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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模板7篇)

作者:雁落霞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模板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一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解决争议或纠纷。该协议是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确认。在此过程中,被溶解双方必须遵守所有协议的规定。此外,执行和解协议对于解决矛盾和保证合同执行非常重要。我曾经参与了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并从中学到了很多。

第二段: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

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解决争议或矛盾的具体事项,涉及资金数额、时间安排和其他具体的行动安排。在我参与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我们要求对方支付一笔款项,同时我们也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方需要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要遵守这一协议,以保证达成协议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执行和解协议对协议双方的益处

当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受益。对于一方,他们可以获得资金或避免法律诉讼的费用。对于另一方,他们则可以确保对方履行其义务,并且他们可以获得某种最终而积极的解决结果。此外,执行和解协议还有助于降低法律诉讼的成本和费用,并有助于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第四段: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法庭的重要性

执行和解协议不仅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或争议,还对法院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法院批准的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是对法院权力和权威的肯定。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有效地调解争议,解决争议,减轻原告和被告的负担。此外,它还可以减少法院法律诉讼的数量,从而增加法院的效率。

第五段:结论

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我们必须遵守协议中的所有规定并履行承诺。这需要我们对协议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知。这不仅有利于解决争端,也可以促进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我们可以获得更好的解决结果,避免法律诉讼所带来的成本和浪费,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虽然应用不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情况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不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认真的总结,如何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问题。

(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延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因此最高人法院在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和具体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执行和解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定义务;

二是延长履行期限;

三是变更履行义务方式,如以物抵债、以劳务抵债等;

四是变更履行义务主体。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经过协商,通过上述方式对执行的内容予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实际需要,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2、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和解作为一项诉讼利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行使。既包括起诉和审判阶段,也包括在执行阶段。

3、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产生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中,当事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强制执行措施暂缓施行,非经当事人反悔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则执行程序终止,案件作结案处理。

(一)执行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执行和解是最基本的原则。和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产物。因此要注意方法,达成和解协议时,不能搞强制性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采取说服教育工作,更不得强行要求双方和解或按自己的意思和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或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即使勉强达成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撕毁达成的协议,从而引起新的纷争。

2、合法原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就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3、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处分原则的定义。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二)执行和解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具有限制性。在执行过程中,只有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具有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彼此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

由于执行和解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我国法律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可能产生以下弊端:

1、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多次反悔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律对此又不能加以干预,有些债务人往往可以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对抗执行的不法目的;此外不仅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延长办案周期,还可能造成无法及时平息民事纠纷,执行效率低下等恶果。例如: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某于12月在被执行人经营的煤窑井下采矿受重伤,经住院治疗,造成韦某经济损失。当时双方协商,梁某同意赔偿韦某经济损失40000余元,限于春节前付清,但双方约定赔偿的期限届满,梁某除赔偿10000元给韦某外,尚欠款项分文未赔。10月,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32170元。该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限于当年年底前付清赔偿款。该调解书生效后,梁某拒不履行义务,元月,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于10月底前付清赔偿款。执行和解期限届满,梁某仍一拖再拖,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该案被执行人梁某的财产状况,完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借申请执行的忍让,故意拖延执行时间,以达到拖延赔偿款的目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第1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某采取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赔偿款,方使该案件得以执结。

2、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都是在执行申请期限快届满时提出的,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以致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时间很短促,申请执行人很可能在一时疏忽之下无法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或根本无足够的时间去申请恢复执行。这一规定有可能给被执行人予以可乘之机,假借和解规避执行,这对权利人是很不利的。

3、执行和解结案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虽只是暂停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受到经济环境、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影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时间长短不一,因此,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般均以执行和解结案。而如果这些案件不作为结案,使其长期处于未结状态,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规范化管理,给案件带来久拖不结的负面效果,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2)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增加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达不到执行的社会效果。从田阳法院全年执行和解结案的5件执行案中,其中只有2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余3件和解期限届满均未履行,履行义务仅占40%。例如:申请执行人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两件中,被执行人夫妻均系某企业的职工,双方在达成执行和解时规定期限确定还款时间,执行和解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并躲避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无奈,申请执行人只好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该案在一年内,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执行两次,法院同样也重复两次受理执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

4、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书面协议,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审查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影响执行效率。

5、和解协议生效后,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给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

6、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至案件执行不得。

1、明确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的执行和解协议,不仅只是延长了履行期限,而对履行数额、标的物、履行义务主体等均有变更,笔者认为这种执行和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反悔,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文秘站:行。由于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这种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2、对于双方达成一般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予以确认。虽然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审查权,对和解协议符合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应予以认可。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则不予认可。防止被执行人以双方自愿和解为晃子,予以可乘之机,假借和解规避执行。

3、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前提是双方自愿,而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确定的履行期限及适用法律,应由执行法官把关引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防止当事人在履行期限上无边际的延长和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利于案件的执结。

4、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只要在立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和解期限届满后时间长短,均应予以恢复执行,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一般的执行和解协议,如其履行的期限为半年之内的,即在最高院要求的结案期限内的',可暂不作结案处理,而应待义务人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再作结案处理。如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半年的,则将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6、对于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这种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产生了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据以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为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而不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经赋予其法律效力后,应对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终结执行。

