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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爱华案件体会(精选20篇)

作者:ZS文王

写心得体会是对个人成长和进步的一种自我评价和激励,也是对他人分享经验和启示的一种方式。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

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原则,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高效,为物资供应做好本职工作。

案件心得体会

以信合文化建设的大环境为依托推进信合廉政文化建设,党的xx届六中全会指出: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要教育广大党员做道德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用健康向上的信合廉政文化倡廉、促廉、助廉、树廉,全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为建设和谐社会助力,为经济发展护航,是信合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所面临的紧迫课题。本文将就如何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谈点粗浅的认识。

客观上讲,信合廉政文化不是一个新课题,之所以现在把它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来认识,足见其对信合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文化的属性角度来认识它。文化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氛围,它通过特定的形式和载体表现出其内涵;它是宽泛的,但不是虚无缥缈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把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文化建设开拓了广阔天地。廉政文化作为先进的文化形态,反映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信合廉政文化可以说是中国先进文化在信合机关的重要行业表现,它与时代精神相统一,体现了信合机关的职业道德风貌。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信合机关的需要。信合廉政文化建设“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为主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对构建信合系统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谐信合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需要。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理念,通过雅俗共赏、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潜移默化中渗透到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之中,能够起到耳濡目染、润物无声、强基固本的作用。

加强信合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可以牢固树立信合机关“为民执法、廉洁执法”的执法理念,从而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改善信合机关形象,密切群众关系的重要手段。

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加强信合机关廉政教育,开展源头治理,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长效机制。

以信合整体文化建设的大环境为依托,彰显信合廉政文化的部门本色和浓厚氛围,构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信合廉政文化作为凝聚和激励信合机关广大员工职工的重要精神力量,它涵盖于形象文化、信息(科技)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文化形态。因此,要把信合廉政文化的内涵转化为部门效能,必须突出其外在表现,找准载体,搭建平台,使每位信合干部职工时时都能感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和影响。

王案件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王案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关注和参与,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的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王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性(250字)。

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通过王案件,我深刻领悟到法律对每个人都是普遍适用的,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均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官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种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为人们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人们对法律充满信任。

第三段: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300字)。

王案件也使我深刻认识到人的行为与法律的紧密关系。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王被判处刑罚是因为他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犯下了罪行。人们的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任何不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种紧密的关系提醒我们,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通过自我行为的规范,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段:法治建设的重要性(300字)。

王案件进一步证明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巩固,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人们才能够对法律充满信任并遵守法律。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体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五段:个人的反思与行动(250字)。

通过对王案件的认识和思考,我也从中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我应该通过自我行为的规范,为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播与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只有每个人都心怀法治,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

总结(100字)。

通过参与和思考王案件,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普遍适用、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个人的责任。王案件是我们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的一个生动教材,它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感悟。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形成共同的法治价值观,我们才能够建设更为公正、和谐、法治的社会。

案件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使自己深刻认识到警示教育在信用社系统中的作用,对推进信用社业务的持续发展、员工素质的提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是本人在这段学习中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警示教育,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警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认为就是要提高全员的凝聚力、向心力降低合作金融的风险,创造最大的效益。明确警示教育活动不是一时,而是永久,个人应该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同时重要的是执行,《没有任何借口》写的很好,一个人作任何事情都要努力,不要为自己找任何借口,借口会成为人生中的绊脚石。坚持思想教育,长期的思想教育可以改变一个人,随时个人的改变带来的是一个社会的改变。党风廉政建设是必要的,员工的素质是要提高的,从何入手?思想教育,长期的警示教育必然会使全员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加强警示教育是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警示教育的开展是信用社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警示教育活动是规范全体员工的操作行为和日常行为的一项准则,对于有效遏制案件的发生和处臵都有深远的意义。在业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应只沉浸在胜利的喜悦当中,我们应该看到现在信用社发案率在一步步提高,原因何在?通过案例学习,应当使我们认识到只有按章操作,依法行事才是正确的,所有其他的不良行为、投机行为及瞒天过海行为是不可取的,中国有句俗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只有全体员工从思想上有认识,才能在信用社的发展中表现出来。

