医生进行的是无偿劳动。医生毕竟首先是人,而后才是医生。医生首先要食人间烟火,才能承担救死扶伤的重任。于是乎,医院可以赚取药品的15%差价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措施被提出来而且成为了今天医院赚钱的主要手段。可以说忽视了医生的知识价值的做法出现了“以药养医”,导致了看病贵。如果我们解决不了医生的知识价值作为无偿劳动这个问题,看病就贵的现象将永远无法消除,那么医患关系只要与经济沾边,随时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变得十分棘手、紧张。

按照我国多年不成文的传统,医院不及时救治患者,只要被曝光,总要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谴责甚至制裁。以往,这样的事例即便有,因为不成“规模”,影响还不至于太大。现在,子女把病父弃在医院、父母无钱把孩子扔在医院的事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儿,许多医院也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既要“救死扶伤”,又不得不兼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媒体对医患关系的负面报道中,“道德”成为大众讨伐医生的矛,似乎所有的医生都变成了敌人,似乎没有一个好医生,而当地震肆虐过后,人们看到最多的是抢险救灾的军人和救死扶伤的医生,此时此刻,医生的价值和高尚人格被更多的人予以肯定。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很失望,我们的人民并没有心存善意,一棍子就轻易打翻了一群人,事实上,我们身边有无数的医务工作者,他们在平凡的职业岗位上默默奉献、忍辱负重,做出了看似平凡而又伟大的业绩。他们是医生这个职业群体的脊梁,足以承受“医生”这个神圣的称号。同时大家忽略了一个问题,经济关系对道德起决定作用,医德属于道德范畴,自然也有这个一般本质。虽然医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有自己应尽的义务,可是应当获得的知识价值也是应该得到的。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较好地解决这个两难问题,要求医院先救人后付费,很容易只是一纸空文。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医院应该责无旁贷地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尽管医院有追求经济利润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其赢利目的忽视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目前,在政府公共卫生投入欠缺的语境下,指望医院不计报酬先救人后补费,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急救账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

在成本核算的世俗和市侩中,救死扶伤不得不变得有点世俗了。现代的每一个医生在进入医学院之后或之前,都以救死扶伤为自己职业的最高追求和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准则。但是,救死扶伤的崇高目标和职业道德的实现都需要经济投入来保证的,也就是救死扶伤是有成本的,有了成本就必须有回报。一个必须要考虑经济、成本和回报的“救死扶伤”道德标准和职业准则就是一个打了折扣的标准和准则。一个可以被打折扣的道德标准和职业准则还能成为职业标准和道德准则吗?一个被推向市场经济的医疗行业在其履行职业道德准则时更应遵照经济规律办事,被经济化的职业道德准则还能承受得起其职业道德的重任吗?每一个医生都在“救死扶伤”和救死扶伤的“经济成本”的两难选择中煎熬着自己的良心、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在这种长期的煎熬中,有的人放弃了医生的职业,有的人变得玩世不恭,有的人弱化了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要求,有的人强化了经济成本选择„„在这个问题中,医患关系越趋紧张,我们应该看到,这个社会大背景造成的情况,医生和病患存在问题,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上也有一些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过渡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中的一种,不需要遮掩,而是应该正视并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

从长远来看,国家层面上应该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政府还应该逐步补齐医疗救助的最短木板,在国家新医改系列配套措施中应该对此予以规范。就目前的现状,我们的医保覆盖率有了很大提高,对一些特殊病的报销比列也有提高,同时扩大的医保报销范围,让病人看得起病。对公立医院的改革也在试点之中,客观来说,医改是十分难的,但是只要有效,哪怕再难也一定要坚持走下去。只有打通了救死扶伤医疗费用的制度出口,医院才不至于拒绝救死扶伤。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作为个人而言,我们是医学生,未来的医务工作者,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我们义不容辞,面对现状我们应当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寻找当代医生应具备的道德人格,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换位思考,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可以作为一个培养良好医德的方法。作为医生,应当对社会怀着无限的感激和理解。芸芸众生,医生在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与庞大复杂的社会相比,独特的职业性必须服从于社会的整体性。医生从业和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因此,我们必须用感激的态度来匡正人们对医生的认识,排除种种误解和不信任、能够顶住各种逆向的压力,秉持理性、坚守道德、与人为善、以心换心,以这样的“定力”可以使医生的形象越发高大、可敬。作为医生,应当对文明怀着推进的动力和激情。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医生所关注的健康,不仅是生理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上的健康;不仅是生存方式的健康,也包括生活态度的健康。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医生应当普及科学、坚持真理、启发理性、诱导良知,使社会大众更加自觉地选择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我们必须得明白:医生的价值,在于其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而其必备的道德人格,又是医生的称号更加完整。有这样的境界,就有职业的信心和奋斗的激情,就能经受起各种挫折和诱惑,不至于迷失方向,才能更加负责任地做出选择,才能为由于经济因素导致的医患关系紧张的改善尽一份力。

