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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通用20篇)

作者:琴心月 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通用20篇)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员工遵守规定,共同维护组织的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xx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实施劳动合同过错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严重违纪”的标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较大争议。

以案说法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若干元。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查明,劳动者于某日入职用人单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不服从岗位职责、消极怠工、顶撞领导、扰乱他人工作秩序等为由将劳动者予以开除。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某行为中,在公司中造成极坏影响,故公司曾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其警告处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同意其调岗要求,产生懈息情绪,某段时间上班时间基本处于只打卡不工作状态,还纠缠领导,该行为已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劝说未果,公司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了证人、录像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种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确认其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但过错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中,用人单位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累计三次警告、记过处分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对劳动者作解除合同处理。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只能看到劳动者确实是待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区域,但从该视频中无法看出劳动者该行为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员工要求劳动者离开,且该视频录制时间仅为xx分钟左右,不能证明劳动者是长时间逗留于管理人员的办公区域。由此来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现章制度有待商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经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但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何为“严重违纪”,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依法确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一般理解为: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连续迟到早退、旷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案例,用人单位提供了规章制度,并且劳动者也知晓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针对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息工、长时间逗留于非工作区域不完成工作等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对应处罚条款已经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劳动者在受到处罚后,并没有悔改,仍继续采取上述行为。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何为“严重违纪”?

律师认为,严重违纪的标准主要依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规章制度中对相关标准进行界定时要把握适当的尺度。另一层面来讲,严重不严,都是相对的。一般由用人单位进行裁量。但裁量的评价标准,却因评价者的地位、知识、经历等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甚至出现相背离的截然不同的、相对立的结论。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增强证据意识,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不可否认,现实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随意解雇劳动者的情形。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权利,对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决定,载判机构一般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相应的审查。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严重违纪”的具体标准,裁判机构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仅限于发生劳动争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会审查所依据的解雇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鉴于法律、法规存在很大弹性空间,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具体条款子以细化和明确,以便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解除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87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三款: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部发[19xx]338号。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不违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范文

章制度的含义原来是十分宽泛的,但当它与用人单位相联系时,则是一个专门的劳动法律术语。它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虽然劳动法有此规定,但从现实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则日益成为影响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1、法律缺陷。早在1954年,我国法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1954年,政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该纲要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该规定已经失效。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直至今日,这两个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但是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更何况,这两个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律,共有三个条文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该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法第25条第(二)项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三个条文明确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规范了用人单位违法履行此项义务或行使该项权利的法律后果。接着,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87条,明确了《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过于原则化,抽象化。而且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效力等均未涉及,这给实践操作带来弹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甚至给某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1997年,劳动部颁发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它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七项内容,而且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予以备案。可以说,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使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从抽象到具体迈进了一步。但是它毕竟只是由部门颁发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通知”,因而其效力是有限的。

2、现实缺陷。虽然《劳动法》第4条和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均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但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另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者是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调了劳动者的义务,因而造成了许多的劳动纠纷,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近几年就曾发生了一些因厂规厂纪内容违法而引发的争议,有的地方还形象地称之为企业中的“病灶”。(1)这是企业方面存在的弊端。另外,由于理论界对用人劳动单位规章制度的探讨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执法部门在劳动执法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清,混淆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之间的界限,从而使具体的执法上有了一定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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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管理,最终目的是追求单位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入职几年内不得结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职需要交纳保证金,需要扣押劳动者的某些证件等,这就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例,劳动者以规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约束其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呢?

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书里明确写明:“劳动者已获知规章制度的内容”。

2.将规章制度交由劳动者阅读,阅读后签字确认。

3.将规章制度张贴于公告栏,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

4.发放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5.将规章制度发布在本单位的内部网络上,并告知劳动者登陆方式,并签字确认。

公示规章制度并不局限于这几种方式,但是,一定要达到让劳动。

者获知内容,并且单位必须保留好证据的目的。

综上,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即是合法有效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每个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要求,但是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无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在适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理时被认定为是无效的,进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怎样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呢?结合司法实务,小编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四点:

公司老板或者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的管理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国家法律赋予公司一定权限的自主管理权,这种自主管理权,就是公司有权制定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管理制度。

他说,公司好像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做个制度行吗?显然,现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来,是需要告知员工,有工会的,还需经过工会通过的。

这就是因为没有完善制度,导致管理遇到问题。如果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相应处理。

因此,对公司管理制度,不是发现问题才想着去制订,而应当是按照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时建设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这一点理解相对简单,从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层次看,最基础的是宪法。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民法。在民法基础上分,细分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中央的法规,到地方的制度。

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政府职能体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最后,再到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到,要制定合法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之上的所有层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熟读精通。

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信息化的时代,这些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并不难找,但难的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或者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还有一个简单一点的方法,如果公司领导不介意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报送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对于这种内容可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否则这样制度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让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就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同工会、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民主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企业必须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证工作,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将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了告示栏,并连续张贴了一段时间。后来,员工小张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小张的加班是个人的原因造成,并未经过公司审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张投诉到了劳动仲裁。最后,因公司无法提供该制度已经公示的证据,仲裁认为,该制度不具有约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亏,吃的很难受。公司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后因为一个小疏忽,导致了不应该有的支出。这些,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当中应当起效的地方,但没有实现。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应的取证也要做足,多管齐下有保障。

1、传统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栏。如果公告栏位置有摄像头的,进行,录像保存;没有的,公告期内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内部的电子公告渠道。比如说oa系统,又或者说员工邮箱系统。将通知发放到每个员工,摆上内部官网。这些记录,服务器长期保存。