三、加强警示教育,是长远发展的需求。

警示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的,要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去安排、去实施,最终行成一种日常行为。当然警示教育不能停留在表面,要深入开展下去。

我们要努力做到“三争当三提高”——争当学习模范、争当岗位合规模范、争当实干模范,提高操作技能、提高工作绩效、提高个人素质,自觉融入到信用社的合规文化当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积极心态投身改革,珍惜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前途,奉公守法,安心本职,勤奋工作。

曹爱华案件体会范文

曹爱华,女,汉族,1968年1月出生,祖籍辽宁庄河,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共大连市委常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爱华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一、当前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紧扣时代,意义重大。

一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树倒根存,高压之下腐败分子有所震慑,但还在窥测。从查处的案件,作风和腐败问题的背后都是纪律松弛、规矩不彰。纪纲既废,何事不生?形势决定任务,也决定了工作方针和方法。只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把依规治党、严明纪律贯穿在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才能不断强化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是对违纪违法问题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实践证明“违法”必先“破纪”,落马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些党员干部违纪之后未被及时惩处,结果侥幸变得胆大妄为,最后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因此,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转变执纪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则可有效防止小错铸成大祸。

二、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党委领导要当好表率,率先垂范。

一是要当学习纪律和规矩的表率。学习和理解《党章》、《廉政准则》等重要科目,是贯彻遵守纪律和规矩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每个党员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自身党性修养,只有把党章的内容学实、内涵悟透,才能用党章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各级党委提出的新要求,党委书记要在学习《党章》、《廉政准则》上做表率。一要认真研读《党章》,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党章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另二要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拓展对经典文献、党史、革命史的学习,全面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党章内容的`与时俱进和不同时期党章中对党员干部条件要求的变化。三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规定的详细条款,深刻理会和把准党员干部行为的边界与底线。四要做到真学、真懂、真信,为践行《党章》奠定基础,为守住纪律和规矩扎牢篱笆。

二是当遵守纪律和规矩的表率。遵守纪律和规矩首先要遵守《党章》。遵守党章,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模范践行《党章》提出的各项要求,并在贯彻《党章》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作为基层党委书记更要争当模范遵守《党章》的表率,时刻牢记肩负的职责使命,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党纪意识和宗旨意识,真正把《党章》的各项要求融入思想,化为行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确保经济上不出问题、作风上洁身自好,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

三是当维护纪律和规矩的表率。作为党委实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坚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纪律、规矩的行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做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规党纪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关进笼子。

一是着力构建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笼子“扎起来”,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及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加大治本力度。

二是着力推动制度执行。突出解决利用公款存放进行利益输送、插手工程建设、投资入股等问题;推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是着力堵塞制度漏洞。围绕近年来发生腐败案件的领域和单位,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要通过纪律审查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压缩腐败行为发生的空间,努力构筑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四、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强化监督检查,抓早抓小。

一是党委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作为党委书记要树牢责任意识,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扛起来”。要着力抓好本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制,建立全覆盖的责任网络。要强化责任追究。通过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是纪委要从严履行监督责任。纪委要回归本职。要把握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不能把严格纪律审查简单地等同于办案,高单打一。要转变工作方式。在坚决立案调查有严重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不能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已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平时从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案件心得体会

近期,观看了处党委组织的警示教育片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以韩桂芝、马德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反映了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上,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通过这次警示教育的宣传,将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对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学习和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这一系列典型案件,严重违法违纪,与他们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滥用手中权力,不接受监督有直接关系。韩桂芝在任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期间,在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问题上,常常个人说了算,把正常的不同意见视为“杂音”。而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滥用手中权力买官卖官,大肆非法敛财,并且涉及的数额巨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韩桂芝、马德等案件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熟识党和国家的各种“规矩”,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表明,许多违反原则、违反纪律的事情,甚至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相关“规矩”无知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总之,韩桂芝、马德等系列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到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案件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银行案件防控学习活动,透过观看视频,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状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十分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主要是由于与以下几方面:

