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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8篇)

作者:雁落霞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可以指导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6.以下是一些独特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引发大家对写作风格和技巧的思考。

职工惩处条例

近年来,职工惩处条例在我国企事业单位中得到了广泛实施。该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秩序、促进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多年的工作生涯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职工惩处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准则明确、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教育引导、提高绩效五个方面阐述我对职工惩处条例的心得体会。

第一,准则明确。职工惩处条例明确了职工在单位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各类不当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使得员工在工作中有了明确的底线,不再盲目行事。在面临诱惑和困惑时,职工可以依靠职工惩处条例作为行为指引,避免参与违规行为。同时,准则明确也提高了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使企业内部的工作更加有序。

第二,公平公正。职工惩处条例的实施,是为了维护企业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任何处罚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遵循公平原则,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恩怨和不法行为对企业的影响,维护了企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规范操作。职工惩处条例推动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化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依据具体规定,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罚。这种规范的操作,不仅提高了处罚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为职工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权的途径。凡事有据可依,不仅有助于减少误判和偏袒现象,还能有效避免因个别人员恶意而对他人造成损害。

第四,教育引导。职工惩处条例并不仅仅是执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实现职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通过条例的宣传和解读,使员工了解到违规行为的后果以及良性行为的重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只有将惩罚与教育结合,才能真正发挥职工惩处条例的职能作用。

第五,提高绩效。职工惩处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绩效。通过明确的准则和惩处措施,可以迅速纠正职工的不良行为,减少工作中的违规现象,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和纪律性。当员工知道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往往会更加谨慎和自律,努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进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总之,职工惩处条例在我国企事业单位中的实施,对于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秩序以及促进单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职工惩处条例需要具备准则明确、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教育引导和提高绩效等特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希望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的基础上,职工惩处条例能够为我国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的管理和发展环境。

职工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职工处罚条例成为了管理人员和职工们必须遵守的法规。我是一名普通职员,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职工处罚条例的重要性。通过自身的亲身经历和对这一法规的思考,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一法规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处罚,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我认为了解和遵守职工处罚条例是我们作为一名员工的基本职责。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员工之间的公正和平等,并规范职场秩序。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必须了解这些规定的内容,严守纪律,不违反公司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获得公正的待遇,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借助职工处罚条例,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员工的行为,保持工作环境的和谐。这一法规不仅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行为规范,也对一些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例如,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的员工可能会被降职或解雇。通过这些规定和惩罚措施,公司能够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也意识到,职工处罚条例并不完美,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有时一些员工会因为个人偏见或权力滥用而被处罚,而这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其二,职工处罚条例的执行标准并不一致,不同部门或不同管理人员对同样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这种差异化的执行导致了员工对处罚制度的质疑和不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争取更公正和透明的处罚制度。

此外,在遵守职工处罚条例的同时,我也深感个人素质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遵守法规的程度上。我们应该时刻保持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工作中获得同事和上级的尊重,取得更多的机会和成就。对我而言,职工处罚条例不仅是一纸规章制度,更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自身的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职工处罚条例给了我一个警钟,让我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也曾因为一些错误的行为而受到处罚。但是,我在反思和总结中学到了很多,并通过努力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我相信,只有保持谦虚的态度,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在职工处罚条例的约束下,避免被处罚,并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总之,职工处罚条例对于每个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一法规,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保持职场秩序的稳定和和谐。同时,对于这一法规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与管理部门沟通,为建立更公正的处罚制度而努力。在职工处罚条例的约束下,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律自强,不断完善自身,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机会。

职工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职工处罚条例是企业中保持秩序和管理纪律的重要法规,它为企业提供了一套规范的制度,用于处理职工在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我在阅读和执行职工处罚条例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它对于企业和职工的重要性,以及其中蕴含的深刻意义。

