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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通用14篇)

作者:琴心月 热门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通用14篇)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来传达信息、观点和情感的书面材料,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有效地传达演讲者的意图和观点。演讲稿是演讲者在演讲前做好准备,用来指导自己演讲内容和思路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演讲稿范文,它们能够激励你的灵感和创造力,使你的演讲更加生动和引人注目。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各位各位来宾:,结合临床进行药物不良反应检测及报告等,可以预见,今后医院药事工作将发生重大变革。络,大幅提高行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医药商业流通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更积极更有力的配合和支持。

最后,祝这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嘉宾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省局举办的"重塑药监队伍新形象"的演讲比赛,感到十分荣幸。我加入药监队伍的时间不长,但崇高而神圣的药监工作使我感触很深,同事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使我收获很大,高志全同志用热血和生命谱写的英雄篇章,使我的心灵为之深深地震撼。这些都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药监工作者,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重大责任。"责任之重大,重于泰山。"今天,我就以此作为演讲主题,在这里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领导和同仁。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需要我们勤奋敬业,严谨自律。众所周知,我们药监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公仆为人民。要向高志全同志那样,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药监系统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这其中一个帮字,就深刻地体现出了一位药监工作者应具备的公仆意识、服务态度和奉献精神。要增强这种服务意识,就需要心中时时装着群众的利益,设身处地从群众利益出发,勤奋敬业、严谨自律。在我身边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它给我教育,令我深思。记得那是在今年六月的一天,上午已经联系好了去验收一家零售药店,下午正准备出发时却突然下起了大雨,去还是不去?!去,正是风雨交加,必定会弄得一身的雨,一脚的泥;不去,反正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法定期限是七个工作日,这家药店递交材料才两天。"对,应该改日去!"我心里暗暗地想。谁料我们科长却好像是看出了我的心思似的,他果断地说:"走吧!今天不去,明天后天这几天都没时间,更何况推迟一天,药店就要多承担一天的费用啊!"听了这番话,我为自己思想上的狭隘感到羞愧无比,也为我们科长的敬业精神感到钦佩万分。是啊,我的责任到哪里去了呢?换个位子想一想,假如我是一个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在递交验收材料后,一定是天天盼着早一日验收,早一日领取许可证,早一日开张营业!我们只有心中时时装着责任,才能多给他们一份理解、一份支持和一份帮助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还需要我们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人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交往态度、业务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琐碎事情的冲击,罗嗦唠叨的纠缠和麻烦问题的困扰。然而,只要我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热心的服务态度,就会不厌琐碎、不嫌罗嗦、不怕麻烦。在这一点上,我是深有体会的,就在前不久的一个下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大爷,前来递交零售药店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审核后,我发现他的材料很不齐全,就立即告诉他:"张大爷,您的材料很不全,缺了四份"。谁料我的话还没说完,就遭到一顿抢白,"我的材料怎么不全啦!别人的还没我的多呢!""你这分明是故意刁难我!这个证我不办啦!"我当时心里想:"不办就不办,又不是我求你办的。"就在这一闪念间,药监工作者的责任闪入我的脑海,我迅速地冷静了下来。等他发完牢骚后,我心平气和地对他说:"张大爷,您这么大年纪了,准备这些材料确实不容易。可是递交的材料是有文件规定的,对每一个新开办药店都是一样的。""您也别着急,我把您缺的材料另外写出来,一项一项跟您讲。"听了我这番话,老大爷的情绪总算是平静了下来。等老大爷满意地走了,天也黑了,早已过了下班时间。这件事深深地教育启发了我,使我更加深切地懂得责任重于泰山,有了责任我们就能做到恪尽职守,殚精竭虑。有了责任,对于老人,我们就能多给他们一份宽容、一份体谅、一份尊重和一份关爱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更需要我们依法行政,刚正不阿。在药监系统成立之前,药品市场管理松散、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假、劣药品充塞市场,不法分子活动猖獗。我们药监系统就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一个药监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经受得住说情风、送礼风的考验,又要顶得住来自各方面的恐吓和威胁。稽查科的同事们就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他们到市区的一家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有部分药品过期失效,按劣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诊所负责人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抗争,态度极为强硬,甚至以恐吓相威胁:"你们这是故意整我,上饶市就这么大,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凡事都得留条后路。""我告诉你们,没有哪个部门在我这里罚到过一分钱。你们敢罚我的款,我叫你们放小心点。"最后竟把我们的执法人员强行推出门外。面对如此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的执法人员毫不畏惧,一方面耐着性子跟他们解释,不厌其烦地向他们宣传;另一方面义正词严地表明我们的执法决心,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我们执法人员九次主动上门说明教育下,当事人最终是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处罚。是啊,只要我们心中时时装着责任,就一定能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一定能做到正气凛然、刚正不阿,就一定能像高志全同志那样用鲜血和生命来维护人民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是使命,责任是自律。把责任放在心中,从点点滴滴做起。在我们局里,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的心也无时无刻不被身边的这些小事而感动着。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责任就体现在这一件件的小事当中;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形象就是这一件件小事塑造起来的。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以诚心换取群众的信赖,以耐心换取群众的理解,以热心换取群众的支持!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我们药监的形象定将绽放出绚丽夺目的光彩!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同志们:

