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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健室隔离室管理制度(汇总16篇)

作者:书香墨 幼儿园保健室隔离室管理制度(汇总16篇)

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秩序、促进协作和确保公平而确立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稳定运行,制定出来的一系列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则和条例。它可以保障各个成员的权益,促进工作的高效进行,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之一。我觉得我们需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呢?首先要明确目标和原则,其次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要公开透明地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约束和引导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在制定和完善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时,可以借鉴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使之更适合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1、设置幼儿专用保健室。

2、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

3、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消毒灯、体重秤、消毒液、视力灯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

4、保健室有专用的'小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

6、做好保健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管好保健室的财产物品、药品、台帐,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7、建立健全各种卫生保健台帐,做好分类登记统计,记录规范,不错记漏记、随意涂改。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通风,室内有防暑保暖设施,有流水洗手设施。

二、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保健室远离大门时,要在大门口设置晨间接待室。

三、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是专职人员方可从事医疗工作,可配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体重称、身高计量板、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出入登记记录。

五、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保健老师进隔离室时,需穿隔离衣,出来时脱下摆放在隔离室门口封存。

六、保健室内须有专用观察小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

七、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健室。上班时不得在保健室内会客、干私事,中午休息时不得睡在幼儿观察床上。

八、做好保健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保管好保健室的财产物品、药品、台帐,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1.托幼机构要设置幼儿专用保健室。

2.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通风,室内有防暑保暖设施,有流水洗手设施。

3.保健室有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生活常规。保健室远离大门口时,要在大门口设置晨间接待室。

4.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是专业人员方可从事医疗工作。可配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5.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需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体重秤、身高计量板、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出入登记记录。

6.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保健老师进隔离室时,需穿隔离衣,出来时脱下摆在隔离室门口封存。

7.保健室内须有专用观察小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每150名幼儿配一张观察床,并有小桌椅、玩具柜、痰盂等,有条件的哦诶被专用厕所。

8.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健室。上班时不得在保健室内会客、干私活,中午休息时不得睡在幼儿观察床上。

9.做好保健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保管好保健室的财产物品、药品、台帐,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幼儿的`健康水平,依据《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

2.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通风,室内有防暑保暖设施,流水洗手设施。

3.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

4.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需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体重称、身高计、量板、药品、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病员出入登记记录。

5.隔离室需隔离到全,封闭隔断,保证与保健室不交叉污染。保健室和隔离室须相邻或同室隔断。保健教师进隔离室时,需穿隔离衣,出来时脱下摆在隔离室门口封存。

6.隔离室内须有专用隔离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每150名幼儿配一张隔离床,并有小桌椅、玩具柜、痰盂等,配备专用厕所。

7.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隔离室。上班时不得在隔离室整理财产物品、药品、台帐。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规定

1、设置幼儿专用保健室。

2、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

3、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表、消毒灯、体重称、消毒液等物品。

6、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

7、保健室内须有专用观察小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

8、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健室。

9、卫生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室内用紫外线消毒并记录。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规定

1、重点做好学生健康教育和防病工作,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2、做好每天晨午检工作及学生缺课原因排查记录。

3、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开展对学生疾病的预防检查,每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到每人一卡、每班一册,卫生保健资料齐全。

4、校医要坚持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的指导与培训。

5、定期对学生进行生理卫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每周进行一次健康教育讲座,定期布置卫生保健宣传橱窗,积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6、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卫生方针,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7、建立和健全校卫生技术档案,认真积累资料,按要求按时汇总填入《学校卫生档案》。积极做好六诊诊治工作,对急症的抢救处理要认真,转诊要及时。

8、建立学生病假登记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记录,学生因病缺课请假由校医、班主任汇总。

9、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教育局,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和转诊工作,严防扩散传染。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1、幼儿认识常见的昆虫,初步了解昆虫的生活特性,。

2、通过了解昆虫的生活习性,丰富幼儿的生活经验和提高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

3、幼儿能积极的参与活动,敢于探索和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

4、初步认识昆虫的天敌,了解昆虫天敌的作用。

1、蜻蜓、七星瓢虫、蜘蛛、青蛙、燕子等和相关昆中的图片;

2、昆虫生活习性介绍的文字或视频资料。

(一)、问题导入:

师:“你们知道他们这些动物朋友是吃什么的?”(引发幼儿的已有经验并进行讨论。)

(二)、请幼儿观看有关动物生活习性的视频资料或老师通过讲述文字资料(动物自我介绍自己喜欢吃的虫虫,出现有关昆虫的图片),引导幼儿讨论:

1、蚊子、蚜虫、苍蝇、蝗虫是害虫还是益虫?为什么?