7、对于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要明确作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实现担保人对其在和解协议中所承诺的担保责任,防止部分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拖延执行甚至实施执行欺诈。

8、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或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外出躲藏,拖延还款时间,规避法律的案件,法院应采取强有力的反规避执行措施,以达到维护的尊严,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 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某市 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四

作为一个执行和解协议的代表,我在与合作方进行多次谈判后,终于达成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不仅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能够保证合作的持续和谐。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人,我对这个过程非常感悟,下面是我的体验和总结。

第一段:协商是关键

在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沟通,明确合作的重点和方向。在协商过程中,我认为需要以开放和诚实为基础,共同确立合作的目标和期望。需要注意的是,在达成协议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对方的情况和诉求,以便能够做出让步和妥协。此外,为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必须要有所让步,这样才能避免矛盾和纠葛的发生。

第二段:纸上协议与实际证明

虽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平息不必要的纠纷,但它的真正意义在于协议的执行情况。很多时候,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文本协议,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在签订协议之后,必须仔细对协议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实施细节、协议执行周期、各方职责等。当然,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都应该一直保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修改和完善协议,以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三段:对于弱方要有耐心

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并不总是轻松的,特别是当存在弱方时,誓言的执行可能会成为问题。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需要耐心地沟通和理解,同时还需要关注解决方案。对于弱方,可以提供一些优惠和鼓励,减轻其压力的同时,也可以让合作方更加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弱方要特别关注的是对其隐私的保护,让其能够更加愉悦地融入这个过程中。

第四段:协作比斗争更可靠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比仅仅想要斗争和对抗要可靠的多的方式。当双方在协商解决问题时,一定要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影响合作方,让其得到更多的信任。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互相支持和信任,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最终的结果会更为可靠。

第五段:协议执行结束不代表合作结束

执行和解协议是维护合作的持久和稳定的基础。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应该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还应该讨论未来的合作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双方都想合作并分担压力的各种条款应该预先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把协议执行视为一个起点,走向更加友好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协议才能够成为双方友谊的一个纽带,促进双方企业的长期合作。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五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上诉法庭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和解,达成共识,以解决诉讼案件。在过去的诉讼经历中,我也曾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此,我分享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一段: 倾听对方立场

在和解协议中,双方都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我意识到:在讨论和解协议之前,我需要尽可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和解协议谈判的早期阶段,我非常注重倾听对方的立场,尽可能了解他们的想法。这有助于感受到对方的关注点和痛点。进一步了解对方利益和要求,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

第二段:公正裁量

民事诉讼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法律程序。在和解协议中,裁判员,法官和中介者是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在协商和解协议时,应当公正裁量。特别是当和解协议牵扯到法律预判和解释时,裁判员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非常重要。必须保证和解协议体现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不公平的协议。

第三段:合理谈判

在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采用合理的谈判方式。谈判的核心在于双方都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这有助于建立信任,并找到解决纠纷的共同点。在和解协议的谈判中,妥协和折衷也是常见的谈判方法。在我的体验中,真诚的沟通和合理的提议是最有效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良好的心理准备和充分的知识基础。

第四段:合作解决问题

在实现和解协议的过程中,问题可能会在实际执行时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合作是最重要的。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和解协议,不仅要解决法律问题,还要解决客观条件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和对方都能够相互合作解决相关的问题。这有助于确保实现和解协议,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五段:总结与思考

通过经历和解协议,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是一种高效的方式。和解协议可以减轻诉讼的压力,简化法律程序,并达成实质性的共识。当然,和解协议不是万能的,有些案件必须通过法庭解决。但我个人建议在选择和解协议来实现解决纠纷的处理方案时,应遵循理性和公正、合理谈判和合作解决问题等基本原则。

结论

在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对方,并认识到他们在谈判中的某些问题和顾虑。公正的判断,合理的谈判和合作的态度都是必不可少的。实践证明,和解是一种适用于许多案件的有效解决方案。通过合作,我们将建立一个更好的社区和实现更公正的司法体系。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六

乙方(工人):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效力篇七

甲方:

乙方:

共六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劳动关系解除与补偿的相关法律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甲方对乙方之义务,不超出本协议之约定范围。

二、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万元(包含甲方收取乙方的工作押金1.3万元),该经济补偿由甲方与乙方签字时,由甲方及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前款约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甲方应承担之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在内,包含所有法律、法规所约定的补偿金。

四、乙方承诺,甲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自愿、共同选举的委托的代理人 代表乙方一次性到甲方处领取,并由乙方内部自行协商、分配、处理,乙方内部自行协商、分配、处理的结果和后果,均与甲方无涉,乙方均不得以其内部协商、分配、处理的结果或后果之任何异议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或者是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和要求。

五、乙方承诺,乙方共同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本协议之内容已无任何异议,也不存在对甲方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或要求。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最终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均自愿放弃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向任何机关、组织、部门提出任何与本协议不符的任何形式的权利或要求,也自愿放弃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或要求。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均应无条件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之各条款内容及法律关系、后果,已经为本协议签约各方明知且自愿承受,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均为自愿,且明了所可能产生或涉及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均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

乙方: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