这次全县药监工作会议是县政府同意召开的,本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和(上级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某年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全县药监工作。刚才我们对某年度评选出来的家“放心药店”、“放心药房”和诚信医疗器械企业进行了表彰。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府,向受表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放心”、“诚信”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战在药品监督管理一线的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刚才树礼局长全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药监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安排。这些意见非常具体细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某年,县药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局干部职工始终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各项工作都有新举措、新成效。统一、高效、权威的药监体制已经建立,特别是药监办公场所问题,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以彻底解决,得到了省县有关部门的高度称赞;牢牢把握了药品监管的工作重点,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为重点,大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查处各类案件起,检查管理相对人(单位)个,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标值万余元,罚款万多元,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业户户,销毁假劣药品万多元,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办案,在省县局的个案检查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充分发挥药监职能,积极参与防治“非典”工作,为我县的非典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持之以恒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增强了全社会依法治药的法制意识,为依法监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正确处理了依法行政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坚持了监帮促工作方针,提高服务效率,杜绝乱收费,积极参与医药领域的招商引资项目,帮助企业进行认证,促进了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去年,县药监局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发扬锐意进取,团结拼搏的精神,出色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对全县的药监工作,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借此机会,我对今年全县药监工作,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用上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是各级各部门、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使命。通过加强药品监管,把“管好药、为人民,质量好、保健康”的基本宗旨落到实处,为医药领域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除障碍,是药品监管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实际的行为。第二,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安全有效的药品可以帮助人们祛病强身、解除痛苦,而假劣药品则往往贻误病情,甚至危害人的生命。在药品的消费方式上,消费者往往是被动使用,一般不能自我选择或判断真假。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不对药品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或者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够严厉、清除不够彻底,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当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破坏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加强药品监管,可以说责任重于泰山。第三,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医药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药经济是“朝阳产业”。我县的医药经济刚刚起步,通过加强药品监管,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创造医药经济快速发展的优越环境,为全县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第四,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政府信誉和药监部门形象。药品质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药监部门作为政府依法管理药品质量的执法部门,其工作状况如何,必然受到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药品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药监部门的自身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管好我县的药品市场,让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满意。