2、这些昆虫除了被吃掉死了之外,还有什么原因会令它们死亡?

3、小结:昆虫在其生活过程中除了被吃掉以外,还会由于感染病毒而死亡。

(三)、介绍昆虫的天敌:

1、什么是昆虫的'天敌?昆虫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常由于动物的捕食或寄生而死亡,这些生物称为昆虫的天敌。如青蛙吃蝗虫,青蛙就是蝗虫的天敌;蜻蜓吃蚊子,蜻蜓就是蚊子的天敌等。

2、昆虫的天敌有些什么种类呢?观看视频,请幼儿说说昆虫天敌是怎么吃昆虫的?老师进行引导并进行归纳:

1)赤眼蜂,把自己的卵产在青菜虫、小菜蛾、棉蛉虫、玉米螟的卵内。沙眼蜂这种把自己的卵产在昆虫的卵内,并吸取昆虫卵的营养慢慢长大,这种天敌叫做寄生性昆虫天敌。

2)瓢虫吃蚜虫,是直接把蚜虫吃掉,这种直接把昆虫吃掉的昆虫我们叫捕食性昆虫天敌,螳螂捕食大部分昆虫,它也叫捕食性昆虫天敌。

3)蜘蛛利用它的蜘蛛网捕杀昆虫,如蝗虫、蜻蜓、蚊子、苍蝇等,并给这些昆虫打麻醉针,再慢慢吸干这些昆虫的体液,这种只捕食昆虫的天敌我们叫它为食虫性动物天敌,青蛙吃害虫、燕子捕杀蝗虫,青蛙和燕子也属昆虫天敌。

(四)、昆虫天敌的运用:

1、“菜地长虫了农民伯伯会怎么处理?”引导幼儿知道一些灭虫的方法――喷杀农药和捕捉菜虫等。

2、还有些什么方法?引导幼儿利用昆虫天敌的作用来思考解决问题。

3、如何保护好这些益虫?引导幼儿学会保护益虫,消灭害虫等。

教师总结幼儿今天的表现,表扬和鼓励幼儿在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幼儿。让幼儿在进行种植活动的同时,感受到科学探索活动带来的快乐。同时,教师要照顾到那些在活动中比较安静的幼儿,使其也能在活动结束的时候获得快乐,以培养他们对科学活动的兴趣。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幼儿园保健室承担着全园幼儿及教职员工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重任,是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处室之一。

一、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

二、每学期(学年)卫生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评比,有总结汇报。

三、做好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药品管理。对幼儿的外伤能及时处理。

四、搞好幼儿的每年体格检查,建立和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建立幼儿病假、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五、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

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和转诊工作,严防扩散传染。 六、认真开展健康教育。上好健康教育课,向幼儿传授卫生知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健全晨检制度。坚持对幼儿实行晨检制度,发现幼儿身体不适,应密切注意观察并及时送往医院检查就医,同时通知家长和老师。

八、督促幼儿搞好个人卫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常剪指甲.勤洗手、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

1.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床,保健用品专用。

2.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3.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入托,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二、保持室内空气清晰,幼儿睡眠时不能有对流风。

三、冬季幼儿户外活动时注意增减衣服防感冒。

四、新生入园前必须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无证的.要及时到卫生防疫部门补种、补证后方能入园,接种证复印留园一份备案。

五、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

六、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和传染病流行控制工作,按规定搞好晨检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七、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八、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1、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每天晨检工作及病因追踪,做到一看、二摸、三问、四检查,发现异常症状及时处理。

3、对患病幼儿及时做好妥善处理,指导体弱幼儿护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指导保育员做好消毒工作并及时报告防疫部门,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4、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5、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6、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7、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 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 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 、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 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 、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 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 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 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 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一)、生活制度

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并认真执行。

(1)根据园(所)内儿童的年龄生理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的特点,本着动静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家长的需要,制度出本园(所)的儿童一日生活制度。

