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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药品回扣自查报告(模板7篇)

作者:曼珠 最新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药品回扣自查报告(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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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一

我院认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对于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治理活动。院长对治理工作亲自抓,亲自作动员部署,及时听取专项治理的工作汇报,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亲自谈话,带头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通过集中治理,让我院医药购销领域收受医药回扣的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得到了遏制,让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得到提高,让我院医德医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强了保障。为让我院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地进行,我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召开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阶段部署工作会、总结会议共4次。

2、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观看《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二)》,达158人次,并进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重申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组织全体医生及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63人签订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

3、公布了省、市卫生局设立的专门账号和卫生部“八不准”、“六严禁”、《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行业法规,并鼓励医务人员主动上缴收受的“红包”、回扣,对各科室进行了组织排查,对有条件“统方”的人员及高风险岗位人员列入了重点排查范围。

4、公布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投诉电话及设立群众投诉箱,

5、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注重实际效果,对进展滞后的科室进行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把“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医德考评工作中,充分地发挥了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员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员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院在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认为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

2、有些科室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部分员工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

3、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不够明显。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继续组织全院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医药回扣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二

为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15年5月上旬至6月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和沛县、鼓楼区、泉山区政府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工作汇报;实地检查了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售药店和制药企业等14家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进行了暗访);分别召开了市医疗卫生机构和鼓楼、云龙、泉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座谈会;并对200余位市人大代表开展了问卷调查;还通过《徐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自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药品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市政府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点专题部署加强药品监管与市场整治工作。2013年,市政府还出台了《徐州市药品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市食药监、卫计、工商、人保、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形成药品监管网络。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专门监管机构,特别是今年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县(市)区将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组织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药事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普遍加大投入力度,增设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药品冷藏冷冻等硬件设施,提高药品在库养护质量。市一院、四院还购置了药品智能存储设备,药房、库房以及病区药房等都配备了全自动药品定剂分包机,实现了从“人找药品”到“药品找人”的转变,也有效降低了药品差错率和污染率,给检查组留下了深刻印象。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等6家三级医疗机构药房还被授予省级“规范药房”称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零售药店的药房、库房及药品管理水平等也都有了明显提高。

(三)药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2013年以来,全市共组织专项整治行动11项,累计查办药品违法案件7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人,涉案金额达2.46亿元,切实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社会上个体收买药品的行为基本杜绝。

(四)基本药品价格得到严格执行。注重基本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注重监管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按全省统一基本药品招标目录购买基本药物,严查基本药品加价等违规行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无论是综合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都能较好地落实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随着我市列入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今年底,全市公立医院药物加成将全部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也将随之大幅下降。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药品管理工作整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加以研究解决。

一是超标用药现象较为普遍。《药品管理法》第58条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但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处方”问题,特别是还存在过度使用抗生素问题。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面向药品监管和从业人员,广大患者对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也还不够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意识也还不强,一些患者有时也会主动要求超标用药,主动要求加量使用抗生素等,严重危害了自身健康。 二是存在重硬件轻管理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17、18、26条,对药品进货、验收、保管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在落实上还不够到位,个别门诊病房药品购买和销售记录不完整。精神的药品未专柜存放,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纸质台账普遍缺失,对近效药、过效药管理也比较混乱,甚至一些大医院也不能提供过期药品退货登记等。

三是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缺失。检查中多次发现“实习生”售药、护士售药的情况,多次发现零售药店处方药专柜由没有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在值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5条有关售药人员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药品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药品管理生产企业、药品消费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但一些药店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档案不完整、不真实,基层医疗机构更是没有一家能够严格执行此条规定,给药品的人为污染和患者健康埋下隐患。

四是医药广告的规范管理仍需加强。《药品管理法》第60、61、62条对药品广告作了严格规定。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我市药品广告的规范管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工商、广电、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还尚未对医药广告管理形成合力,个别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同时还给一些不法者以此讹诈索取钱物等,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贯彻力度。普法宣传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药品管理法》不仅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也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因此,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比如抗生素使用过度的问题,更要有针对性进行普法宣传、释疑解惑。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企业则要加大法律贯彻的力度,使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和要求,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

2、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内容做好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使其常态化、机制化;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严肃问责“大处方”等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医药回扣、收受财物等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招投标制度,在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更要加强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3、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涉及部门多,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复杂,要切实完善市及县(市)区政府的药品市场综合协调机制职能,综合协调解决药品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用药环境的整治,继续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违法分子、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警示社会的作用。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采购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能用上安全、有效、便宜的药品。

4、进一步打击虚假药品广告。社会上反映虚假药品广告的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多重。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食药监、工商、卫计、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要严格审查广告刊登、播出内容,不断健全完善药品广告动态监控机制。同时,对电商、网店上充斥的大量药品广告进行有效筛查,避免互联网成为药品广告的法外之地。

5、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县(市)区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合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以后,现监管人员还处于磨合期,整个工作流程还处于再造期。因此,要强化各县(市)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技术的防范,强化制度的保障,有效的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药品安全有保证。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三

医药行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产业,从药品生产到医疗服务,涉及众多环节。在这个行业中,回扣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医生、药店等接受回扣成为一种利益链条的延续。然而,作为医疗工作者,我对收取医药回扣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深思,并从中汲取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道德困境

收取医药回扣事实上是一种道德上的困境。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但回扣往往使得医生偏离了这一原则,被迫选择有回扣的药品或设备,而非真正适合患者的选项。这对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在我个人经历中,我亲眼目睹了因收取医药回扣而导致药物治疗效果大打折扣的患者,甚至有的因此遭受不可逆的后果。这种道德困境使我深感不安和内疚。