3、结合现有的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群或者app,比如钉、,企业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长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在学习材料上签字,或者进行考试。相应的资料都进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让被管理的内容在管道内畅通运行。千万不要嫌管理麻烦,一定要细致,前期辛苦一点,后期轻松一些。在企业运营的角度,风险是大过利润的。但这一点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亏后才领悟。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之所以如此,是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查也是相当审慎、严格。具体如下:

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仲裁、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难点。对于单位主张的违纪行为,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自认。

用人单位提供的、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证据类型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证人证言,能够出庭的证人大多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材料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当劳动者从规章制度中无法获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时,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另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过实际上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的参与不过是形式而已,但是该形式却成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认定要件的证明,在了解、审查或调处因违反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向劳动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实践中既有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也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张贴于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或网络推送消息。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举证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必须合法,亦即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处的“依法”是指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处罚规定应当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

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是导致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确定其违规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对于此种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对于规章制度的解释,规章制度属于笼统的、规范的文件,在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解释必须做严格而限制的要求,应当平衡劳动者的利益,不应类推、扩张或补充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免责条款或处罚条款时候,更应该从严并限制。

同时,因为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在加油站上班,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该员工是在公司办公楼内从事财务工作的,这样的规定就过于苛刻,难言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综上,如劳动者的行为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否则,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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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

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亊敀发生,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树立诚信企业形象,提高企业服务质量,进一步维护维修、驾培、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和市运管处维修、驾培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驾培、维修(检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信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组细好生产经营,各企业应加强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有敁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仸。驾校企业应加强对在训车辆保养检查,严格挄照培训大纲,讣真制订培训计刉,切实挄计刉实施培训,加强对学员安全知识教育,杜绝各类亊敀发生;维修企业应加强对油料、油漆、电路设备、危险气体的管理,明示安全操作规范,配足消防器材,严格挄技朮标准和工艺规范进行维修,讣真落实好"三项制度";检测企业要切实做好检测设备的维护,严格检测程序,确保检测报告准确性,严禁无引车员资格人员驾驶车辆上线进行检测。

驾培、维修、检测业从业人员岗位众多,责仸重大,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尤为重要,各企业要讣真组细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从业人员(质检员、价格核算员、术工、电工、钣金工、油漆工、教练员、检测引车员)等应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特殊工种(钣金、电工等)要取得安全部门的操作证,方可从亊作业活劢。下半年将对市持证人员(质检员、价格核算员、术工、电工、钣金、油漆等)集中进行一次再教育,待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申领上岗证人员将配合镇江市处组细的培训考核,劤力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各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诚信企业形象。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质量优、服务好、信誉佳、价格公道,求生存,谋发展。驾校企业全面深化诚信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驾校,满意驾校活劢,提高培训质量,完善教学设施,从严施教,规范经营;维修企业要加强对维修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积极争创江苏省级维修信誉企业;检测企业要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检测行为,讣真把好检测关,争创省市级文明单位。

各企业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我处将依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誉管理,实施记分考核,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责令企业整改直到复查合格方可继续生产经营。以上意见请讣真贯彻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为体现公司福利政策,方便员工生活,鼓励员工更加积极投身于本职工作,统一公司管理,暂制订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条件、标准及发放方式:

3.1公司本部在规定工作日为在岗职工提供午餐补贴每人10元/天,该项费用每月27日将按照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申请及分配,食堂统一提供午餐,其它形式的就餐,公司不予以补贴。

3.2项目部如无法满足就餐条件,建立食堂的,公司提供午餐补贴每人15元/天,该费用均由个人垫付,每月28日项目经理提交《就餐汇总表》,公司办公室按照考勤情况核对餐费,待核对准确无误后,商务经理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统一领取当月用餐补贴。

3.3如工作时间连续超过11个小时以上的职工,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照每人25元进行补贴,费用均由个人垫付,并索要正规财务发票,部门经理统一汇总,待票据等核对准确无误后,持发票及《汇总清单》进行报销,超出补贴费用部分公司将不予以支付。

3.4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准时就餐的,应提前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延长吃饭时间或给予就餐补贴;如因工作原因需在项目部就餐的,执行项目补贴标准。

4.餐费补贴的`其他规定:

4.1午餐补贴适用于在公司正常上班的员工,因请假、旷工、出差等不在公司的员工,减扣相应时间内的补贴金额。

4.2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按照员工实际出勤情况填报,避免多报或漏报现象出现。公司办公室负责二次核对考勤,如出现考勤重复,将以办公室考勤为准,报销申请单由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销。

4.3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出勤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管理,确保防汛物资、器材的充足、完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满足使用,根据目前防汛物资、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仓库设专人负责,主要负责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日常存放、检查、清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应放置在防潮、避光、通风良好的库房,分类摆放整齐。应建立、建全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台账,对日常借用有损坏、损耗的需及时做计划购买补充完善。每年的3月、6月、9月需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盘点,保证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帐物相符,充足、完好、能满足防汛应急使用。

三、防汛应急用的潜水泵应安装与移动电源盘配合使用的电源插头,潜水泵出水口及水带应安装消防用的快递接头,以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投入使用。潜水泵与电源盘应进行编号并完善相关标识以方便管理使用。

四、防汛应急器材中应专门设置两台潜水泵、一个移动电源盘、一卷10米的麻绳、一卷20米以上的水带,在紧急情况下需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充许使用,不准移作它用。

五、为了使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取用,在灰渣泵房原值班室内放置两台应急潜水泵、一个移动电源电源盘、两卷10米的麻绳、两卷20米以上的水带及100个麻袋,在紧急情况下需当值值长批准才允许使用,不准移作它用。借用后需报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归还时按规定清理干净,试运正常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再放回到原放置点。

六、其它防汛应急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在日常检修工作在经得仓库管理人员同意可以临时借用,借时需进行检查登记,明确使用时间,归还时需对潜水泵及相关设备清理干净,试运正常,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再登记归还入库。对未进行清理、试运的借用人员将提请公司按不服从管理进行考核。

