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心得体会>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通用13篇)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通用13篇)

作者:笔尘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通用13篇)

军训心得是我对参与军事训练后所思考和体验的总结,它是对这段经历的自我总结和概括。以下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优秀培训心得范文,或许能给你带来不同的思考和启示。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手故意伤害案件时,我的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必须亲身面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也逐渐领悟到如何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和身边的亲友都会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一些人的生命甚至会受到威胁,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考量。在接手此类案件的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动机、作案经过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第二段:注重沟通和调解,促进双方理解**。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需要关注加害人的内心情感和治疗康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与加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并尽可能做到不伤害他们的尊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尝试倡导调解,通过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理解和谅解。

**第三段:精细认定罪责和定罪量刑**。

在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罪责和量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作案手段、加害人的情感状况、作案动机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我们需要尽可能精细化地认定罪责和量刑,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机械化地套用标准罪责和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时,我们还要尽可能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故意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能仅仅注重罚责,还要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走上正义之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积极拥抱社会和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

**第五段: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最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拥有正确定义故意伤害的认识,并且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推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方法并不简单,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强度的判断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关注抗疫工作的普通民众,我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然而,在抗疫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病毒的危害,还要应对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个具体的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旨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介绍。

我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在抗疫期间的一次误诊导致后续病情恶化的案例。某市疫情爆发期间,小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他和家人第一时间去了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然而,由于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小李被其他病患者传染了新冠病毒。他的病情逐渐加重,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紧缺,小李并未得到及时的治疗。这种误诊和治疗不及时的情况,不仅加重了小李的病情,也对其他患者的康复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在疫情初期,由于病毒了解不足,医务人员在防护设施使用上存在疏漏。这种情况导致病患者容易被感染,同时也给医务人员自身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其次是医疗资源紧缺。在大规模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很多病患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注,进而导致病情恶化。此外,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也面临考验。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医疗机构的预案和管理措施并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的疫情,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抗疫工作需要更加注重细节。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范,减少感染和传播的风险。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在大规模疫情爆发时,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有效分配医疗资源,保障每个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段:总结。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在抗疫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病毒本身,也不能忽视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医疗资源的调配效率,完善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只有通过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减少对人民健康的伤害。

通过分析这个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认识到抗疫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依法的管理,我们才能够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希望这个案例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和思考,促进抗疫工作的改进和进步。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这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伤害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法律人员深刻的思考以及对人性的洞察。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处理过一些伤害案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可以从几个方面谈一谈。

第二段:法律是我们的基础。

在伤害案件中,最基本的应当是法律的准确定义。要了解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对应着什么样的行为,在判定时尽可能准确,才能减少对被害人的侵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注重创新,尝试将新的情况运用到判决中,以实现更好的司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段:人性是我们的关注点。

作为伤害案件的处理者,我们必须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关注案件背后涉及到的人性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凶手的心理状况,努力发现他受到的各种压力和问题。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人性和情感的因素经常被忽略或忽视,而受害者和加害者的行为往往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寻找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法,以便更全面地解决案件。

第四段:制度是我们的保证。

在处理伤害案件时还应注意到,制度也颇具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努力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合理的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保障,并使判决更加公正公平。同时,我们还应该探讨如何加强制度的官方实施力度,从而提高它的可靠度。这些做法能够保障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使用制度。

第五段:职业精神是我们的灵魂。

最后我要谈一谈,职业精神的重要性。作为处理伤害案件的执法人员,我们必须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执行公正公平,力求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对待。我们的职业精神是我们灵魂的代表,同时也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只有真正切实地贯彻职业精神,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结论:

伤害案件处理需要我们许多的努力、思考、反思和总结,同时,我们也应当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我们必须继续总结和不断创新,以便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只要我们秉承职业精神,积极使用法律和人性洞察力,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实行,我们就可以做到更好。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490******,电话:0739-22******。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201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楚了。而在201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伯胜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2010年9月17日,但是在201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201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201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201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201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20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6-6。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在接手各种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者,更是一位仔细聆听、耐心沟通并为案件寻求最优解的调解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理解、关怀和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到伤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情的重要性——有时候案情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接手每一宗案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击者等。然后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故事与观点,仔细阅读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充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确保理解案情并给出合理的建议,避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第二段,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沟通对于解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能够跟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最佳方式。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困境、担忧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及时提出建议。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产生更大的矛盾。如果需要,法律从业者还应尝试与其他相关方面沟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公正和有效性。

