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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范文(15篇)

作者:纸韵 专业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范文(15篇)

规章制度既有针对整个组织的总体性规定,也有针对具体岗位或工作内容的细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规章制度示例,希望对大家的规章制度编写能够有所帮助。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康寿大药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严格执行《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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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医院制定本制度。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医院药房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验收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臵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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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制定本制度。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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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院药房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医院药房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医院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臵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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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3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药房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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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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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调配给患者。不合格药品指;《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事吉安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在库养护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6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10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1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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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临床医务人员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应实施监测;严重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应需上报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报告程序和要求:医院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务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6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7所使用的药品中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每季度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报告。

8发现非本医院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9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10本医院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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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药房的环境卫生管理:药房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药房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药房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库房内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3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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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医院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应每年定期到永新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7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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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规范医院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药学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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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毒药。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

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三、特殊药品应专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三、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为在蓝边白底书写蓝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兹警示和区别。

四、特殊药品必须定期盘点核对,科主任或护士长应组织监督和抽查,毒性中药材每半年盘点一次,西药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货相符,以防漏洞或差错。发现漏洞、短少、异常应及时向科主任或医务科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管人员如休假或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监督交接无误后方可调离。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

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

一、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医务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对病员应认真问诊,检查并做好门诊扼要登记。

2、对高热、老年及重病号提前安排门诊,对行动不便的病人需到现场诊察。

3、对诊断不明,疑难及危重病人应及时转诊,以确保安全。

4、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德,文明行医,努力做到:对待病人热心、诊治病人细心、回答问题耐心、行医看病诚心。

5、采用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方法治疗疾病。遇传染病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登记。

6、医疗文书必需字迹工整,医师处方要签全名。

7、遵守医疗原则,不因情面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及其他医疗法律文件进行执业活动。

8、加强咨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二、治疗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医嘱执行,对有过敏反应的药物注射前应做皮试。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人热忱体贴。密切观察注射后情况,发生反应或意外,及时报告医生并处理。

3、保持治疗室干净整洁,定期紫外线消毒,防止无关人员逗留。

4、各种药品器械分类放置,标签醒目,字迹清楚。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一次性注射器具,以防发生医疗事故。

6、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消毒、毁型、定期焚烧,按照规定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7、器械实施高压消毒,定期更换浸泡消毒液:过氧乙酸,金星,康灵等不超过七天,戊二醛不超过3-4周,镊子等必须2/3浸泡在浸泡液中。消毒物品必须贴标签。

8、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终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1、配药前查对姓名、年龄、处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调配时检查药品是否过期变质,发药时交待口服及外用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如遇缺药或有字迹不清等疑问,通知医师更改。

3、检查处方有无配伍禁忌,监督医生科学合理用药,有权拒绝不合理处方的调配。

4、核算药品价格并收费,定期交学院财务处。

5、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6、经常清理药柜药架,缺药品种及时通知医师采购补充,过期药品及时下柜并登记报废。

7、门诊处方保存两年,到期由领导批准销毁。

8、保持药房环境干燥,整洁,温度适宜,经常通风,防止药品霉变。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学校医务室为了做好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医疗安全,特制定了以下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出现因为疾病和医疗而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确保学生的医疗安全。

一、严把用药关。

经学校调查研究决定,新学期开始执行新的用药方案。

1、学生在医务室看病不收挂号诊疗费。

2、学生看病时所配药物需按价付费(药品价格会上墙公示)。

3、临时服药暂不收费,外伤处理暂不收费。

4、教师配药按半价收费,每人全年不超过200元。

5、医务室购买药品到校管中心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对于变质和过期的药品要及时销毁;并对药物进行定期检查。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应及时退回处理。

6、在生病学生未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售药给学生,以保证学生用药的安全。学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适,都要求学生要随时到医务室进行复诊。

7、医务室应该保存学生就诊和治疗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询。

8、严格按治疗原则使用药品,并在使用药品时,严格按照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等使用,并注意药物的副作用。