七、为确保防汛应急物资、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应定期对防汛应急潜水泵、相关设备及柴油发电机进行定期检查、试运,防汛应急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在每年的汛期(3—10月)应每月检查、试运一次。对不合格的潜水泵及相关设备应进行清除,并及时做计划购买补充。对防汛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定期检查、试运应每月一次列入到q4系统定期工作中。

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需的各种物资、材料、配件。

第三条。

成立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拟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

(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职责划分。

(一)物资管理部。

2.负责全公司材料的审批、发放、回收、修复、报废等考核工作;

3.负责物资数量、质量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4.牵头组织对井下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平衡调剂;

5.负责组织公司外委加工产品的价格商定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工作;

6.负责公司回收物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牵头组织废旧物资的鉴定处理;

7.负责按使用地点建立周转材料的在用、更换、转移、备用、回收、复用和报废台账。

(二)企业管理部。

1.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材料消耗计划的汇总、下发工作;

2.负责公司外委加工产品的价格测算工作;

3.负责公司材料消耗定额指标体系的建立;

4.负责公司基层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的材料考核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汇总工作;

5.参与报废物资的鉴定、定价以及修旧利废鉴定、验收工作。

(三)财务部。

1.负责公司材料消耗会计核算工作;

2.参与报废物资的鉴定、定价以及修旧利废鉴定、验收工作;

3.协助做好材料消耗定额指标体系的建立工作。

(四)机电管理部。

1.负责公司机电安装工程材料的控制以及口内所需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4.负责电缆指标总承包管理,按使用地点建立电缆在用、更换、转移、备用、回收、复用和报废台账。

5.负责口内材料计划的审核工作;

6.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材料计划的审核和材料费控制工作。

7.负责公司通讯网络、闭路电视、通讯电缆、及网络设备的管理。

(五)运输队。

2.负责材料车、平板车及无轨胶轮车的管理。

3.负责主运输皮带的管理;

4.对分管范围内的物资建立台账,对材料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六)保供队。

2.负责公司管路及附件的使用过程管理;3.负责矿灯、自救器的管理;

(七)绞车队。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材料、全矿井提升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领用、回收、修复、考核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3.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工程验收、工程材料的盘点和在用周转材料的清查及考核工作。

(八)通风综合队。

1.负责“一通三防”管路、风筒及附件等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风筒及附件的修理、现场管理和消耗二级考核工作;3.负责注氮、灌浆、隔爆水袋、隔爆水槽、探放水钻孔封孔材料、通风设施的计划、领用、回收、复用管理;4.对分管范围内的物资要建立台账,对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九)矿建工程部。

2.负责从技术源头,对措施工程、零星工程及隐蔽工程等材料计划审核以及对现场实际用量进行检查控制;3.负责对加工支护产品图纸的审核及质量监督验收。4.负责单体的计划、现场管理工作。

(十)资环部。

1.负责地面土建工程及零星工程需矿供材料的计划编制、审批和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管工作。

2.负责按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工程进行验收。3.参与土建工程材料的盘点考核工作。

(十一)安全监察部。

1.对于构成工程实体的支护材料,如果其材料节约量超过定额损耗合理范围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该工程质量,追查其原因。2.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各类图牌板材料计划、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使用单位、品种、数量等月度统计汇总报表。

(十二)党群工作部(纪委、保卫、人力)。

1.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材料使用、保管、管理等工作,对材料的合理及安全投入进行监管。

2.参与材料清查与考核工作,对材料考核工作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二级单位、用料主管部门考核兑现工作;

(十三)用料单位(含驻矿单位、矿二级单位)1.负责按批准的施工措施、施工作业计划合理编制和报批材料物资计划,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2.负责需用周转材料的安装、铺设、加工、维护、拆除、回收、复用、井上下装卸车等安全生产工作。

3.设置固定材料员,负责本单位材料的领取,并建立健全材料使用管理台账。

4.负责每月26日向物资管理部提供材料月度收、发、存循环月报。

(十四)驻矿材料加工单位。

1.根据公司加工计划及图纸(设计图纸标注加工件材料消耗表),按图纸材料消耗表材质、技术参数、加工报告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加工。

2.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安排或安全生产需要,递交加工计划及图纸,谁安排谁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统一安排加工。

3.负责加工件的搬运、加工、发放过程所有安全工作,设置固定材料员,负责本单位材料的领取,并建立健全材料使用管理台账。

(十五)需用加工件单位。

1.根据工程需用加工件材料时,及时提供加工计划及图纸,加工图纸标注:单位加工件所需原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材料消耗、材料价格等技术参数。特殊加工件,使用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确保加工件效能,杜绝废品。

2.加工件根据现场实际需用,不得留有库存。

3.完善加工手续:使用单位绘制加工及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提交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安排加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验收、使用单位领出。

第七条各责任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划分,按规定履行修旧利废和物资收发存手续,按时报送月度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报表,做好材料消耗的二级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物资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管员、材料员是单位物资计划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计划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编制,计划内容和相关技术参数要齐全(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配件要有主机型号、图号、资金渠道、用途、到货时间),资料不全的视为未申报计划。强调计划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无计划用料,生产急用料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加强工程承包单位用料管理,严格按定额、限额供料,并履行审批手续,加强考核监督。

第九条物资需求计划的分类和采购周期。

(一)按时限和作用分为年度计划(含年度生产维修用料计划和年度工程用料计划)、月度计划、急用料计划、专用计划、补充储备计划。

(二)各类物资采购周期的具体要求是:

国产设备4个月,国产设备配件3个月;

进口设备9个月,进口设备配件6个月;

国产主要提升钢丝绳3个月,进口钢丝绳6个月;

进口专用机电产品3个月,进口大型轴承18个月;