第三段,考虑方案的实际意义——对于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方因素,以便找到最优解。此时,应基于实际情况评估每个方案,比如可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从业者在考虑解决方案时应考虑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在各个阶段取得协商。然而,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法律从业者应评估所有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确保制定的最终方案真正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第四段,与同行交流——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建立起与同行间的合作关系,参加各种相关讨论和研讨会,以便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与同行交流也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伤害案件的新思路和方法。通过与同行交流,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最佳实践,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第五段,总结——处理伤害案件是一项需要执着、耐心和专业技能的复杂工作。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执业者必须抱有乐观态度,努力寻找最优解,并时刻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通过研究法律和案例、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与同行间交流等手段,法律从业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好每一宗伤害案件。

总之,在处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执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可能不会很简单,但通过理解并遵循正确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期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仔细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可行的赔偿方案。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郑xx,男,xxx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赤诚路皮革厂小区。

申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撤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见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申诉人于xxxx年8月7日上午,因相邻房屋接驳超高而与邻居潘建桔发生争执,申诉人见潘建桔拉住自己衣服不放,即后踢一脚,踢中潘建桔膝部,致使潘建桔右膝内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断裂,构成重伤,据此两审法院均判决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撤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假定“后踢一脚”的事实认定成立,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申诉人郑xx是否应对被害人潘建桔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郑xx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性质,因此,我们应该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一)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方面分析,没有关于成伤机制的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指证“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确定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指事物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与相互作用不以人的意志转移而客观存在。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解决刑事责任的时候,单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分析和推理是不够的,很多时候还得通过司法鉴定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成伤机制作出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在做下一步分析前,请允许申诉人罗列膝关节韧带损伤的一些基本常识:1、内侧副韧带损伤(mcl),几乎为膝外翻暴力所致,当膝关节外侧受到直接暴力的使膝关节猛烈外翻,便会撕断mcl,当膝关节半屈曲时,小腿突然外展外旋也会使mcl断裂,mcl损伤多见于运动创伤,如足球、滑雪、摔跤等竞技项目;2、外侧副韧带损伤(lcl),主要为膝内翻暴力所致,因外侧方髂胫束比较强大,单独lcl损伤少见,如果暴力强大,髂胫束和腓总神经都难免受损伤。3、前交叉韧带损伤(acl),膝关节伸直位下内翻损伤和膝关节屈曲位下外翻损伤都可以使acl断裂。一般acl很少会单独损伤,往往合并有mcl、lcl与半月板损伤的,但在膝关节过伸时,有可能会单独损伤acl,另外,暴力来自膝关节后方,胫骨上端的力量也可使acl断裂,acl损伤亦多见于竞技运动;4、后交叉韧带损伤(pcl),无论膝关节处于屈曲位或伸直位,来自前方的使胫骨上端后移的暴力都可以使pcl断裂。暴力又分膝过伸暴力和后旋暴力,膝过伸暴力迫使膝关节处于过伸位,首先引起pcl断裂,暴力继续使膝盖过伸,继而acl也受损伤,后旋暴力是指当足部固定时胫骨上端受到来自前方的暴力并同时旋转,这种损伤机理常常导致复合损伤,即合并有侧方结构的损伤。pcl损伤少见,通常与acl同时损伤,单独pcl损伤更为少见。从上述膝关节韧带损伤知识的罗列,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本案被害人潘建桔的伤害情况十分特殊,内侧副韧带(mcl)、前交叉韧带(acl)和后交叉韧带(pcl)同时断裂的这种伤害结果出现的几率非常小,不是单一因素可以形成的,成伤机制相当复杂。申诉人“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官仅依据常识来进行推理和判断难以作出准确认定,必须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而本案刑事审判部分仅有的三份鉴定(详见证据十五、十六和十七)撇开其证据合法性和客观性不谈,单就鉴定目的和鉴定内容而言,均是伤情鉴定,没有任何一份鉴定就成伤机制做出过分析,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出过判断。既然成伤机制没有查明,“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确定,理所当然的结果,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就不宜推定申诉人郑xx有罪。

