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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热门17篇)

作者:笔尘 小学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热门17篇)

安全工作总结应该客观、全面地反映出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掩盖问题,不造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1、悬挂网络安全横幅。在该校师生主要活动区域悬挂网络安全横幅,积极营造网络安全文化氛围。

2、网络宣传。在微智校园平台开辟网络安全宣传专栏,发布相关的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供广大师生学习使用。

3、通过qq群和微信群推送网络安全信息。通过qq群和微信群面向全校师生及家长进行网络安全信息推送,将网络安全教育深入到各个方面。

4、校园广播宣传。活动期间,该校校园广播站广播有关网络安全的常识,提高师生网络安全意识。

举办网络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看网络安全教育宣传片。该校各班利用班班通组织学生开展网络安全知识讲座;观看网络安全教育宣传片。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来教育学生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宣传工作,与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一个有远见足识的领导,都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我校领导从一开学就把宣传工作放在学校工作非常突出的地位。校长亲自抓,副校长分管。学校领导逢会必讲学校宣传,发动教师积极参与,引导大家提高认识。有了领导的重视和发动,全体教师对学校宣传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更加自觉、更加积极地参与宣传工作。

认识提高之后,还需有组织的保证。为此我校从一开学就专门成立了学校宣传报道组。经过学校考核、物色,挑选出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写作能力强的教师作为学校宣传报道组成员。为使宣传工作成员提高采访、写作水平,提高稿件发表率,学校定期举行政治、业务学习,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学习教育新闻写作方法,学习新闻稿件的写作技巧。通过不断学习,使写作小组成员的写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首先,是由于学校正确引导,积极发动,激发了大家为学校教育宣传而辛苦写稿的自觉性。其次,学校还给宣传组成员下达写作宣传稿的任务,要求每个部门成员每月至少写新闻稿一篇,并且要求一个学期中有新闻稿在县及以上教育网上发表。再次,是政策鼓励。学校把上交、发表的宣传文章都纳入学工作考核内容。在全体教师的努力下,20xx年里,我校多篇稿件被来凤教育信息网、来凤门户网采用,有80多篇稿件被恩施州教育信息网录用,有些宣传稿件还在荆楚网上发表,这为宣传绿水中学及来凤的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宣传工作实践,通讯员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写作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极大地促进了老师们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我校十分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和各个班级都设有黑板报、宣传栏,能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有关传统节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学校结合消防安全教育日和法制宣传日,邀请派出所和消防警官来学校作专题讲座。校园各种文体活动的开展,极大的丰富了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也为师生展示自我提供了舞台。绿水中学校园网的更新也比较快,内容也比较丰富,及时的让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了学校的发展与进步。

20xx年即将过去,我校在宣传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各个教师的报道员不能及时的将学校的有关活动写成质量较高的稿件,投稿的质量不够高、数量不够多,在各级宣传阵地中发表的报道的篇幅还很少。在20xx年的学校宣传工作中将努力克服这些不足,争取新闻宣传上档次上水平,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十二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县融媒体中心认真安排部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了主题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自收到相关通知和活动方案后,融媒体中心召开会议,对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作了详细部署。明确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会后中心副主任及综合办主任转发了关于开展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进行再强调再落实,传播部进行再传达,强化全体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融媒体中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融媒体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开展拟定本次活动宣传活动方案、部署工作、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负责督导分管科室,全力按照下发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好此次活动。

(一)新媒体方面。

1、针对活动的目的意义,在新闻微信公众号醒目处开展“网络安全为了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宣传。

3、在公众号发布《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等6条相关信息。

4、在抖音发布《呆萌版的非遗为网络安全代言》等2个短视频。

5、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开设“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链接,目前共刊载和转发网安周相关信息10条。

6、组织全台网络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二)传统媒体方面。

1、在《新闻》播出新闻《我县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全县各基层学校积极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2条。

2、制作并播出公益公告2条。

经过此次活动,全台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

二是对网络安全的漏洞得以填补,使办公网络的使用更加安全。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校园网络安全防护意识,按照贵阳市教育局下发的《贵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_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根据我校网络安全宣传周,我校共开展了以下活动。