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银行网点众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好处,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潜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职责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网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职责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状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控。

(一)严格坚持开立个人网银业务,在开立网银业务时务必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

(二)大堂经理、柜员、复核、授权人都应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

(三)大额储户必须要留有客户的电话,及进和客户进行对账,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变动进行动态提示。

(四)对网银业务绑定的手机电话号码一客要和客户进行现场确认,确保为客户本人所有并视同要件进行管理。

(五)坚持“四眼制度”复核、授权人员要前移到柜员内,现场复核,确认业务全程无误后再进行复核。

(六)严禁柜员人员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七)加强对员工银行业务基础知识和案防知识的培训,个性是新上岗人员,要重点加强岗位职责流程知识的培训。学习研究监管风险提示,使工及早识别各种外部欺诈企图。

(八)充分发挥录像监控作用。安排有业务经验人实时查看录像。

二、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案件防控的根本在于每位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透过不断的学习相关业务操作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最终从自身的角度杜绝案件发生的可能。我们每位员工只有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自身岗位的实际状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并对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旅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才能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从自身出发,持之以恒,提高防范意识,谨守岗位职责,杜绝各项违规操作,消除案件隐患,才能到达有效地目标。相信我们每位员工都会远离金钱的诱惑,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合规的工作环境。

同时,案件防控工作关键点在于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要我们每位员工都有案件防控意识、遵章守纪,案件防控就会事半功倍。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我,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潜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热情、周到、专业、快捷、创新、个性、尊享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

透过此次的案件防控学习活动,我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透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我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潜力,用心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总之,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我,不断提高自我的风险意识,警惕思想,坚定信念,合规办事,杜绝一切违规和风险。

曹爱华案件体会范文

经辽宁省纪委调查,曹爱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款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规定设立账外资金,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另外,经辽宁省纪委调查,李会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违规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贿选款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侵占下属单位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向私营业主和人大代表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对下属单位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爱华、李会永开除党籍处分,两人的公职也按照相关程序被开除。两人的违纪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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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爱华案件体会范文

经辽宁省纪委调查,曹爱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款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规定设立账外资金,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另外,经辽宁省纪委调查,李会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违规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贿选款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侵占下属单位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向私营业主和人大代表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对下属单位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爱华、李会永开除党籍处分,两人的公职也按照相关程序被开除。两人的违纪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心得体会

通过对《全省政法系统违纪违法案例选编》及《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发言材料汇编》的学习,使我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些典型案件,他们的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这些政法干警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的理想信念动摇了,失去了正确的个人行为准则,导致私欲膨胀,必然抵御不了种种利欲的诱-惑,最后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抵御一切诱-惑,因此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时刻提高警惕。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必须要加强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勤政廉洁,自觉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时自省,事事自警,牢记宗旨,做一个对党和人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必须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这些政法干警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殊不知对于一个政法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因此,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才能以奉献之心对待事业,以勤勉之心对待工作,以友善之心对待群众。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案件心得体会

经过一星期紧张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的小事上在心中筑起“防火墙”。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臵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苍蝇不叮五缝的蛋”。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书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代价”。

十案十违章,而每个案件的发生都堪称违章大全,一是违规混岗、串岗、会计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严重的混岗、串岗使每个作案人都能浑水摸鱼,使防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内部人员作案起不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有,并且印成了本子,也上了墙,但严格执行还不够,更多的时候是学制度、“找制度”、“补”制度,实际上执行时又是另一套,导致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执行上存在“两张皮”现象。因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更重要,要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学习,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特别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积极心态投身改革,珍惜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前途,奉公守法,安心本职,勤奋工作。

郭案件心得体会

2019年的“郭案”,是指一名名为郭文贵的中国富商,曝光了一系列中国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和王岐山等高层干部被卷入的丑闻,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和争议。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从中得到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情简述。