二)从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分析,不能排除自行摔伤的可能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是指因果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原因不能离开其所处的具体条件而发生作用,只有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才可能产生出某种结果。这种具体条件,既可能是当时当地的具体环境,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自身之中,或者兼而有之。因此,在考察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要进行具体分析。本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是致命的缺陷,案发现场地面情况是否凹凸不平,是认定是否具有摔伤可能的重要证据,然而天台县公安分局竟然没有在案发当时进行勘查并作出《现场勘查笔录》,最终导致是踢伤还是摔倒扭伤成为无法查明的事实,打架现场必须做现场勘查并搜集证据本是是刑事侦查的基本常识和任务,未及时勘查,失去了收集证据的良好时间,且永不可弥补。好在申诉人在案发后,自己就案发现场做了拍照留存(照片详见证据十八),虽然效力远不如《现场勘查笔录》,但基本可以还原案发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潘建桔自己陈述的倒地之处,四张红铁门前两米左右的地方,正是废砖碎石堆放处,地面凹凸不平。加之被害人潘建桔脚穿塑料高跟拖鞋、拉扯、追赶、体胖等多种情形构成了本案案发时的具体条件,再结合大脚趾出血、右腿内侧多处皮肤擦伤(该伤情有证人证言、病历为证)的体表受伤情况和被害人陈述的被踢部位没有局部直接暴力造成的体表伤和骨骼伤等等情况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被害人具有绊倒摔伤的可能,既然自行绊倒摔伤的可能性没有排除,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理念和诉讼原则,就应当推定为申诉人无罪。这不但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更加顺应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法治进程。

三)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分析,申诉人“后踢一脚”单一暴力伤害行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后果。

因果关系的多样性是指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通常所说的多因一果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根据“因果关系客观性分析”一段中罗列的有关膝关节韧带损伤相关知识,我们不难看出本案成伤机制十分复杂。到底是什么原因直接导致了本案十分罕见的伤害结果,我们有必要做深入分析。关于膝关节韧带损伤的在实际生活中的成伤机制,中国骨科鼻祖黄家驷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基本观点如下{详见附件参考文献二、黄家驷《外科学》第九十六章(下肢损伤)第1987页【诊断】部分}:

一、成伤机制大体可以归为四类:1、屈曲-外展-外旋损伤,最常见,外力多来自膝或小腿之前的外侧,或身体向对侧旋转时扭伤,最先伤及内侧韧带,然后是前交叉韧带(acl)和半月板,外展应力较强者,可合并胫骨外髁骨折,acl的断裂处多在股骨髁附着面;2、过伸损伤,单纯过伸损伤所涉及的组织主要是pcl和acl损伤,依作用力的着力点在膝上或膝下有所不同;3、前后位移损伤,膝关节屈曲位受到来自前方的暴力可以造成pcl断裂,但反向暴力造成acl损伤的情况则几乎不存在;4屈曲-内收-内旋损伤,多伤及外侧副韧带(lcl)、acl、以及腘肌腱,此类损伤很少见。二、从损伤组合看,前交叉韧带(acl),多合并内侧结构,很少合并外侧结构损伤,后交叉韧带(pcl)既可以单纯损伤,也可以合并内侧或外侧结构损伤,但后交叉韧带(pcl)合并内侧结构损伤的机会较小,机制也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在屈曲位扭伤所致,严重者后交叉韧带(pcl)与前交叉韧带(acl)同时损伤。