其实“救死扶伤”和救死扶伤的“经济成本”是可以兼得的鱼和熊掌,关键看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医生对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持怎样的态度,只要有国家足够的政策、资金支持,有社会足够的理解与体谅,有医生尽职尽责的行动,假以时日,我们的医患关系一定能够跳出现在的怪圈,繁花硕果。

【参考文献】

∕1878∕2、医生的价值.徐灵敏.中国医药指南.2008年第7期

第05期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三

工程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以工程活动中的社会伦理关系为对象,进行系统研究和学术建构的理工与人文两大知识领域交叉融合的新学科。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趋突出,社会要求对科技工程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伦理”是道德或普世价值的集合名词,更是行为模式的依据。而“道德”则是正确行为的判断,根据所受的教育针对是非对错有所认知,并力求自我行为的端正。在此我们所讲的“工程伦理”则是指从事工程的人,含工程师、从事工程业务及读工程的人,对与自己本身的专业训练进而对所遭遇到的工程专业事务做出合理且符合道德的判断。而“工程道德”的判断又涵盖了工程危安的管控、工程利益的避免、工程技术的专业判断及工程的社会责任等分野,在一件进行的工程中,可能需同时考虑各种工程道德标准,并力求避免冲突发生的可能。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经历了20世纪的最后的20年,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

素质国际会议中将道德品质列为当代工程师所必备的八大素质之一(另七项分别为积极进取、开拓精神、适应能力、扎实基础、学会学习、多种特长、协作能力)。而美国也将style(作风)纳入对工程师的要求之列,我国同样看到了道德准则对工程人员的重要性,将思想素质作为对工程人员的要求。可见,道德对工程人员的规范作用已得到世界越来越多目光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迫切地成为工程人员所应具备的素质。而工程伦理学正好就成为了提高工程人员素质的一门学科。

工程建设是带有特定目的的社会活动,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今科技的发展,我们不应将眼光停留在是否搞好了工程,而应关注的是我们是否搞了好的工程。搞好工程并不难,但搞好的工程却很难。工程师作为工程蓝本的设计者,首先就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行为素质。而伦理学的建立就恰恰阐明了这些原则。它就像是工程领域的“净化器”,批判腐朽,使工程建设这个环境逐渐“纯净化”、“高质量化”。工程伦理学就是针对这项重要任务的一个很好的鞭策。

工程伦理学揭示了工程中的研究规律,阐明了整个体系。而工程伦理学就好

像是工程师面前的巨人,它是前人对工程建设的总结,是几百年乃至几千年来工程建设的结晶。我们知道,几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已经开始了一些大规模的工程项目,虽然进度缓慢,但其中的有些方法、技术以及设计理念仍为我们所用,所以工程伦理学所揭示的规律指导着人们怎样去发现更多的方法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正如我们所知,工程活动直接影响公众的另一个领域是工程风险。然而工程师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要对当下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未来负责,不仅对可预见的后果负责,还要对不可预测的后果负责。当其保密的内容威胁到公众利益的时候,工程师有义务站出来保护公众的利益。我们需谨记工程师的最高义务是公众的健康、福祉与安全。