二、深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

门要按照国家、省、县的要求,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各项工作,以此带动我县药品监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用药常识及药监工作动态,宣传使用假劣药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真正将法律交到群众手中,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运用“一法两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几次专项治理集中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发展药品市场稽查的大好局面,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大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化;要加大深度和力度加强对各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和邮寄假劣药品的监管。全面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出抓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保证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两网”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用药环境。要继续以审批为手段,引导增设农村药品零售网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加强与计生、工商等部门的衔接,抓好计生药具、药品广告的联合治理,进一步拓宽药品监管领域,提升药品监管综合水平。五是科学开展药品检验工作,加大药检工作投入,改善检验检测装备,提高检验工作水平,为药品行政监督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大力改善医药发展软环境,积极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药监部门要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增强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意识,把规范执法与搞好服务相结合。要在打假治劣、规范秩序、扶优扶强、为医药经济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环境上狠下功夫,不折不扣地履行承诺,千方百计地提高效率,大力扶持医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实实在在地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标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扎实有力的行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企业的肯定和领导的支持,为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要大力推行实施认证步伐,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大认证实施力度,尽快实现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督促应认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通过认证,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要切实加强药监队伍的自身建设。

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快捷高效、作风清廉的队伍,是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关键。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药监事业的长远发展;要切实转变作风,努力创造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药品监督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监督措施,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抓落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法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一旦发现这类现象,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树立起药监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形象。

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药品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药品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主体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购销中不法行为的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要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价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新闻媒体单位不得发布宣传,工商部门要及时查处;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领导,药品协管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配合药监部门,搞好农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药监、监察、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医药等部门,要选择适当时机,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药品质量大检查,对制假贩假的要从重从快打击,捣毁窝点,依法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药监工作宣传力度,为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舆论环境。

同志们,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监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为提高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省局举办的“重塑药监队伍新形象”的演讲比赛,感到十分荣幸。我加入药监队伍的时间不长,但崇高而神圣的药监工作使我感触很深,同事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使我收获很大,高志全同志用热血和生命谱写的英雄篇章,使我的心灵为之深深地震撼。这些都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药监工作者,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重大责任。“责任之重大,重于泰山。”今天,我就以此作为演讲主题,在这里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领导和同仁。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需要我们勤奋敬业,严谨自律。众所周知,我们药监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公仆为人民。要向高志全同志那样,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药监系统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这其中一个帮字,就深刻地体现出了一位药监工作者应具备的公仆意识、服务态度和奉献精神。要增强这种服务意识,就需要心中时时装着群众的利益,设身处地从群众利益出发,勤奋敬业、严谨自律。在我身边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它给我教育,令我深思。记得那是在今年六月的一天,上午已经联系好了去验收一家零售药店,下午正准备出发时却突然下起了大雨,去还是不去?!去,正是风雨交加,必定会弄得一身的雨,一脚的泥;不去,反正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法定期限是七个工作日,这家药店递交材料才两天。“对,应该改日去!”我心里暗暗地想。谁料我们科长却好像是看出了我的心思似的,他果断地说:“走吧!今天不去,明天后天这几天都没时间,更何况推迟一天,药店就要多承担一天的费用啊!”听了这番话,我为自己思想上的狭隘感到羞愧无比,也为我们科长的敬业精神感到钦佩万分。是啊,我的责任到哪里去了呢?换个位子想一想,假如我是一个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在递交验收材料后,一定是天天盼着早一日验收,早一日领取许可证,早一日开张营业!我们只有心中时时装着责任,才能多给他们一份理解、一份支持和一份帮助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还需要我们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人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修养、交往态度、业务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琐碎事情的冲击,罗嗦唠叨的'纠缠和麻烦问题的困扰。然而,只要我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热心的服务态度,就会不厌琐碎、不嫌罗嗦、不怕麻烦。在这一点上,我是深有体会的,就在前不久的一个下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大爷,前来递交零售药店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审核后,我发现他的材料很不齐全,就立即告诉他:“张大爷,您的材料很不全,缺了四份”。谁料我的话还没说完,就遭到一顿抢白,“我的材料怎么不全啦!别人的还没我的多呢!”“你这分明是故意刁难我!这个证我不办啦!”我当时心里想:“不办就不办,又不是我求你办的。”就在这一闪念间,药监工作者的责任闪入我的脑海,我迅速地冷静了下来。等他发完牢骚后,我心平气和地对他说:“张大爷,您这么大年纪了,准备这些材料确实不容易。可是递交的材料是有文件规定的,对每一个新开办药店都是一样的。”“您也别着急,我把您缺的材料另外写出来,一项一项跟您讲。”听了我这番话,老大爷的情绪总算是平静了下来。等老大爷满意地走了,天也黑了,早已过了下班时间。这件事深深地教育启发了我,使我更加深切地懂得责任重于泰山,有了责任我们就能做到恪尽职守,殚精竭虑。有了责任,对于老人,我们就能多给他们一份宽容、一份体谅、一份尊重和一份关爱啊!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更需要我们依法行政,刚正不阿。在药监系统成立之前,药品市场管理松散、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假、劣药品充塞市场,不法分子活动猖獗。我们药监系统就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一个药监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经受得住说情风、送礼风的考验,又要顶得住来自各方面的恐吓和威胁。稽查科的同事们就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他们到市区的一家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有部分药品过期失效,按劣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诊所负责人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抗争,态度极为强硬,甚至以恐吓相威胁:“你们这是故意整我,上饶市就这么大,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凡事都得留条后路。”“我告诉你们,没有哪个部门在我这里罚到过一分钱。你们敢罚我的款,我叫你们放小心点。”最后竟把我们的执法人员强行推出门外。面对如此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的执法人员毫不畏惧,一方面耐着性子跟他们解释,不厌其烦地向他们宣传;另一方面义正词严地表明我们的执法决心,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我们执法人员九次主动上门说明教育下,当事人最终是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处罚。是啊,只要我们心中时时装着责任,就一定能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一定能做到正气凛然、刚正不阿,就一定能像高志全同志那样用鲜血和生命来维护人民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药监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是使命,责任是自律。把责任放在心中,从点点滴滴做起。在我们局里,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的心也无时无刻不被身边的这些小事而感动着。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责任就体现在这一件件的小事当中;这些也许都是小事,可是我们药监的形象就是这一件件小事塑造起来的。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以诚心换取群众的信赖,以耐心换取群众的理解,以热心换取群众的支持!让我们把责任放在心中,从小事做起,我们药监的形象定将绽放出绚丽夺目的光彩!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7年6月8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68cm。

