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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模板9篇)

作者:笔尘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模板9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一

2020年度王店计生服务中心在市计生局、镇政府领导下,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协助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三查”服务,今年的三月份,我站对辖区内育龄群众进行了大型的下乡活动,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八月份,我们又趁农闲时间对上次没有“三查”的对象逐一进行了补查,统计本年度共查6931人次,其中超声6722人,妇检2786人次,共查出环下移21人,脱环2人,嵌顿2人,意外怀孕5人,事后都采取了各种紧急补救措施。妇科检查查出宫颈疾病832人,进行宫颈癌筛查324人,各种阴道炎322人,进行咨询治疗96余人次,圆满完成了全年的“三查”任务。

(二)宣传教育,我们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地协助村级计划生育部门搞好宣传培训工作,采用上门服务,站内咨询等多种方式,让育龄群众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使知情选择率达到1%,长效节育率达到目标要求,今年三月,我们还有幸请到武汉的专家来为育龄群众讲了生动的一课,反应非常好,并利用“三查”服务的机会发放了宣传资料5余份,成为育龄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知识及生殖保健服务的精神食粮,我们还积极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干预和优生优育的指导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宣传好,做好叶酸的发效,以达到降低出生缺陷的目的。

(三)一如既往的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按政策要求及时减免手术费用,做到应免尽免,对手术病人做好术后随访工作,确保无一例技术责任事故发生。做好“两非”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到b超双签字,终止妊娠药物设置专人专柜,坚决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人工终止妊娠。

(四)按照《避孕药具管理制度》、《避孕药具发放人员责职》的要求,做到避孕药具专人专帐管理,药具供应及时,无过期及损坏药品,并掌握全镇育龄妇女的药具使用情况,按时按需发放,每季度利用工作例会的机会组织一次计生专干及药具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指导她们做好村级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随访。

(五)积极加强站内的管理工作,医疗文书,医疗质量检查都是我们日常必做的工作,我们也对宜昌市计生委检查后所提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弥补。

总结本年度的工作,有一些新的进步,也有不足,新的一年我们将按照今年总结的好的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发扬,针对不足采取有效的办法改进,以期待取得更大的成绩,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二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中心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的工作情况向上级部门作一简要汇报,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中心占地面积5046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共有职工186人,其中医护技人员131名。正高职称1名、副高职称5名,中级职称33名。中心拥有四维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宫腔镜等先进设备。20xx年门诊量91801人次,年入院3504人次。

1、产前筛查与诊断:全年工作总任务1557人次,该项目由我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共同承担,到目前为止,已完成检查1944人(我中心完成1242人,县人民医院702人),占全年工作总任务的124.8%;筛查高风险转诊122人,其中经穿刺确诊异常1人。

2、农村妇女免费“两癌”筛查:全年我中心总任务数9898例,已完成10388例,占总任务的104.95%,其中hpv阳性1055例,tct异常320例,确诊为宫颈鳞癌的9例,并全部指导在适合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3、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包发放: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县发放儿童营养包21952包,发放率由去年的33.29%,提高到95.89%,使全县贫困地区儿童享受到了国家的好政策。

1、出生缺陷防治项目:到目前为止,共发放3505人次,免费发放叶酸20133瓶。

2、孕产妇健康管理:全县孕产妇建卡2760人,产妇系统管理率88.61%;产后访视1983人,访视率94.07%;住院分娩20xx人,住院分娩率100%。

3、0-6岁儿童健康管理:县域内3-6岁儿童归我中心管理。新入园儿童体检4048人,在院儿童体检5494人,体检率96.9%。我中心承担的新生儿访视471人次,新生儿访视率94.57%。

4、健苗工程:全县县域内活产婴儿2013人,其中听力筛查、耳聋基因筛查、四病筛查、48项遗传代谢病筛查均为2002人,筛查率99.45%。两苗接种2011人,接种率99.9%。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全年完成孕产妇建卡1716人,检测1602例,其中孕早期1114例,孕期检测率率93.35%,其中孕早期检测检测率69.54%。全年发现梅毒阳性3例,乙肝阳性12例,均给予了规范化治疗。