优秀的工程师应该知道对于工程伦理上的完整不仅在于遵守法律与职业规范,而且也在于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以违法手段谋求个人非法利益,不仅法律不允许,更是工程伦理所不容。这就要求工程师要发展出一种新的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新的社会责任意识应以未来的行为为导向,是一种预防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或关护性的责任。在工程中,在遇到选择的冲突与抉择的时候,时刻以法律为准绳,操守工程师伦理准则。

这样现代工程活动使工程师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专业角色,工程自身的技术复杂性和社会联系性,必然要求工程师不仅精通技术业务,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有关技术难题,还要善于管理和协调,处理好与工程活动相联的各种关系。最重要的是,工程活动对社会和环境越来越大的影响要求工程师突破技术眼光的局限,对工程活动的全面社会意义和长远社会影响建立自觉的认识,承担起全部的社会责任。因此,现代工程要求工程师除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外,还要具备在利益冲突、道义与功利矛盾中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除对工程进行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判断外,还必须对工程进行伦理价值判断;除具备专业技术素养外,还应具备道德素养;除了对雇主负责外,还要对社会公众、环境以及人类未来负责。

工程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对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对工程建设是起着引导、规范、开拓等重要作用的,这门学科的研究是有广阔的研究前景及利用价值的,它的作用及价值必将会随着对它更加深入透彻地研究日渐地显现出来。

以人为本,对人类利益的关心, 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关爱和尊重之心。以人为本的工程伦理原则意味着工程建设要有利于人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的生活质量。关爱生命,意味着不支持以毁灭人的生命为目标的项目的研制开发,不从事危害人的健康的工程的设计、开发。安全可靠,在进行工程技术活动时必须考虑安全可靠,对人类无害。关爱自然,在工程活动中要善待和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人与自然的友好伙伴关系,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为人类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

“打高尔夫球”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本案例引发的伦理问题,工程师有遵守他们职业的标准作程序和规定的职业义务,以及完成雇佣合同规定工作的基本责任。在培养义务—责任感的过程中,个人美德是至关重要的,保罗因为缺乏个人的美德,因此才丧失了一个工程师应 该有的道德底线,又因为害怕而不能去澄清事实。

总结以上所需注意的工程道德事项:

一、工程师需避免利益输送,不接受赌博邀请,该有预防性的伦理观念。

二、工程师有遵守他们职业的标准作程序和规定的职业义务,以及完成雇佣合同规定工作的基本责任。

三、作为一个职业的工程师,就必须遵守工程师应该有的道德信念,不能因为一己私利二背道而驰,不能隐瞒事实,保罗应该认真地把真相告诉给供货商。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四

魏滨

学号:201208052034 有偿新闻的危害及治理措施初探

摘要:有偿新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是一种屡禁不止的现象。有偿新闻已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和社会法律道德产生了恶劣影响。而有偿新闻现象的存在和屡禁不止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本文旨在讨论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分析其危害性,并针对其防范和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有偿新闻

权钱交易

批判

危害

防范治理

一.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新闻事业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全面改革,新闻界内的不正之风开始悄然生长。有偿新闻开始在我国出现,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闻事业的发展愈演愈烈,在行业内和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采编记者和新闻从业人员被“拉下水”,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信誉和形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不耻。

究竟什么是有偿新闻呢?有偿新闻的定义,学术界至今尚未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1 它既可以是希望(或不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从而获得宣传报道 1 [1]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 1994./ 34-35(或不报道)的行为,也可以是新闻从业人员以为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报道(或不进行宣传报道)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主动索要钱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腐败行为的加剧,有偿新闻展现出五花八门的表现形态,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类似职务犯罪中的收受贿赂。2.变相获取各类消费和好处,如免费就餐娱乐、旅游。3.利用掌握的报道权向采访对象提出诸如解决亲友入学、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要求问题等。4.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5.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6.广告新闻化,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地成为经营创收手段,采编人员同时拉广告吃回扣,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等。7.不同媒体、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交换新闻一个口径对外。8.某些个人和单位为私利收买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

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一,但是从根本上说,有偿新闻都是一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其本质都一样,就是新闻报道权的商品化。“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提出的这一论断直击问题要害。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构成对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权益的侵害。搞有偿新闻使正常的新闻报道演变为一种特别的“权钱交易”,这种关系同行贿索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有偿新闻盛行的原因