体重:

60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二年以上。

职称:

其他。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销售管理。

销售人员。

质量/安全管理-质量检验员/测试员。

职位名称:

检验员;销售员;业务员。

工作地区:

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三级;。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9月-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高级食品检验工。

209月-9月。

广东省普通高校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东紫荆面粉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7月-年9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质量检验员。

工作描述:

负责日常的面粉质量检验。

离职原因:

实习。

所在公司:

深圳维他奶(光明)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6月-年7月。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生产工。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配料机器的操作。

离职原因:

见习。

所在公司:

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09年7月-2009年9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见习生产调度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见习。

所在公司:

广州鸿智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09年10月-2月。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研发中心测试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其他。

所在公司:

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3月-2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

qc。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日常的检测工作。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我为人诚信开朗,勤奋务实,做事认真负责、细致,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扎实,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运用,有一定的科研及创新精神。工作能力强,务实上进,富有责任心及团体合作精神,具备良好的交际能力、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活动策划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事业,能恪守以大局为重的原则,愿意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具备奉献精神。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演讲稿

1.制定和执行药品标准。

2.制定国家基本药物。

3.实行新药审批制度,生产药品审批制度,进口药品检验、批准制度,负责药品检验。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5.药品品种的整顿和淘汰,

6.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中药材市场的药品进行检查、抽验,及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7.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业务工作。

8.调查、处理药品质量、中毒事故,取缔假药、劣药,处理不合格药品,执行行政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9.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根据执业药师的工作需求,本节所讨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界定在六个方面:药品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新药审批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品种的整顿与淘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为坚决规范和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进一步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促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制,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县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依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查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安全事故的警示和教育。