郭文贵因曝光中国高层干部贪腐行为而成为新闻焦点。他在美国成立的“石药集团”,发表了大量文字和视频等资料,指控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关系和腐败,甚至言及中国劳动力市场、海外华人、和“新时代”的敏感话题。此后,中国政府对郭文贵及其家族展开了大规模猛烈的反击,媒体对他的名誉进行了攻击,政府相关部门也开始了大规模追捕其家人和朋友。与此同时,郭文贵也积极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反抗,成为了中国反体制运动的一个重要人物。

第三段:我的个人看法。

首先,应该承认,中国政府的反应过度且不人道,这种针对性的追捕和打压,不仅侵犯了郭文贵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然而,郭文贵本人也应该对其在媒体上公开披露个人隐私和秘密惹来的后果负责,他的一些言论也可能存在夸大、虚构的成分。因此,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应该从中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做到既不妄加贬低,也不盲目崇拜。

其次,本次案件揭示了中国体制内的腐败现象确实存在,而这种腐败现象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当然,政府的反腐斗争也是全面、深入和有效的,但这背后也可能隐藏着更加深层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和努力解决的。

第四段:提出一些思考问题。

通过对郭案件的分析和思考,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大众媒体对于一些敏感话题的保密和辩证报道,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公民的权利保障和维护机制。第三,政府部门和个人在面对舆论攻击和质疑时,应该保持镇静和理智,积极建设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第五段:总结。

在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既需要保持谨慎和警醒,也需要加强彼此的沟通和理解,共同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针对郭案件的观察和思考,固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对于言论自由、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和呼唤。希望我们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更好地倡导和实现这些理念和价值观。

案件室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立志于法律事业的学生,从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仅仅只是理论的部分,而真正丰富我对于法律实践认知,是在参与案件室的实习中。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在案件室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案件的处理过程。

案件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案件承接、调查、证据采集、审查、结案等多个阶段。其中,比较主要的是调查环节,要理清案情,掌握证据,聚焦矛盾点,为后续的处理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中,要善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及时采集证据,并尽可能排除不相关的信息,使案件处理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性。

第三段:心态调整。

在案件室的实习期间,我还深刻体会到了心态的重要性。面对复杂的案情和碰到说话拐弯抹角的当事人,要时刻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不能被情绪左右。同时,还要有耐心和细心,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细心查证案件细节,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完成案件处理任务。

第四段:团队合作。

案件室的实习还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团队成员之间要互相合作,互相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攻克案件难点和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互相鼓励、互相支持也是很重要的,团队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推动案件的顺利处理。

第五段:结语。

总之,案件室的实习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和领悟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性。在实习的日子里,我体会到了团队协作、心态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将带来很大的帮助。在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为人民司法事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案件录心得体会

在临近毕业的大学生活中,我们必须面对并完成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案件录。案件录是对一起特定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撰写相关报告的过程。通过这个项目,我们不仅了解了法律知识,还提升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完成案件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许多东西。

首先,案件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在此之前,我对法律只是理论上的了解,没有切身的感受。但通过案件录的实践,我亲自接触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程序。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它维护了人们的权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人们的生活将充满混乱和不确定性。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对法律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案件录增强了我与团队合作意识。案件录是一个团队合作的项目,需要我们相互之间有着协作和沟通的能力。在案件录的过程中,我与队友们紧密合作,共同分工,互相协助,最终完成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报告。通过这次团队合作,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观点,善于沟通和协调。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团队合作的能力将是非常重要的,而案件录的经历对我来说是宝贵的财富。

第三,案件录使我更加关注社会问题。通过一起起案例的调查和研究,我深入了解了社会中各种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有许多人们遭受着各种侵害和伤害,而我们作为年轻的大学生,应该为社会问题负责,并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努力。案件录不仅是我们了解法律,培养实践能力的机会,也是我们了解社会并积极参与社会改进的机会。

