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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工作报告

作者:曹czj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墓工作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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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投地狱之门,何不走天堂之路?

2. 纪念网络化,我们更专业!

3. 天堂公墓,逝者的天堂。

4. 打造网葬天堂,缔造网祭品牌

5. 天堂公墓,“全”诚服务!

6. 让今世的爱渗透来生。

7. 走进天堂的全方位服务。

8. 让人间的爱在天堂延续。

9. 天堂,给逝者安个好家!

10. 逝者在天堂等你!

11. 天堂之情,尽在天堂网。

12. 指间流淌的思念。

13. 百年后,相约在天堂。

14. 亡者的后花园,生者的追思地。

15. 微笑,在另一个天堂。

1. 天堂,不再孤独的地方。

2. 天堂公墓,天使的祝福。

3. 天堂公墓,人生最后一步。

4. 生命在此延续。

5. 天堂公墓,天堂的桥梁。

6. 世界,和你共回想。

7. 网葬第一家,奠祭第一选!

8. 天堂公墓,永不落幕的纪念馆!

9. 流芳百世,寄托思念。

10. 天堂公墓,地下天堂。

11. 无限哀思,天堂寄托。

12. 寻之一地,寄我哀思。

13. 有网在,天堂公墓在。

14. 天堂公墓,让纪念更丰富!

15. 天堂公墓,全球最大网葬服务平台!

1. 天堂公墓,逝者天堂!

2. 让相思化为天地间的美。

3. 寻之天堂,寄我哀思。

4. 归宿天堂,亲友勿念。

5. 哀思千万,还归天堂。

6. 送亲友到天堂的入口。

7. 愿天国的花儿开的更绚丽。

8. 逝者在网,活在天堂!

9. 爱在天堂,情满公墓。

10. 天堂公墓,时尚节俭。

公墓工作报告篇二

又是岁末了作为导游员的似乎还没能回味过来这一年的滋味,时间过的真快。适应这季节的变化,但是时间不等人,日月老人将要给画上句号了所从事导游工作,又经历了一个年头了喜欢这个工作,不论苦辣酸甜,总是一个“乐”字。现在把这几年工作的乐趣给归拢一下,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备来年奋马扬鞭,更好的带领我游客畅游在黄河上下,大江南北。

一、以导游为荣。

作为导游员的带团是首要任务。这几年,根据旅行社的布置。带过的旅游团队数量已经记不清了留在感觉里的----忙和乐。刚丛云上飞下来,又从水上漂过去;才听罢火车的汽笛声,又闻见了汽车的马达响;才听罢东北的二人转,又尝到新疆的哈密瓜;才欣赏桂林山水的秀美,又看到大漠孤烟”壮阔。夏令营孩子们欢快的歌声,夕阳红老人们幸福的笑脸,盛世北京和谐的音符。还有华西村人美好的蓝图,南街村人不懈的追求?这一切经常在眼前浮现,深深的感受到工作的意义所在从心里热爱导游这一工作。

二、学理论、学知识

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从业多年来。作为一个国内专业导游人员,时刻牢记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祖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政治政策、经济政策、学习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主要理论,用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思想上紧跟形势,努力是自己成为具有优秀道德品质,高尚职业情操、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导游员。积极参与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培训班,认真学习导游知识、导游业务;业余时间细心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历史地理文化知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政策法规》认真阅读相关的经济知识、社会知识、旅游知识,学习中坚持勤动眼,大量的阅读有关景区、景点的资料和有关风光民情的书籍;勤动手,把读到看到相关资料、甲篇名作、经典名句都分类整理,以丰富自己的学识,增加自己的见闻。