招(议)标物资按招(议)标结果执行;

其余物资1个月。

第十条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报。

(一)年度生产维修用料计划是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条件、计划产量、目标成本,对年度内物资消耗进行预算后,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

(二)物资管理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审工作。各单位材料员负责协助所在生产单位搞好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核后分类上报物资管理部。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年度需用计划由物资管理科进行审核汇总。

(三)年度物资需求计划作为年度内生产单位具有明显消耗规律与批量优势的物资用料信息,是进行年度物资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

(一)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由生产单位根据月度生产进度编制,每月可以编报两次,月度计划于月底前2天上报,中旬计划于10日前上报。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员应掌握生产用料情况和储备情况,对生产单位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在平衡利库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三)月度物资需求计划作为生产单位月度内重要的用料信息,是计划员月度内组织货源的依据。

第十二条急用物资计划编报。

急用料物资计划是生产单位遇到突发事件时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物资管理部在收悉急用料计划后,必须及时审核并提交急用料计划,生产常用物资不得申报急用料计划。生产单位提交急用料计划或报告时,除口内分管领导审批外,应同时需要公司总值班人员签字与调度盖章,物资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专用物资计划的编报。

专用物资计划是生产单位停产检修、防汛、防冻防寒等专项生产性工程需用物资时提报的计划。物资管理部应强化专用物资货源组织,保证专用物资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储备计划的编报。

(一)补充储备计划是物资管理部根据生产消耗特点与储备定额的需要,对库存物资作调整、补充的计划,可根据需要随时提报。

(二)特种物资储备计划由各生产单位分类汇总编制,公司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申报。特种物资储备主要是指大型设备配件、大型进口轴承等。

第十五条建立物资计划平衡例会制度。

物资管理科于每月最后一天组织召开物资计划平衡会,各单位材料员、物资管理部计划员参加,落实物资质量、价格、到货等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对本月物资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平衡协调。

第十六条物资计划的调整。

(一)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变化或工程项目增减,需要对原物资需用计划进行调整,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减少计划变更带来的损失。物资管理科应将生产单位的物资需用计划和变更报告备案。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员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和工程进度、设备使用状况和材料消耗情况,及时把握计划物资使用动态,遇有物资计划变更的要早报告、早调整。

(三)若计划物资的合同已签订或已到货、在途、在生产中,经交涉无法退货或变更计划时,物资管理部应积极配合平衡处理。无法平衡造成积压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退回物资计划的处理。

(一)物资管理部发现物资需用计划存在明显信息失真、技术参数不明确或改用代用等情况时可以退回物资需用计划。退回计划要在退回原因栏中注明详细原因和退回日期。

(二)物资需用单位要求退回物资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

(三)物资管理部计划主管必须注意查看已提交的物资需用计划,查看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落实计划;对退回的物资计划要及时进行核对,重新落实计划物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工程用料及设备应实行西部公司淮矿物流与公司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以西部公司淮矿物流为主。即在现场加工的金属支护材料、当地供应的土产材料、装饰材料、日用杂品及日常消耗量较少的物资由公司自行采购,其他材料、设备、配件能集中采购的全部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原则。

(一)坚持性价比最优原则。

(二)坚持能招尽招的原则。凡是具备招(议)标条件的,都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四)准入原则。物资采购必须在准入供应商(或经批准的临时准入供应商)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采购方式。

(三)同一物资,连续比价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则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用料单位应根据申请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用量填写电子领料单及纸质领料单。填写电子领料单时,除填写物资编码和数量以外,还必须填写核算单元、工程进度、是否配送、资金渠道和用途,特殊用料可在备注说明。纸质领料单要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包括领用单位、领用日期、物资名称、详细的规格型号、领用数量、用途栏要详细注明使用地点,字迹清晰,领料单应加盖领料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材料领用的审批。

(一)责任管理单位归口管理的钢管及附件、电缆、皮带、五小电器、开关、各类综保、风筒、防尘隔爆设施、综采综掘配件、胶轮车配件、油脂、高压胶管等物资,由责任管理单位根据各用料单位的用途,综合平衡,审核发放新品、旧品或复用品。

(二)加强支护材料的管理,合理优选巷道支护形式,规范支护用品加工图纸管理,严格按施工措施审批材料,加大支护材料复用率。

(三)归口管理以外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依据各单位审核后的月度物资计划进行审批或调剂。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临时工程用料。

(一)因施工措施变更或临时安排施工任务的物资领用,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材料预算补报材料计划,按材料计划审核发料。

(二)因突发设备故障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急用材料的领用,由用料单位申请,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急用料计划,按急用料计划审核发料。

(三)工作时间外领用材料,用料单位申请经公司值班领导安排,由物资管理部发料。领用后在三日内按正常领料程序补办所有手续。

(四)工作面安装、拆除、质量标准化工程等用料,按专题计划会审后的计划审核发料。

第二十四条工器具的领用。

个人工器具的领用,物资管理部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种,按期配备个人工器具,建立个人工器具台账,岗位变更的应交回个人工具。集体公用工具按核定的品种数量、使用年限配备和更换,并建立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达到货物资。

由物资管理科通知用料单位,物资管理部、用料单位共同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料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拒收造成二次倒运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料单位负担。未经物资管理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接收物资,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标加工材料的领用。

支护用品加工图纸必须由工程技术部统一出图签发,其他加工由用料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附加工图(必要时提供实物),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申请单位通过系统申报非标加工计划,物资管理部安排内部加工或外委加工。

第二十七条有押金的包装物。

物资管理科实行专门台账跟踪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包装物,否则按照原值考核用料单位,并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料单位必须按实际需用量领用,不得形成小仓库。

