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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计划书(模板15篇)

作者:GZ才子

计划书的内容应该包括目标设定、行动计划、时间安排、资源调配等方面,以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阅读这些计划书范文时,我们可以关注作者对目标、计划和实施过程的思考和理解。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非遗文化是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自从“兵团非遗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深切体会到社会和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认同和重视。通过阅读该条例并参与相关保护活动,我深深感到非遗遗产保护事业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于2014年,旨在加强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提高非遗遗产的传承意识和价值,保护并发扬非遗精髓。在条例实施中,我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只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投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条例的颁布鼓励了民间文化团体和专业非遗从业人员走进社区,在社区中开展非遗文化传承活动,为非遗文化的传承打下了社区层面的基础。同时,通过管制非法收购、销售和运输非遗文化产品等措施来保护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段:参与保护活动的意义。

非遗文化的传承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更需要人们的实际行动和参与。通过参与保护活动,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和精髓,了解非遗文化的起源、发展和变迁,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贡献自己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参与非遗文化传承活动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人们形成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这对传承非遗文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段: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非遗文化是具有浓烈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承载了民族的历史、文化、信仰、价值和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汉族、少数民族及其他民族的文化、技艺、习俗和惯例等。非遗文化对于我们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持民族的文化传统及其独特性、推动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非遗文化的传承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非遗文化传承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少新的传承人,目前非遗文化从业人员中,年龄较大的占大部分,年轻传承人很少。这并不是年轻人没有兴趣去传承非遗文化,而是缺少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教育、科研和传承的体系不完善。我们应该通过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支持,培养更多新的非遗文化传承人,及时建立非遗文化知识产权体系,加强非遗文化传承机构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提高非遗文化评选机制和传承成果的认定及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第五段: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

中国非遗文化是历经千年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了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彰显着民族的独特性。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就意味着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政府、社会和民间团体的齐心协力,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让非遗文化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回顾“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和执行过程,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从我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投入到这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事业中去。相信在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的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大业定会更加繁荣兴旺。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兵团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兵团地区优秀的非遗文化,兵团非遗保护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一条例,我深深感受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和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背景。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项重大国策,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任务。虽然兵团地区非遗文化瑰宝众多,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如果不能够加强对这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那么这些文化瑰宝有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消失。

第二段,分析条例内容。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非遗文化的定义,非遗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标准,以及非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法等方面,为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条例重视内部管理,明确兵团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非遗文化遗产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传承性和原真性。

第三段,探讨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非遗文化传承、延续和创新至关重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兵团对非遗文化在发展和保护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对于非遗文化传承人,该条例还规定了保护激励措施,提供了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扶持资金和福利保障,将大大激励更多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参与。

第四段,总结体会。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传承文化也是人类对未来的承诺。通过理解和学习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非遗文化的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沉淀,每一个人都应该努力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为传承文明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呼吁行动。

作为年轻人,我们更应该自觉投身到兵团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行动中,积极宣传非遗文化,挖掘和收录更多的非遗文化遗产,为兵团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增强非遗保护意识,尊重、学习、传承非遗文化,为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

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结晶,保护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非遗工作作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我镇文化内涵,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一项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在调查摸底、深入走访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0xx年x月x日,我镇专门召开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动员会,对全镇的普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4月x日举办了全镇的普查员业务培训班,使普查人员全面掌握普查的内容、程序、步骤和要求,并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全面展开、有序进行的指导思想开展普查。为确保普查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文化站为基础,组成了普查工作班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在资金极为短缺的情况下,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普查工作的经费,切实做到组织领导、专人负责、经费保障三到位。

(二)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到“不漏线索、不漏村户、不漏种类”。经过大家齐心努力,全面完成了普查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在普查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是边疆地区非遗保护的标志性事件。2019年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为新疆之外的其他省市提供了值得学习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将从借鉴他人的经验、目光放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五个方面,对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借鉴他人的经验。

在保护非遗方面,也许有某些地区已经有了经验可以供学习。例如,福建漳州有一套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引和工作流程模式,这个案例为兵团非遗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漳州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首先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同时,漳州市政府有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保障。这样的保障措施大大地促进了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这可以对于其他地区的非遗保护也提供方向性的借鉴。