6、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我中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任务数为1200对夫妻,目前为止已完成1199对夫妻,占工作总任务的99.9%,其中高危354对,所有高危夫妻都进行了随访和指导工作。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年上环186人次,取环64人次,查孕查环397人次,避孕器具具发放13130人次。

8、婚前检查:因婚前检查是收费项目,别的搞的好的县区此项费用由政府来买单,而我县由群众来买单,加上对婚前检查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够,而导致我中心全年仅完成婚前检查15对待婚夫妻,此项工作急需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头等大事,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列入党支部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并开展服务;准确无误采集支部党员信息;及时足额收缴党费,及时上交并公开;做好党员发展和流动工作,到目前为止,按程序发展党员两名。

存在主要问题:大部分工作按部就班,创新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层次还不高,学习借鉴先进单位好经验好做法不够,致使支部党建工作创新不够,亮点不多。

1、医疗质量提升的同时提升了住院群众的满意度:为了不断提升中心的医疗质量,中心多次召开由中心领导及相关科室参加的“医疗纠纷探讨会”,将在临床工作中出现的(包括20xx年以来的)医疗纠纷情况逐个案例进行剖析,寻找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不断提升医疗质量,使今年的群众住院满意度明显超过历年。

2、县域内孕产妇女、儿童就诊率高:随着我中心儿科、妇产科诊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县孕产妇、儿童在县域内的就诊率相当高,基本上实现了“分级诊疗”的目标。

3、公共卫生与临床紧密结合:在全县“两癌”筛查时,我中心依据筛查结果,对高危人员进行了跟踪指导,确诊患者依据病情在适合病情治疗的医疗机构得到了有效治疗。为了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大病不出县”的目标,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专家的服务,我中心还特别邀请了中国妇女基金会特聘专家梁素梅教授来中心坐诊,并为中心的全体医务人员授课,不断提高“两癌”筛查的后续工作能力。

1、一线医务人员短缺严重:建议扩大县级医疗机构招聘医务人员数量,不断提高一线医务人员薪资待遇、政治待遇,吸引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改善医务人员安全环境,让一线医务人员有安全感、获得感和成就感。

2、基层医疗机构硬件设施有待加强:随着分级诊疗的实施,基层(特别是县级)医疗机构硬件设施略显落后和不足,有待加强。

随着中心综合楼项目工程的完工,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实现新楼搬迁工作。建筑面积扩大了,就诊环境提升了,但如何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展业务成为摆在妇幼计生中心面前的一道考题,为此,新一年的初步打算为:

1、相关科室扩展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落后或不适合现状的诊疗方式要逐步改变。妇产科将增加营养门诊,增加产后康复等项目;妇保科将增加腹腔镜微创、妇科中医疗诊疗等项目;儿科将增加雾化设备外租服务,小儿中医推拿项目;儿保科将增加婴幼儿抚触、游泳等项目。

2、提升医务人员技能:新楼搬迁后,将采取分批次外出学习或请外面的专家来中心帮带等形式不断提升中心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更高质量的就诊医疗服务。

3、加强规范化管理:行政等相关科室要动起来,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将妇幼计生中心的管理逐步走上先进化、正规化、人性化的方向,为中心的继续前行提供发展动力。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8、搞好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利用协会群众组织,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四

根据省、市计生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站实际,特制订二0xx年度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在市人口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争创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市站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载体,以内部工作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巩固项目,拓展服务,强力推进市站的建设和发展。

二、工作要点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查漏补缺,力争使市站的硬件建设优中更优,强中更强。

2、借鉴外地市先进市站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站现状,研究制订符合我站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市站的内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提高效益。重理思路,更新观念,围绕现行的政策法规,积极拓展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激发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增强市站的活力和动力。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市站的内部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改革站内药品管理模式,引进药房托管体制,降低医用投资成本,提高站内资金的运转效益。

4、强力推进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开展下乡普查妇科

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站内人员深入乡村为育龄群众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

