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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专业15篇)

作者:紫薇儿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示。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你的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单位和你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这项规定,应把握两点:。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当然,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个月,且本人的实际工龄没有可以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则你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便是按该员工所说,其实际工龄已有零半个月,公司也只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年解除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20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xx0000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x0000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x0000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20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998)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所谓“协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案中申诉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补偿金足以表明: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事宜上有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申诉人再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怎样写劳动合同书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书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平衡_________劳动力市场,满足_________地区各企业的用工需要,同时为了解决各地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为了双方的合作顺利愉快,持续久长,特协定如下合同条例以之监督执行。

二、工人(学生)必须办有真实有效的正本证件,包括(身份证、未婚证、毕业证)进厂生活用品自备,另须准备_________张相片。

三、工人(学生)在路途中的一切事务由乙方全权负责,在未到达甲方办公地点前,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出发三天前一定要用电话告知甲方所带人数和其他具体情况。

四、甲方给乙方工人(学生)分配安置的工厂均属外资企业,厂方包吃包住,在试用期_________月内,每月到手工资在_________元,之后根据其表现和能力予以提干加薪,其工资一般在_________元。

五、工人(学生)到达甲方办公地点后一切事务均由甲方负责,并保证在三天内全部安排进厂(通常只需5小时左右),如未能安排进厂者,一切费用开支均由甲方承担至进厂为止。

六、甲方为每个工人(学生)追踪半年服务,并发给半年期《求职证》为凭,即在半年内工人(学生)在厂里发生的工伤事故,劳资纠纷以及跳槽,转厂等情况甲方均有专人免费协助解决。

七、工厂因生产或季节关系,有时要求新工人(学生)有一定男女比例,所以乙方在招工时须与甲方保持联系,以便控制男女的数量,甲方安置工人(学生)进厂,其劳务安置费为每人_________元。

八、甲方安排工人(学生)所进的工厂有:电子厂、电脑厂、电器厂、钟表厂、机械厂、塑胶厂、五金厂、玩具厂、电镀厂、化工厂、工艺厂、制衣厂、手袋厂、陶瓷厂、伞业厂、家私厂等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日期起有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商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经营的_______商场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营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于甲方经营的__商场内从事营业员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

按乙方所在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五、劳动报酬。

1、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基础工资+职务津贴+通讯费+交通费+社保福利共计____元。

六、如乙方未办理社保卡,甲方有权代扣代交。

合同期内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七、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

3、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4、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员工所在商场的专柜,盘点少货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专柜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

八、规章制度。

《营业员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d、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c、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4、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公司按本条1、项第b、第c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6、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a、按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

b、或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经营的经济损失。

7、甲方货品从乙方所在商场撤柜,失去销售场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一、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离职手续。

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a、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b、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c、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十三、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就业申请书》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商场代表人: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签章)乙方身份证号: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分析与评述:这个案例属典型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所谓“协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案中申诉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补偿金足以表明: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事宜上有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申诉人再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7.公司裁员标准补偿金是多少。

8.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文档为doc格式。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区别于《劳动法》和各省、市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惑,在此我就支付补偿金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讲解。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致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这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即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最终结果是不能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在劳动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顶。

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均可以不支付。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如某职工2002年4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满6个月)。

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的补偿金标准除“高薪人员”需3倍封顶外,均按本人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所以可能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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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年月日星期日,乙方在住处被发现受伤晕倒,经救治乙方现已基本康复。但乙方却对因何原因被谁所伤及其他相关情况全然不知,经报警,公安机关亦尚未查明。

三、甲方因认为乙方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而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如经公安机关查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乙方非因此受伤,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协议项下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确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

五、协议项下补偿金为一次性综合补偿金,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受伤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乙方保证不得以在雇佣中受到伤害或工伤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同时也不得向甲方的合伙人、合作方(土地转包人、发包人)等甲方确认的关联方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由于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解除,如有经济补偿金及未结算工资,甲方须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资发放日一并支付。

2、乙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金、未结算工资等的支付时间无任何异议。

甲乙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我是98年11月到单位上班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签订了合同。今年4月续签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向单位提出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求具体的计算方法。

最好能解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求偶工资是1500的话。就应该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几年我是否还可以得到另外的补偿。

急切!!!!!

求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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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同协议

由于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解除,如有经济补偿金及未结算工资,甲方须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资发放日一并支付。

甲乙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扣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变相偷税漏税,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所以,劳动者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__年__月__日(封存或转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除。

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19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19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19]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未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解除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不能终止合同的条件和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了“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表现有: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以上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2019年的按2019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

协议书。

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经典案例]※申诉人郑某于1995年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郑某的工资为800元/月。2019年11月20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不再适合保安工作;当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工办理辞退通知”,内容是:“总务科:科室郑某临工因工作离职需要办理辞退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定扣押金伍拾元)。请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2019年11月30日。使用科室签名:保卫科科长唐某。”通知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备注有“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暂不扣押金。”郑某于当日正常工作完并在总务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辞退郑某,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用人单位还是同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对用人单位则无限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这是法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作出的全新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经典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19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万。李某月工资为2019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设限仅针对“高端”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劳动者,对“低端”劳动者并无限制,经济补偿年限可超过2019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2009年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998)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所谓“协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案中申诉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补偿金足以表明: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事宜上有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申诉人再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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