第四,案件录促进了我的自我认知和成长。在案件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这个过程,我不仅了解了案件本身,还对自己的观点和思维方式进行了反思。我发现自己在处理问题时有时候会过于主观,片面看待问题。通过与队友的讨论和交流,我逐渐学会了开放的心态,接受不同的观点,客观地分析问题。这使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改进,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最后,案件录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大学生的责任和使命。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案件录不仅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更是我们了解社会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机会。通过案件录项目,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并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案件录不仅是大学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对我们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的一次考验。通过案件录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团队合作的意义、社会问题的关注、自我认知和成长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大学生的责任和使命。这一次经历让我受益匪浅,对我的人生道路和职业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这次案件录的经历将成为我宝贵的财富和珍贵的经验。

案件录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案件录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案件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它记录了案件的细节和推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案件录工作中经历了艰辛和挑战,但也汲取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通过案件录工作,我深刻体会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记录,更在于提升专业素养和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案件录工作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案件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200字)。

案件录需要准确地记录案件中的事实和各方说明,以便于司法机关理清思路和推断案情。因此,案件录的准确性对司法决策至关重要。在我的工作中,我意识到要做到准确记录,需要全面收集和分析各类证据和信息。在接触案件之前,我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了解案情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案件录的准确性。此外,与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沟通和交流也非常重要,只有全面了解案情和各方观点,才能做到准确记录。

第三段:案件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00字)。

案件录需要客观中立,反映案件事实及各方观点,而非对案情做出主观评价。这要求我在记录案件细节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工作中,我时刻谨记法律的公正性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做出记录。在处理涉及争议的案件时,我努力尊重各方观点和利益,即使我可能不同意某方的主张,也会客观地记录其观点和理由,并保证各方有平等的表述机会。

第四段:案件录的思考与整理能力(200字)。

案件录工作需要对复杂的案情进行梳理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审理和判决。在我的实践中,我逐渐提高了案件信息整合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我会分类整理案件材料,将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归档和索引,以便于随时查阅。同时,我也能够从海量信息中提取重要的细节和线索,并进行分析和归纳。这种思考和整理能力不仅在案件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对我在其他法律工作中有着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案件录的反思与提升(200字)。

通过案件录工作,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更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待提升之处。我在工作中发现,有时会出现疲劳或情绪波动等因素影响案件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因此,我在工作中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如准确记录案件细节,及时调整心态等。同时,我也积极参加案件录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完成案件录工作,为司法实践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100字)。

案件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案件细节。通过案件录工作,我提升了准确记录、客观公正、思考整理能力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反思和提升,努力做到更好地完成案件录工作,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件心得体会

案件,是指一起发生的有争议、有犯罪行为的事件。对于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人员介入调查、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参与案件的人们,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庭成员,都会在整个过程中汲取经验,形成各自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关于“案件心得体会”主题的连贯的五段式文章。

首先,在许多案件中,我认识到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证据的重要性。案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发现在案件中,收集到的有效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我的辩护观点。而没有充分的证据,往往会为对方的指控增加说服力。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我始终将证据的收集作为首要任务。同时,我也明白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十分重要,因此勤于查证、保留证据链条也成为了我工作的习惯。

其次,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法庭上,法官作为权威的裁判者,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通过参与案件审理,我体会到了法官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他们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并依法公正地审理,使我深信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为社会维护秩序与正义的工具。

同时,在案件中,我也深入了解到了法律的脆弱性和灵活性。尽管法律在保障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法律规定无法穷尽一切案件的特殊性。因此,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审理案件中更好地适应特殊情况。我在案件中的争论中,不时会发现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时候需要我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解决问题。

另外,案件也让我认识到了诚信和道义的重要性。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法官和当事人都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道义。作为律师,我的职责是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或代理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也要时刻注意自身的道德底线,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作为法官和当事人,也需要保持真实和正直的态度,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毫无疑问,诚信和道义是案件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法律体系健康发展的保障。

