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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寄养协议书(通用5篇)

作者:QJ墨客 最新寄养协议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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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协议书篇一

成都之游的准备工作已经进行的差不多了,我们面临的最后,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安置我家的傻猫汤圆。

虽说家里已经买了自动喂食器,但以汤圆的胃口,就算装满了猫粮也不够它吃。如果把汤圆寄养在宠物店的话,胆小如鼠的它肯定会被来来往往的人和各种猫狗吓破胆子,所以必须选一个安静的环境来安顿它。

经过再三考虑,我们决定将汤圆寄养在喜欢动物的姑妈家。

傍晚时分,我们把汤圆知道的东西都搬到我姑妈家。我担心汤圆会因为害怕到处乱跑,就把它放在地上,看它会往哪儿走。我刚把汤圆放下,它就以最快的速度钻进了猫包,还把头埋在角落里,一动也不敢动。我心疼的抱起它,安抚好她的情绪后,便恋恋不舍地回家了。

第二天,我在成都一下飞机就打开手机。按照我们的约定,姑妈已经发来了视频。视频中的汤圆不再是全身雪白的模样了,它已经变成了一只脏兮兮的“奶牛猫,”让我们哭笑不得。问过姑妈后我才知道,原来汤圆对陌生的环境还是很害怕,它钻到了自认为最安全的沙发底下,害得姑妈家三人全部出动,上演了一场“寻猫大战。”好不容易在沙发下找到了它,它却不吃不喝,一副忧郁的模样。听了姑妈的描述,我对汤圆的牵挂越来越强烈了。

第三天刚睡醒,我便迫不及待的给姑妈发信息,想看看汤圆还是什么状态。视频中的汤圆从客厅走到卧室门前,侧着头“喵喵”的叫着,好像在辨认环境。另一段视频中,汤然正躺在沙发上,享受着姑妈的'抚摸。它一动也不动,看起来很惬意呀!姑妈说汤圆可会享受了,吃完饭便睡在床上或沙发的毛巾毯上一动也不动。我听了哈哈大笑,心里的担忧也少了很多。

在成都游玩的六天中,我每天回到宾馆的第一件事就是看看汤圆的状态。看看它没心没肺、悠然自得地嬉戏的样子,我有点儿担心它会不会把我们给忘了,毕竟“乐不思蜀”可是有先例的呀!

终于要回家了,我们一下飞机就直奔姑妈家。刚进门,汤圆就闻声而来。它径直冲到我的脚旁,抱住了我的脚。我蹲下身去,它就像个孩子一样,把爪子搭在我的肩膀上,依偎在我的怀中。

看来,汤圆也很想念我呀!

寄养协议书篇二

乙方:________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6.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7.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9.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11.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一)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二)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二)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

乙方需准备下列证明:

1.县、市级医院健康证明。

2.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社区证明。

4.工作单位证明。

寄养协议书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据民政部(20xx)144号文《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甲方根据xxx同志的申请,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xxx进行了审查,认为xxx符合家庭寄养的条件,特与xxx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自愿接收弃婴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县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6.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7、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的履行。

(二)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二)甲方从20xx年3月21日认定乙方为寄养家庭。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五)家庭寄养经费列入低保范围,按民政部144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六)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寄养协议书篇四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宠物临时寄养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及健康保障。

5.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应该提前提出,与乙方协商收费,并另外签定补充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4)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四、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寄养费用为每只宠物每日人民币_________元,按日累积计算。

每寄养满30天为一个费用结算日,收取一次费用;不足30天,按实际寄养天数结算,以领回寄养宠物当天为费用结算日,收取寄养费用。宠物主人按寄养合同签定的寄养时间,预付50%的寄养费,寄养到期,结清余额。如需延长寄养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寄养协议书篇五

最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寄养条件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