二、严格诊断及治疗。

2、对于诊断明确的疾病,按治疗原则积极给予治疗,所有治疗方法严格按正规医疗要求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医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态度和蔼可亲,积极关心学生的疾病痛苦,为学生着想。

4、如果诊断不明确的疾病,医务室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5、对于急症、危症的学生,医务室第一时间内通知班主任,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护送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6、对于诊断明确的特殊疾病,若校医务室不能进行治疗的,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1、采购。

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由药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根据各类药品的消耗动态,定期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核后进行网上统一采购,严把药品质量关,绝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对抢救急用药品须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2、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房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转账付款。

3、保管。

药房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存放于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定期清查盘点,有完善的药品帐,做到帐物相符。

4、调配。

配方人员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配方完毕,配方及核对药师双签字,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房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5、使用。

门诊药房供病人使用,值班小药房供值班期间就诊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房人员可拒绝调配。

6、盘点。

对药品进行一年四次的盘点,将电脑库存与实物核对,尽力做到电脑库存与实物完全相符,同时及时检查药品有效期,徐汇、奉贤两个校区也可以将有效期一年之内的药品相互调配,将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告知医生负责人,以便能及时处理,而1个月后即将失效的药物另外存放,以杜绝过期药品的发放,保持药柜整洁、有序。

7、过期药品处置。

药房对过期药品,应妥善储存并有醒目的“不合格”标记,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报损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损,由药房进行销毁(溶解、破碎、焚烧等处理),以防流失再用。

6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卫生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直接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一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按规定由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合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二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

(六)其他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药房(库)应当严格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

第二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养护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分发药品时应当记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数量、日期等内容。

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过期、变质、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第五章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的审核、调配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进行。

第二十五条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用于药品调配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至少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

第二十八条药师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发药时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作相应的交待与用药指导。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限于本单位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非目录药物目录药品的使用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抽验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验,复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确定若干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记录、凭证等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需要召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第三十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物。

二、村卫生所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范药品采购、使用与管理。药品必须从乡镇卫生院采纳,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及时销毁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三、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四、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六、按处方定期进行药清,做到药账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保证临床科室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的入库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二、药品检查验收必须进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药品内、外包装。药品包装应清洁、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外观包括:木箱、纸箱、包材及衬垫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包装用的'衬垫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条不得严重破损。验收整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

(二)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印字规范、清晰,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存条件等,要求贴牢贴正,不得与药品一起放入瓶内。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应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应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注明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国别、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说明书等。

三、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

四、验收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发出退回的药品验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我院发出的药品相一致,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对贮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的药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对不合格的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药品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药品管理制度

化验室所需的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很多,化学药品大多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学药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周围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化学药品进入实验室后由专人登记入库保存管理。

三.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办法。如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潮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学药品应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并涂蜡保护,短时间装药的容器可不涂蜡。

五.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1.危险药品必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防范。2.互相发生化学使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5、危险药品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6、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七.管理人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用量并在保质期内使用。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库保管员要按照微机打印的药品采购单对采购计划严格掌握1个月采购量(小品种可适当增加),如发现微机计划量不妥,应及时与微机室联系,并附特殊说明给采购员。

二.药库应严把验收关,凡是未明确标示有效期的药品拒绝收货,并反馈给采购员。收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该品种总有效期的2/3,否则,应拒绝收货(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情况反馈给采购员。

三.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四.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五.对于各药房符合规定的冲退药品,药库积极予以办理,并与采购人员、药品会计共同办理有关退货事宜。

六.药库与药学部各部门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药品管理不善者,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微机室应按药品入库的先后顺序出库,药库按出库单上的产地、规格、批号等发药。

八.药房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所有项目完全与出库单相符后方可签字,否则应让药库调换。

九.药房应按药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摆放,近效期的先发药,并建立效期药品档案。对估计在效期内销售不完的药品,药房主任应在各药房间自行调整。完全滞销品种(各药房均不销售),应在失效期前6个月报采购员,其他普通药品如造成过期失效,药房主人负完全责任。

十.采购员对各用药单位上报的近期药品,应及时查询,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

十一.严把付款关。采购员应按入库时间严格核实、确定完全销完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特殊情况应附说明。