本次主题日活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统一使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标识,普及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使教师,学生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具备识别和应对网络危险的能力。

本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准备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在我校led滚动屏循环滚动“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等网络安全宣传标语,在学校教学楼贴宣传标语。

在我校网站和公众号及qq群上宣传展示此次活动的方案、计划等相关资料以及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组织各班学生在班会课观看网络安全方面的宣传短片,增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防护能力。

利用学校教师大会等场所组织全校教师、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使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有了较深的认识,师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得到加强。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20xx至20xx学年,我校安全稳定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以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为目标,以“安全稳定压倒一切”为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制,注重部门协作,强化信息搜集、共享,在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全校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没有发生一起灾害事故,校园及周边没有一个不良场所经营及流动摊点,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实现“和谐平安校园”创建目标。学校再次被市综治委评为“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省教育厅表彰为“xxx高校平安校园创建先进单位”。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以强化领导为基础。

为强化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基础,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专门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分管安全稳定的xxx为常务副组长,各职能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思想认识要到位、任务分解要到位、工作落实要到位、自检自查要到位、创新求新要到位”的“五个到位”工作思路,制定安全稳定工作“三个杜绝、四个全覆盖、一个总体目标”(即杜绝群死群伤重大事件、杜绝群死群伤的灾害性事故、杜绝群体性上访;安全教育全覆盖、安全管理全覆盖、安全排查全覆盖、安全防范全覆盖;实现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总体目标)。使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有了强有力的领导基础,尤其是学校在人员少,资金缺的情况下,仍然能保证安全稳定工作“人员配齐、经费配齐、设施配齐”的“三个配齐”工作局面,有效推动了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以提高认识为前提。

学校一学年至少召开4次安全稳定专题工作会,由学校领导紧贴任务讲安全,使大家认清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形式谈稳定,增强大家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危机感,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上来。及时纠正一些同志认为“学校是一方净土,周边社情民情简单,学校持续多年和谐平安,每每逢会必讲,实属小题大做;学校安全稳定各项工作都很成熟,只要按部就班开展工作即可,无需创新;及认为安全稳定工作是领导的事,是保卫处的事,与己无关”等危险思想。

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始终贯穿于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之中,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根本,对于提高学生的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等日常养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常教”促“长安”。为此,我们结合学校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

工作的老师担任主讲,与新生分享安全知识与经验;学校定期会对学生治保部、校卫队成员及保安队伍开展消防知识与技能培训;同时学校会季节性地开展消防、地震逃生演练。

2、反面案例警示教育。注重搜集全国各高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反面案例,以播放视频、文字阅读等形式,转发给大家阅读观看,通过真实的案件,惨痛的教训,提高师生的警惕性及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3、主题班会讲安全。各班组织的主题班会,讲的最多的是安全,学的最多的也是安全。班主任辅导员在主题班会中布置完工作后,都会结合当前的任务、工作,结合当前的季节特点,开展小范围的安全教育。涉及防盗、防火、防骗、防打架斗殴、防意外事故等方面。

4、落实安全教育五教工程。“五教”,是指学生安全教育要落实“教师、教学、教风、教材、教改”。“教师”,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要配有专职教师,专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科研;“教学”,要把安全教育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教材”,大学生安全教育,要有专门的教材,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发放到学生手中;“教风”,教风要端正、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势,切实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教改”,结合实际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该课程教学方式、理念进行探讨、研究,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四、以多重防范为手段。

安全稳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完善的防范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基础手段。为此我们从五个方面着手:

1、“人防”方面。配足安全保卫人员(保卫在编人员xx人,专业保安xx人),着重加强值班、门卫、巡查、守护等看守力量,要求密切关注四种“异常情况”(异常人、异常味、异常光、异常声),做到“一有苗头能发现,一旦发现能处理,一经处理能稳定”。同时建立起群防群治队伍,包括全校各处室、系部安全联络员xx余人,学生校卫队xx多人,学生治保部xx余人,主要负责涉稳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送。