第二段:保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

职工处罚条例确保企业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营。员工的不规范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以及其他违纪行为,都会对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运营造成严重的影响。通过职工处罚条例的执行,企业能够及时惩罚违纪人员,制止不良行为的扩散,并树立起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意识。这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段:维护员工的权益与尊严。

职工处罚条例不仅保护了企业的权益,也保护了员工的权益与尊严。在执行职工处罚条例时,企业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职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职工的违纪行为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定,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避免任意或过度处罚。此外,职工处罚条例还为员工提供了规范的申诉程序,使员工可以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第四段:促进员工的成长与自我反省。

职工处罚条例的执行,还能促进员工的成长和自我改进。在受到处罚之后,职工往往会进行深刻的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主动采取措施改正和提升。这种过程让员工不断成长、提高,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职工处罚条例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机制,它教会了员工纪律、规范和责任感,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更加专注和专业地完成任务。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职工处罚条例对于企业和职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的成长与自我反省,并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尊严。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遵守程序,确保公正与公平。作为一名员工,我会时刻牢记职工处罚条例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企业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职业道德,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通过学习和理解职工处罚条例,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它不仅仅是为了保持企业的秩序,更是为了促使员工更好地发展和成长。因此,这个条例的执行应该被视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仅仅作为一项规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为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成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职工处罚条例心得体会

职工处罚条例是用来规范企业内部员工行为以及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秩序的重要法规文件。作为一名职工,我深有体会地认识到职工处罚条例的重要性和作用。通过近期参与公司内部违纪行为处理的事宜,我对职工处罚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我认为职工处罚条例不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的重要工具,更是促使员工改正错误、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教育手段。

首先,职工处罚条例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作为一个庞大组织的一部分,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公司的行为准则。职工处罚条例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员工遵守相关规定,不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政策。当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公司可以依据职工处罚条例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薪水或奖金、暂停职位等。这些处罚旨在让员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其他员工的作用。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职工处罚条例,公司才能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职工处罚条例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作为劳动者,员工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如休假、加班费、公平竞争等。职工处罚条例规定了处理违纪行为的程序和方法,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当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公司必须按照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程序性处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员工不会因任意处理而造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职工处罚条例的存在和执行,确保了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公平、公正地受到对待,使员工感到公司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从而增强员工的职业满意度和忠诚度。

此外,职工处罚条例也是教育员工的重要手段。很多违纪行为是由于员工缺乏正确的工作态度或不良的职业道德所导致的。职工处罚条例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当员工因违纪行为受到惩罚时,他们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反思产生该错误的原因。通过接受处罚,员工可以从中学到许多宝贵的教训,并意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所带来的后果。只有教育员工认识到错误的重要性和严重性,他们才能够更好地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最后,职工处罚条例的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在处罚违纪行为时,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判断,并选择适当的处理手段。有些违纪行为可能是无意犯错或是由个人压力所致,此时公司可以选择口头警告和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罚,以期能通过积极的引导使员工改正错误。而对于一些恶意违纪行为,公司应该坚决采取严厉的措施,以给予员工足够的警示和震慑。职工处罚条例的灵活处理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员工的处罚影响,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职工处罚条例在企业内部维护公司秩序、保护员工权益以及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参与内部违纪行为处理的事宜,我对职工处罚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职工处罚条例不仅规范了员工的行为,更是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只有确保职工处罚条例的有效实施,企业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员工才能够提高工作素质,共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还在找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丁辉称,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对此,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针对草案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的和高强度的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带薪休假1至2天。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表示,韩国已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类似做法值得借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

烟草职工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发展迅速,烟草工人的数量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为了保障烟草职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我国制定了《烟草职工条例》。作为一名烟草职工,我深有体会地感受到了这部条例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和变化。在此,我想就烟草职工条例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烟草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工作待遇。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烟草职工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要求和维护我们的权益。比如,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需要按加班工资支付。这保证了我们的劳动时间合理,也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陪伴家人和从事自己的兴趣爱好。