(2)保健人员参与制订园内儿童一日生活环节(如活动、就餐、喝水、入厕、盥洗、睡眠等)的生活护理要求。

(3)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我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4)、 对幼儿膳食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营养需要制定带量食谱,保证按量供给。每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及分析。讲究烹调营养,注意食品卫生。

(5)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2、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半小时),其中1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二)健康检查制度

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和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3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幼儿体检登记表。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充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 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儿童和工作人员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给儿童体格检查,并进行评价分析,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4、 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消毒、隔离、检疫工作。

5、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按要求对不同场所、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幼儿日常用品专人专用,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 重视儿童体格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户外活动。

7、 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8、 建立健全各种保健账册,规范填写、登记、统计,定期进行分析。

9、 建立多种形式的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10、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 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组织学校卫生工作,制订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二、安排好每周定期广播,内容要联系实际。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健康卡,协助上级部门完成各种预防接种工作。

四、抓好防近工作,控制新发病率,提高恢复正常率。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视力检查,及时进行其它常规检查。

五、发现流行病或流行期间及时深入班级做好消毒预防工作;及时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及小疾病的处理工作。

六、积极提供卫生宣传橱窗、黑板报资料。

七、健全各类卫生保健资料,每月统计各班学生出勤率并及时上报。

八、妥善保管使用好药品,并做好记录,经常检查药品,避免变质失效。

幼儿园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 、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 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 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 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 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 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 、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 理等技能 。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 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 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 患者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 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 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 的收集、汇总和 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 、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 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 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 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一、 幼儿体格锻炼

1、要有组织地经常和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

2、在正常天气下,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特殊照顾。

二、合理膳食管理

1、饭食管理: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管委,伙食费专人用。

2、科学喂养:制定要合理的食谱,保证足够的热量和营养素,抓好进餐管理,让幼儿吃饱吃好。

3、饮食卫生。

三、在幼儿园中的生活注意动静结全,要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制定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表。

四、幼儿体检查

1、入园检查:凡新生入园必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全面体验后正常者方能入园。

2、定期检查: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测体重,视力一次,建立儿童档案率达100%。

3、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在校卫生消毒及隔离

1、环境卫生

2、个人卫生: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专人专用,饭前便后洗手,天天带手帕,并正确使用,早晚刷牙,饭后漱口,勤剪指甲,勤换内衣。

3、消毒隔离制度

六、各项安全制度

1、各项活动要以孩子为中心。

2、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现。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

4、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七、 预防疾病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督促家长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的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按上级要求,设立保健档案。

九、园中环境卫生管理园内环境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平时每个班级的保育教师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打扫;每月全园出动开展一次外环境的大扫除,不仅要将角角落落的垃圾捡出扫净,还需对所有场地,塑胶地面进行冲刷,擦洗大型玩具等,以始终保持整个幼儿园大环境明亮、洁净、清新。

十、建立家长联系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同家长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经常问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定期出好卫生宣传窗。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xx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1、卫生器材应在学校医务人员中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2、认真做好对学校卫生器材和药品的登记,对卫生器材和药品应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器材和药品的报损应按报损程序处理。

3、要做好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的'登记工作。

4、对内服药、外用药和各种敷料要分类分柜存放,应经常检查药品和有效使用时间,对过期药品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已淘汰药品、已过期药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5、应随时保持医务室的清洁卫生、整洁、通风良好,定期对医务室和卫生器材进行消毒,对诊断床使用的床单、枕套应经常进行清洗更换。

6、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医疗卫生器械,保持器材清洁性和完好性。

7、爱护卫生器材设备,如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器材丢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8、因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保健室隔离室管理制度

1、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通风、室内有防署保暖设施,流水洗手设施。

2、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保健室远离大门口时,要在大门口设置晨间接待室。

3、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

4、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需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体重称、身高计、量板、药品、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出入登记记录。

5、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保证与保健室不交叉污染。园内只有一名保健老师时,保健室和隔离室须相邻或同室隔断。保健教师进隔离室时,需穿隔离衣,出来时脱下摆在隔离室门口封存。

6、隔离室内须有专用隔离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每150名幼儿配一张隔离床,并有小桌椅、玩具柜、痰盂等,有条件的配备专用厕所。

7、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中不得随便进入隔离室。上班时不得在保健室整理财产物品、药品、台帐,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8、做好保健室、隔离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保管好保健室的财产物品、药品、台账,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幼儿园保健室管理制度

1.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床,保健用品专用。

2.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3.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入托,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