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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演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用5篇)

作者:韩ll 民法总则演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用5篇)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演讲稿模板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演讲稿篇一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演讲稿篇二

不知不觉,在县法院工作已有整整五个春秋。五年来,从皂头法庭到执行局,从乡下到县城,从旧法院大楼到新办公场所,时间在变,地点在变,人也在变,但有些东西没有改变,那就是法官的宗旨!不错,无论时空怎么转变,司法为民的宗旨不会改变,我们县法院践行 人民法官为人民 的精神也不会改变。

人民法官为人民 ,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我们也没有把它当成一种口号。多少年来,我们上饶县法院干警们一直在做的,不是高调的空喊,而是低调的践行,践行着那一份理念,践行着那一份精神,践行着 人民法官为人民 :不用说我们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全国道德模范李向东,也不用说30多年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时代先锋黄彩初,更不用说年逾花甲早已退休被返聘在立案庭的余增旺老庭长,他们用一颗颗乐于助人的爱心、甘于寂寞的耐心和忠于法律的决心奉献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无私情怀。

值得骄傲的是,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我们不仅仅有他们这些榜样,我们还有着更多的同伴,他们数十年如一日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耕耘着、无私奉献着,用青春和热血诠释着司法为民的永恒主题。当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们用庄严的法律将罪犯绳之以法时,当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们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权利时,当负责执行的法官们为债权人追回欠款时,他们无一不是在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

为了不让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 白条 ,为了不让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变为坏账,为了不让弱势群体失去关怀的温暖,执行局的法官们冒着生命危险站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方面是申请人的期盼、误解和埋怨,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逃避、威胁和暴力,但他们没有放弃,他们一直在努力。多年来,他们执行了一件又一件的骨头案、钉子案,替债权人追回了一笔又一笔的欠款,为困难群众送去了一份又一份的温暖。

虽然并不是每一份辛苦都会有收获,虽然误解、矛盾和危险仍然伴随着我们,但我们始终坚持着、努力着,只因为那一句深深铭刻在心底的誓言:为人民服务!

或许,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或许,当我们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我们无私奉献、为民服务的使命。但是,我们不能退却,我们也不会退却,因为在践行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我们并不孤独,我们有全国各级法院的同行,还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们不能放弃,我们也不会放弃,在践行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我们会一直走下去!

既然选择了远方,那就风雨兼程。让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航船上,扬起 人民法官为人民 的风帆,远航吧!

民法总则演讲稿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__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总则演讲稿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众所周知,民事法律是调整我们私人生活领域的基本法律,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次编纂的民法总则是今年立法的重大事件,所以,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施行,但是其中涉及的很多典型条文也将会成为我们今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热门考点。本篇文章就其中的一些考点进行简单梳理。

其原文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的立法背景是基于我国近些年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比如一进入冬季,尤其在北方诸多重工业较发达的地方,会出现大面积的雾霾天气,多地甚至出现重度雾霾,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出现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没有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所以,从立法文件出发,将绿色环保原则入法,要求我们今后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坚守环保的规则,树立环保的意识。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若涉及该条文,则我们将其简称为“绿色原则”。

《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在分配遗产时要给胎儿留必要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该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但对于其应留份额数并未明确规定比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在新编《总则》这一新增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了胎儿在在涉及以上两种情形时是有继承权的,也就是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能力的人正常参与分配遗产。我们在今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如果遇到这个考点,考生需要明确的是须是在“继承遗产和接受继承”的情形下才能将其视为具有权利能力,参与继承分配。

民法总则演讲稿篇五

导语: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总则将对社会发展、百姓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具有哪些体现时代特征的进步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

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里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王轶说。

王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还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是人永远走不出的网,可以说一个人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

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予等方面也受到保护。这就意味着,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因为母亲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损害,那么母亲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的前提下,也对加害人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轶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规定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要尽到赡养、保护、照顾的义务。当时有意见提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赡养、保护吗?所以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王轶认为,这个变化体现了民法总则对民族性要求的回应。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