其次,烟草职工条例对职工的安全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烟草行业是个相对危险的行业,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到烟草叶和一些危险物质,而这些物质对身体有一定的危害。烟草职工条例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应该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这让我们感到安心,同时也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另外,烟草职工条例还对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支持。条例规定了职工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进修,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提升职工职称、薪资和福利待遇的条件和程序。这让我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去学习和成长,也提高了我们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还发现烟草职工条例还对职工的工作环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条例规定了烟草企业应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场所,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等。工作环境的改善让我们更加愿意去投入到工作中并且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也深刻体会到了工作环境良好对我们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最后,烟草职工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烟草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才能稳定他们的工作情绪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只有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烟草行业。因此,我们每一位烟草职工都应该充分了解烟草职工条例,并从中找到更多的机会和动力去个人发展和奉献。

总而言之,烟草职工条例的实施为我和其他烟草职工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它保障了我们的权益,提高了工作环境和待遇,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动力去发展个人能力。我们作为烟草职工,应该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条例,用心体会其中的精神和要求,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职工条例心得体会

现代社会银行业的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银行职工规范的需求。为了更好地维护银行职工的权益,促进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银行职工条例》,通过规范银行职工的工作行为和管理制度,为银行职工的个人成长和银行业的繁荣提供了保障。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刻感受到《银行职工条例》对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坚持职业道德是银行职工的基本要求。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要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恪守底线,以诚信为本。《银行职工条例》对职业道德的要求更加明确,要求职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通过这些规定,使我更加明确自己的工作边界,时刻提醒自己在工作中不要触碰红线。

其次,注重多岗位培训对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性。《银行职工条例》强调银行机构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我个人在银行职业道路上的成长离不开连续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在培训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了解了银行业务的最新动态和市场需求,使自己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行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并在竞争中占得先机。

再次,加强沟通合作是银行职工必备的能力。银行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行业,只有团队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银行职工条例》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鼓励职工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推动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工作中,我经常与各部门的同事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进了团队的凝聚力。通过这样的沟通合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的力量和合作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个人形象与职业形象的建立。银行职工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银行职工条例》对职工的形象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职工在银行工作期间,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作为银行职工,我们要时刻保持自己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以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银行行业的形象。只有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我们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提升自身的职业价值。

总之,《银行职工条例》为银行职工的工作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为一名银行职工,我深刻感受到《银行职工条例》对我个人的影响和启示。在日常工作中,我会始终坚持职业道德,注重多岗位培训,加强沟通合作,注重个人形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银行行业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在银行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下岗职工政策条例心得体会

下岗职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尤为突出。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下岗职工政策条例》。通过对该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政策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政策的不足之处。

首先,下岗职工政策条例给予下岗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下岗职工政策条例》,下岗职工在被解雇或者停薪留职后,应当享受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府将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以缓解下岗职工的经济压力。对于那些失去工作的下岗职工来说,这是极大的安慰。我参与了一个下岗职工转岗培训项目,看到了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这个机会学习新技能,重新找到就业机会。这些经济补偿和培训项目对于他们来说非常重要,让他们能够重新拾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其次,下岗职工政策条例鼓励下岗职工创业和自主就业。政府为下岗职工提供了创业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想要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来说,是极具吸引力的。我在一家创业孵化中心工作,见识到了许多下岗职工通过创业成功地实现了自我价值和财务独立。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让他们能够顺利地从下岗职工转变为企业家。

然而,下岗职工政策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有些地区的政府对于下岗职工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和关心,但是在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政策执行的不力导致了下岗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

其次,下岗职工政策条例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虽然政策中有对转岗培训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方面的资源和措施还亟待完善。许多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和工作经验的限制,无法迅速适应新的就业环境。政府要加大培训投入,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让下岗职工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提高就业能力。