有偿新闻能够在我国出现并且盛行,说明这里有适合其生长和滋养的土壤。那么有偿新闻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身什么呢,笔者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各类媒体大量涌现,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达,其对传统媒介产生强烈冲击。再由于我国现在对媒介机构实行“事业性单位,企业化管理”,把媒介机构推向市场自负盈亏,生存发展基本依靠自己。同时,在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领域的消费压力沉重,以及社会保障不很健全,迫使新闻工作者想法设法增加自己收入,利用新闻资源收取钱财就成为首选。这是有偿新闻在我国出现和盛行的根本原因。

其次,新闻报道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话语权巨大。新闻报道不但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还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一些对企业的积极报道促使这个企业高速发展,而对企业的曝光则会让这个企业立刻陷入破产的边缘。因此,讨好新闻单位、希望它们对本企业多进行积极报道,就成为企业、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理性的选择。

再次,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新闻工作者年纪较轻,经受的党性锻炼和考验少,对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没有深切了解,对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缺乏深刻认识,加之社会所提供的诱惑太多,因而在金钱面前大搞有偿新闻。

近年来,社会上有偿新闻的案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2012年出现的“陈永洲事件”是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和影响最大的一次。

2012年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从2012年9月起,《新快报》刊发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联重科,10月26日,陈永洲向民警坦诚,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陈永洲事件”之所以影响力巨大,是因为事件的发展曲曲折折,充满戏剧化。《新快报》的“快放人”的头版吸引了众多的社会目光,而寄托了千千万万社会大众同情的记者陈永洲,最终承认自己是收人钱财,发布了虚假的报道,他发表的连续的披露是不折不扣的有偿新闻。

“陈永洲事件”发生后,中国记者协会等单位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同声谴责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进行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就查处新闻敲诈采取专项行动。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应该说,当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时,其接受的金钱或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偿新闻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常明显,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标准和情节与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相同。即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即以犯罪论处,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可见,有偿新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失范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成为一个犯罪的问题。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将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四.有偿新闻危害

第一,有偿新闻首先践踏了社会公正原则。新闻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它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通过深入生活去发现,去挖掘。因此,对于有正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即闻”,“无偿不闻”或对于有负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不闻”,“无偿即闻”都是极大的社会不公。第二,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有偿新闻的实施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新闻从业人员常常会夸大事实,或仅仅揭露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隐瞒那些关键的实质性问题,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实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是一种虚假新闻。第三,有偿新闻败坏社会风气,涣散社会凝聚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极强的破坏力。在当代,人民群众感到最不公正、最不满意的问题是屡禁不止的腐败问题, 有偿新闻是腐败现象在传播领域的表现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形态,有偿新闻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较之一般的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新闻媒体这种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机构,为了自己的私利都可以放弃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那么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就会丧失殆尽,其结果,则会加重现代社会的信任危机。

第四,“有偿新闻”削弱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领导的事业,新闻媒介是党和群众沟通的“桥梁”。有偿新闻的盛行,破坏了这一“桥梁”的作用,使公众对于新闻报道的有些事件产生怀疑和不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五.有偿新闻的防范治理措施

从上述内容来看,有偿新闻在我国存在普遍,危害巨大,对它的防范和治理迫在眉睫。有偿新闻在我国的盛行有着多方面的复杂的原因,因此在讨论其防范和治理措施时,应该溯本清源,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首先,从根本上看,“有偿新闻”的产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够合理以及经济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才能切断“有偿新闻”的根。

其次,“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新闻宣传领导部门要加强对各新闻单位的监督,对社会各界公布举报有偿新闻问题的热线电话,并设专人负责处理举报的有关问题,并对经查实属有偿新闻的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新闻单位要对举报和发现的有偿新闻问题坚决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这样做,既能保护社会各界对新闻单位进行监督和爱护的积极性,也可有效地教育和保护新闻工作者。