三、学技能、多实践

除了要求导游员要有广博的知识外,导游工作是一个知识密集型和高智能的服务工作。还需要导游人员具备高超的技能,如讲解能力、组织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而讲解能力是首当其冲的常言说“大好河山有多美,全凭导游一张嘴”游客出游,求知”愿望之一,而我导游就起着传达知识信息、传送审美观念、播洒中华文明的重任,因此导游语言必需科学、规范,传送的信息必需正确无误,这样更能够吸引游客的注意,满足游客的求知”愿望,才会得到游客的尊重和敬佩,这是顺利完成旅游计划的重要前提。其次,整个旅游活动是一个有组织的需要和饭店、宾馆、景点、交通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来打交道,牵扯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上,要求我导游员要有相当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再其旅游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构成又是复杂的旅游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文化层次高低不等,性别年龄各不相同,兴趣喜好因人而异,身体状况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导游员必需学会处置人际关系,学会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旅游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个各种各样的问题可能随时发生,这就要求我要学会独立分析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工作中,十分注重留心学习,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时时提醒自己“勤动口”向专家请教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向同事学习、向民间学习、向旅游着学习,以丰富自己的学识;勤动腿”常言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勤跑、多动增加自己的阅历,实践中巩固学到知识,不如手过一遍,勤动眼”大量的阅读有关旅游方面的书籍、查阅有关风光、风情、民俗的资料;勤动手”眼过千遍。把看到听到学到知识和方法,经验和技巧都动手一一记录下来;勤动脑”动口、动腿、动眼、动手的基础上,善于动脑,把学到收集到看到名作甲篇、知识经验都分类整理,结合自身的特点,取精去糟,最终形成自己的风格和作风。也就是说,工作实践中逐步的总结,不时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几点带团的方法

兵无常式”这一点运用到带团工作中也是十分的确切。带团过程中,掌握好游览的节奏。孙子曰:水无常形。导游员除了丰富的知识,生动形象的语言来为游客作好讲解服务外,更要学会掌握和控制旅游过程中的节奏问题。因为旅游者的年龄、体质不同,情趣喜好不同,情绪不同,一个人一天会有多种情绪的变化,做为导游员要随时掌握游客的这些现象,实施旅游计划中要作到有张有弛,劳逸结合”根据团队的实际情况安排有弹性的活动日程,努力是旅游过程既丰富多彩,又松紧相宜,让游客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满意的美的享受。有急有缓,快慢相宜”具体的旅游过程中,要视具体情况控制好游览的时间、速度,根据游客的年龄构成,对老年人要走的慢一些,讲的慢一些,尽量减少剧烈活动的项目,要学会适合老年人的习惯语言,交流方法;对待年轻人,可以走的快一些,讲的节奏快一些,适当的安排一些年轻人喜爱的活动项目;对待青少年,游览的过程中要注意寓教与乐,要更多的把旅游和学知识结合起来,同时适当的安排一些适合青少年的娱乐活动。总之,导游员就是旅游活动的导演”根据不同的团队,从实际情况动身,安排好、组织好旅游活动,旅游者获得乐趣和享受,这才是一次成功的导游活动。

一个旅游团队,处置好几个关系。即强弱关系、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劳逸关系。实践中我都知道。人员组成是比较复杂的有身体好的精力充分的希望速度快一些,活动量大一些,而年老体弱的则希望冷静轻松,不愿意太紧张、太劳累。这时我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对待,依照旅游者的体质、年龄划分成相应的小团体,讲明白游览的路径、集合的地点、时间,全陪导游和地接导游互相配合,或前后或穿梭在各小团队之间,对年老体弱的要重点照顾。这样既尊重了旅游者的愿望,又是各得其所,各取所乐。游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日程安排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这是由于旅游者审美观点、兴趣喜好不尽相同所造成的一种正常现象。一般情况下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寻找大家都喜欢、乐意的共同点,形成统一的选择,这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法。如果共同点不容易找到则要实事求是给游客说明情况,请团队领队或德高望重的人物进行协调,寻找合理而可能的变通方法,动员意见不同的各方相互作出让步,本着少数配合多数的原则是旅游活动继续顺利的进行。当然在旅游过程中处置好劳逸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疲于奔命,象行军拉练一样的旅游会使游客的发生不愉快的情绪,肯定回影响旅游者的游兴。要合理安排日程,兼顾游览、娱乐、购物、休息,力争让游客在各方面都得到满足,从而游客对旅游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作为导游员,带团过程中处理好了这几个关系,就能带出一个和谐欢乐的旅游团队,胜利的完成一次旅游活动。