(二)加强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逐步规范的原则,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重点规范生产领域中原辅材料购进检验、工艺标准执行等行为;重点打击流通领域“走票”、“挂靠”、购销假药、特殊药品流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继续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和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区域,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加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敏感时期的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加强宣传,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全县饮食用药科普宣传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继续抓好对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宣讲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6月“安全生产宣传周”和9月“安全用药月”主题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理性用药,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四)加强配合,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理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三、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

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研究制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关键环节、重点品种,加强监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

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突破、有进展、见实效,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良好发展。

(四)总结提高阶段。

认真总结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分析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升监管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业务股室(队、所)要充分认识到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业务股室(队、所)要在局党组的协调指导下,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地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狠抓工作落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活动,开展各种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推进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八)组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给予必要指导。

(五)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和补充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与本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且与本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应当自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报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该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完成后,相关统计数据和报告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提交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逐级生成、填报、审核,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提交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对审查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统计数据整合、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本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1日公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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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就是为了更好的求职,能够顺利的获得想要的工作,很多人在求职中没有明确的目标,这样显然是不行的。

个人信息。

性别:女。

民族:汉族年龄:22。

主修专业:医药类政治面貌:团员。

毕业院校: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时间:6月。

最高学历:大专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身高:161cm体重:45公斤。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1周以内需提供住房: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古田中学(9月-206月)。

专业名称:基础教育学历:高中。

所在地: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证书:

学校名称: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年9月-206月)。

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春华科教园证书:医药购销员中级,计算机一级证书。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厦门市党校(2014年6月-2014年8月)。

所属行业:旅游·酒店·餐饮服务公司性质:其他。

公司规模:工作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

职位名称:服务员。

工作描述:餐厅服务员。

离职原因:暑假临时工,回校上课。

公司名称:厦门健康八五医药连锁(7月-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工作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故宫东里93号。

职位名称:营业员。

工作描述:销售药品,收银,盘点,收货入库移库。

离职原因:实习到期。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理解执行能力强,做事耐心认真负责,有团队意识;为人坦诚.自信.乐观,生活简朴乐于助人;人际关系好虚心学习。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拓展阅读:编写个人简历中要能体现自己的三大技能。

在求职的过程中个人简历不可缺少,求职所编写个人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招聘官们可以从个人简历中看到很多方面的信息。比如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专业方向、人品性格,还有专业技能等等。在个人简历中技能是内涵的表现,求职者可以有三大技能:

一、可迁移技能。

求职者在个人简历中需要展现的可迁移技能,其实就是所谓软技能,包括有个人交流与表达能力、团结合作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创新与创造能力等等。这些技能在求职中,不管是什么职位、岗位都可以适用,因此称之为可迁移技能。在个人简历中最能够体现可迁移技能的项目就在兴趣爱好内容中。

二、专业知识技能。

专业知识技能具有很高针对性,比如说你所拥有的一项专业技能,如平面设计就只能用于平面设计方面的工作岗位。专业知识能力在求职中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硬实力体现在个人简历中,所发挥出来的.效果更强。毕竟,求职者所写的个人简历中都是针对某一些职位。

在个人简历中还需要体现出求职者的自我管理能力,求职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包括有自我评估,要能全面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还有自我完善,在认识、了解自己之后,就要对不足之处进行弥补,通完不断的完善自我来取得进步。毕竟大多数的企业都希望所招聘的人才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

药品监督管理法

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是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的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首先,我代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干部职工热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指导工作。下面我就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概况。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于4月。主要职能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督管理。编制38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20人。目前,实有在编工作人员30人,内退7人、退休2人。

去年,根据中央、省、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济阳、章丘、平阴、商河四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归地方管理,为县(市)政府独立工作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市局垂直管理。9月,我县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率先完成人员划转(县疾控中心划入12人)和职能(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管)交接工作,正式履行“四品一械”监管新职能。济南市尚有个别区县未完成人员划转工作。