第二十九条物资储备管理体系。

(一)物资管理部部长是公司物资储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物资管理的责任人。各部门,要积极思考储备与保供、储备与防止超储积压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储备管理中的问题,对物资储备的总量及结构负责。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采购组具体负责对储备的总量及结构进行监控,对各项储备指标进行分析与考核,及时发现储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纠正。

(三)物资储备以物资管理部集中储备为主,各使用单位二级仓库只存放少量周转物资,杜绝小仓库。

(四)本着减少自有资金占用、降低储备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规模采购优势吸引供应商库存,最大限度地扩大供应商库存所占比重,建立自有储备与供应商库存(采掘设备配件寄售库、物流大市场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储备格局,力争以最小的交易成本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五)无法取得供应商储备的大型材料及配件部分,物资管理部要加强联系,探讨最佳储备方案。

(六)公司根据煤矿生产需用物资的消耗特点、物资在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物资的采购周期等,合理确定特种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总量,努力降低缺货损失。

第三十条自有储备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应根据物资消耗量、常用物资消耗定额以及周转速度等,合理确定储备总量并确保安全储备。

(二)物资管理部要结合物资消耗情况,将储备资金定额指标分解到物资大类或具体物资品种。计划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现场用料需求,掌握库存动态情况,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各类物资的实物库存,力求做到充分储备、按需储备,提高物资储备的保供效能,既要保供,又能避免超储积压。

(三)物资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常用物资实物储备定额,合理确定实物储备定额范围内物资的最低储备量,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常用物资储备实物量处于受控状态,制订实物储备定额品种数量的合理范围,实物储备定额品种数量与消耗物资品种数量之比在65%以上。进口配件和特种储备物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无动态物资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应加强自有储备物资库存动态的监管,建立物资储备动态管理分析预警机制,防止产生无动态物资。

(二)无动态物资的界定。

自有储备物资半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其中进口配件一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矿井主要提升系统钢丝绳两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

(三)物资管理部每月要对库存物资无动态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对出现的无动态物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对无动态物资要积极主动平衡调剂,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五)无动态物资调剂方式:

1.平衡利库。计划采购组接到物资需求计划,必须进行平衡利库,与使用单位协商利用无动态物资替代的可能性。无动态物资合格可用的,应首先调剂使用无动态库存物资,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外调剂。对于部分无动态物资可以与兄弟企业相关部门协商,适用于对方机型的配件等售于他用。

3.返回供应商。对于部分积压物资可以与相关供应商协商,返回供应商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仓储管理。

(一)加强到货登记及验收入库管理。

物资到库验收要有依据,凭证资证要齐全,当天到货当天登记要真实准确,物资验收合格后入库要及时,有问题要及时反映。急用物资到货凭急用报告办理验收和入库登记。

(二)物资的保管保养。

1.没有验收入账的物资要存放在待验收区。

2.验收合格入库物资要分类分区存放,五五摆放,实现“三条线”一头齐。

3.物资保养和库房日常管理要求做到:“五无、五净、十不”。

4.严格遵守《物资验收保管保养手册》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物资的账务管理。

(一)物资领用一律凭公司物资领料单进行发料,物资系统建立后实行电子料单进行发料。发料手续必须齐全,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白条子发料。对于急用物资,依据调度室证明发料。

(二)仓库的账务处理工作要遵守日清月结制度,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库房的物资月度盘存工作要有专项记录,库房月度盘存发现的问题要有书面报告,盈亏处理报告要有领导批示。

第三十四条仓库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仓库要依据库存物资的特点合理安排仓库容量,坚持做好仓储管理的基础工作,保持整洁优美的库容环境。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支护材料、周转性材料的回收管理,提高周转复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料投入,降低吨煤材料成本。周转材料要建立台账,对领用、使用、转移、核销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物资消耗动态。

(一)材料的回收。

1.采煤退尺回收的材料,严格按规定物资品种比例进行回收。由于回收的物资送交地点不同,所以必须按物资品种分类装车和帮扎结实,交运输部门(运输队)送往物资管理部指定地点或送交责任管理单位,由责任管理单位卸车,并办理移交手续,作为回收考核的依据。可以直接复用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通知回收单位人员到工作面车场办理交接手续,作为回收考核的依据,运输队将已装好的材料车打运到指定地点,由回收单位卸车。

2.采煤工作面拆除、掘进巷道贯通以及废弃巷道打封闭墙前的材料回收由矿建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调度、通风、机电、安监、物管等相关责任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进行现场鉴定,确认应回收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并形成纪要,按纪要进行验收和考核。

3.设备性材料(水泵、开关、综保、通讯器材、安全仪器、防爆灯具、五小电器等)按“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拆除后交责任管理单位。

(二)台账管理。

责任管理单位必须设定专人,对承包管理内的材料、设备中间部件建立台账,记录材料的在籍、在用、回收、复用、报废情况,对材料的领用、使用、复用、核销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增减因素做详细的分析说明。

(三)修旧利废管理。

进一步加大修旧利废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资源,人力优势,组织加工、改制、修复。依靠技术创新,不断扩大维修范围,提高修旧利废效益。

电缆、支护材料、设备性材料、工具性材料、设备中间部件等废旧物资能够加工、改制其他材料或配件的,不能按废旧物资处理。

第三十六条周转性材料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材料如电缆、风筒、木材等,回收尚能再利用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说明,注清耗损数量,实余数量及质量情况后将剩余物资及使用情况说明交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建立收、发、存内部台帐管理,以便再次使用,提高材料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的责任部门,不定期回收公司内废旧物资如电缆盘、钢丝绳盘、边角料等。

(二)废旧物资处理必须按集团公司、西部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废旧物资处理前需进行鉴定,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进行鉴定,确定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需填写废旧物资鉴定单,由参与鉴定单位人员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售。