第三段:目光放远。

虽然兵团非遗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传承民族乡村文化,但是这一条例也应该对于文化的交流与推广抱有积极的态度。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方面,不同的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兵团的非遗保护也应该着眼于推广文化、交流文化。比如,通过加强文化产业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更好地将民族文化落地打造成有价值、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四段: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制定立的令人满意,同时也是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借鉴的。首先,在保护人才方面,鼓励当地文化人才对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的探究、研究与保护;其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全部记录、保存和数字化整理含有文化价值的历史资料;最后,在非遗保护基地的建设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建设非遗体验基地和展示馆,以方便民众的接触和参与。

第五段: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

文化的传承涉及到人们对于民族文化的真实认知,传承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工程。如何使文化得到修复并被继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在市场化运作方面,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旅游不断发扬光大,对其进行市场化改革、突出文化之旅,促进全民休闲活动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并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全国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借鉴他人的经验、放眼更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多个方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我们应该在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注重加强制度保障,大力推广学习与交流,并在市场化经营方面探寻规律和方法,进一步打造出有特色、有价值、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通过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这一经验不断积累,为我们将来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大方向。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同等条件下,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提升非遗保护意识心得体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非遗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了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段落一:了解非遗的意义。

非遗保护是对国家文化自信的追求,是保护人类多样性文化的重要举措。我开始了解非遗的意义,是以我在参观非遗展览时的一些经历为原型讲述的。非遗展览让我感受到了非遗的独特魅力和深厚历史底蕴,使我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有一次,我参观了一个非遗展览,展示了各种各样的非遗技艺。通过现场表演、展示及介绍,我不仅看到了各种稀奇古怪的人类智慧的结晶,还感受到了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热爱与传承的决心。

段落二: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了解非遗的意义,我开始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瑰宝,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与之相关的技艺、知识及传统习俗。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它们将逐渐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也将遭到极大损失。因此,非遗保护应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文化责任,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非遗。

段落三:加入保护行动。

为了实践对非遗保护的责任,我主动加入了非遗保护的行动中。我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了解了各个非遗项目的背景、技艺及传承情况。然后,我选择了一个非遗项目,参与其中并积极推广。我成为了一个非遗爱好者,通过自己的学习与实践,将非遗带入到生活中,同时与学校及社区组织合作,举办非遗文化活动,向更多的人传递非遗的魅力与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我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和传承非遗传统,同时也帮助他人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

段落四:传承非遗的意义。

参与到非遗保护行动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传承非遗的重要性。非遗是人类文明的珍宝,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价值无法估量。如果我们不积极地传承非遗,它们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非遗的传承需要从小培养,需要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和参与其中。为此,我积极开展非遗教育推广活动,通过讲座、工作坊等形式,向年轻一代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培养他们对非遗的兴趣与热爱,使非遗得以传承保护。

段落五:未来的展望。

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尽管我们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需更多的努力。在未来,我们需要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的目标,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勃勃生机。

总结: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了解非遗的意义,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行动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传承非遗的意义和传承非遗的重要性,加强与社区和学校的合作,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为非遗传承培养更多的年轻人。未来,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目标,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保护倡议书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在2015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2015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2015年5月22日

我们是来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学生,在暑期**实践这一活动中,我们团队来到了贵州,以黔东南州为主要调研地,对当地的非遗文化及其保护工作进行了初步了解。

之所以选择贵州,是因为其浓郁的民族风情及独特的民族文化,而这些东西大多是靠民族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支撑。

因此,我们希望,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在贵州当地搜集了关于诸如古法造纸、吊脚楼营造技艺等资料后,结合我们所学知识,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一些思考:

一、更加明确《非物质文化保护-法》中的`要求:

1、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第三条,仅仅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于如何保护,仅有框架而没有详细的说明。在搜集关于吊脚楼营造技艺的资料时,我们得知:由于吊脚楼营造技艺代代相传,十分复杂,且当地侧重于保护现有的吊脚楼,并未真正做到对一门技艺的保护。因此,我们提出以上意见,希望能够尽量将那些无法用文字图纸记录的技艺利用**手段保护起来。

2、黔东南州可以由文化部门策划并颁布一部保护濒临失传的非遗文化的保护规划,指出工作重点,涵盖地区特色,以**知名人士及政府部门带头,协民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在采访凯里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的老师时,我们发现相当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部”的文化局,仅了解关于整个黔东南州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如吊脚楼技艺、苗族锡绣等甚至没有备案。因此,制定一个保护规划以及整合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

为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使得以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具有足够的动力和法律支持。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普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知识产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中央政府现在已经在大力倡导知识产权知识的宣扬,并倡导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工作、工业生产相结合。

