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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模板9篇)

作者:琉璃 最新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模板9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一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2)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

(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允许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2)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二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合同产生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

1.主合同义务

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违反从合同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承揽人所负的这种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就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

(1)注意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

(3)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

(4)说明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三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当地省市消防管理规定,结合保龙仓物流中心实际情况,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每个席位(场地)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席位(场地)安防部门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各席位(场地)使用人要建立内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使用席位(场地)内不得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席位(场地)内须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要指定熟悉各种物品性能、由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

四、席位(场地)使用人要自觉接受农产品物流园安防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五、席位(场地)使用人要本席位(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每日席位(场地)经营结束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电,关窗门;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七、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须经市场方批准。

八、未经市场方同意,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以防火灾。

九、席位(场地)使用人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用电。

十、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市场方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十一、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席位(场地)服务中心安防部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十二、席位(场地)使用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十三、席位(场地)使用人要了解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性能。

十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用电、用水管线的,或安装新路线的,应事先向市场方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十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由肇事人负责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六、根据实际需要,市场方将对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十七、市场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将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整改并给予期限,若到期未整改第二次将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理,不交罚款第三次将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农产品物流园所属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处理。

十八、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席位(场地)使用人一份,农产品物流园一份。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五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2)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

(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允许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2)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六

本文目录
  1. 义务合同范本
  2.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3.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合同
  4. 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负有什么义务?

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 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

2、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5、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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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江南皮制品厂支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货物由江南皮制品厂负责运交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还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1999年11月9日,江南皮制品厂将货物运抵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随即将货物搬运人本公司的货仓,并依据约定在10天后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江南皮制品厂。此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验。xx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发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皮衣仅有981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江南皮制品厂经核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随即补发了19件皮衣。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司,提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运通商贸公司拒绝了江南皮制品厂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江南皮制品厂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合议庭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运通商贸公司返还皮衣;第二种意见则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评释]

这一案件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对该项义务设有明文,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下面笔者仅结合这一案件,对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相关问题作一简要研讨。

一、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义务属性

这还要从合同法上的义务群谈起。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在这个义务群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负担忠实、协助、保密、保护等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对于一个生效的合同,则会产生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

其中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比如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就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见,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仅与主合同义务有关。再如,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仅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有关。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显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交易习惯,买受人都应负担此项义务。又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买受人愈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合同法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

二、检验期间与异议期间的确定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履行,该期间即为检验期间。对于检验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来加以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区别情形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特定的标的物,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但约定有质量保证期间的,该质量保证期间即为买受人及时检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期间。至于应当检验的其它事项,依照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检验期间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的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的具体时限,在当事人有争议时,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间的,各项应检验事项的检验期间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的合理期间。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买受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我们不难看出,前述的“合理期间”不得超过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因此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义务的检验期间为约定期间,具体时限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

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应当就标的物的各项事项,尤其是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及时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该项义务属于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此项期限称为异议期间。如果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内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就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表示异议,异议期间届满,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那么,异议期间如何确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检验,约定有检验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可见,此时的检验期间同时就是异议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但就标的物的质量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该项质量保证期间就是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7]该项异议期间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不难看出,前述“合理期间”不应超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以及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的限制。异议期间的具体时限与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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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应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出租房屋收回。

第三条租金及其缴纳

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由承租人在每月5号之前以现金方式向出租人预交下一个月的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逾期部分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条押租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五日内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房屋押租,该等押租在合同期满、出租房屋有关设施完好或非因承租方原因损坏时,由出租方在五日内将本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第六条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

修缮房屋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应每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方协商解决。经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缮费用可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偿还。

第七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售出租房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合同期限届满

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如果承租方一时确实无法找到其他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拒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本合同前述条款的规定向承租方交付合理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承租方____元。

2.出租方不能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应负责赔偿承租方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承租方:(公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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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我国《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到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按期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容忍义务

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七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账户,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车辆抵押合同要怎么写

二、如何申请车辆抵押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三、汽车抵押贷款利息规定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车辆抵押合同要怎么写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车辆抵押合同需要写明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这是最基础的,其次就是抵押物以及抵押价值以及抵押期限等各种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八

广义的合同责任应包括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或称为先契约责任)和后合同责任(或称为后契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虽然没有相应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条款,但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就必然发生后合同责任。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附随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就是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又称后契约义务[2]。

(二)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

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无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也就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随着民法上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地位的确立,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从契约履行领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从而使得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后契约义务和前契约义务一样,一般情况下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故它通常不是合同上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的类型

(一)通知义务

它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合同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二)协作义务

是指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的义务。比如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失,需要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协助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合伙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间相互协商合伙财产的分割;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三)保密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准向外泄露。比如雇佣合同终止后,受雇人应当对雇主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还包括当事人自己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业竞争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作为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的竞业禁止,它也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因而它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绝对信任的要求,也是基于雇主对自身利益高度保护的要求,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

(五)照顾义务

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为其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如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及很好利用该项技术的有利条件,使受让方尽快地全面掌握该项技术而获得相应利益。

三、后合同责任

(一)后合同责任的含义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补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是后合同责任,也叫后契约责任[3]。后合同义务不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例如当事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的交付地点,但是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接收,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交付,致使合同的标的物受损,这种损失就应当由没有履行附随的通知义务的债务人承担[4]。

(二)后合同责任的构成

按照合同责任构成的共同要件,结合后合同责任的特点,后合同责任由损害事实、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要件构成。

事实,应当是财产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的现实减少和财产利益的丧失。

第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后合同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内容。当然,附随义务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这种约定的附随义务,也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就是对上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这些都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三,因果关系。在后合同责任中,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反该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时,才能构成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主观过错。构成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过错的确定上,应当实行过错推定。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推定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后合同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首先,从时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后契约阶段。(下转第107页)

(上接第105页)其次,赔偿的损失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而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之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并非信赖利益的赔偿,而应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首先,二者产生的时间不一致,前者是在合同效力终止之后,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后者则是产生于合同有效期间,以生效的合同为前提。其次,二者产生的基础不一样,当事人承担后合同责任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对合同给付义务的违反。第三,二者的责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和损失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责任不存在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指赔偿损失。故此,也不应将两种责任等同。

权责任人之间注意程度要求低,不需要有特别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注意义务。再次,它们的责任形式不同,后合同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还可以是继续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可强制义务人履行;侵权责任形式有多种,但不存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所以,后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

五、后合同责任的独立性质

(一)后合同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难以周全地涵盖合同终了时的过失,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亦不能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责任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后合同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它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体系。

(二)由于后合同责任的成立,便在责任者与权利者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因此,后合同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后合同过失请求权也是一项独立的债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后合同过失请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后合同责任的方式

凡符合后合同责任构成要件的,就应当承担后合同责任。后合同

责任的方式,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相同,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一)损害赔偿。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内容,就是财产损害赔偿。凡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实际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二)继续履行。在约定的后契约义务不履行时,还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对于约定的后契约附随义务,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如约定保修、退还等后契约附随义务不履行的,可以责令义务人继续履行。

总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仍然必须切实履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

[2]王菊英.试论后合同义务[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3).

[3]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

[4]李本厚.后合同义务浅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

[5]邹大有,段先义.合同责任制度创新探究[j].探索,(6).

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表现篇九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证号为 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第二条 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居住。

第三条:乙方在第二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

第四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的。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