再次,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新闻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每一个新闻工作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做到一身正气,不要见利忘义,坚决抵制有偿新闻,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自己,使禁止有偿新闻成为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最后,媒体单位要坚决将“新闻报道”和“广告经营”两个部门和职能分开。新闻部门和媒体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和内容为企业和个人做广告和宣传,新闻报道不能收取任何的费用。经营部门所办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媒体部门的广告经营应由专人专门负责,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治理和杜绝有偿新闻是我国新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建议权的基本的条件。有偿新闻在我国的防范和治理任重道远,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媒体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不断采取新对策新措施来应对新问题,新情况。只有未雨绸缪,加强防范,坚持不懈,狠抓到底才能使有偿新闻得到根本的治理。

参考文献: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五

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有些更有“本体论”意味的定义认为,安乐死是在不违反晚期癌症患者的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以及对其死亡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销引起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按照安乐死的被实施对象的意愿表达情况,主动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自愿安乐死和主动非自愿安乐死。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主动非自愿安乐死是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做出安乐死的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严格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对医生做出了种种苛刻的限制。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

除开法律的限制,民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呢?

在美国,1952年的盖洛普民意测验,36%的人支持不分类别的安乐死;1972年有调查表明,53%的人支持直接安乐死;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的达90%。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而现今赞成这一主张的已达82%。在法国,1987年底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76%人希望对法律修改将 “实行安乐死归为合法行为”;而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支持安乐死者达85%。在中国,1987年河北职工医学院的郭清秀、耿洪刚对保定市部分工人、农民、干部、医务工作者的调查表明,有61.5%的人赞成安乐死;1988年首都医科大学的调查表明,赞成安乐死达88.6%。当然,上述差别也有调查人群不同的因素。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五,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个人观点赞同主动安乐死。从道德上,主动安乐死是尊重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选择。从法律上,它从犯罪的实质上说,并未构成犯罪。详解如下。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讲,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而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安乐死,不仅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相反,从客观上讲可能还有利于社会。首先,从医疗工作上讲,对那些身患绝症,久治不愈,濒临死亡的病人施以安乐死,可以使医护人员从繁杂而无益的工作中脱开身来,把精力用于其他病患者。尤其是目前医疗任务繁重,病人看病难的情况下,这更富有意义。其次,安乐死也有利于死者的家属和亲友及早从悲痛中恢复过来,投身到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产中去。同时,由于家属对病患者负有照料的义务,为了一个即将死亡的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对社会不利的。最后,对患有绝症的病人施以安乐死,还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我们既有生存的权利,也就应该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于一个救治无望又遭受病痛严重折磨的人来说,也许生不如死;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亲人的负担,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可言的。用安乐死给以解脱,是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选择,所以应该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六

有道德的人无处不在,不光社会上有,我们的学校也有呢――

有道德的人在生活中非常多,只要你有良好的品德,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朋友,快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吧,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其实也不难,有时只要你对待别人就像对待自己亲人一样友善,有时只要你在红绿灯前静静地等几秒钟,有时只要你弯下腰捡张废纸。相信你也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七

1、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2、不妄求,则心安,不妄做,则身安。

3、不自重者,取辱。不自长者,取祸。不自满者,受益。不自足者,博闻。

4、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5、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6、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7、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

8、罗马人凯撒大帝,威震欧亚非三大陆,临终告诉侍者说:请把我的双手放在棺材外,让世人看看,伟大如我凯撒者,死后也是两手空空。

9、梦中冥冥有乐趣,觉后空空无大千。

10、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做远忧。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八

1.防病治病 从宏观方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

二.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知情同意与保密原则

三.论临床诊疗工作的基本道德原则

4.择优原则 疗效最好,损伤最小,痛苦最小

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1.目的纯正原则(治疗已婚夫妇的生育问题)

2.知情同意原则

3.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4.供精者,供卵者条件限制原则

5.保密与互盲原则

6.不对未婚男女实施此技术

7.不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8.确保生殖质量原则

五.人体实验道德要求

1.维护受试者利益与健康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收益和代价评估,对特殊受试者有特殊要求(囚犯,病人,儿童)