我们可以加大知识产权制度宣传力度,将非遗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研究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生态的完整性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文化,另一方面能够扩大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

三、纠正“重申请,轻保护”的错误做法。

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其实已经变得比较热门,但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申报积极、包装积极、表演积极,在真正的传承人保护和精髓研究上却不肯花心思、投资金。吊脚楼技艺正反应了以上的情况,尽管对于老手艺人有补贴,但是其学徒都因为太苦太累,而不愿意深入学习这门技艺。

非遗文化在过度的商业包装中逐渐扭曲、变形,空有传统的形式,而缺乏传统的内涵。

四、避免过度商业化、产业化。

现在有很多人非常热衷于申遗,可惜这种热情并不是来自文化觉悟而只是来源于发财的欲望。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濒临绝境,一方面又是优质商业资源,需要的只是商业开发的通道。

然而,非遗地区的盲目商业化会使外来商业侵占本地民族商业,使苗寨、古镇失去自己的特色,变得普遍化。同时也要避免旅游发展压制了本地居民的出入以及本地民族节日的开展,这样的商业旅游是错误的,大大扼杀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以我们所到的西江千户苗寨为例,成为著名旅游景点固然使得当地居民收入增加,同时对于传播了如苗家吊脚楼、泥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一定的产业链,但是,一些本地节日却随之消失,而迎宾酒等进苗寨的习俗也成了另一种形式的表演,失去了韵味。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传统生活方式的土壤中生存,这就注定了它不能完全以产业化的方式存活。纯产业化的发展方式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这样的生产方式只会因为大量的生产而失去了非遗文化的民族精髓与其特色的精致之处。所以在适当对非遗文化进行产业生产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的产业化带来的弊端,对于景区可以进行节流等措施。

以上是我们对黔东南地区乃至贵州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的倡议,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希望政府与各单位能带动民众,加大力度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请您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

中国网7月19日讯 2015年7月19日上午九点,浙江省濒危戏剧守护行动暨新生代企业家志愿非遗保护基金启动仪式在西溪湿地国家公园的蒋相公祠正式启动。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发布《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复兴中华传统文化》倡议书。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伟大国家,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中华文明作为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民族智慧的结晶、精神和情感的记忆,是建设现代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道德理念受到冲击,优秀的民族文化亟待抢救。

同时,我们耳闻目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频频告急;许多历经千百年的历史文化遗迹,在城市化进程中消失;许多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节日,因外来节日的冲击而日渐式微。我们为之痛心,为之焦虑,为之忧心如焚。

今天,我们在此举行浙江省濒危剧种守护行动暨新生代企业家非遗保护基金启动仪式,既是宣示我们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定信心,更是表达我们新生代企业家致力于中华传统文化复兴的真挚情怀。

党的提出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战略目标。新生代企业家们也一直视传统道德为文化传承体系的根本,视中华文化为民族精神的核心,视“美丽中国、幸福中国”为我们矢志不渝奋斗的目标。今天,我们满怀着对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挚爱之情,和对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满腔情怀,作为一贯关注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新生代企业家的代表,我们向社会发出倡议:

(一)倡议人人从自我做起,实践“文化自觉”。万涓成水,汇流成河,推进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特别是倡议广大青年踊跃参与非遗保护事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生态,共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 倡议各团体组织积极关注身边的非遗项目,提供良好的传承环境。让我们企业家与政府及各民间组织共同携起手来,尽我们所能,提供力所能及的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不断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倡议全社会关注和重建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打造幸福经济和美丽文化。珍惜文化、保护文化、人人参与,人人共享。让美丽非遗之花开遍浙江,开遍全国,人人共享。让传统文化造福子孙后代,生生不息。

今天,我们将从这里出发,投身于祖国的非遗保护事业,投身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事业, 投身于“美丽中国、幸福中国”的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全体会员

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亲爱的同学们:

中华民族拥有着悠久而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2015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被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旨在从全民的高度将文化遗产的薪火传承不息。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中国历史文化根脉的永续发展贡献切实的力量,为此,我们作为上海、北京、西安的大学生向全国高校的大学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              加强对中国“文化遗产日”的认知,关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现状,充分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              成立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社团,在广大师生中间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定期组织报告及演出等活动,促进老艺人与师生的交流。

三、              探讨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常态性机制,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深厚国学根基,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四、              积极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大社区宣导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通过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六、              高校与政府及民间形成合力,认真贯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为了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请您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