目前,全县有药品生产企业4家;药品零售药店98家,药品连锁企业2家,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14家,村级卫生室68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家;餐饮单位820余家;保健品生产企业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1家。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立足实际,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县药械安全形势稳中向好,餐饮监管工作起步扎实,开局良好。

(一)坚持科学监管,药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1.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是严格经营许可和gsp认证。上半年我县共有1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取得零售连锁总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2家零售单体店,2家药店顺利通过换证,1家药店变更经营地址,2家药店变更质量负责人,15家药店通过了gsp认证,全县药品零售企业持证率100%,gsp认证率95%。二是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局、县(市)局(分局)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我局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对外出租厂房、车间的行为,所使用的原料药、中药饮片是否从合法单位购进,购进后是否逐批进行检验,基本药物的工艺处方及电子监管的赋码等内容为重点,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首次监督检查。三是实施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在完善零售药店的各项纸质信息、档案的基础上,及时向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系统输录了药店的gsp认证等信息。目前全县共有a级药店13家,b级药店53家,c级药店29家,d级药店6家。四是加强涉药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上半年,先后组织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级医疗机构及药房、村级卫生室进行了8次培训,培训涉药人员717人次,涉及704家涉药单位。2.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接近尾声,我局全力以赴迎接省市局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负责,认真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查,目前已完成各项迎查准备工作。二是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指定专人,定期对报纸、电视、电台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工商部门。三是加大药品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力度,上半年,抽验药品40个品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292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89例。

(二)认真履行新职能,餐饮、保化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1.开展从业单位摸底调研工作。以许可证办理情况、从业人员数量、健康证办理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设施设备配置等为调查内容,逐镇逐村、逐家逐户进行摸底,基本摸清了底数,建立了档案数据库,并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查体,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健全监管体制。为进一步实现监管重心下移,经县政府同意,设立崔寨、孙耿、曲堤、垛石4个食品药品监管站,今年5月举行了揭牌仪式。

3.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先后开展了食用盐、罗丹明b、食用油、地沟油、瘦肉精、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多项整治工作。共检查各类餐饮单位800余家次,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单位5家次。责令整改40家,立案调查7家,行政处罚2家,罚款4000元。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工作,严把三关:一是立体式宣传,把好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前期准备关,累计发放和张贴《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名单》等各类宣传资料6000余份,培训人员620人次,培训餐饮单位546个;二是网格化监管,把好食品添加剂监管责任落实关。将全县餐饮企业划片分区,执法人员分片负责,责任到人;三是地毯式检查,把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作质量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878人次,执法车量132车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142家次,检查辖区内药品、保健品所有生产企业5家,查办案件2起。

4.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对全县学校食堂和企事业食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与各食堂签订各项责任书、发放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告知书、公示表、备案表以及国家局宣传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餐饮服务单位购进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登记本样本等资料1500余份。

5.做好审批工作。上半年,行政许可验收、审批餐饮服务单位95家,出动车辆180台次,执法人员570人次。

(三)开展主题活动,监管水平和机关形象显著提升。

按照市局党委和县委部署,我们以落实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党员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创先争优见成效为目标,以为群众办实事为载体,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主题活动。期间,密切联系实际,在争取实效上下功夫,在搞好结合上作文章,取得较好成效。

坚持把“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是集中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我们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扎实抓班子带队伍。一是把学习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期间,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及各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同时,大力加强“四品一械”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坚持学习培训制度化,严格落实周一读书日和集中学习及轮流讲课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坚持“请进来、走出去”,邀请专家领导来局授课和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以开阔眼界、提升水平。上半年,我局集中学习24次,参加学习480人次,参加县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培训5次,参训人员12人次。二是加强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尽量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和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上自警自励,生活上自律自慎,努力形成了“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工作局面。三是加强青年干部队伍建设。鉴于局机关青年干部多、热情高、干劲足等特点,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开展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先后慰问特困学生、捐助留守子女等多项活动,在县委“学党史、增党性、当先锋”、纪念中共成立90周年演讲比赛中获得优胜奖,今年5月我局团支部被团县委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1人被评为优秀团干部、1人被评为优秀团员、1人被评为优秀志愿者。