十二.各药房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一段时间内根本销不动的药品要及时了解其他药房销售情况,并寻找原因,如属完全滞销品种应及时与采购人员书面练习。

十三.药库保管员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应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后,再行定夺。

各环节的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弥补不上者,调离工作岗位。对药品管理不善的各室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药品管理制度

1、组织贯彻各项方针目标,对本店内的经营管理及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实施并完成经营质量目标及各项任务,认真执行各制度和规定。

3、督促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确保药品经营质量。

4、负责进货计划的报送,调整好进货与库存的合理结构。

5、组织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好月审核查工作进度表,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完成。

6、负责督促药品质量的处理和近效期药品的促销落实工作。

7、每月定期召开质量分析总结会议,提出措施,以防为主,不断改进。

8、负责对消费者提出意见及建议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定期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10、以身作则,团结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尊重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凝聚力。

11、认真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外部公共关系。

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做好对库存、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保存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养护员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3、养护员应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储存条件与保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3.1、养护员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两次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检测,并做好完整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规定陈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调控措施并记录。

5.5、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翻晒、筛选等方法进行养护。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5.6、对易潮湿、霉变、变质。虫蛀、裂片的药品要增加检查次数;。

5.7、检查中有质量疑问的中药饮片,按“门店质量查询管理制度”执行;。

5.10、不同剂型的药品要有针对性的运用不同的养护检查方法:片剂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片、霉变;胶囊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漏粉、囊壳破碎等;颗粒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潮解、结块等;糖浆剂,应重点检查有无霉变沉淀物析出,是否混浊药;中药饮片,应重点检查饮片有无发潮、霉变、虫蛀,一旦发现发潮、霉变现象,应立即采取翻晒、挑选等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

6、相关表格:养护检查记录表、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温湿度记录表。

药品管理制度

1、各科教师在课堂内外都有对学生护书培训的任务,做好督检查工作。

2、按照使用的频率和方式,可以将教材分为两类:《语文》、《数学》、《英语》为一类,要求学生为课本包上书皮,《音乐》、《美术》、《品德与生活》等教材,可分年级直接存放在专业教室,或由科任老师负责整理保存,并给教材编号,按学生的学号统一发放,下课时再由老师统一收回保管。

3、每学期开学之前,各教研组长组织本学科教师对教材中变更的内容,做一插页,加入旧教材,注明变动的地方及变动内容;对于变更的有关练习,也要做成插页,加入《练习》中。

4、定期引导学生对所使用的教材进行维护,经常在班级开展教材维护展评活动。

5、学期结束时,由各科老师协助图书室,作好有关教材的检查回收工作。

6、图书室管理人员负责对收回的教材消毒整理,确保教材的整洁、统一、有序。

1、拿到教材后,先在书签上写下自己的姓名、性别、自己喜欢的格言警句。

2、使用教材时,做到不乱写、不乱划、不标记、不折角,做课堂笔记和课堂练习时,要听从任课教师的安排。

3、经常对所使用教材进行维护,如:把折卷的书角伸展压平等。

4、在教材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不慎,造成教材严重破损直接影响下次正常使用者,要自费购买一本新教材,并在书签上写清破损的原因;如造成教材丢失者,也要重新购买一本新教材,并在书签上写上丢失的原因。

5、期末,教材交给图书室统一管理验收。如发现教材破损较为严重,影响到教材使用年限的,学生要按照教材定价赔付。赔付金作为教材维护基金,由图书室统一管理使用。

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保证临床科室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的入库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二、药品检查验收必须进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药品内、外包装。药品包装应清洁、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外观包括:木箱、纸箱、包材及衬垫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包装用的衬垫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条不得严重破损。验收整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

(二)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印字规范、清晰,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存条件等,要求贴牢贴正,不得与药品一起放入瓶内。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应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应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注明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国别、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说明书等。

三、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

四、验收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发出退回的药品验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我院发出的药品相一致,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对贮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的药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对不合格的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药品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药品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