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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实用23篇)

作者:翰墨

心得体会是我们个人对某个事物或事件进行思考和归纳的结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迪和思考。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题目

第一段:引言(200字)。

婚姻法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在如今多元化的社会中,婚姻法的意义更加凸显。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婚姻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本文将结合个人经历和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婚姻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第二段:平等与尊重(250字)。

婚姻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平等与尊重。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同等的权益和地位。尊重则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彼此的需求和感受,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关系。在我的婚姻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平等和尊重的重要性。平等让夫妻关系更加平衡,尊重让双方更加珍惜对方。婚姻法的倡导和保护使得夫妻关系更加稳定,并促进了夫妻双方在工作、家庭、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平等发展。

第三段:责任与义务(250字)。

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特定的责任与义务。夫妻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经济责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还要共同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作为夫妻之一,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婚姻法的约束和规范,我认识到责任和义务是婚姻关系中的基石。一方面,夫妻双方应该担负起各自的责任,保证家庭和睦;另一方面,婚姻法也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法律保护,确保个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段:危机处理与调解(250字)。

婚姻关系中难免会遇到危机和纠纷。婚姻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供危机处理和调解的机制。对于夫妻双方发生的纠纷或冲突,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得到解决。此外,婚姻法还推崇婚姻家庭调解制度,通过调解帮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重建婚姻关系。在我自己的婚姻中,我意识到危机处理和调解是婚姻维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平等地沟通交流,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使婚姻走向更加健康和稳定。

第五段:公民意识与法制教育(250字)。

婚姻法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是一种公民意识的体现。个人从小到大的教育和社会环境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推广起到了关键作用。婚姻法的教育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通过普及婚姻法知识,可以提高夫妻双方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个人也需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个人看来,公民意识与法制教育是实现婚姻法目标和保障夫妻幸福的重要途径。

总结(100字)。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了解到平等与尊重、责任与义务、危机处理与调解以及公民意识与法制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性。婚姻法不仅是法律规范,更是保障夫妻幸福和家庭和谐的基石。只有在遵守婚姻法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才能真正建立起平等、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婚姻法的学习与了解,用法律的智慧为我们的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与和谐。

宪法民法典婚姻法心得体会

宪法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而婚姻法则是regulatingmaritalrelationsinChina,为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妇女和子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学习和应用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其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对这几部分法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发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等权利。自觉遵守宪法,重视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权,为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了规范和约束。在宪法的指引下,国家有序、和谐的运转,从而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第二段:民法典的实用性。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其实用性。民法典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等方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学习民法典可以使我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与他人进行合同或其他交易时,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段:婚姻法的保障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离婚、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制度。在学习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感到了其保障作用的重要性。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它关乎到每个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婚姻法制定了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家庭和睦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在婚姻经营中遇到问题,掌握婚姻法的规定,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程序和离婚后抚养、分配财产等事项,提高了家庭纠纷的解决效率,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学习和应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我体会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学习法律可以培养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只有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的规定和意义,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可以避免违法行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权益。

第五段:总结。

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国家和人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学习和应用这些法律,可以使我们有更好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和安全。学习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和关注法律,遵守法律,切实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选修课心得体会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稳定和基础的组织形式,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家庭与性别关系的变化与多样化,关于婚姻法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在大学选修婚姻法课程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二、认知变化。

在婚姻法选修课中,我们发现婚姻法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个学科,也是一个关系到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的综合性法律。通过对婚姻法内容的学习,我们有机会了解了我国婚姻立法发展历程、不同婚姻形式的规定和保障、离婚程序及夫妻财产制度等内容。同时,我们认识到由于婚姻法往往等同于家庭法,所以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将法律创新转化为家庭实践的尝试至关重要。在传统婚姻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同性婚姻、试婚、婚姻协议和公证离婚等法律方式和家庭形式,也因此引起了我们的兴趣与思考。

三、财产规划。

在婚姻法选修课中,我们学习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与设立以及财产保护的方法等内容。我们认识到了针对财产状态与家庭结构变动时候需要及时考虑到财产安排,例如夫妻间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与情况,采用公证财产分割的方式来保证双方的利益。同时,还可以进行在线财产规划咨询服务,以解决因婚姻家庭及财务变动所带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成年人来说,选择婚姻生活,更是一个对于责任和义务的全面认知和承担,需要对自己和对方进行规划和保护。