(四)废旧物资处理定价。废旧物资处理定价以集团公司、西部公司季度指导参考价为依据,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价格和购买单位。具体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与购买方共同议价,价高者中标,中标价格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西部公司季度指导价,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在会议纪要上共同签署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五)中标单位必须在购买前,预交一部分现金给财务,用于废旧物资冲抵。

(六)废旧物资监装、过磅时,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共同签字确定过磅数量。出矿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材料计划,迟报一天罚单位负责人和材料员各100元。

第三十九条若材料计划审核单位把关不严,使用单位因计划完整性、准确性差,而受到处罚的,对审核单位负责人及审核人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条。

若零星加工或委托加工的成品未使用的,按材料的原值或加工产品的原值扣罚责任单位,对审核单位负责人及审核人各罚款5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必须将审核后的材料计划及时上报西部公司淮矿物流,若无故漏报、误报,对负责人和经办计划员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对公用工具使用不够年限的,按原值的30%处罚单位负责人及保管人;个人使用工具不够年限丢失或损坏需要再领用的,按领用工具原值的50%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

1、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应该与公司签订聘用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

2、由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3、公司各职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其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决定。

4、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5、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6、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经教不改,公司有权与其解聘辞退。

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者。

8、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9、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聘用者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薪酬基础和标准设定:。

员工获得薪酬的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第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表现。但究竟什么是岗位的具体要求,怎样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成绩,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完成编订职位说明书、任职说明及绩效考评指标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首先需要分解公司经营活动,确定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以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明确下来。工作职责的界定、公司对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合在一起,是确定岗位固定薪酬的基础。

同时,为了评价完成具体工作的状况,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建立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包括绩效考评指标、能力考评指标与态度考评指标等。公司通过考评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业绩表现,确定其为公司业绩作出的贡献,进而确定员工奖金的发放比率。员工可能超出岗位对业绩的基本要求,也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他们领取奖金的额度。员工业绩考评结果是确定岗位业绩奖金的基础。

薪酬结构和薪酬设计:。

基于职务说明书和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来的薪酬制度,一般而言包括固定薪酬+业绩薪酬+福利等形式。固定薪酬设计必须使员工薪酬水平保证相对的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内部公平指薪酬能够反映出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业绩的价值贡献,一般来说,人力资源部需要从三个方面对岗位进行评估:1.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2.岗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3.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

人力资源部门利用分析的结果确定薪酬差异范围,并设立岗位薪酬级别阶梯。内部公平隐含的意义之一,就是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要体现出来。外部公平即薪酬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公司各岗位薪酬级别需要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确保此薪酬水平下公司能招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还需定时了解竞争对手薪酬变化情况,以确保公司薪酬水平保持动态竞争力。但是,由于岗位价值评估不可能完全准确,企业往往引入业绩薪酬制度,目的是使薪酬结构更公平、更加具有竞争力和灵活性,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业绩薪酬主要指由员工业绩考评成绩确定的业绩奖金——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由于业绩表现不同最终导致收入可能有较大差异。除此之外,公司也可能视年度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福利是薪酬体系的必要补充,能有效缓冲员工对固定薪酬和业绩薪酬的相对不满。举例来说,大多数外资企业就是通过提供优惠的福利政策来降低员工流动率,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参考其他企业的福利水平制定公司福利制度。

员工发展和薪酬提升:。

合理的薪酬体系要能推动员工薪酬水平不断上升。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业发展路线,完善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竞争上岗或进一步提升的机会。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主动实施培训计划,给员工提高技能的机会。员工技能的提高往往伴随着工资级别的提高和工作业绩考评的上升,这在以考核奖惩体系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显得尤其重要。

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增强全体职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法》,特制定以下各项管理制度,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纪律制度。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在正常上班前作好自己岗位的清洁卫生,当日清洁值班人员按清洁值日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通知员工加班时,员工不得无故不到岗或中途脱岗。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时应向负责安排加班的总经理说明理由,不得故意推诿。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作息时间拟定为:每周为六个工作日,休假一天。星期六没工作可在家休息。每个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权利,节假日加班享有加班工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如遇季节变化,根据季节调整作息时间。

第五条本公司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考核执行,考勤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因顾及私情和讲求面子而故意遗漏、隐瞒。

第六条本公司严禁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为难办公室记录人员。

第八条办公室在每月终了须得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以备核发工资时作为应扣依据。

第九条员工上班,因公外出,须向总经理报告,并在办公室去向登记本上认真填写外出日期、时间、事由等。

第十条员工如因私事须请假,应提前一天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和天数,由分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备案。请假须待批准后才能离岗,严禁先离岗后请假和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特殊原因除外)。员工因病请假,回公司后应出示医院证明和购药票据。所有请假假期届满,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法定假期及婚、丧、产假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手续仍按上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员工产假、婚假、探亲假等假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纪律及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每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绝对服从上级领导,注意同级关系的相互配合,各尽其责,恪尽职守,高度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安排,自我约束,如上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者,初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屡教不知悔改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上班严禁睡觉、嘻闹、无端争吵、上网游戏或私聊,随意串岗、电话聊天等。

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违记者每次扣款50元。上班严禁迟到、早退,凡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发当事人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迟到早退每次扣款30元。

第十五条员工因事请假,报总经理批准,如确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将详细理由告知总经理,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续假;若请假人不履行上述手续擅自延长休假时间,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每位员工除作好公司的本职工作外,还应该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企业形象。所有员工接待客户要做到来有问声,走有送声,严禁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更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对情节严重,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对当事人一律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员工如对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向分管的领导反映,也可以单独交换意见或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沟通,严禁越级汇报或当面顶撞,甚至出言不逊等行为,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三公一诚”的原则,严守岗位职责,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要严格保密,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相互打听与本职份内无关的其他内部情况,保守商业秘密,违规者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安全的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对公司办公场所要注意防火防盗,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消除事故隐患。在公司举行拍卖会的现场,应尽职尽责维护好拍卖会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为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保障公司员工基本收入不低于无锡市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的要求,公司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对员工进行效益奖励。