根据黄家驷的归纳总结,并结合前述的膝关节韧带损伤的基本常识,基本上可以作出如下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要形成本案被害人“内侧副韧带(mcl)、前交叉韧带(acl)和后交叉韧带(pcl)同时断裂”的伤害结果,需要在膝关节处于屈曲位并由多种力量因素相互结合相互影响所形成的的旋转暴力所导致,最大可能的原因是:当膝关节处于屈曲位时,小腿突然外展外旋,再外加前方暴力或后旋暴力因素叠加而形成。这种情况最常见于足球运动员奔跑中用足内侧起脚踢球时,突遭对方球员从侧后铲球。回顾前述“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分析”一章中黑体字部分的内容,申诉人就本案伤害结果形成的过程做这样一个假设,请评判其合理性和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被害人潘建桔穿高跟凉鞋快步向前追赶申诉人郑xx,右大脚趾头踢到废砖头之类的障碍物,高跟鞋鞋跟一歪,右足掌内侧着地,人以顺时针方向从左向右对侧旋转,从而形成一个相对旋转力和右膝外翻应力,两力叠加,形成本案的损伤。申诉人就这一假定,做了多次模拟实验,发现完全符合理论上的成伤机制,如果再加上地面情况凹凸不平,最有可能导致右膝内侧多处擦伤,和本案门诊时的伤情纪录也十分契合。

再根据本案的言辞证据做一个分析:被害人从后面拉住申诉人的衣服时,申诉人后踢一脚,根据这描述,两人显然是前后站立,膝关节处于伸直位,此时如踢在内侧,形成的是外翻应力,损伤的时外侧副韧带,根本不可能损伤内侧副韧带;如踢在膝盖部,来自前方的暴力只能导致过伸损伤或前后位移损伤,伤的是pcl,几乎不可能再导致其他韧带损伤。分析结论表明,单纯来自右膝内侧或右膝盖的局部直接暴力是不能造成这样的损伤的,况且局部的暴力作用往往会造成局部体表或骨骼的损伤,本案所提供的病历均不支持直接暴力所造成的损伤。

关于这一分析和判断的结论,有两个几乎完全类似的案例可以相互印证。《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医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版)第390页、安徽蚌埠市公安局王刚论文《成伤机制的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一文的案例一(详见文献四)和中国法医学杂志xxxx年第24卷第6期案例报道、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杜宇和林子清合写的《膝关节韧带损伤成伤机制法医学分析一例》(详见文献三)两文中的案例,和本案几乎完全雷同,两案例都是甲乙两人因纠纷发生厮打,导致其中一人内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文献三案例仅断内侧副韧带和前交叉韧带)。两文的分析结果也都明确指出:案例所述损伤,局部直接暴力无法形成。

综上,即使假定“后踢一脚”的事实认定成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当然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申诉人实施了“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

一)被害人在关键情节上(被踢中部位是右膝髌骨内侧还是右膝盖部)的描述前后矛盾,该陈述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故意伤害的依据。

被害人潘建桔在xxxx年8月7日的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被踢部位为“右腿髌骨左侧(医学上称右腿内侧)”(证据一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但在xxxx年2月1日检察院询问笔录中又说被踢部位是“右膝盖部”(证据二第二页倒数第十二行),到底踢在哪里?右膝三根韧带断裂,伤势不轻呀,踢在哪里应该是刻骨铭心的记忆!怎么才相隔半年多一点点就记不清了呢?那就显然只有一个解释:根本没有被踢!

被害人陈述固然是证据之一,但如此关键事实,居然记不清楚、前后矛盾,显然被害人在关键情节上做了虚假陈述,该陈述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故意伤害的依据。

二)根据法医学关于钝器伤之足踢伤的有关知识,一脚踢断三根韧带,应当存在致伤痕迹,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右腿有踢伤的痕迹。

根据有关法医学关于钝器伤的知识(详见文献六第二页):足踢伤(kicking)多见于人体下部,如双下肢、会阴部、臀部、腰腹部,如被害人处于蹲位,坐位或卧位,则可见于身体任何部位。损伤性状及程度与被害人穿着、加害人脚上是否穿鞋、鞋的质地、作用力大小及作用部位等有关。除了因足踢时外伤作用力一般较拳击时为重,致伤作用面也较拳击时大,因而足踢伤的损伤程度多较拳击伤为重,较易造成受伤部位的骨折或内脏损伤,其他特点与拳击伤类似(由于拳头为不规则形状,体表常见不规则形擦伤、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由于拳头表面有皮肤、皮下组织和肌肉被覆,因此打击在人体较柔软的部位,如腹部、胸部、四肢肌肉较厚部位,常不在受伤部位外表皮肤上留下损伤征象。尤其当穿有较厚衣着时,有时留下外伤,程度也很轻,如擦伤和挫伤,不大可能形成挫裂创。)如所穿鞋较硬,有时能在受伤部位形成部分反映鞋尖形状的擦伤和挫伤。小孩、老人、体弱者遭受足踢伤,其后果常较一般人为重,因而致死的并不少见(文献六、法医学之钝器损伤)。