四、面临的问题。

婚姻法选修课虽然涉及到的知识面广泛,但我们也意识到了其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首先是对于法制的认知缺乏与对婚姻家庭法的不理解。其次,对于国情与文化的认知不足,导致大量的法律政策难以融入到现有的家庭和婚姻文化中。最后,还有我国目前法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涉及「扫黄打非」、「导演考核」等实际问题的不足与问题。

五、结论。

在大学选修的婚姻法课程中,我们意识到了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且通过了解婚姻法规定、财产保护以及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我们对于婚姻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未来我们将不断深入探索、研究和创新,以期推进我国婚姻法制度的更加完善和稳定。

婚姻法民法典心得体会

近日,中国婚姻法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一项对我国家庭关系、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立法。婚姻法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宪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重要补充和落实,有着极大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意义。

第二段:谈谈家庭财产制度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家庭关系和家庭财产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离婚时财产应当依照法定比例分割,这为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法典取消了夫妻双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改为只由有过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体现了立法上的公平。

第三段:谈谈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婚姻法民法典的制定中,女性地位和权益问题也得到了重视和加强。法典规定,婚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平等自愿、平等协调,保障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不受侵害。同时,法律还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个人隐私权,为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第四段: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在婚姻法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也成为焦点。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行婚姻登记和结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同时,法律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婚姻法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体现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进步和成就。我们应该在实践中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家庭幸福的实现做出更多努力。未来,我们也应该不断探索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地实现公平、合理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的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不仅限于专业知识,还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而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近期,公司特意组织了一次婚姻法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希望各位员工就此给予深入思考和总结。现向大家发出通知,要求每位员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体会,撰写一篇1200字的关于“关于婚姻法心得体会”的文章。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主题明确,结构连贯。

文章要明确主题,可以从婚姻法的重要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着重论述自己对婚姻法的理解和体会。同时,要注意文章的结构连贯,段落之间过渡自然。

二、深入分析,言之有物。

文章要能够深入分析婚姻法的某一具体内容,并联系实际进行论述。可以结合身边真实的案例,引用媒体报道或学者观点,用具体事例和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言之有物。

三、语言简练,语气谦和。

文章要求用语简练,表达清晰,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语。文章语气应谦和,不带个人情绪或偏见,要客观客观公正地陈述自己的观点。

四、注意合法合规,遵守职业道德。

文章内容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宣扬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文章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披露公司内部机密或个人隐私。

五、充分使用时间,按时提交。

本次通知发布后,请各位员工尽快开始撰写文章。为保证文章质量,特地给予大家一个较长的时间,希望各位利用好时间,认真撰写。截止时间为本月底,逾期不予接收。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主动参与到撰写文章的过程中,将自己所学所思所悟付诸文字。相信通过这次通知的撰写,我们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婚姻法,也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公司的发展和自身的成长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各位员工撰写顺利,期待大家优秀的作品。

此致

敬礼

公司领导。

婚姻法选修课心得体会

本次学期,我选择了婚姻法选修课,这是一门涉及家庭法律领域的课程,学习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基本权利、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婚姻家庭法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婚姻家庭基本权利。

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学习内容是婚姻家庭基本权利。在这一部分中,老师讲述了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实施的法规和条款,让我们了解到婚姻家庭是法律制度保护的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立又互相依赖的。同时,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也包括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收入和姓名隐私等方面的权益。在这一课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夫妻,在婚姻家庭内应该多加珍惜和保护彼此的权利和尊严。

第三段:离婚。

此外,在学习离婚一章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夫妻间的感情经历可以是甜蜜的,也可以是痛苦的。如果夫妻之间无法维持感情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采取离婚。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离婚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在实践中我们要尽力避免离婚的情况发生,尽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当然,若出现离婚必要的时候,应该对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一个全局、全面的认识。

第四段:子女抚养。

另外,学习子女抚养的章节,我了解到子女抚养对于一个家庭的重要意义。在离婚时,双方的子女抚养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本质上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父母必须具有独立甚至匹配的能力,依法承担子女的饮食、学业、衣物等方面的需求,并合理安排孩子的时间,尽量给孩子创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在这方面,我也深刻体会到了为父母这一义务而需付出的努力和责任。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门课,我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深了对婚姻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婚姻家庭法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它将贯穿在我的生活中,涉及到了我自己的婚姻家庭以及、我的亲人和朋友的婚姻问题。因此,我深切地认识到了自己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该学会遵守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珍惜和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逐步构建一个完整、和谐和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近日我们学习了婚姻法相关知识,对于婚姻法的内容和要求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为了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能力,特组织了一次经验交流会,现将个人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各位,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婚姻法是保护婚姻的法律基石。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长久的制度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个人家庭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婚姻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对未来我国的家庭关系、家庭生活及家庭价值观培育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一名公民和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积极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婚姻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的适用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在实际应用婚姻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婚前财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婚姻法要求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落实上,要注重处理个案中的细节问题,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维护家庭和睦。

