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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渡假村____组团内____楼房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年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一九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二、正常上班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正常上班需要,担任岗位正常上班。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正常上班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正常上班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正常上班;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正常上班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正常上班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正常上班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正常上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正常上班时间不超过标准正常上班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正常上班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正常上班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正常上班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在法定正常上班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正常上班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正常上班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正常上班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正常上班制度和正常上班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正常上班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正常上班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正常上班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正常上班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正常上班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项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项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正常上班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____市____区____单元第____层,共____(套),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户型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属于:____。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1、签字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万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层砖结好,乙方再支付拾万元整。
4、余款在主体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贰万元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付清。
四、结算方式: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
房屋四界东:西:南: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
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
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
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1.
2.
3.
4.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姓名(签章):
卖方姓名(签章):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为期1个月。试用期内工作不足15天的离职者一律不给予工资,如试用不合格的做满一星期的甲方给予工资。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_______元/月的工资报酬。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每月___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经调查属实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鉴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四条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外,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后,在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四十七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期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立劳动合同台帐,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五十一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
对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并在七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使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二百元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五十八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甲方:乙方: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据(号)《关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设见:
一、征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为____亩;征用土地用于建____。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____。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甘肃省定西市(号)文件精神执行;注:征用土地为____元每亩。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意后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鉴证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