在本案中,申诉人后踢一脚致被害人右膝三根韧带断裂,此非强大暴力不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结合前述足踢伤的法医学常识,被踢部位(右腿髌骨内侧或右膝盖部)应当能找到致伤面,挫擦伤、皮内出血、皮下出血,因为正值夏天,甚至应该能找到反映鞋跟形状的挫擦伤。但是不论在门诊病历还是住院病历里,都没有致伤痕迹方面相关的伤情记载。

本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月20日发布施行)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查明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公安机关有义务运用刑侦技术对致伤痕迹和致伤工具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此确认申诉人是否实施了“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遗憾的是,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公安机关又没有依程序办案,遗漏了重要的一环,导致踢还是没有踢,成为无法查明的事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自始至终否认有“后踢一脚”的加害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也完全不能认定申诉人实施了“后踢一脚”的行为,既然不能证实申诉人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应当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指控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依法不得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一)天公(xxxx)活检字第277号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本案据以刑事立案的证据,不但形式不合法,内容也有重大瑕疵。

从形式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1980年的《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二条也规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可见,鉴定书上鉴定人签名是法定形式,而该份鉴定书法医陈栖亭没有签字。陈栖亭目前退休在家,申诉人走访他并询问签名事宜,他非常错愕,谨慎表示,他一生做事谨慎,只要是亲自经手的,存卷备查的鉴定他都会签字的。言外之意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这份鉴定不但形式不合法,来源也不合法。

从内容上看,重伤鉴定结论不确定,因该鉴定刻意加注了“随时间延长,加强功能锻炼可望减轻伤害程度”的说明,更为荒谬的是,被鉴定人,也就是被害人的名字被写成了“泮建桔”,检验对象究竟是谁呢?至今没有更正。

(二)浙人伤鉴(xxxx)第25号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文证审查意见书,最后确定申诉人有罪、并判处四年徒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

1、鉴定主体不合法。

首先,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资质。该委员是依据xxxx年5月31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详见附件地方法规一)第7条规定成立的,委员会成员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鉴定范围仅限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具体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详见附件地方法规一第2、3条)。而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包括批捕、起诉、民行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文证审查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式之一。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显然不具备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资质。

其次,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不具备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资质。损伤程度鉴定属于法医学鉴定范畴,不属于医学鉴定范畴。《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这一条规定非常明确指出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不具备鉴定损伤程度的资质。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做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医院从事医学鉴定并不是说法医工作不要了,并不是这个意思,不要产生这个误会,不要把这个误会留给历史。”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统而言之,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只能进行医学鉴定并出具医学鉴定书,无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无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更无权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其鉴定文书不具备证据能力。况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只能作为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不得采纳为证据使用。

2、鉴定程序不合法。

本次鉴定,提请并委托鉴定的部门是天台县法院刑庭,受托单位是省高院法医处,出具的是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对象是被害人潘建桔,鉴定目的是对伤情程度做重新。既然提请的是法医学鉴定,就应当由省高院法医处依法自行鉴定,进行活体检验并出具法医学鉴定文书,但遗憾的是,省高院法医处没有自行鉴定,而是转委托没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进行鉴定,鉴定对象及方式也由对被害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即活体检验,偷换为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浙江大学附属二医院医学鉴定书、病历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即文证审查。整个鉴定程序完全不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鉴定文书形式不合法。

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依《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文证审查意见书的结论应明确提出同意、不同意、建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于文证审查意见书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应在意见书中提出鉴定结论性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审查意见,也不应表述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或“结论可靠”。作出鉴定结论后,鉴定人都必须签名,只有持不同意见者才有权不签名。浙人伤鉴(xxxx)第2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结论不符合要求,并且四个共同鉴定人,居然无一人在文书上签名,,是不是四个鉴定人无一人认同该结论?不管背后有多少原因,没有证据无从追究,但至少有一点,单从形式该文书格式就不合法。