坚持把“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集中教育活动的题中之义。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勤政自我约束公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与建立内控预防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通过建章立制、开展警示教育、学法用法教育,进一步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廉洁、高效运行,确保市场和队伍“两个安全”。在县纪委组织的“交通运输杯”党纪法规知识竞赛中获得优胜奖。三是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以建设廉洁型机关为着力点,不断丰富廉政文化形式和内容。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将制度落实到行动中;加强廉政教育,发放廉政教育知识手册和廉政文化手册,坚持每月收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定期走访群众,零距离感受群众疾苦,进行现场教育;拓展文化领域,目前已有影响力较强的2家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廉政文化建设,使廉政文化从机关走向企业,使廉政文化向廉洁文化迈出了宝贵的一步。四是开展政风行风共建活动。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管理相对人参加政风行风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了解在自身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半年召开座谈会3次,征集意见和建议11条,我局认真对待,从6个方面提出整改措施18条,有效推动了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

坚持把“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与服务地方医药经济发展相结合。一是做好365热线工作,由专人负责,24小时畅通,为群众提供购药、储存、真伪鉴别、不良反应、申办药店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是以“饮食用药安全知识进万家”为主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先后通过在济阳报开辟《饮食用药安全知识》专栏,对服务相对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向县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各部门赠送《丹心写忠诚》大型画册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手册,邀请人大来局调研,积极参与政务热线栏目等方式,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将4月定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月,深入所有镇村、集市,通过设置展板、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印有我局新职能的宣传单和饮食用药安全知识手册、进行真伪药品展示等方式,面对面向群众讲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科学饮食用药常识和相关政策,鼓励群众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期间,累计发放宣传材料余份,免费发放带有部分药械用品的家庭小药箱300多个。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距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1.新形势面临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产业基础还比较薄弱,诱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与此同时,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贩制假售假手段越发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新体制面临新考验。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如何贯彻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以顺利履行职能,确保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3.新职能提出新挑战。餐饮服务食品方面,我县餐饮单位面广量多、规模较小、标准和持证率低,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情况复杂,《餐饮服务许可证》较高的办证标准与餐饮服务企业较低的经营水平之间矛盾突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一方面产品良莠不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规范的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多有发生,亟待整顿规范;另一方面该项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目前仅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无配套法规,实际操作较为困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死角”和“盲区”有待进一步解决。

面对繁重的监管任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新的监管任务,既缺乏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又面临监管队伍整合、技术支撑机构缺乏、保障能力亟待加强等诸多现实问题。如:监管人员、抽验经费不足,执法理念、监管手段有待不断创新,执法装备、检验检测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xx年,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的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加强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巩固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积极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职能,全面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争取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站或监管员,解决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短腿现象。参照市财政做法,争取将农村“两网”建设经费、食品药品抽验经费、基本药物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增长增加。

2.继续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一是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广泛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继续打击违法广告。二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做好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实施“全品种覆盖”、“全过程监控”、“全项目检验”,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三是在巩固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四是实施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初步构建一套诚信有褒奖、失信有惩戒的监管工作机制。

3.强力推进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一是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我县餐饮服务单位基础数据库;全面建立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餐饮单位原料进货溯源、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制度。二是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提高办证率。三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中小型餐馆、火锅店等重点场所,索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用具消毒等重点环节,凉菜、生食水产品、调味料等重点品种的整治。探索“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四是在餐饮单位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积极推行量化分级考评和分类管理工作,提升餐饮服务单位整体形象。五是夯实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搞好摸底调研,建立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企业电子和纸质双重档案,积极开展监管工作。

