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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 幼儿园外来进出人员登记制度(汇总8篇)

作者:文轩 2023年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 幼儿园外来进出人员登记制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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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一

1、门卫应自觉养成安全工作的职业意识,树立为幼儿园全体师生服务的宗旨,并自觉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关大门,不得无故私自离岗。

2、衣着整洁,工作时间不聚众聊天,无特别情况下不得传递私人电话。

3、门卫保安每天必须巡逻5次以上,上午2次,下午2次,晚上1次,巡逻必须认真仔细观察园内每个角落,晚上最后一次巡逻在大楼内每层楼面仔细检查电灯电源,并关好门窗。

4、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填好会客单,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经同意后方能入园。否则,门卫有权加以阻拦。

5、幼儿家长来园找老师联系工作或因特殊原因要进幼儿园必须持电子接送卡,门卫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后方可放行,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园内,更不能进入教室,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有序进行。

6、做好早、晚家长接送幼儿时各类车辆的管理,无特殊原因,任何车辆不得入园,以确保门口的.安全、畅通、无阻。如需骑自行车出入园内,一律下车,且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本园机动车入园,必须经门卫同意。所有车辆进园后均需慢行,不得鸣笛,不得驶入园区。

7、严格执行物品进出规定,外单位物品进入园内,要验看送货单,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各类商贩不得以借口进入幼儿园或在幼儿园门口摆摊叫卖。

8、携带物品出园必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处登记,并说明情况。属幼儿园财产的必须持有幼儿园总务处发放的“出园证”。否则,门卫有权追问并扣留。

9、具备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的能力,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后要有记录以备督查。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二

为确保幼儿在园期间安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当外来人员来访时,须问清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业及来园目的,并要求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实名登记。所有外来人员离园时,门卫都须对其离园时间进行记录。

2、外来人员来园内办事,值班老师必须问清对方是否有预约,同时给园内相关人员打电话进行核实,取得同意后方可允许入园。

3、家长来园咨询由值班老师负责登记,并在老师陪同下参观园所。班级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接待参观家长,对没有责任老师陪同的外来人员,班级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不让其进入班级。对来园办理交费、退托的家长也要进行登记。

4、早7:00至8:30家长送幼儿入园,中午11:30,下午(冬季)4:00--(夏季)4:30放学,家长在幼儿园门口接孩子。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让家长进入。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接的,由值班老师通知本班教师将孩子领出来。

5、对曾经在园工作、现已离职的外来人员,门卫必须与相关部门电话联系,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让其入园。

6、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见到陌生人在园内走动(没有本园人员陪同),都有责任问清对方来园意图。严禁外来人员携带刀、枪、大包裹等危险品入园。

7、传染病流行期间,监督外来人员先洗手、测体温后方可入园。

8、食堂重地禁止进入和参观。

9、所有工作人员如发现外来人员精神异常,必须禁止其入园,并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防发生意外。

10、园内职工的亲属及朋友来园,工作时间不许会客。休息时间,门卫在问清对方身份后,要求其在咨询处等候,不允许自行进入。

11、外来人员在进入本单位后应遵守本单位有关制度,尽可能地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

12、本制度所界定的外来人员是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三

1、门卫按时开关大门,幼儿接送时间内坚守大门,不让幼儿擅自离园,确保安全。

2、外来的.来访者、外来车辆均不能随意开门放行。而应询问来意,并与园长室联系、确认。

3、确认无误后,接待来访者,并进行登记。

4、熟识的家长来园也要询问、进行登记。

5、管理好户外活动器械,做到按时按区域放置、收管,防止不必要的意外。

6、协助安全领导小组经常检查户外活动场地、器具,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7、每天晚托班结束,做好全园性水、电、煤气的安全检查,关好所有门窗。

8、夜间进行全园巡夜,做到一听、二看、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校师生财产免受破坏和损失,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门卫保安制度:

1、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必须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克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个人私事。

3、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征询被访者的同意,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出学校,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5、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摆摊叫卖。

6、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7、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8、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措施,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五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所有餐饮从业人员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四、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由幼儿园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主管领导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卫生监督管理员要每天认真填写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登记表。

八、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六

按财产的.性质、用途分别设立消耗品、非消耗品两大帐册,并按其性质、用途进行帐目归类。

二、物品进仓必须验收,并有进仓记录,领、借、还需有手续,每月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物相符。对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必须向固定资产专管员上报,由专管员向园领导汇报,经园领导核实批准,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处理并销帐。

三、按物品的性质、用途进行分类摆放,并贴上相应的标签,归类整洁有序。

四、严格执行领物制度,领用物品必须有领用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方可领用,并有相应的出仓记录和库存结余记录。

五、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及时适量提供教育教学所需物品,并坚持节约原则,做到不浪费。

六、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到仓库保管员处填单,保管员要负责督促其归还领用的公物,如有损失必须照价赔偿,经园方批准方可离园。

七、外单位借用公物,需经园领导同意,借条交保管员备查,归还时需经保管员检查,如有损坏必须赔偿,修复后方可归还或注销借条。

八、保管员任职期间,要妥善保管好物品,工作调动要在分管领导见证下办理移交手续,物品遗失要照价赔偿。

九、妥善保管好各类物品,做好必要的防晒、防潮、防霉、防蛀等措施,保持库内卫生整洁、物品无损坏。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七

一、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来访人员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请并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入园。

二、外来人员事后离园时,应立即收回被访人签名的`会客单。

三、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园检查工作、参观指导,门卫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园领导或行政值班人员联系。

四、严格把守园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园内。

五、家长如遇特殊情况,中途需接走孩子,必须电话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确认,由班级教师或保育员把孩子送到大门口。

六、经常给幼儿园运送货物的熟悉商家,引导他们把车停在大门口指定位置,搬完货物,及时离开。

七、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园内。

幼儿园晨午检工作方案和流程篇八

一、校园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

二、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

三、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

四、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