3、“技防”方面。一是,全面整修和加密电子监控系统,使监控设施完好率达到100%。二是,在原有xx个可视监控探头基础上增加了xx个,使监控探头总数达xx个,使整个校园电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为及时、有效预防侵害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保障。

4、“制防”方面。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完善了《xxxxxxxx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14个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文在全校贯彻执行。对《xxxxxxxxx学校学生手册》进行了修订。同时,学校建立健全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了师生员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深深体会到规章制度的防范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明确工作任务,使安全防范工作有章可循,变成刚性的工作,减少了随意性。另一方面使师生有参照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以健全制度为保障。

良好的制度可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操作,并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为抓好规范管理,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学校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维稳工作制度。

1、安全规章制度。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完善了《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生手册》等十几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文在全校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稳定工作有章可循。

2、形势分析制度。

学校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认真分析校园及周边安全形势,事故案件潜在隐患等,研究解决办法。

3、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经过本次活动,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教育有了新的认识。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重视程度提高了,参与热情提高了,对网络的安全使用有了更深层次更全面的了解。

全校师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这次宣传活动,让全体师生基本树立了网络安全教育理念,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涉及到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认识到学习掌握应急知识的重要性,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小学网络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有效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__小学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

一是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学校充分认识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将教育引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抓紧抓实抓好这项工作,保障学生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下健康快乐成长。

二是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学校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了解掌握中小学生使用网络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学生沉迷游戏等问题。对发现的学生沉迷网络等问题,结合学生实际,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是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及时向家长推送防范知识。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

四是规范学校日常管理。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积极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

五是推动家长履行职责。学校提醒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特别要安排好孩子放学后和节假日生活,引导孩子绿色上网,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游戏沉迷和不当消费行为。做好预防沉迷网络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复印发放工作,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家长,并做好回执回收保管。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总结模板

为了引导学生健康上网,文明上网,预防沉迷网络影响学习的情况发生`我校于20__年6月6日积极开展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活动,达到了预期的实效`现总结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引导活动。

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总结

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有效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区六措并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教育引导中小学生绿色上网、文明上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紧抓实抓好这项工作。

要求各校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中小学生使用网络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学生沉迷游戏等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涉及中小学生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文广、公安、网信等部门报告,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积极会同当地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集中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播放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提醒,及时向家长推送防范知识。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板报广播、校园网站、案例教学、专家讲座、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了解预防沉迷网络知识和方式,提高对网络黄赌毒信息、不良网络游戏等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

研究制定预防学生沉迷网络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等管理工作,建设校园绿色网络。将预防沉迷网络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加强午间、课后等时段管理,规范学生使用手机。要求教师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积极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将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沉迷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一个不漏地提醒每位家长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掌握沉迷网络早期识别和干预的知识。提醒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特别要安排好孩子放学后和节假日生活,引导孩子绿色上网,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游戏沉迷和不当消费行为。

认真做好预防沉迷网络的《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家长,引导家长善引导,重监督,重表率,立榜样,常陪伴,增亲情,导心理,促健康,多配合,常沟通。为我区中心学生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小学网络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有效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__小学开展了一系列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增强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是全面排查,掌握情况。及时掌握学生使用网络的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有无学生到网吧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炼成果。

三是全员参与,加大宣传。动员全体师生人人参与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之中,利用周一升旗、宣传橱窗、校园led、主题班会、qq及微信等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家长及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了解预防沉迷网络知识和方式。

四是家校联合,提高质量。学校印发教育部《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每名学生家长手中,并做好回执回收保管,提醒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特别要关注和安排好孩子放学后和节假日生活,引导孩子绿色上网,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游戏沉迷和不当消费行为。

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总结

根据关于开展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2021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于9月19日至23日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了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我校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如下:

我校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会议,筹划安排部署“网络安全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工作,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活动目的,落实责任分工,突出宣传的思想性和实效性,全体师生,人人参与。

1.活动期间,我校信息教师在本周的信息课上围绕“青少年网络安全”主题讲堂,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学生提出了注意事项和协定《校园网络文明公约》。通过讲堂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真正体会了绿色上网的意义。