第三段:法规的改变

幸运的是,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对医药回扣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医药回扣的限制和禁止,鼓励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这些法规的改变对于整顿医疗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我而言,在这种变化和监管的推动下,我渐渐意识到,回绝收取回扣是捍卫医疗正义和保护患者权益的根本。

第四段:自我反省与改变

在收取医药回扣的过程中,我也自我反省并希望产生改变。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医生,我应该将患者的利益置于首位,绝对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损害患者的利益。因此,我在临床实践中生效了严格的药品选择标准,不再被回扣拉扯,尽可能选择适用于患者病情的药物。同时,我也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分享经验,共同致力于营造一个廉洁的医疗环境。

第五段:不断学习与提升

纵观整个收取医药回扣的过程,我认识到医药行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是阻止回扣的根本之道。研发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提供更加先进的医疗设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作为医生,我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关注前沿的医学进展,与时俱进。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摆脱对回扣的依赖。

结尾:

收取医药回扣是一种道德困境,是对医生职业操守和对患者利益的背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深思和体会,我努力改变自己,坚守医生的职责和操守。我深信,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的加强,我们一定能够摆脱医药回扣这一顽疾,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四

我科学习了【20xx】12号文件精神。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五

医药行业一直存在吃回扣的问题,这是指医药代表在推销药品时向医生提供利益回报的一种行为。回扣可以是现金、礼物或其他利益形式,通常是为了让医生优先推荐某种药品,以增加销量和公司利润。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疗道德,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在我的多年工作经验中,我见证了这种现象,并体会到了其中的哲理。

第二段:医药吃回扣对医生的影响

医生是医药行业中最重要的决策者之一,他们的诊断和处方判断直接影响着患者的治疗结果。然而,医药吃回扣让医生注重个人利益而非患者的健康。他们可能会过度开具某种药品,忽视或推销其他更合适的选择,这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患者的费用增加。此外,医生的行为也受到了患者的质疑和信任的破坏,这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第三段:医药吃回扣对患者的影响

医生的推荐对于患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们常常会相信医生的处方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当医生受到回扣的影响时,他们的选择可能并不是基于对患者最佳利益的考虑。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可能会被推荐使用价格更高、效果不佳或有潜在副作用的药品,这给其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医药吃回扣对患者来说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他们需要更多的保护和选择权利。

第四段:医药吃回扣对行业的影响

医药吃回扣对整个行业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它打击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阻碍了优质药品的进入和创新。因为那些没有提供回扣的公司很难与那些提供回扣的公司竞争,最终导致行业垄断和低效率。其次,医药吃回扣也损害了行业的声誉,使公众和患者对医药行业的信任度下降。这不仅是一种商业道德的堕落,也是行业发展的重大阻碍。

第五段:解决医药吃回扣的措施与体会

为了解决医药吃回扣的问题,各方面需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严厉打击医药吃回扣行为。其次,医院和医药公司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生与医药代表的关系,建立透明度和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再次,医生和医药代表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为患者做出正确的选择。最后,患者在面对药品选择时也要提高警惕,多方面获取信息,理性判断。

总之,医药吃回扣是一个严重危害患者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医院、医生和患者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为医药行业的发展和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六

医药吃回扣是指医药行业中,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存在的一种非正当利益关系。回扣的本质是指药品生产商或经销商给予医生、药店等相关行业从业者一定比例的返利或回扣。这种现象在医药行业中普遍存在,尽管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限制和整治,但仍然难以彻底消除。在日常工作中,我也亲身感受到了医药吃回扣的存在和影响,并对此有着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医药吃回扣对医生的影响

作为医生,医药企业给予的回扣对我们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回扣会影响医生的处方权,使一些医生在选择药物时更倾向于推销回扣高的药品,而不是根据病情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案。这显然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导致了不必要的药物滥用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医药吃回扣也严重破坏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形象,容易使医生成为药品推销的工具和担任销售职能的角色。医生作为患者的形象代言人,应该更加专注于医学责任和患者福祉,而不是滥用职权谋取回扣。

第三段:医药吃回扣对患者的伤害

医药吃回扣不仅对医生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患者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由于回扣的存在,有些患者往往使用的是回扣比较高的药物,而不是最适合自己病情的药物。这样一来,药效可能不佳,甚至可能加重病情。另外,回扣使一些药品价格虚高,不利于患者的经济负担。在这个问题上,医生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对患者负责,以患者的健康为出发点,抵制医药吃回扣的利益诱惑,确保患者得到合理的治疗。

第四段:加强法律监管和行业规范

为了遏制医药吃回扣的现象,我们需要加强对医药行业的法律监管和行业规范。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约束医药企业的市场行为,明确规定并严格制裁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立药店、医院和医药企业间的互相监督机制,防止回扣的产生和滥用。此外,也应加强对医生和药店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医生和药师的职业道德意识,让他们能够抵制回扣的利益诱惑,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第五段:个人的责任和行动

对于医生和从业人员而言,更重要的是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作为医生,我们应该始终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规范,杜绝回扣的产生和滥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学习最新的医学进展,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同时,我们也应主动参与到行业的自律和监管中,与药店、医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抵制回扣的合力。

总结:医药吃回扣是个严重问题,对医生和患者都存在巨大的伤害。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和行业规范,保障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每个从业人员也应该秉持医者仁心的职业道德,拒绝回扣的利益诱惑,为患者的健康负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公正、透明的医药市场,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回扣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篇七

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

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