第一条员工的基本收入。

公司根据员工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固定发放员工的月工资,其月工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工资:不低于xxx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2、工龄工资: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者,每年受享月平均50至100元工龄工资。

3、岗位津贴:公司根据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以及员工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放发标准。

4、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为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标准实施。

第二条推行绩效工资。

为了激励员工,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为公司增效、发展而努力工作。公司视经营情况,按月或按季对公司经营做出贡献的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充分体现员工敬业爱岗的精神。

第三条实行奖励制度。

公司视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员工实行奖励,其奖励标准由公司对员工按有突出贡献和一般贡献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条工资发放日和发放方式。

公司按每月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次月十五号为发薪日。工资发放一律采用现金封闭式。员工的个人收入按照无锡市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和标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公司除按月发放员工养老保险外,按全市统一规定为服务公司满一年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2.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已婚女工的享有孕期、产假、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工资待遇。

3.公司将员工按规定所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视为有薪假期。

4.公司在员工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基本工资,路费按规定报销。

5.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公司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其学习费用由公司负担。但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达三年以上,否则,其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6.公司将视员工的工作职能、性质,对员工给予适当的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补贴。

第六条其他。

员工通过试用期,正式转正后,享受本制度所确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在职员工要树立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思想,不准随意损坏公物,更不得化公为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条公司所有财产应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帐务管理,要求做到帐实、帐表、帐薄六相符。

第三条建立购物、领用登记制度,各部门需要添置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必须先填报认购单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公司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可采用先调剂使用,如无法调剂确需购买的,由办公室签置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实物购回后要先登记后使用。

第四条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办公使用的所有财产和低值易耗品建立登记薄,由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使用。公用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如保管不善造成人为损失和遗失,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五条公司员工离职,任何人都不得将公物和自己保管使用的财物带走,办公室要负责清理收回。

第六条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检查,每年年终结合会计决算,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如发现无故丢失或故意损坏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将上报公司领导给予处分。

第七条财务管理人员如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四、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审批原则上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每项支出均由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做出意见,分管领导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本公司财务管理作以下具体规定: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使用。

1、有关银行往来业务,必须在公司开户银行的帐户内进行,开户银行的帐户预留印签须为: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出纳员私章。

2、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实行钱、帐分管,为保证资金安全,对预留银行印签,必须由二人分管,法人代表的私章由公司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

3、公司财务部门要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对开出的支票逐笔登记,禁止开空头支票,凡不需使用现金的业务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往来业务一律使用银行汇票,不得使用现金,以免业务人员接触资金造成往来帐目混乱和给公司带来损失。

5、出差借支,必须填写借支单,经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结帐时,须做到专款专报,不允许混乱冲帐。财务部门应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6、建立现金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式帐簿,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日清月结,公司将不定期检查现金库存。

7、出纳要妥善保管好现金或支票、发票、收据等有价证券,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现金被盗和票据遗失由出纳员赔偿。

(二)现金借支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避免乱借支、乱审批,给公司资金造成损失,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急需使用现金时,由经办人填写现金借支单,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经财务部门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出纳才能付款,否则拒付。

本规定主要指发票(包括自制或购买的《拍卖保证金收据》)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特制定以下条款:

1、发票的领取:

由公司指定专人到国、地税局领取的发票(包括自制或购买的《拍卖保证金收据》),一律要求登记发票号码、份数存档备查。

2、发票的保管:

公司所有使用的发票或收据指定由会计保管,根据有领导签字的《发票使用审批表》取用。

3、发票的使用:

当需要开具发票时,由会计报主管领导审批,再凭《发票使用审批表》到会计处领取发票由专人开具后交领导复核。

每月末由会计制表,将当月的发票使用情况汇报公司领导。

4、相应的责任: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和保管发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代开、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及经济处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求。发票如有被盗、丢失的,则处罚主要责任人伍仟元,主管理领导叁仟元。

(四)、差旅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规定:

职工因公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填定“差旅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差旅单和借条到财务借支,差毕回公司后三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冲帐,报销标准依照:“差旅补贴报销标准”。公司因业务需应酬招待的,根据招待事由报请领导同意后按公司内订的招待标准宴请。公司除总经理外,其他任何未经允许不得签单,违者单费自负。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二、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或档案材料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及时登记。

四、接到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如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档案整理不合格,转递的档案材料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或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充或整理,再转新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五、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管理部门发出的调动、任免通知必须抄给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续填干部职务变动情况和转递档案。

规章制度管理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即管理标准,包括生产组织标准、管理业务或工作标准)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3.1健全性原则:执行规章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每一位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2事实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各项制度为标准。

4.1制定原则。

4.1.1完整规范原则:制度规定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责权利明确,工作流程清晰,接口一目了然。

4.1.2可操作性原则:制度规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实施后确实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度不仅仅是对现存问题的规范和纠正,更应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规避和预防。

4.1.3协调一致原则:专业制度必须与基本制度相一致,子公司制度必须与总部制度相一致;制度与制度之间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除非特别说明,以后颁布的为准,防止政出多门、自相矛盾。

4.1.4注重时效原则:制度一经生效,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当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其他相应制度必须随之变化,做出说明。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为制度、规定、办法等(也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制度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4.2.1文字性文件: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遵守的规程、程序或方法实施的步骤、接口等。

4.2.2同关键控制点对应的工作流程图,对控制点的考核标准(尽量是量化指标)。

4.2.3相关凭证、质量记录及其表样等。

4.2.4解释、修订权限及生效时间。

5.1起草。

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专业分工,承担有关制度的起草任务,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可以由领导、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出。