2.医学目的性原则 严防出现经济等非医学目的的人体实验

6.伦理审查原则

六.谈谈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七.谈谈医学生如何迎接医学模式转变的挑战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认为人是多层次的连续体,它要求我们医学生在以后的诊疗工作中既要关注病人的生理更要考虑的病人的心理,以病人为中心,将病人,医疗技术,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对病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不仅要帮助病人治愈身体的创伤还要努力延长器寿命并使其拥有健康的心理。因此我们医学生要学的不仅是单方面的医术还有为人之道,为医之道,综合病人的种种以及社会做出最优质的诊疗服务,真正配得上仁爱,仁术,仁医。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九

美好的道德是真金,历经万火锤炼仍不改其灿烂辉煌。败坏的道德要么是污浊不堪的砂石土砾,要么,即使伪装的再好也仅能成为表面挂有一层浮金的仿冒品,只经一火便足以显其不得入大雅之堂的本质。正可谓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下面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道德伦理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程颢、程颐兄弟俩都是宋代极有学问的人。进士扬时为了丰富自己的学问,毅然放弃了高官厚禄,跑到河南颍昌拜程颢为师,虚心求教。后来程颢死了,杨时当时也有40多岁了,但仍然立志求学,刻苦钻研,他又跑到洛阳去拜程颢的弟弟程颐为师。有一天,扬时和他的朋友游酢一块儿到程家去求教,但是正遇上程颐先生闭目养神,坐着睡着了。这时候,外面开始下雪,这两人求师心切,便恭恭敬敬侍立一旁,不言不动,如此等了大半天,等程颐慢慢睁开眼睛,见杨时、游酢站在面前,吃了一惊,说道:“啊!你们两位怎么会在这里?”这时候门外的雪已经积一尺多了,而扬时和游酢并没有一丝疲倦和不耐烦的神情。杨时这种尊敬老师的优良品德,一直受到人们的称赞,后来大家尊称他为“龟山先生”。

布拉格实在非常小,小到只用半天时间就能走完。但是根据米兰·昆德拉小说《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改变的电影《布拉格之恋》让它闻名于世。

这个女人是俄罗斯著名记者密列娜·杰森斯卡。当时她已经是一位银行家的夫人,但是杰森斯卡对卡夫卡隐藏了这一切。从此以后,他们开始通过布拉格的绿色邮差交流情感。

但是,1920xx年的一个偶然机会让卡夫卡得知杰森斯卡原来是有夫之妇,他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后卡夫卡便停止了与杰森斯卡的一切联系。1920xx年,当杰森斯卡再次来到布拉格,再次来到这家咖啡馆时,她没有见到卡夫卡。熟悉的亚麻桌布下,空留了一副旧刀叉。

他们后来再也没有见过面。直到卡夫卡弥留之际,人们才听到已经处于昏迷状态的他口里呢喃着杰森斯卡的名字。

不横刀夺爱,不在爱的名义下苟且,把爱人放在光明之外,把自己放在光明之处。卡夫卡用孤寂的一生表达了自己对爱的尊重——这应该就是爱的最高道德了吧。

映雪说的也是晋代的孙康,没钱买灯油,晚上不能看书,只能早早睡觉.他觉得晚上的时间就这样浪费,非常可惜。一天半夜,他从睡梦中醒来,把头侧向窗户时,发现窗缝里透进一丝光亮。原来,那是大雪映出来的,可以利用它来看书。于是他倦意顿失,立即穿好衣服,取出书籍,来到屋外。宽阔的大地上映出的雪光,比屋里要亮多了。孙康不顾寒冷,看起书来,手脚冻僵了,就搓握手,或者起身跑跑步。此后,每逢有雪的晚上.他就不放过这个好机会,孜孜不倦地读书。这种苦学的精神,促使他的学识突飞猛进,成为饱学之士。

伦理工作总结报告 职场伦理学习心得篇十

《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尼》)堪称西方第一部拥有完备体系的伦理学著作,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想多梳理一些问题,但是我对西方伦理学史还很陌生,无法将每一个问题放到它们的发展脉络里去考察。于是只好草草地做一些漫谈。