5、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工作。

6、继续巩固和完善“国家生殖健康援助行动项目”。千方百计推进项目的实施,增强项目的知名度,努力把项目科室打造成市站的知名科室和拳头科室。

7、在市人口计生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切实做好对乡所的指导和培训。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乡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乡所技术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组织对全市计生干部进行健康检查,保障计生干部队伍的身体健康,为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解除后顾之忧。

10、加大市站的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市站的知名度。充公利用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加强市站的宣传工作,真正使群众了解市站、走进市站、支持市站,从而推动市站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五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六

员工工作制度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作管理。2.职责:各部门主任负责管理部门员工工作行为;办公室负责监督和考核。3.管理规定:3.1员工必须关心公司,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并积极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3.2员工应坚守岗位,准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3.3员工在工作和对外接待中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衣着要整洁大方。3.4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3.5员工午休期间不得喝酒,公司有特别安排除外。3.6员工必须切实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调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7员工不得擅离职守,个人调离、调换时需先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3.8员工要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工作,坚决杜绝欺骗或阳奉阴违等不道德行为。3.9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诚实、敬业。3.10员工不得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3.11员工禁止索取非法利益;禁止挪用公-款,谋取个人私益;禁止在对外业务联系中接受业务单位的馈赠与宴请。3.12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机密。3.13员工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赠予、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14员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和分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分管部门应为其严格保密。4.罚则4.1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罚款50-1000元,同时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严重的予以辞退。4.2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罚款处罚或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责任的,财务部自接到处罚决定后,从当事人工资中扣罚。5.奖励5.1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为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公司根据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红冲车间、仪表车间、数控车间、抛光车间和组装车间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

第四条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第五条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若晚上需加班,在下午16:30前填写加班人员申请表,报经理批准并送人事部门作考勤依据。

第六条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严禁代打卡及无上班、加班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七条工作时间内,车间主任、质检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车间主任申请方能离岗。

第八条上班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要求离岗者,须事先向车间主任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九条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集体进入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第十条禁止在车间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门外。违者依《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车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未经厂办允许或与公事无关,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产品(或废品)和私人用品放在操作台或流水线上,违者《行政管理制度》处理。第十四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生产时如果遇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有权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车间主任开具领物单到仓库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包装车间完工后要将所有多余物料(如:零配件、纸箱等)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内。生产过程中各车间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否则,对责任人依据《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在工作前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因管理粗心也受连带处罚)。

第十九条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

第二十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检测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如:夹头、模具、电扇、螺丝刀、老虎钳等),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二十一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人事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车间主任、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否则,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配件或样品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二十六条下班时(或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本人和车间主管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清洁卫生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二十八条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第二十九条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员工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1.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

2.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3.能、主要是指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4.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由各车间主任考核,对不服从人员,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七

计划生育服务站(医院、保健中心)编号: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接受避孕服务的`原因:分娩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日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八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篇九

今年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在主管局及枫坪镇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各项计生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片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现将今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主管局与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及宣传力度。

1、领导职责明确,真抓落实,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以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配合“五五”普法法制教育,积极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增强了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进行登记和处理。

二、“三为主”方针层层把关,落实到位

1、大力宣传教育,职工相互监督,对我院49岁以下职工或家属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摸底造册,落实节育措施,半年一次早孕普查,对计划外生育早孕实行早发现早处理,杜绝了本院职工计划外生育。对家居农村的“半边男”职工每次凭女方“双查”证明领取工资,确保了我院每次双查率达100%,本年度无计划外生育。

2、我院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招聘工等)无非婚同居,非婚怀孕和大月份产,无计划外生育,医生无实施假手术和出具假证明等违规违纪事例,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检查或住院待产期间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人人查验身份证和生育证并进行登记,无两证者一律拒绝孕检和接生,验证率达100%。

3、加强片区个体医生、乡村医生的管理,未出现过一例违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件。

4、对无证急、难产、重危产妇,我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进行边抢救边汇报的方法,协同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理,坚持查验《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孕妇查验生育证,并登记造册,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流动人员这项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得到加强。

在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督导和采取强硬措施,我院在本年度圆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