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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汇总5篇)

作者:雁落霞 最新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汇总5篇)

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动“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国资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包括: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 厂长) 、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任免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备案管理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职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四)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按照《党章》、《公司法》、《国资法》以及企业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含党群职位)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幅度,大型企业一般为7-9 人,中型企业为5-7 人,小型企业3-5 人。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职数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确定。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 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九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 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含不得在权属子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对市国资委负责,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须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以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对市国资委负责,其重大决策事项需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每届任期三年。

(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党群组织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坚持择优、竞争、民-主的原则,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依法选举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和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一) 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委任制或者聘任制。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推荐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按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三)对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企业董事会酝酿初步人选,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考察、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

(四)对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由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党组织换届时,上述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任制,按照市国资委党委批复的换届选举方案,酝酿人选,依法选举产生。

(五)企业工会主席采取选任制。由企业党组织酝酿初步人员,市国资委党委按规 定程序考察、审批同意后, 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正常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工作变动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因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追责的;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激励监督、教育培养等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现行《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篇二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篇三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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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与管理绩效方面,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诂。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四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审计范围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一般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资产量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纳入审计范围的子企业户数不低于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五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审计应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弓i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在给予必要的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资委负责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

第七条 国资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如果经国务院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委托吸收合并企业(或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吸收合并企业(或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报国资委确认。

第八条 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九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会同配合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条 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国资委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

(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组织与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财务审计组长的主要职责:

(二)组织草拟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员或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委托方专业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

(二)组织专家进行对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

(四)配合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所在的行业;

(三)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三个工作阶段。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等。

(一)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特点,学习和掌握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

1、财务审计组在本阶段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被审计企业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

2、绩效评价组在本阶段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并与企业监事会沟通,就财务审计工作方案征求监事会意见等。

(五)被审计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企业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

(1)任职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4)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财务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经审计项目组长同意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工作主要包括:财务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二)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

(三)准备专家评议资料,邀请有关评议专家对被审计企业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2、财务审计组介绍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

3、绩效评价组介绍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

4、评议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现场评议,

独立打分;

4、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

(四)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五)会同财务审计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阶段工作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报告。

(一)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先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待审核同意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同时征求相关监事会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1、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的情况做成书面记录;

2、审计项目组长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双方应在交换意见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4、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应再次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意见;如被审计企业或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仍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5、如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将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意见和审计复核意见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二)经过交换意见后,财务审计组出具正式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国资委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积累经验,改进问题,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提交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国资委或明确配合机构保管。

(一)应明确由配合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

(二)应移交国资委负责保管的资料有:财务审计工作方案、企业及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新产生的不良资产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五)处在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六)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九)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五)关停并转企业的不良资产;

(六)其他因素弓i起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八条 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

(一)审计分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良资产损失。

(二)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企业负责人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审计分析企业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

1、核实任职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2、核实任职期内消化的任职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3、核实任职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

4、核实任职期间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核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四)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一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有关决策的履行过程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一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完备;

(三)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四)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五)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绩效评价组应用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为做好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奠定工作基础,对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企业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为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评价调整。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对影响评价结果的有关客观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采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方式,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专家评议组一般由7-9人组成;

(三)评议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了解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了解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4、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和财务定量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议,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业绩和责任进行评价;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综合企业财务审计结果、财务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经济责任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评价主要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一

中央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方案篇五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