旅游者的性格大致分为两大类:外向型、内向型。外向型的活泼、爱交际、喜讲话、多点子、热心肠,多沟通、交朋友。沟通要从了解做起。另一面又急躁、好动、好胜、散漫,这类人好沟通,但不稳定。内向型的稳重、冷静、有主见、情绪稳定,另一面少言、孤傲、忧郁,这类人不易沟通,但却很重感情,一但认可你不会轻易改变。作为导游要通过观察、交流了解游客,正确的区分客人的性格类型,采用灵活的方法,因人而异,适时适宜的进行沟通,随时观察游客的情绪变化,及时调整战略方法,始终坚持和谐欢乐的团队气氛。旅游活动中,导游和旅游者不只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合作伙伴,只有游客的通力合作,旅游活动才干顺利进行并达到良好的效果。为此,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导游和游客真诚的交朋友。交朋友要从尊重对方做起,把主动服务、真诚服务、热心服务、周到服务贯彻始终,从小事做起,与细微处显真诚。和游客交朋友,要有一颗平常的心态和包容的心态,和游客建立平等的关系,不能厚此薄彼;导游员和游客相处时不要争强好胜,满足一时的虚荣,作嘴巴上的胜利者,要保持融洽的气氛,建立“君子”式的朋友关系。

公墓工作报告篇三

永阳镇是溧水区委区政府所在地,由原在城镇、城郊乡、东庐乡合并而成,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镇域面积144平方公里,常住农业人口10.6万人,辖11个村,年新增死亡600人左右。

目前全镇分别建有戴家茶场公墓、十里洛山公墓、沙河大岗山公墓、东山东庐山公墓、秋湖公墓等五个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达30%,总占地面积约125亩。建有高中低档三种墓穴总数有9222座,已使用7874座。

随着城南新区开发建设速度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重点项目的规划开发,位于我镇戴家公益性公墓周边大量土地已被征用,同时秋湖村农田整治,土地流转,涉及大量散坟平迁。现有公益性公墓接近饱和,无处安葬以及农村风俗习惯下葬的需求矛盾日渐突出。根据市、区相关要求,为加快殡葬改革步伐,本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拟关闭戴家和秋湖两个公益性公墓点,在永阳镇秋湖村选址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地点位于秋湖村芦基山,占地约120亩,具体界限以实际测量为准。资金来源:上级补助、镇村自筹相结合。管理主体:在秋湖村芦基山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永阳镇管辖,村民委员会建设、村集体经营、村委会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绿化维护和卫生保洁等工作。村级公益性公墓,主要用于本村、邻村骨灰安葬及散坟平迁。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消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

妥否,请批示。

xx

20xx年x月x日

公墓工作报告篇四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

第八条 (申请资格)

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

第十条 (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县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服务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凭《殡葬服务证》向墓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殡葬服务证》到市民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

第十四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 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的面积和方位;

(三)墓穴的使用期限;

(四)墓穴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

第十五条(墓穴占地和用地标准)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

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一点五平方米,双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三平方米。

第十六条(禁售寿穴)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七条 (禁止代办非法业务)

公墓业务代办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对外经营)

从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业务的单位,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

在公益性埋葬地内,不得建墓(坟)树碑。

第十九条(墓穴使用权属)

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二十条 (变更墓地用途)

申请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单位,应当报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民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的,注销原《殡葬服务证》。申请的单位应当负责为已出售的墓穴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迷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收据)

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公墓维护费)

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公墓经营者发函通知,仍未缴纳的,由公墓经营者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款额作为公墓维护费。

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公墓管理的开支,禁止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公墓的维护)

公墓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墓内的秩序,负责公墓的绿化和墓穴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维护费的审核)

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六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责令停业,限期迁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平方米处二万元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尚未实际改变的,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适用本条前款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经市民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公安、工商、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单据)

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民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民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民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民政管理人员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各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墓地的管理)

回民公墓、华侨公墓、万国公墓、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寄存类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长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浦东新区的特别规定)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公墓管理,由浦东新区民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的权限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xx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墓工作报告篇五

但是在《酒德颂》中的话语反应是很消极的,这跟刘先生的仕途不顺密切相干,很难按照老庄的思路从反面理解他的正面意义,

以前“竹林七贤”一名给我的印象是七个武林高手,后来上了高中发现这个想法很扯谈,原来他们是搞文学的!搞文学的人说他们给人的印象就是蓬头垢面模样,他们还在自己书里面告诉读者干文学这行是最穷的,大家不要干,其实这帮家伙赚了不少钱,害怕市场竞争蛋糕的减少,后来文学里面写诗的和干哲学的都非常鄙视文学人的这个观点,说最落魄的才是他们自己,写诗很穷,年轻人读不懂,搞哲学混得不好,一般人不懂。其实最穷是那些什么都不搞的。