亚里士多德(以下简称亚)的伦理学构建于其人性论之上。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我们世界里的所有生命物,构成一个系列。在这个系列里,植物是最低层次,高于植物的是动物,最高的层次是人。有一种东西贯穿于这个生命物系列之中,它就是灵魂。植物的灵魂主要功能是营养和生长;动物的灵魂除了包括植物灵魂的营养和生长功能外,其独特功能是感觉和欲望;而人的灵魂在包含前面两种灵魂的功能之外,其独特功能是逻各斯(以下一般地用理性来代替逻各斯)。实际上,在这个生命物系列之上,还有一种存在,即神。人的灵魂中最高的一个部分——努斯——是神的灵魂的全部。神超越于植物、动物和人之上,存在于一个努斯流行的世界。

根据这种混合的人性,亚里士多德将人的灵魂划分为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两部分。其中有理性部分又包含了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可以分为三个种类的理性。有理性部分包含的两个部分为科学的、理论的部分和推理的部分。理论部分的对象为不变的、必然的事物,这一部分的理性为理论理性;推理部分的对象是可变的事物,这一部分的理性分为将可变材料变成产品的创制理性和处理生活与交往事务的实践理性。这些部分的出色的实现活动被称赞为德性,所以有理性部分的德性称为理智德性。

灵魂的无理性部分也包含两个部分,即分属植物和动物灵魂的营养和欲望两部分。营养的部分无可观之处,亚里士多德考察的是欲望部分。欲望这个部分较为奇特,它处于一种或上或下、可上可下的状态。它经常反抗理性,总是与理性背道而驰。不过,我们能够在自制者或拥有其他道德品质的人身上,发现欲望并非在与理性作对,而是听从理性的支配而行动。这就是说,欲望这个部分在不服从理性控制的时候,与理性毫无关系;但在听从理性指引(就像听从父亲或朋友的劝诫)时,它就分有了理性。所以,欲望部分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归于理性,又可以归于无理性。这一部分的德性,称为道德德性。在书中我们将看到,亚里士多德在多数时候是将欲望作为无理性来考察的,但即便如此,它也并非与理性毫无关系。

在苏格拉底那里,善这个概念就被用来泛指事物自身的本性和它们追求实现的目标。到亚里士多德,善成为了一事物的质料之外的形式,即是指使这一事物成为这一事物的“什么”,同时也包含了这个事物能够达到的最好状态。所以《尼》开篇说:“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在这里,善被作为事物所追求的目的。每种事物都以善为目的,因而目的会有很多种,根据“无穷倒退不可能”原则,存在一个最高目的,这个最高目的不再以更高的目的作为它追求的目标。这个最高目的,就是最高善。

最高善是什么?对于人来说,最高善应该是人的灵魂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即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人灵魂的最好状态是什么?根据前文的划分,灵魂的最高部分是理性,理性的最高部分又是努斯,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善应该是努斯的活动。努斯的活动被称为沉思,它已经是半人半神的存在状态,只有极少数人可以达到,这是第一好的。在这最高善中,除了第一好的状态,还有第二好的状态。第二好完全属于人,它是人理性中的实践理性和无理性(或听从理性意义上的理性)中的习惯结合,进行出色的实现活动,并配以足够的外在善,从而获得的善。最高善被称为幸福,因此,幸福就包括第一好的沉思的幸福和第二好的德性的幸福。

伦理学的核心是德性,从上文可知德性分为两种,一为理智德性,二为道德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智德性可以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道德德性则需要通过习惯养成。相比之下,道德德性成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主体。德性(本段中仅指道德德性)是什么?亚里士多德采用“种加属差”的定义方法,给德性下了一个定义。在种上,德性既不是灵魂状态中的感情,也不是能力,因而只能是品质,即以某种方式对待感情而形成的倾向;在属差上,德性是两种恶即过与不及的中间适度状态。因此,德性即灵魂的在两种恶即过与不及中间取得适度状态的品质。当然,这种适度由理性——准确地说是实践理性即明智——规定。那么,如何成为有德性的人?亚里士多德非常注重德性的实践性,认为进行合德性的活动就成为有德行的人。更进一步落实到人身上,就是怎样行为的问题。我们出于意愿,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进行选择从而做出的行为,构成德性或恶。如果我们意愿并选择高尚的行为,我们就拥有德性;如果我们意愿并选择卑劣的行为,我们就染上恶。所以,我们能够并且必须为自己的德性或恶负责。