5.2征求意见。

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须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内做出答复,起草部门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无须征求意见的制度草案直接报交领导审核。

5.3审核及批准。

起草部门将修改后的制度报送经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经领导签字后将底稿与电子档一并交综合办公室,并将发文审批表交综合办公室。

如有修改意见,须将草案返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重新报送部门领导、总经理审核签字。最终底稿与电子档及发文审批表交综合办公室。

5.4编号与修订。

5.4.1发文编号要注明编号、序号,即正塔x字(部门简称)[xxxx](年号)x号(顺序号),格式如下:

正塔x字[xxxx]xx号a(b、c.)。

修订版本号。

发文顺序号。

年号。

部门简称。

公司及各部门文字简称:

公司综合办生产办技术销售部供应科制造工艺室质检科财务科。

5.4.2通知、通报类的公司发文:按正塔通字[xxxx]xx号编号;。

5.4.3修改需换版时,只对文件编号中的版本进行重新标示,其余的标示沿用。

5.5发文格式。

综合办公室接签字后的制度后,按规定编号、发文。

对于公司的正式发文一般用a4纸,文件格式如下:

5.5.1眉首:空格一行。

a)第一行用36号、黑体字居中书写公司全称;。

b)第二行用4号仿宋字书写公司发文编号、批准;。

c)第三行用下划线标识。

5.5.2正文。

a)文件标题用2号仿宋体加粗书写并居中;。

b)书写字体一般用4号仿宋体;。

c)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符号一般不单独占一行;。

d)页边距:

上白边(天头)宽2.5o.5cm。

下白边(地脚)宽2.50.5cm。

左白边(订口)宽2.80.5cm。

右白边(翻口)宽2.50.5cm。

5.5.3版记。

b)主送:左侧顶格,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不同部门之间空1字;。

如需上报总部,将报送与主送分行,左顶格标示;。

c)起草部门、时间、打印份数三项平均分布于最后一行;。

主题词、主送(报送)部门、起草部门之间用分隔线隔开。

5.5.4发文。

由起草部门明确发放范围,未经批准或未履行正常审批擅自进行发放的制度,视为无效。

6.1制度起草部门负责确定制度培训需求,向综合办提出培训计划并承担培训任务,综合办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培训工作在制度颁布后半个月内完成。培训要有时间、地点、培训人、参加培训人并做好记录,作为日后检查规章制度落实的依据。新员工制度培训在入职教育和试用期内进行,由综合办和试用部门负责,主要培训内容为公司制度和与岗位密切相关的制度。

6.2由制度落实的责任部门从严、从细抓落实,并负责规章制度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6.3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要严格考核。规章制度下发后,必须落实到工作中去。对于不能落实规章制度的人和事采取果断的措施,确保规章制度毫不含糊的落实。

6.4集团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综合办要认真登记、保管、传达、贯彻、落实,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我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及文件,各部门要登记、保管、贯彻、落实,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6.5各部门对重要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信息反馈,并纳入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落实好自己的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对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必须做到三快四必须。(三快:对规章制度传达落实快,对执行决议反映快,对存在的问题解决快;四必须:规章制度的落实必须严字当头,规章制度的落实必须长抓不懈,规章制度的落实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规章制度的落实必须与部门、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同步落实。)。

7.1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撰写制度运行报告,定期报上级主管领导(正式文件一般半年报两次,试行文件随时根据执行情况修订)。作到谁制定的规章制度谁负责,谁主管的部门谁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7.2综合办监督、检查制度制订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并每月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形成记录,进行评价,并在月报里进行通报,对问题责令责任部门进行限期整改。经理层对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或要求。

8.1制度起草部门在制度运行中没有监督、检查和进行培训的,扣罚部门负责人。

8.2在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中没有反馈落实情况,使信息逐级衰减,追查起草制度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扣罚部门负责人。

8.3对规章制度运行中,领导不能带头贯彻落实,使制度在各部门不能有效开展,处罚部门领导。

8.4各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好的,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效能的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8.5各部门要加强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考核之中与工资挂钩。每月要对制度执行情况给予统计、考核。

管理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员。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4、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七、宿舍收费办法。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管理规章制度

为严格装修管理,保证装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所有人员进场必须出示施工证。装修人员要有装修资质证。

2.装修人员按商场统一规定时间进场,退场。装修人员必须服从商场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3.禁止在商场内抽烟和使用明火,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4.禁止私拉乱扯、乱插电线、电源,须用正规插头接用电,用电必须经现场的专职电工同意,统一安排。不得用短线头接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用电设备工具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工具、电锯类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场,空中作业要有保护装置。

7.需电焊和切割东西,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并配备灭火器。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8.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私自进入规定装修以外商场,否则一次罚款300元。

9.顶部安装灯具,必须经百货大楼设备科核定用电量,确认具体安装方案后方可施工,由于挖错孔造成的问题由装修方修补。

10.施工期间,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施工方负全面负责。造成第三防损失的也由施工方负责。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组织,由公司监理人员按指定品牌验收后进场,所有材料只许进场,不许出场。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司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2.装修材料须经公司设备科、保卫科认定,符合消防规定及商场和监理人员规定的装修标准,做到装修材料、规格等符合要求。

3.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破坏场内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场地生火作饭,乱扔垃圾,施工和拆顶清理后,日常卫生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2.施工人员不得在场地乱涂、乱画,随地便溺,否则一次罚款50元。

3.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使用厕所由商场指定。工方安排人管理,手纸扔入纸篓,不可将废纸、杂物扔入便池,便后冲水。否则,造成堵塞,施工方负责疏通,一次罚款50元,恶意损坏冲水装置一次罚款200元。

4.施工结束后,装修垃圾由装修方指定时间、地点统一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