再次,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婚姻纠纷绝非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要付出更多的关爱与关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矛盾点,避免纠纷的升级和扩大。同时,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教育,提升公众对婚姻法的了解和认识,培养家庭和婚姻的正确价值观和观念,推动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对婚姻法的理解。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做到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要加强团队合作,积极参与专业交流,共同研究婚姻法的适用和解决方案,为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本次经验交流会,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婚姻法并不仅仅是一本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而是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期望和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以婚姻法为指引,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致力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婚姻法民法典心得体会

婚姻法和民法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文之一,在我国甚至是人类文明史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婚姻法,被称为“家庭的宪法”,对于规范夫妻双方、维护家庭和谐至关重要;而民法典则是我国历史上首个全面系统的民法典,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发展秩序及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了解和掌握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精神与实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要求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相关心,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这就要求夫妻在经济、感情、家务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平等地协作共同,建立长效的夫妻关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禁止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表明我们要尽可能避免婚姻中出现极端甚至危险的行为,并在法律的保护下建立相互尊重、行为合规的婚姻关系。

第三段: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民法典在继承前所编纂的各类民法条文之上,对人权、财产权、合同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它要求个人和组织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履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使得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掌握法律准则,从而能够更加坚定地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社会和谐与稳定尽自己所能。

因为婚姻法和民法典都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婚姻法而言,它在夫妻关系的规范上需要逐渐去除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关注性别平等以及实行婚姻的自由等方面。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也要遵守这些性别平等原则,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和利益。无论是发展婚姻法,还是制定民法典,无不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

在此次学习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实质,并能够对其理解和掌握。同时,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国家法律的进展与变化,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未来的中国会变得更加法治、更加和谐。

宪法民法典婚姻法心得体会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民法典和婚姻法是完善国家公民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和应用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感身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了宪法的普适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民法典和婚姻法作出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公民和国家/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法定程序等,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授权和限制。对于公民来说,宪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必修课程,理解宪法、遵守宪法,成为一个更为理性、更为成熟的公民。

第三段: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多项重要内容,例如财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等。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内容较为细致、实用,涵盖了社会主要领域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进步,也是国际社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认可。学习民法典,有助于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段:婚姻法。

婚姻法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生活幸福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例如子女与父母、夫妻之间的关系等。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平等,有助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

在学习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坚定了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决心。学习法律,不仅是一种理念的转变和思想的开阔,更是社会公民认知自己、维权维利的必经之路。在接下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始终牢记法律规定,为维护公民权利与义务、促进国家稳定发展做贡献。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心得体会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首部融入民法典的法律法规。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纳入民法典,不仅是对传统家庭观念的一次升级,更是对法律反应社会进步的体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人的尊严和权益是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保护的。新婚姻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关爱和关怀。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的保护增加了更多的门槛和程序,通过增设适当的程序阻碍,旨在引导夫妻双方理性思考、多方协商,从而避免轻易离婚带来的家庭破裂和子女伤害。

婚姻法作为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一个核心原则。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对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实现了对家庭成员的全面保护。

四、婚姻法修订为婚姻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婚姻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对于同居关系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保护了同居期间双方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实施还增设了婚姻预冷静期的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结婚带来的后悔和离婚浪潮;此外,新婚姻法还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写入了法律,为多元家庭提供了保障。这些变化注入了婚姻关系新的活力,促进了更加稳定和谐的家庭结构。

五、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待改进的问题。

尽管新婚姻法的出台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和积极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对于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和儿童,保障力度仍然不够;此外,对于离异父母的子女关系处理也需要更多的关注;此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还需要更精细化,以便更好地保障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总之,新修订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它不仅将婚姻法纳入民法典,提升了婚姻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婚姻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婚姻制度将越来越完善,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

婚姻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

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婚姻法心得体会

近日,学校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然,“规矩”在此可以理解为约束我们的法律法规。法之所以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主要是通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方式来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这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我们的生活也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讲座和法制知识竞赛,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1、要积极主动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了该项法规后在以后的日常出行中,就会主动参照该法律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减少出行中出现的意外和伤害。