在这个大框架之下,《尼》讨论了勇敢、公正、自制、友爱等具体德性,从而构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伦理学体系。

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导向是对苏格拉底“德性即知识”命题的否定。亚里士多德认为,苏的“德性即知识”命题“在把德性看做知识时,取消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因而也取消了激情和性格。”(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转引自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也可以说,人性中除了理性之外,还有欲望,而苏的“德性即知识”论预设了人性之中只有理性,取消了欲望的存在。这也即是“知”在形成德性上的局限。至于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进行合德性的活动是形成德性的充分条件,“德性与逻各斯一起发挥作用”,那么,知识和实践的结合,大概便真的能够成为形成德性的充分条件。正如《尼》书中明确指出的,研究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了解德性,而是为了使自己有德性。至于单独意义上的“行”,容易被理解为规训之后的机械行为,即便符合德性的要求,这样的人是否就有德性了,似乎值得怀疑。仅就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看,确实很好;但若就动机来看,则没有意义。若就尼采所提出的“细节”来看,则似乎缺少判断的具体依据。

而《尼》这本伦理学著作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显然是思辨的。只不过亚里士多德声明“我们现在的研究与其他研究不同,不是思辨的,而是有一种实践的目的(因为我们不是为了了解德性,而是为使自己有德性,否则这种研究就毫无用处),我们就必须研究实践的性质,研究我们应当怎样实践。”他所说“不是思辨的”并不是指研究本身远离思辨,而是要强调“为使自己有德性”这一实践目的的存在,以此区别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概念论”和“理念论”的仅仅强调抽象概念或理念的做法。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是为了指导实践的,所以思辨不是目的,而是作为应当如何去实践的手段存在。因此,似乎也并不意味着德性不适合用思辨的方式进行研究,而是说对德性不能止于思辨,进行实践才是目的和价值所在。

《尼》书中,德性与幸福关系的问题,大致是这样的:德性的幸福本身只是第二好的,而这种幸福的获得不仅需要德性,还需要足够的外在善作为条件,所以德性在这里似乎只是德性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主要条件,却并不构成充分条件,因为外在善即便重要性低于德性,但毕竟还是一个必要条件。沉思的幸福则更与德性没有关系,因为前者是灵魂最高部分的生活,而德性是低于这一部分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与获得沉思的幸福没有关系。

如果离开亚的这种灵魂最高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划分,来到一般意义上的德性与幸福关系的问题上,那么需要问的可能应该是:什么是最高尚的生活,什么又是最完满的生活?这两者有所不同。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撇开沉思的幸福不考虑,他盛赞有德性的人,但他似乎很担忧有德性的人遭遇某种外在的不幸。因而,他所认为的幸福不但需要高尚的德性,还一定要过上完满的好生活。这种完满的幸福是值得敬重的。德性只是作为获得幸福的条件而值得称赞,幸福却因为本身的完善而受到崇敬,这似乎可以理解为,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幸福不但比德性完满,而且比德性更高。

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康德有不同的观点。康德的伦理学中有两种善,一种是来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的善,即德行;一种是来自经验世界的实质的善,即幸福。《实践理性批判》中说,德行是至上的善,不过至上的善还不是理性所欲求的全部而完满的善,完满的善还需要有幸福。德行加幸福,便成为至善。康德的伦理学以形式的道德律令为核心,他强调人应该按照道德律的命令行动,至于经验世界的幸福,仅仅是德行配得的结果,亦即说幸福并不高于德行。在对德行的态度上,康德举例说,当我看到一个有德行的人,即便他地位低下,我的身份让我不能向他鞠躬,但我的精神向他鞠躬致敬。康德对德行保持的态度,是敬重,恰恰与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态度相似。而对经验世界里的幸福,一贯轻视主观经验的康德恐怕无从对之产生敬重。由此可见,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的价值高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