最后,下岗职工政策条例的长期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职业结构和就业形势也在不断变化。政府应该关注到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在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的发展中,政府要及时提供支持和指导,让下岗职工能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下岗职工政策条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对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以及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下岗职工由失业到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可持续发展。

烟草职工条例心得体会

烟草工业在我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远的历史,但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质,烟草工人面临着很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烟草职工的权益和安全,我国颁布了《烟草职工条例》,对烟草职工的工作、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烟草职工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烟草职工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烟草职工条例为烟草工人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根据《烟草职工条例》,烟草企业应该依法公开招聘,杜绝内部人员相互推荐和裙带关系的现象。这样一来,无论是新人还是老员工,都有机会获得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职工薪酬的支付和调整机制,保障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作为一名烟草职工,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

其次,烟草职工条例加强了对烟草工人的安全保护。烟草生产工艺涉及到一系列危险的因素,比如尼古丁、烟尘和有害气体等。《烟草职工条例》要求烟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通过制度的落实,我感受到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安全保障的加强,工作时的紧张感和焦虑感减少了很多。

第三,在《烟草职工条例》的指引下,我感受到了自己职业素养的提升。《烟草职工条例》要求烟草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我所在的烟草企业加强了各类培训和学习班的组织,使职工们能够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一名职工,我觉得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升,更加有信心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第四,烟草职工条例还鼓励烟草企业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烟草职业病是烟草行业的一大难题,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条例要求烟草企业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劳动能力评估。作为职工,我深深感受到了企业对职工健康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定期的健康检查,我能够及早发现身体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

最后,烟草职工条例也明确了烟草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条例规定,烟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养老等多种保险保障。这为烟草工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总之,烟草职工条例对于保障烟草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条例的执行,我所在的烟草企业实现了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管理的转变,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得到了有效改善。我深深体会到,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烟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烟草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烟草职工,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为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年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福建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

劳动合同。

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保障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明和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荣带队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组到我区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进行专题调研,太原市总工会副主席郎学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刘建刚陪同调研。调研组一行在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职工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听取了非公企业一线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条例(草案)》开始起草,2019年3月30日,《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今年年内将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劳动量的,应当相应减轻劳动量;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有定额劳动量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受影响。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比旧条例中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规定顺延,配偶享受带薪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产假98天。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少一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婴儿满一周岁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保障更年期女职工权益,将之前的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变为“五期”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银行职工条例心得体会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为了规范银行员工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银行职工条例被制定出台。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该条例,我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性,并从中受益匪浅。

第二段:从岗位责任着手。

银行职工条例明确了职工的岗位责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我深感只有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才能真正服务客户、服务社会。这不仅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尽心尽责,还需要时刻警醒自己,不停地完善自我,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三段:以诚信为基础。

银行职工条例高度强调诚信原则,并规定了职工在工作中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回报。这让我明白了诚信的重要性。在金融领域,信任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石。只有以诚信为核心,并真正把这一原则融入到工作生活中,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段:服务至上,关爱客户。

银行职工条例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把“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作为服务宗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真正关心和帮助他们。在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只有细致入微地与客户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才能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而且,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客户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第五段:共同发展,团结协作。

银行职工条例鼓励银行员工相互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大家共同协作,才能实现自身与团队的发展。在团队中,我们要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在工作中,要互相合作,分享经验。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

总结:

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银行职工条例,我深刻体会到条例对于提高我们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岗位责任、诚信原则、关爱客户、团结协作等,都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铭记的重要原则。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履行职工条例所要求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

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

建议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下面小编整理的最新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供你参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与省劳动局联系。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

劳动合同。

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

单位招工不得歧视女性。

《条例》加强了对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条例》对女职工职业病防治、“四期”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每两年至少一次妇检。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三期”未满合同自动延续。

《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孕妇、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哺乳期劳动强度有限定。

《条例》规定,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可申请产前假。

《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同时,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并不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还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前检查费用无须自己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17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ttp://。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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