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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属于合同(模板5篇)

作者:琉璃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模板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篇一

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0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联系人:

乙方:鹏程认证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3026号府会所楼

法人代表:安维洲

联系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条款

第一条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

(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1iso14001;

2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

3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4有关环境法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

1.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50%。

2.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建立符合环保法规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充分运行;

3.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为达到审核目的,就其环境表现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三同时报告,环评报告,达标排放证明,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等)。

6.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2.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3.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凭甲方要求可进行预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八条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重审。相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九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由乙方审核组对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在15天内向乙方推荐认证注册,经批准后向甲方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审核包括审核结果、审核活动、审核过程及审核行为有异议时,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变更、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3.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

第十三条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的范围时,乙方将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更改或扩大范围情况,并对甲方更改或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验证审核。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纠正后乙方将发给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文件:

1.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2.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

3.出现投诉以及环境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监督审核的。

第十五条甲方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1.甲方提出申请的;

2.甲方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期限满后未纠正的;

3.甲方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复审换证的;

4.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审核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甲方非公开性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乙方财务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授权签字人:(盖章)日期:乙方:鹏程国际认证中心开户行:广东省深圳市招商银行凤凰路支行帐号:6680918510001授权签字人:(盖章)日期: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篇三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篇四

受理/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委托受理/代理其申请ce/国家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经委托方与受理/代理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申请认证的产品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认证依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证产品取得cb证书情况有无_________________

四、受理/代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

(1)有权在认证开展的各阶段向受理/代理方了解认证工作开展的情况;

(2)有权要求受理/代理方保守其产品的技术秘密;

(3)保证遵守所申请的国外认证机构规定的认证规则程序;

(5)在签订认证协议后,应向受理/代理方交付受理/代理费用。

2.受理/代理方

(2)有权在委托方不能按期缴纳受理/代理费用时,停止受理/代理工作;

(3)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及所申请的国家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认证受理/代理服务。

(4)在开展认证的各个阶段向委托方提出认证要求时,其内容明确具体,不应使委托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5)保守委托方秘密,直至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七、费用

1.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缴纳:

申请/受理费用:_________元(须送样前交付)

资料审查费_________元;

ce/国际认证证书费:_________元;

试验费:_________元;

转报告费:_________元;

2.受理服务开始后,由于委托方的原因,撤销认证申请的,其申请/受理费不予退回。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方,受理/代理方各存一份。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解释权在_________。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理/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认证合同属于合同篇五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审核。

2、乙方通过对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确认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__)的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获得/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二、合同范围

经甲乙双方商定,认证审核范围确定为:

三、审核依据

2、 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与乙方商定审核目的和范围;

2、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3、为乙方提供审核所必需的工作和食宿行方便。

乙方责任:

1、与甲方商定审核目的和范围;

2、按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计划在实施前5-7天通知甲方。

4、作出审核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获得/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符合认证注册条件应按程序向甲方及时颁发认证证书。

五、合同实施时间

1、双方商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变动,双方以书面形式传递有关信息。乙方应在对第二阶段审核提出的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踪验证,确认有效后的30天内签发认证证书。

2、甲方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首次监督审核于获证后第6-12个月进行。如果发生重大变化、认证范围变更或投诉等情况时,应增加审核次数。

六、风险

1、甲方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标准要求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获得/暂停/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认证审核方面的原因被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

3、在审核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对方遭受损失,遭受损失方有权提出赔偿。

4、甲方因管理体系不符合审核准则而提供虚假文件等原因,造成审核中断或审核不能通过时,责任由甲方承担。

5、任何一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期实施认证审核,责任方要支付对方相当于认证审核费用5%的行为违约金。

6、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因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责任。

七、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认证申请费:人民币贰仟元整;审核费:人民币 元整(含文件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人民币贰仟元整。总计费用:人民币 元整。

2、自本合同签订后至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开始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的70%,待正式审核注册完毕后一周内,再支付剩余的30%。

3、在审核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监督审核费为:人民币 元整;审核范围如有变动,审核费用的变化将由双方商定,审核费用由甲方在审核前一周内支付给乙方。

4、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年金(含标志使用费):人民币贰仟元整。

5、审核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由甲方负担,并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6、由于甲方原因需延长审核时间,增加的差旅费、食宿费应由甲方另外支付,工时费按3000元/人日计算。

八、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乙方的认证审核,获得乙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则有如下权利:

a)甲方具有按规定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权利;

b)甲方具有对外宣传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权利;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重大变化时,必须向乙方通报。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审核准则及有关规定,采取如下措施:

a)提前监督审核;

b)重新审核认证;

c)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

3、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信息;

b)甲方已公开的资料;

c)法律另有要求时;

d)国家主管部门有要求时。

九、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出现法定/约定终止条件终止合同时,双方互不赔偿。

3、单方提出无条件终止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认证审核费用的25%,作为赔偿费。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司法程序解决。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甲方为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复评。

委托方(公章): 认证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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