4.着力提升监管保障能力。一是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系统内部协同办案机制,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二是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大执法装备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争取县财政将执法罚没收入全额返还用于执法经费,以满足新职能新任务的要求。三是严格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落实执法监察回访制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5.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一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以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为重点,抓学习、强筋骨,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二是认真抓好新形势下的新闻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教育培训、送知识下乡、开展饮食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三是以开展“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主题活动为契机,以创建“五型”机关为载体,以开展“三争当”(监管先锋、服务标兵、技术能手)活动为抓手,树立和践行为民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理念,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四是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单位廉政文化建设优势,以监督落实“五条禁令”为重点,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确保队伍安全、监管安全、市场安全。

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任务光荣而艰巨,但我们有信心,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一定会开创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今年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xx市局党组的做正确领导下,以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巩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工程成果为载体,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成食药监管网络全覆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年初召开了全市xx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建立健全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等制度。

二是食药监管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市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和1名工作人员,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职能和6名工作人员已顺利划转,并正常开展工作。

三是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成功组建,我市16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督员均调剂到位1-2名,市财政共划拨给我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启动专项工作经费32万元,目前各项设施设备正在筹建中。

(二)融合监管新职能,构建食药监管新格局。

1、全面行使食品生产新职能,食品生产监管稳妥推进。

一是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了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溯源监管系统。

二是帮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有3家新申请的企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协助市局完成了10家企业的延续换证工作,同时注销了3家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是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对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使用食品添加物的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添加剂购进台帐,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使用记录等,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备案率达100%。目前,已有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xx认证,xx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haccp体系认证。

2、全力开展流通监管新职能,食品流通监管接稳抓牢。

一是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性、我市对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学校周边、集贸市场、食杂店经营的重点品种,肉制品、米面制品、儿童食品、豆制品、调料品、火锅食品等几十种食品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652户,共出动车辆35台次。对索证索票进销台帐记录不全的5户违法经营户限期改正;责令下架生产日期表示模糊的儿童食品1、8公斤;开展食品快速检测27次,检查食品134批次,暂未发现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节日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积极加强市场巡查,扎实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80人次,执法车辆120台次,检查市场39个,检查食品经营户950户次,其中核查乳品经营户116户,含乳食品经营户417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31户,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经销不合格奶粉和含乳食品的行为。

3、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共出动执法人员378人次,车辆120台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1400户次,在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中,责令下架过期变质食品32、1千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40份,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三)巩固示范成果,餐饮服务消费再写新篇。

一是增示范,示范建设再上台阶。确定新创示范餐饮单位2家(xx国际大酒店、xx天下涮烤城);示范学校食堂2家(xx中学食堂、xx中学食堂)。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辖区范围内继续稳步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量化分级、综合评估工作对象116户(a级2户;b级107户;c级7户);同时建立分户量化管理档案116份。

三是按照审查标准和许可程序,受理申请173份,出动车辆242辆次,核查人员594人次,全部按承诺的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截止6月10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21户,对不按时完成整改而不予许可16户,仍在整改期限内有37户;办理注销许可证5份。

(四)积极开展抽检,食品药品质量监测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做好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检查,完成了区局下达的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对肉制品、鲜湿米粉、饮用水、食糖、白酒、糕点等重点产品进行监督,共检查抽检样品32个批次,合格27个,不合格5个,合格率达84%。对于5个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已责令企业认真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已移交稽查股立案查处。

二是完成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任务。结合节日期间是食品类商品的销售旺季的特点,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了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在检查中,食品质量监测抽取样品80个,共50个批次,合格率为95%。

三是完成食品消费环节抽检任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米粉面条干货二氧化硫,肉制品亚硝酸盐、瘦肉精,饮品非食用色素,餐饮具清洁度(表面细菌及微生物所含atp活性)等项目快速检测,共计进行样品快速检测60份,合格59份,合格率98.3%,阳性检出率1.67%;抽检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样品28个,共89份,送xx市药检所检验,及时有效完成食品检验工作任务。

四是完成抽验药品12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