4、内容不具有客观性。

抛开主体资格不谈,单就内容而言,在法医文证审查中,需要对被鉴定文书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需要通过对检验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关联性、一致性的审查,确定某种损伤和某种结果的内在联系(也即因果关系),最后确定被鉴定文书的客观真实性。在本案中,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二伤鉴(xxxx)第02号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是唯一一份合法性没有瑕疵的鉴定(详见证据十六)。请注意该材料的两个关键点:1、该材料第二页顺数第六行表达内容为: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配合欠佳,尤其是检查右膝屈伸活动中;2、第二页顺数第十三和十四行表达内容为:检查显示右膝屈伸活动丧失在50%以上,但体检时被鉴定人配合欠佳,故屈伸度难以作为鉴定的依据。这两个关键点,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轻重,但浙人伤鉴(xxxx)第25号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文证审查意见书在引述浙二伤鉴(xxxx)第02号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的相关内容时,刻意去掉上述两个关键点的内容。既然是文证审查,怎么可以去除直接影响结论的关键内容呢!如此行径,不能排除别有用心、构陷他人的嫌疑。

综上所述,浙人伤鉴(xxxx)第25号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文书格式均不合法,内容也不具有客观性,显然不具有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依法不得采纳为定案的证据。

三)住院病历及护理记录重抄、篡改痕迹十分明显,涉嫌伪证。

1、护理入院录及报告单(证据十四)。

仔细审查第2页,我们可以发现该页共有七个护士的护理记录,但只有三个人的笔迹,这三个人分别是葛紫阳、许照英、陈小倩。项桂莲、陈薇以及徐冬梅的护理记录经比对均是陈小倩的笔迹。篡改处尤其对比鲜明一处是8月8日下午三点徐冬梅的护理记录,该记录刚好跨页,第二页最后一行和第三页第一行,同一个人的护理记录明显是两个不同的人用两支不同的笔写出来的。

2、住院病历。

查看住院病历病史诊断依据部分(证据十三第七页),其诊断1表述为:外伤史明确,内翻应力加右膝内侧直接受力。一眼就可以看出,内翻应力的“内”显然是由外字修改而来。为什么这么改,这涉及到一个医学知识问题:膝关节处于伸直位时,膝内侧直接受力形成的是内翻应力。医生葛永健为配合被害人潘建桔的控告,申诉人郑xx后踢一脚,踢中其右膝内侧,以期相互印证而将外字改为内字。但也恰恰是这欲盖弥彰的一改,进一步证明了住院病历是篡改的,因为从骨科学关于成伤机制的常识(因果关系部分罗列了这方面的知识)来说,内翻应力损伤外侧副韧带,外翻应力损伤内侧副韧带。而本案受害者伤的是内侧副韧带及前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没有受伤,这清楚的说明受害者根本不是内侧受力。葛永健当时是实习医生,专业知识贫乏,他不经思考的一改,让申诉人顺藤摸瓜找到了病历资料被篡改的痕迹。另从整个病史部分书写十分整洁、一气呵成、没有任何删涂的痕迹等明显不符常规现象也能看出病历被偷换了。尤其离谱的时,动手术的麻醉纪录篡改时因时过境迁,记错了日期,签字日期竟然写成是8月3日的了。

四)言辞证据除被害人描述被踢部位前后不一,存在矛盾外,还存在其他多处矛盾,现列举三大主要矛盾以说明本案言辞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为了更好更清晰的展现言辞证据的矛盾之处,让我们先确认和罗列各方说辞能相互印证几个事实:

关于纠纷的起点:仅有丁再义和申诉人郑xx有所描述,丁再义说申诉人郑xx拿一捆扎丝从家里走出来,在潘建桔后门口对出的弄堂上(地址状况可详见证据十八现场图及照片第二、三、五页)撞到他们(丁、潘、朱)三人的。这个说法和申诉人的说法一致,,两人说法相互印证,基本可以确认发生纠纷的起点是在被害人潘建桔后门对出弄堂口七米多的火表箱处。