2、要做到自觉用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在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后不仅要“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比如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再者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也可学习和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来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家园。

3、要规范自觉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学法懂法是前提,怎样用法是关键,而能够自觉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实了这一活动。“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自己为单位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一次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实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为单位为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

婚姻的理解和感悟。

婚姻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保障和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之一,法学院的婚姻法实训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围绕“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展开深入探讨。

第一段:实践需要不断的法律支持。

婚姻法实训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不仅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法,也能够让学生能够更加自如地运用知识去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而要想真正有效地进行这种实践,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比如,有关离婚的各种条款、财产分割的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等问题,均需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

第二段:法律知识需要灵活运用。

婚姻法实训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熟悉婚姻法的条文,更需要学生能够将所学内容运用到实际应用场景中。而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像书本上那样一一列举条文,需要灵活地运用所学的知识,从实际问题中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而为解决问题提供方案。

第三段:调解与诉讼不同。

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中,大部分情况下采用的是调解的方式。而调解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方式。调解是协商解决纠纷,双方需要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讼则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的介入,最终判决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学生需要学会灵活地运用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法律处理方式。

第四段: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不仅需要考虑到男女双方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障。在婚姻法实训中,学生需要了解有关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如通过抚养费、赡养费等方式,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生活安全和发展需要。

第五段:培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也包括社会责任。在婚姻法实训过程中,学生应当培养起有责任感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考虑各方面权益,并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恰当地化解纠纷,达到合理维护双方权益的目的。

总之,婚姻法实训不仅为学生的法律学习提供了一种实务化的教学方式,更是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实践能力。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应该以更加深入的法律知识,更高的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更加充沛的精神和强烈的进取心,积极情愿地为家庭和谐、社会进步以及法治文化的进一步推进做出自己的贡献。

婚姻法常识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婚姻法课堂分享心得体会

婚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在当代社会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对婚姻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因此,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精神,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学习婚姻法知识的重要性。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由婚姻法专家主讲的课堂分享会,为期三天。在这三天的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婚姻法知识的重要性。这样的学习让我更好地了解了婚姻法的精神和内涵,对于我自身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这样的学习也为我提供了更多解决婚姻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引导我更加理性地面对婚姻问题。

第三段:婚姻法知识的重要内容。

在课堂分享中,婚姻法专家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其中,婚姻关系存续和终止、财产权利、子女抚养权、婚姻家庭暴力防范等是我们最需要了解的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专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各项条款,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专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务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解决婚姻问题也有着很大的帮助。

第四段:学习婚姻法知识的启示。

通过这次课程的学习,我不仅学到了婚姻法的知识,也从专家的讲解中受到了许多启示。我意识到,关注家庭生活,学习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是每个家庭成员所必需的。学习婚姻法知识可以引导我们更加理性地面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问题,让我们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第五段:结语。

在现代社会,婚姻法的知识已经成为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常识。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学习婚姻法的知识,不仅可以为家庭和个人带来更大的福祉,也可以为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关注家庭问题,努力学习和应用婚姻法的知识,让婚姻和家庭更加美好和幸福。

婚姻法课堂分享心得体会

在大学生活中,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现实中的婚姻生活并非书本上所讲的那样。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学校开设了婚姻法课堂,让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下面是本人的心得体会:

一、开课前的期待。

听说学校要开设婚姻法课,我非常期待。毕竟,婚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我坐在课堂里,默默地期待这堂课能够给我带来收获。

二、建立正确的婚姻观。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建立起正确的婚姻观,认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需要承担经济、情感和生理等多方面的责任。不仅如此,婚姻还需要双方的合作与沟通,婚姻关系是相互的,单方面的付出必然会导致道德疲劳,最终伤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婚姻法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在严格执行婚姻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教育和管理,以保持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的责任。

除了国家的管理和法律保障,作为婚姻参与者的每个人,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例如,要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避免奢求一段婚姻关系可以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物质上的回报,而没有对自己的情感生活和家庭责任做出实际付出。

五、对未来生活的展望。

学习婚姻法让我更清晰地了解到婚姻的内涵和法律意义,明确属于婚姻参与人要承担的责任,与伴侣共同建立起健康、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未来,无论面对怎样的挑战,我们都能够虚心学习、主动沟通,以积极的态度和心态,去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

结语:

学习婚姻法,不仅仅是对法律的了解,更是一种对于婚姻、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认知。正如课堂教师所说的话,“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关系到每个人的情感生活和生命安全”,婚姻法也同样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珍惜婚姻生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共同建立起稳定、和谐、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常识

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一次被荡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婚姻法常识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常识婚姻法条例

婚姻法有关条例wad();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二、男女平等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与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

申请书。

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十四、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可以离婚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本来就不应该结婚。如果婚前隐瞒这情况,与双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十五、妻子没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妻子没有生育孩子,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夫妻关系能不能维持,并不取决于有无子女。有的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孩子,认为无法“传宗接代”,便要求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准许其离婚。同时,有关组织也应对这种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帮助他提高认识,搞好夫妻关系。十六、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二,女方生养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决定并通知起诉人,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女方虽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到一年,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也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十七、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共同财产处理。十八、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在法律上称为复婚。离婚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是可以的,但须办复婚登记手续,可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同时撤销原离婚证件。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婚姻法实训是大学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不仅对未来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普通人来说也是有意义的。在实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相关法律条款,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如何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实训中,我们收获了很多,也有很多值得反思和深化。

在婚姻法实训中,我们实践了如何办理离婚证书、如何办理婚姻登记证书等婚姻相关的法律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婚姻法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怎样用法律语言与人交流。此外,我们也提到了有良好婚姻的重要性,探讨了家庭矛盾应怎样解决,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了实际问题。通过实践,我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法律知识得到了及时补充,为将来从事法律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深入学习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比如,我们学习了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款及程序,如何处理家庭问题,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对未来的法律工作、家庭生活都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知道有关离婚的协议书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义,浅显易懂地阐述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处理方法,通过深入学习,我们发现了婚姻法是极具人文关怀、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的一项法律。

第四段:倡导尊重婚姻家庭。

在实训中,我们认识到婚姻是一种相互尊重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夫妻是最亲密的合作与搭配,互相扶持,在面对生活困难时一起面对,一同努力携手前行。教育家庭成员尊重家庭的重要性是我们学习这门必修课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尊重的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因此,我们要树立尊重家庭的观念,让家庭和睦,让婚姻坚固。

第五段:结尾。

在婚姻法实训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家庭和谐、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更意识到了自己拥有的法律责任。我们将以婚姻守则为基准,尊重婚姻家庭,弘扬法律精神,为社会的一份子做出自己的贡献。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婚姻原本是一份神圣而美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憧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婚姻在现实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维护家庭和睦,我参加了一次婚姻法实训活动。在活动中,我得到了很多的启示和收获,也深深地体会到婚姻法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学习婚姻法,为家庭和睦创造保障。

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独立法律,是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促进夫妻和睦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婚姻法实训让我更加深了解了婚姻法,了解到婚姻的准备、婚姻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对的离婚,等等。尤其是关于离婚和财产分割,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婚姻不是一份轻描淡写的东西,而是需要用心经营,以实现夫妻相伴一生的目标。只有真正了解婚姻法,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家庭和睦,提高婚姻幸福指数。

第二部分:婚前协议的重要性。

在实训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婚前协议是指结婚前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根据法定范围约定的一种协议,约定婚姻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像我这样想要在婚姻中平等且保障自身权益的女性来说,婚前协议可以让我放心地开展婚姻生活和事业。同时,它也可以在婚姻面临挑战和变故时,减少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冲突和争议。

第三部分:家暴不能被忍受。

实训中,我们还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许多女性因为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和家庭带有文化的压迫性,不敢对家暴采取行动,长期生活在暴利之中。但是,我在实训中领悟到,我们不应该对家庭暴力姑息和默认。我们需要互相支持,让受害人有勇气觉醒,以实现和谐家庭的愿望。如果发现家暴,婚姻法赋予了我们应对家暴的框架和措施,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和统筹协调化解家庭危机上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部分:离婚并非无所谓的事。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经常成为维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的一个手段。但是它也是一个影响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并真正处理好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离婚不是单纯地把结婚登记撕了毁了,而是需要通过婚姻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五部分: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婚姻法实训中我深刻感受到,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提高婚姻素质是成为幸福家庭的关键。我们不能对婚姻抱有过多的期待和幻想,而是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在婚姻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信互爱的精神,从而实现共同成长和美满幸福。

结语。

婚姻法实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些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知识而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它让我们在婚姻中能够更好地处理关系,保持相爱相守的幸福。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对待婚姻的责任重于泰山,用真心实意的关爱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庭。

婚姻法常识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