最后,案件让我深感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通过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我体会到了司法公正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如果司法没有公正、有序地运行,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无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将动摇。案件的处理不仅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对整个社会形成警示和引导,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我要时刻提醒自己,做一个忠于职守、充满正义感的律师,在案件中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健康发展。

总之,通过我参与案件的经历,我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法律的灵活性、诚信和道义的重要性,以及司法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这些心得体会不仅增加了我处理案件的能力,还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留置案件体会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止。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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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案件人心路历程(200字)。

每一个案件人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心路历程,经历了案件的起承转合,承担着调查、审判和证据收集等一系列重压之后,他们心中的感悟和体会也随之而来。案件人的心得体会深刻而珍贵,不仅帮助他们成长,更能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思考和反省。

对于案件人来说,每次承担案件调查都是一次艰难而挑战的过程。他们既要应对期待,又要承受责任和压力,甚至还要面对出庭时的紧张和拷问。然而,正是这些情感体验让案件人更加坚韧和成熟。在不断面对人性的丑恶和司法制度的考验中,案件人们从中领悟到了人性的复杂和法律的无奈,也逐渐把握了自己内心的平衡和坚强。

案件人在每个案件中都要与复杂的法律事实和法理相搏斗,这个过程不仅考量他们的专业能力,更需要他们的智慧和清晰的思维。案件人在这个过程中深刻意识到,法律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学问,而案件则是一个不断测试和修正自己法律底线的机会。通过思考和总结,案件人们悟出了许多宝贵的法律经验,并将其广泛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为公正的司法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件的背后,总会涉及到人性的真实面貌。案件人在承担案件过程中深入了解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见证了人性的善恶和温情。案件人心灵的触动让他们更加关注人类的真善美和百折不挠的生命力。通过案件的反思和心得体会,案件人们汲取了人性的洗礼,内心更加坚定,对人类的理解也更加深邃。

案件人的心得体会植根于多重维度,它们既是对法律的思考和反思,也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关怀。这些体会在案件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提升了他们的专业素养,更使他们成为了真正关注公正与善良的法律人。案件人们不仅为每个案件尽心尽力,也在每个案件中不断成长和进步,因此,他们的心得体会具有超越案件本身的意义,也证明了他们作为案件人的价值与意义。

总结:案件人心得体会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心路历程,它寄托了案件人对于法律、人性的思索,同时也为案件人在法律岗位上成长与进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些心得体会不仅让案件人更加坚定理想与信念,更让我们每个人对法律和人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留置案件体会

[摘要]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当多的派出所和巡警值班室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之后就可以进行,24小时之后,需要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而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从罪犯被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的。

[1][2]。

留置案件体会

西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孙永杰。

[摘要]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当多的.派出所和巡警值班室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之后就可以进行,24小时之后,需要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而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从罪犯被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的。

那么,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置之不理,造成的后果是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比法院判决的刑期长一、两天。笔者认为,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时间如果不足一日,不需要折抵刑期,如果超过一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予以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款使用的是“羁押”一词,一般意义上,“羁押”指的就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但是这三条并没有排除留置盘问这种同样也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是判决前合法的“羁押”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按照这种理解,留置盘问一日应当折抵管制二日或拘役一日或有期徒刑一日,只有这样,才能从细微之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充分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所实施的留置盘问纳入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理论上的支撑。《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拘留之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留置盘问,从理论上说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前奏,是为刑事诉讼活动打下了基础,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留置盘问的实施目的也是为了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既合乎情理,又不违背法律。当然,对于留置盘问之后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另当别论,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释放被盘问人,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其不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

留置盘问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它身上深深刻着“有罪推定”的烙印,在那种旧的执法观念和体制下,办案的警察往往容易忽视对人权的保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置盘问的随意性很大,而且检察机关对此也无力监督。在目前社会治安局势依然严峻的形势下,留置盘问作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不可能简单地加以取消,只能用法律的规定使之规范化行使,不能滥用,要规定严格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盘问期限等等,切实保障人权。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广泛关注留置盘问问题,使之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本文作者孙永杰系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邮政编码:854500电子信箱:jcys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