关于潘建桔倒地的地方:言词证据中,有三个人分别提到被害人潘建桔倒地位置,其中潘建桔在检察院笔录中说是离申诉人门口一米的地方(证据二第二页倒数第三行),法院第一次庭审笔录中说是离申诉人家两三米的地方,丁再义说是倒在快到申诉人门口的地方(证据四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筱英说是倒在申诉人中间房屋的门口(见证据六第二页一、二行)。综合三人说辞并结合现场,基本可以判定被害人潘建桔倒地的地方在申诉人地基前两米左右,也即证据十八第四页所标示的地点。

关于丁再义和朱岩根追进了郑xx家里的事实,这一事实有丁再义(证据四第七八行)、潘建桔和申诉人郑xx三人的说词均予确认,三人说辞相互印证,应可认定。

关于申诉人的衣服被拉破的事实,该事实有被害人潘建桔、朱岩根、申诉人郑xx三人说辞确认,并能相互印证,应可确认。以上四个事实窜起来,基本可以还原整个案发过程的主干。现以主干为依托,进一步抽丝剥茧,分析言辞证据的矛盾之处,以此说本案明言辞证据里的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点相互不能印证,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因为这种矛盾违反逻辑、违反情理、违反常识,是由证据的虚伪性造成的,应当予以排除,存在实质矛盾的证据,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矛盾1、有无外伤。

受害人潘建桔陈述自己没有外伤(见证据2第3页倒数第7、8行),范筱英等证人均说有外伤,医院病历也明确记载有外伤。

申诉人说在弄堂火表箱处遭到被害人潘建桔方三人围攻,不得已往家跑。被害人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丈夫朱岩根和她同道拉过申诉人(见证据一第二页第九行),检察院笔录则改口说她被踢倒在地的时候,朱岩根和丁再义还在她家门口(见证据二倒数第四、五行)。朱岩根则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承认同被害人一起同道拉过申诉人(见证据三第一页倒数第七、八行),拉的过程中,申诉人踢倒他妻子,即受害人。范筱英在公安笔录中说被害人潘建桔追上去拉郑xx时,朱岩根也追上去拉(见证据五第一页倒数第五、六行),但在检察院询问笔录中又改口说被害人潘建桔倒地时,朱岩根和丁再义还在被害人自家门口。

矛盾3、严弘到底在不在现场?

被害人潘建桔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在场人员是自己、朱岩根、丁再义和范筱英(见证据一第一页倒数第一行和第二页顺数第一行),在检察院笔录中则增加了严弘和褚玉珠。丁再义说在场人员只有四个人:丁再义、朱岩根、潘建桔、范筱英。范筱英的笔录说在场人员是丁再义、朱岩根、潘建桔、范筱英、严弘和褚玉珠。严弘和褚玉珠则说是接到范筱英的电话来到现场的,严弘把电话交给褚玉珠后跑下楼,刚好看到了申诉人踢了被害人一脚。让我们来结合现场分析一下这些说辞:

从规划图及现场,可以确认纠纷起点到申诉人家总共距离不超过8米,过程实际上也很简单,根据言辞证据归纳描述如下:拦住申诉人,要他去楼顶看一下,申诉人不去,返身往家走,被害人追过去拉住申诉人,申诉人后踢一脚,被害人倒地喊脚被踢断了,申诉人趁机逃回家,朱岩根、丁再义追进申诉人家里。申诉人也一直坚持整个过程就一两分钟,范筱英也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整个过程大概就一两分钟(见证据五第二页顺数第五行)。结合距离和过程描述分析,这个时间跨度是比较可信的、贴近事实。现在我们来做个假定:

假定褚玉珠和严弘说的时真话,请注意她们母子的说辞,严弘把电话交给他娘褚玉珠后便逃到楼下,到楼下时看到申诉人后踢一脚,被害人倒在地上,褚玉珠挂了电话下来,只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申诉人后踢一脚是听儿子说的。如果这个假定成立,则显然范筱英不在现场。反之,假定范筱英说的是真话,发生纠纷时她在自家门口,打架时她已经到了褚玉珠的门口,那么她根本没有打这个电话,褚玉珠和严弘就根本不在现场。