2.各班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宣传主题班会。各班班主任利用主题班会,向同学们宣传网络安全知识。通过主题班会,同学们对网络安全意识提高了很多,他们能快速准确的判断出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为了使学生更进一步明确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懂得更多的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查询机上加载了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宣传专栏,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效果显著,深入人心。

1.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有了新的认识,了解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3.全校师生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3.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4.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5.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7.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8.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9.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0.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

1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13.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广大市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14.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5.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16.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扞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21.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2.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3.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4.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5.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小学网络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为增强学生、家长的网络安全意识,__小学四到位提升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工作,有效维护学生身心健康。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向家长发放教育部《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一封信》,让家长了解预防沉迷网络的知识和方式,提高学生对网络毒害信息、不良网络游戏等危害性的认识。了解沉迷网络使学生行为失范、价值观混乱,影响学生的学习进步和身心健康,甚至出现人身伤亡、违法犯罪等。

二是开展沉迷网络教育到位。学校定期播放预防小学生沉迷网络提醒,向家长推送防范知识。通过课堂教学、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板报广播、案例教学、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发放预防学生沉迷网络手册,制作警示标语。

三是制度落实到位。学校制定预防学生沉迷网络工作制度,加强对校园网内容管理,建设校园绿色网络。明确教师育人责任,将预防沉迷网络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加强午间、课后等时段管理,规范学生使用手机。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实行无缝隙管理。将预防学生网络沉迷工作作为评价教师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四是责任落实到位。学校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发微信等多种方式,提醒家长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掌握沉迷网络早期识别和干预的知识。提醒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安排好孩子放学后和节假日生活,引导孩子绿色上网,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游戏沉迷和不当消费行为。明确家长监管责任,与每位家长签订责任书,学生写保证书,做到责任到位。

小学网络安全教育心得

社会在发展,生活在完美,网络,我们的朋友。

不可否认,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当今社会,网络安全不得不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网络对当今社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网络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首先,网络确实为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人们跨越不出门但却跨越知天下大小事。还可以在网上购物、网上聊天、听歌等等。由于网络的发达,一个个棘手的问题接踵而来。例如有一些人因沉迷于网络而无法自拔。在现实社会中,青少年狙猝死宇网吧的案例数不甚数,它引起了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

但不得不说,计算机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因为在网上几乎能查到自己想找的资料。但也由于它的发达,会死很多人在玩的时候兴奋过度而永远长眠于地下。所以说,网络也是恐怖的。

有些商家为了个人利益,发明出血腥场面的游戏,但却能吸引大批的青少年。他们仅仅是为了寻求刺激。但这却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影响,心灵开始扭曲,放佛自己身临其境,从而分不清虚实。所以说网络是虚构的也不够如此罢了。

我认为我们应该利用网络来学习知识,远离那些不堪入眼的资料。但在我们查阅资料时常会弹出一些无聊的广告,这对我们的影响也是极大的,因为处于青春期的我们迷茫,好奇。但这往往会使我们掉下悬崖。当这是,我们应该向老师、家长以及自己信任的人求助。

不过网络也是精彩的,看的就是我们怎样去利它。例如,我们可以发邮件与异国的人聊天,我们不用担心语言不通而无法聊天,因为网上有翻译软件的,这样我们还可以学习异国文化。

但也有的人不务正业,在网上发许多不良信息来误导别人的思想。所以网络是把双刃剑,可以成全一个人,但也可以毁掉一个人,看的就是我们怎样使用。

有很多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弱,随便将自己的号码和地址给网上认识的陌生人,从而让犯。

罪分子有了犯罪的机会,殊不知,这给自己的安全带来隐患。

还有的人将别人的照片经过处理(丑化)发到网上去,这不仅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还打击别人的人格,但我们也可以通过网络找到这个人并去告他维护自己的利益。网络各种各样的软件给我们带来方便,同时还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网络安全还是具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该重视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该查阅资料,让自己得到更好的保护。科技发展的好处,同时也带来了不为人知的坏处。网络安全的影响对我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很重要,我们应当重视。

让我们进一步探索网络安全的影响。创造跟美好、更文明的世界,使祖国更强大。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