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报告>案例总结报告(模板6篇)

案例总结报告(模板6篇)

作者:文轩 案例总结报告(模板6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总结报告篇一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025元(569桶×50公斤×4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27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7月――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1月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案例总结报告篇二

近年来,公私合作(PPP)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这种合作模式为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了一个共同发展的平台,并在很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通过参与一些PP案例的实际操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了PPP合作模式的优势和劣势。下面我将结合我的案例经历,从需求定位、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监管机制和合作关系等方面,对PPP案例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需求定位是PPP合作的关键。在项目启动之前,政府和私营部门应确保项目的需求定位准确无误。这需要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市场对于项目的需求和资源分配的情况。例如,在我参与的一个能源项目中,我们首先通过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确定了需要建设一座新的清洁能源发电厂的需求。如果没有准确地定位需求,项目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足够的需求和投资。

其次,风险控制是PPP合作的重要环节。在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私营部门必须清楚地识别和评估各种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我参与的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政府和合作企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系统,确保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的有效监控和应对。这一点在项目推进和完成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三,利益分配是PPP合作的一大挑战。政府和私营部门在PPP项目中各自追求的利益往往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确保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我参与的一个教育项目中,政府和合作企业制定了一套明确的利益分配规则,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和风险承担比例进行了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能激励双方的积极性,又能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监管机制是PPP合作的重要保障。政府在PPP项目中应发挥好监管的作用,确保合作方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在我参与的一个城市交通建设项目中,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定期对合作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这种监管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合作双方的权益,也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最后,合作关系是PPP合作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政府和私营部门在PPP项目中必须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在我参与的一个环保项目中,政府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与合作企业共同参与项目的推进和管理。这种合作关系不仅加强了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还为今后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一些PPP案例实际操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了PPP合作模式的优势和劣势。需求定位、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监管机制和合作关系是PPP合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准确、有效和公正,才能实现政府和私营部门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希望未来我国能在PPP合作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发挥好公私合作的优势,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总结报告篇三

引言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近年来在中国日益增长的一种重要合作模式,它将政府与私营部门汇集在一起,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近期,笔者在学术界实施PPP案例研究,通过与业内专家的讨论和调研,深入了解了PPP的应用现状、取得的成果及发展潜力。本文旨在分享笔者的心得体会,探讨PPP案例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改善民众生活方面的重要性。

发展背景段:

在我国,政府通过PPP案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果。例如,公共交通领域的改革带来了便利的出行方式,互联网+医疗改革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效率。通过PPP模式,政府将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降低了民生领域的投资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案例分析段:

笔者参与调研了一些重大PPP案例,发现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公共服务的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例如,在交通领域,通过PPP模式引入了优质的私营经营者,提高了公共交通的舒适度和效率;在教育领域,PPP案例中的学校建设改善了教学环境和学生的学习体验。其次,PPP案例在经济增长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PPP投资的加大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最后,PPP案例还有助于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私营部门通常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前沿研发,通过与政府合作,创造了许多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提升了社会发展的科技水平。

问题探讨段:

虽然PPP案例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案例的选择和管理需要更加科学和规范。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制定统一的PPP案例选择标准,提高案例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益。其次,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创造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同时,私营部门也需要遵守合同和规范,确保PPP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需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PPP案例的公正性和效力,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矛盾。

结论段:

总之,通过对PPP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它的重要性和潜力。PPP不仅促进了公共服务的改善,还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然而,为了进一步发挥PPP的作用,我们需要解决相关问题和挑战,加强案例的选择和管理、完善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机制,并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共同合作和努力,PPP模式将会在我国未来继续发挥更加重要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增长和改善民众生活水平。

案例总结报告篇四

常常会听到一些班主任在抱怨:“当班主任真是辛苦,一天到晚围着学生转,很多杂七杂八的事儿都要班主任处理,当班主任多干了多少活儿,多受了多少委屈……”自打从教以来,我每学期都担任班主任工作,其中的辛苦、委屈自然是深有体会,但与此同时,我也收获不少,有时甚至觉得当班主任挺幸福的。一名称职的班主任不仅在工作上更有成就感,还能和学生建立深厚的情感。回顾几年的教学生涯,在我脑海里留下了太多难以忘怀的故事,令人感动的瞬间。

自从那次和他谈过话后,他对我亲近了很多,期间我也去他家家访过。不过由于以前放任惯了,他身上当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但有了这层感情基础,我以后再去批评教育他的时候效果就好很多,而且他在各方面也都进步很大,直到现在我们都还有联系,他也还是一如既往地敬重我。

作为班主任,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教学管理,我们当然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教学理论修养,多学习积累一些教学管理方法。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不是方法,而是态度,班主任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还在于你对工作是什么态度、对学生是什么态度。我相信,只要我们热爱这份工作,并用心去了解学生、关爱学生,一定能够拉近师生距离,解决各种教育问题,不仅让学生得到了有效的教育,最终也能成就自己幸福的教育人生。

案例总结报告篇五

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案例总结报告篇六

今年我班有一个特殊的学生——朱沭淮,他的思想和行为常常让班级所有师生吃惊。

他说他在小学的基础比较差,后来老师也不关心他,成绩就更差了。他喜欢表现,每天他都要去办公室十几次,不是问问题就是表现自己,只要他会了一点点知识点,他就马上去办公室讲给老师听,其实讲的都是错的。还有一次数学课上,我在前面讲题目,这时教师后面有个很大的声音“我要上黑板做题目”,我 明明没有提同学板演,全班同学笑成一团,我为了鼓励他的积极性,就让他上黑板随便做了一道题,据我了解,在其他的课上,他也是这样,有时还不知不觉的就到讲台前面了。

现在我班老师对他都是赏识教育,虽然他现在的学习成绩不好,但是他学习和大扫除很用功,赏识对他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不对他赏识的话,他可能会很失落,甚至对初中生活绝望。赏识可以让他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激发他的内在动力。对孩子进行赏识教育,尊重孩子,相信孩子,鼓励孩子,可以帮助孩子扬长避短,克服自卑懦弱的心理,树立自信心。

其实我们要赏识班级的所有学生,并且还要老师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赏识、赏识他人、赏识群体,创设群体赏识情境。因为群体氛围好了,能激发学生对班集体的热爱和信心,集体才有凝聚力,学生热爱集体,能为集体着想,其行为就会规范,班集体也就有了活力。

初一(3)张俭

201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