综上,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指控申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因此,恳请贵院重新客观、全面、公正的审查本案,根据我国法律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提起再审,纠正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宣判申诉人无罪,还申诉人一个清白,一个做人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xx。

xxxx年3月1日。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抗疫工作成为全球最为紧迫的任务。在这场战“疫”中,有许多抗疫案例涌现,其中既有充满正能量的成功案例,也有可悲的伤害案例。通过总结这些伤害案例,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下面将从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公共意识五个方面探讨抗疫伤害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科学防控是抗疫工作的核心。然而,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没有充分依据科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疫情扩散。例如,有地方在疫情爆发初期缺乏紧急采取封控措施,造成疫情快速蔓延。因此,我们应该牢记科学防控的重要性,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机制,以及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时刻保持与科学家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信息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些伤害案例中,因为信息不透明,疫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被掩盖,导致广大群众对疫情的认知滞后,错失最佳的防护时机。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告知大家疫情的实际情况,排除谣言,避免人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恐慌和误解。

心理疏导也是应重视的方面。抗疫工作中,许多患者和医护人员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要面对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人的心理出现了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心理疏导力度,为受伤害群体提供心理支持,同时加强对潜在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医源性感染也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暴露出来。医护人员是抗疫工作中的最前线,但由于缺乏个人防护装备、工作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这不仅对医护人员本身造成了伤害,也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同时加强相关科技研发,提高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和性能。

最后,公共意识也是抗疫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一些伤害案例中,人们出现了不守规矩、不配合工作的情况,给抗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例如,有人故意隐瞒疫情,甚至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疫情进一步扩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总而言之,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只有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和公共意识是我们必须重视并改进的方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是呼吁各级政府和个人共同努力的关键。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战胜这场疫情,共同走上疫后复工、复产、复市的道路。

故意杀人罪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违背着人类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它不仅伤害了受害者,也对其家人、社会以及整个人类文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对这一罪行有着深深的恐惧和憎恶之情。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认为,防止故意杀人罪的发生,需治本,要加强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审判,以及建设更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加强道德教育是防止故意杀人罪发生的根本途径。道德教育可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善良的品质。在现今社会,人们的道德观念趋于淡漠,个人主义盛行,没有了责任感和社会共同体意识。在这种情况下,诱发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因素也相应增加。因此,应该加强对道德教育的重视,从幼儿园、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入手,培养人们遵循法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引导人们成为有担当、有情操的公民。

其次,强化法律审判是打击故意杀人罪的有力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罪犯给予应有的惩罚。同时,为了保护无辜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也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只有让罪犯付出公正的代价,才能维护正义的尊严,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第三,要构建更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当社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时,不少人可能选择通过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因此,应该着力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同时,也要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公平环境下,人们才有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更好的生活,减少对他人生命的威胁。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自我意识,守护生命的尊严与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做到的基本素质。此外,我们还要积极主动地发扬社会正能量,将关爱他人的行动融入到平凡的生活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防止故意杀人罪的发生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努力。加强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审判,建构和谐社会环境,以及人人守护生命的尊严,这些都是防止故意杀人罪的有效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到预防故意杀人罪行的工作中去,共同维护人类文明的尊严和和谐发展。(共计501字)。

人身伤害案件点评心得体会

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该类案件,并从中汲取经验,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首先,人身伤害案件无处不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做好自我保护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防身技能,比如如何闪避攻击、如何拆解解救各种缚绑绳索、如何求救等等。此外,在遇到危险时要有清醒的头脑和果断的行动,不能慌乱失措。

其次,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因此,我们平时要多加留意,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如果遇到矛盾纠纷,首先应该以和为贵,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尽可能地寻求法律帮助。另外,亲朋好友之间也不应该因小事而闹翻,要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以和为贵。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人身伤害案件时,要及时报警,而不是自行处理。同时,也要掌握自己的权利,比如保留现场证据、要求医疗救助、委托律师等等,让自己不受侵害,同时也让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人身伤害案件是社会治安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事件,我们要加强防范、增强意识、掌握自身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身伤害案件发生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许多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了伤害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伤害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常常面临着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的困扰。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等。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区分轻重情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既要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给予犯罪分子积极的改造机会。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程序规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全和调取程序的要求。在审讯阶段,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公正,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伤害案件对受害人和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处理,更要关心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应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充分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还要注重与受害人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最后,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要及时披露案情,向公众宣传案件的办理结果,提高社会对伤害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才能进一步提升对伤害案件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心理辅导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