2015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山南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山南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山南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山南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山南地区文化局 山南地区文明办

2015年6月14日

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至十千伏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十五米。

五百千伏二十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一千伏以下一米。

一至十千伏一点五米。

三十五千伏三米。

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四米。

二百二十千伏五米。

五百千伏八点五米。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对新架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时最大弧垂时。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本条例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出示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其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遗文化保护总结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遗产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非遗”正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文化遗产,不仅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非遗文化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事业,而在文化保护的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寻求更为先进有效的方法。本文将结合实际经验,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体会与感悟,以期更好的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一段,回顾非遗文化的历史,明确保护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2006年国务院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作为一部法律法规以来,非遗文化的保护得到了国家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支持。而要保护一个东西,必先了解它的价值与重要性。非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里面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与精神力量,同时也是民族凝聚力的来源之一,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如何保护非遗文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非遗文化所表现的精髓都嵌在民间传统文化中,不受传统写作方式的限制,大多以口传心传的方式传承下来。而也正是这种方式的传承,使得非遗文化得到了起码的保护。但是,由于现代科技发展的进步,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年轻一代文化认知的转变等一系列的因素,非遗文化的保护逐渐成为了一道难题。同时,由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活动通常会有很多的参与者,而这些人之间的专业素质没有保证的话,会导致保护工作难以展开。

在非遗文化的保护中,我们有许多的成功经验。成功的保护项目中,关注到非遗文化保护中的核心问题:非物质的非遗文化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科学化。然后,我们还应该增强非遗文化保护者的专业素质,不断地增加知识储备,深入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生命力。此外,打造团队让保护工作更加专业化,提高规范化的管理能力也是非遗文化保护的关键之一。

尽管我们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我们仍需正视其中的短板。非遗文化保护中,由于操作性较强,也需要保护者拥有更丰富的实践技能。此外,想要深入了解非遗文化,必须同时在文化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音乐学等多个领域中缺一不可地进行研究。这需要更加广泛而且深入全面地进行对于非遗文化的研究和深入了解。而相应的,我们还需提高非遗文化的知名度与普及度,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进而吸引进更多的非遗文化爱好者的关注。

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也会不断进步与完善。这种文化的传承,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们应该深入了解非遗文化,理解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参与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工作,在传承非遗文化中,大家不断学习和完善自己,也会受益良多。

总之,保护非遗文化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瑰宝的文化。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中华非遗是一张历久弥新的文化名片”,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为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非遗保护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非遗是指那些传统的文化遗产,它们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瑰宝,拥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由于现代化的冲击和文化的逐渐淡化,非遗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为了保护并传承这些典型的非遗项目,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被制定并付诸实施。本文将围绕典型的非遗保护案例展开,探讨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的心得体会。

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工程是一次成功的非遗保护案例。2019年4月,在这座800多年历史的教堂遭受火灾后,全球各地的人们纷纷伸出援手,希望能够修复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火灾之后,大规模的修复工作启动,从专家到普通民众,无不致力于圣母院的重建。这一案例展示了非遗保护的众志成城和全民参与的精神,通过全球的合作与努力,巴黎圣母院重新焕发了生机,成为了一个活跃的文化场所。我们从这一案例中得出了非遗保护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遗。

中国的京剧已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观众口味的改变,京剧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保护和传承京剧这一非遗项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开展京剧培训班、举办京剧演出和制定相关政策等。在全国范围内,京剧团队和传统京剧爱好者积极投入到京剧的传承和发展中去。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政府的领导和全民的参与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需要将传统文化项目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推广和创新。

第四段:典型案例三(250字)。

巴西的桑巴舞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保护桑巴舞这一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巴西政府注重和社区合作,通过开展舞蹈培训和举办国际舞蹈比赛等活动,吸引更多人参与和传承桑巴舞。此外,巴西政府还鼓励学校将舞蹈融入课程,对年轻一代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这一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球视野,让我们认识到非遗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共同传承。

第五段:总结(300字)。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我们对非遗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只有更多人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中,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其次,政府的领导和政策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最后,传统文化项目应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创新和推广,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参与和传承。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心得体会,我们应加强对非遗保护的认识,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共同传承和发展我们宝贵的非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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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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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造化,日月精华,孕育了神州的山河大地;广土众民,毓秀钟灵,创造出五千年灿烂的文化。这山川与文化交相辉映,共同织就了锦绣中华。她的集中代表,就是列*合国“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与文化遗存。这些自然珍萃、文化瑰宝,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面对这些自然与文化杰作,我们在惊叹自然造物之神奇,祖先创造力之伟大的同时,对祖国的挚爱会愈加深沉、博大。