读刘伶的《酒德颂》就知道他也混的不好,以饮酒为业,说实话这很为难他老婆,“止则操卮执觚,动则挈}提壶,唯酒是务,焉知其余?”酒是好东西,借他来消愁的人不在少数,可是只有死才能真正消愁,这大家都知道;当然,借酒开心、以酒为乐的人也在多数,这类人不是没心没肺,就是心有所乐、以酒为友,这类人喝酒才是真正的开心,发自内心的幸福,类中有文化有思想的便藐视世间琐事,心怀伟大抱负,以自己为乐,那些没心没肺的就不多说,天破了他们还洋洋自得以为那是他们哥几个喝破的,而刘伶就属类中的知识精英,他有为国之抱负,后来被罢,为躲避迫害,以酒为命、以酒为乐,只叹壮志为酬。

通篇的《酒德颂》还有老庄哲学的意思,无为而无不为,而不包括全部,老庄讲究“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逍遥于天地之间” ,“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事之业” 等,且认为世间不存在确定不变的是非标准,不承认任何绝对权威,对现实一切秩序有怀疑批判及否定及绝对追求的自由,在对待关系中应从正面去透视负面意义,通过负面意义的把握去显示正面的内涵,但是在《酒德颂》中的话语反应是很消极的,这跟刘先生的仕途不顺密切相干,我们很难按照老庄的思路从反面理解他的正面意义,在刘先生后来的生活中经常光腚而饮,众人鄙之。

前面所说,刘先生躲为避迫害、浑浊世事而只好放浪形骸,以酒醉的言辞及行动,来表示他憎恨虚伪的道德礼教,对时事的`不满,这样说来他也是借酒消愁的,可是通观的他后来的生活表现,刘先生的确以酒为乐了,而且并没有丧失理智与思想。在《酒德颂》里,他说“乃奋袂攘襟,怒目切齿,陈说礼法,是非锋起。先生于是方捧z承槽、衔杯漱醪;奋髯a踞,枕麴藉糟;无思无虑,其乐陶陶。”所以,刘先生是喝得很享受的,很自以为是。并且,通观全篇《酒德颂》及刘先生被罢后的生活,他已经沉醉于酒乡了,不想醒来。

如此,现实而言,刘先生是很悲剧的,不仅仕途落魄,而且自己长得不好看(此见资料他的传),很少与人说话,只与阮籍、嵇康很投机,谈自己的理论,共同饮乐,后来嵇康被杀,他被罢官,更是日日“醉乡路稳宜频到”,终于嗜酒寿终,在那文人动辄被杀的乱世中得以生于浊世,而寿终于浊世,,也谓“不幸中万幸”。《酒德颂》所表达的无济于事,不过文字很好,而躲避终不是办法,心胸宽广我们可以活得更长,这很难,但愿吾辈赴汤蹈火。

公墓工作报告篇六

在即将过去的xx,有很多美好的回忆浮现在脑海里,在店铺的重视好和培养下,个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觉得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是对于一个经济效益好的店铺来说,一是要有一个专业的管理者;

二是要有的专业知识做后盾;

三是要有一套良好的管理制度。

作为店铺的一分子,我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店铺的经济方针,同时将店铺的经营理念及策略正确并及时的传达给每个店员,做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二、做好店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团结店员,充分调动和发挥店员的工作积极性,了解每位店员的优美所在,并发挥其特长,做到另才适用,增加增强本店的凝聚力,使之成为一个团结的集团。

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行信息,了解顾客的消费心里及习惯,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使我们的工作有针对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四、以身作则做店员的表率,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同时不断地向店员传输企业文化,教育店员要有全局团队认识,凡事要从店铺整体利益出发。

五、以热烈周到及细致的服务去吸引顾客,发挥所有店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店铺创造更多更好的业绩!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我将以更精湛娴熟的业务,同时在店铺的领导下来治理好我们枞阳店!力争在xx年再创佳绩!

公墓工作报告篇七

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xx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二\\\)死者姓名;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为某个特定事件或战争等因素造成,而设立的安葬有关人员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会各界人士去世后的地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