新的世纪已经到来,现代化的浪潮必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广之势席卷全球。在市场与技术力量的无情扩张面前,传统的世界己渐行渐远。自然生态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己成为日益紧迫和不容回避的大问题。对*这样一个历史悠久、遗存丰厚的大国,尤其如此。

目前,全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存27处,申报待批的还有几十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7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千多处,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而登录在册的文化遗存更是多达40万处。据*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国文物保护经费总计支出亿元人民币,如果*摊到全国县级以上的6万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头上,每单位所得不过1万出头,而在实际上能够得到上述保护经费的不过三、四千家。经费的不足,使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重的问题。对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己感不足,而国家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经济开发和建设的深入,未来还将有大量新的文物出土,其发掘、保护和研究对于人、财、物力之需求也会非常巨大。凡此种种,显然己非*所能独力承担。文化遗产,为全民族之共同财富;其保护,也不仅只是*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事业。

我中华文化素有天人合一之境界,民胞物与之情怀,慎终追远之传统,尤其重视人与自然及社会之和谐共存。当代*人自应高扬中华文化的这种精神,使祖国的.天长蓝,水长绿,山长青,鸟兽孳盛,万物欣荣,将锦秀中华完好无缺地交到我们子孙后代的手中。这是十三亿*人的神圣义务,也是功在当代,泽及子孙的伟大事业。

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力虽微薄,但有志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事业,我们深知非有全民全社会之警醒与努力,不足以成此大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同样如此。只有持久不懈地进行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与宣传,使之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全民族之自觉意识和行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否则即使一时保护住了,也还会坏掉。

北京乃大国之都、首善之区与政治文化中心,这项事业自应从首都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实事做起。爱护古迹遗存,维护古都风貌,率先垂范,带动全国。这是首都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发起建立中华文化遗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文化遗产的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文物保护人才的培训,兼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项目。

中华文化绵延不绝,是我们民族的血脉,智慧的源泉和精神的家园,文化遗存则是世代先民们智慧与创造力的载体和丰碑。文化传承和文物保护的大业,赤县神州,四海内外,风我炎黄子孙,与有责焉!我们坚信,凡我同胞,必会以其良知和对祖国的热爱,向这一事业投入自己的一份关注和爱心。我们亦真诚期待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通过全社会与全民族的不懈努力,使我中华文化发扬光大,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在新世纪中建设起一个繁荣富强、堪为全球表率的绿色中华、文化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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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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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规划,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濒危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实施恢复性生产保护,资助公益性展演、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及数据库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专题博物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教育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活动。

非遗保护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是一个国家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标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但也面临着同化、流失和遗失的风险。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许多非遗保护典型案例纷纷涌现。下面将分享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是关键。以佛山木偶戏为例,这是一门源远流长、脍炙人口的传统艺术形式。佛山木偶戏的保护与发展,需要通过传承人的严格培训和持续投入来实现。通过与前辈大师的学习和交流,继承和传承佛山木偶戏的技法和表演艺术,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传承,才能保护并延续非遗的生命力。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推广。例如,中国戏曲的保护与推广,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公众通过观看戏曲演出,了解到戏曲艺术的魅力和传统文化的内涵。而举办戏曲培训班、成立戏曲协会等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激发新一代对戏曲艺术的热爱,并提供了一个不断传承发展的平台。这个案例告诉我,非遗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此外,非遗保护还需要注重创新。在传统技艺的保护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以适应现代社会和年轻一代的需求。象棋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传统的象棋对弈方式在现代形势下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一些围绕象棋进行艺术表演和创新开发的举措不可或缺。比如,把象棋与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相结合,创造出新的表演形式,吸引更多人对象棋感兴趣。通过创新,非遗保护不仅能够延续传统,还能够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最后,非遗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一个成功的保护机制需要政府、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扬州瓷片的保护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扬州瓷片是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其制作工艺和纹饰独特。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学术机构的研究和保护技术的传授,以及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才能够有效保护和传承扬州瓷片的独特美学和制作技艺。

通过学习和研究非遗保护的典型案例,我深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保护非遗不仅仅是在保护一种传统,更是在传承和发扬一种文化精神。只有通过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注重社会参与和创新以及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遗资源,将其传递给后人,为我们的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