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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运输协议 上海食品运输合同共(通用6篇)

作者:JQ文豪 食品运输协议 上海食品运输合同共(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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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运输协议篇一

全球疫情之下,航运业受到严重冲击,但是因为航运与国民命脉息息相关,重重困难之下船舶依旧在全球航线上运营,船员也在疫情风险之下持续工作。前所未有的疫情风险也产生了众多的船员劳动争议,我国海事法院相关争议的判决也体现出对疫情背景下船员权益的保护。

王某等五名船员其与青岛a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后,即乘飞机前往塞内加尔,到达指定船舶工作。王某等5名船员主张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也没有在疫情爆发的情况下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因此王某等五名船员不得已自行下船回国并产生相关费用。王某等五名船员诉请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隔离费用等。

a公司认为王某等人工作的船上并没有发生疫情,王某等人私自下船,属于违约,无权要求支付工资;回国费用系因违约产生,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付违约金及出国机票。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安排王某赴西非从事海上渔业生产,任船长职务,合同履行期间为2年。双方还约定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提出辞职要求回国,需向a公司赔付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合同签订后,王某自北京乘机前往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a公司为王某支付机票款7090元。2020年2月14日,王某在塞内加尔登上“ly006”轮开始工作。该轮配有当地船员,一般出海捕捞二十天左右,靠港卸货并补给。后塞内加尔爆发新冠疫情,而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故王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取得a公司同意情况下,于2020年7月28日自行离船。

法院裁判认为: 王某等人在船工作期间恰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整个世界谈疫色变,人人自危;王某等人所在的塞内加尔国短期内罹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急速增加,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同时,王某等人工作的船舶允许当地船员自由上下船而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这些因素足以使王某等人对罹患新冠肺炎产生恐惧与担忧;王某等人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又导致其信息来源相对单一,国内外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无疑加重了王某等人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担心与焦虑。

《_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该规定赋予自然人在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心健康遭遇威胁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本案纠纷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之规定。因此,王某等人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在无力改变国外工作环境而国内已经控制疫情的情况下,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在与a公司协议不成时选择自行离船返回国内,其行为在当时所处情势下是一种正当的选择,对其选择,应当给予适当的尊重与关切。综上,王某等人以a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与五名船员的劳务合同关系解除,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承担王某等人的回国费用。

食品运输协议篇二

从以上有关新冠疫情下集装箱滞箱费争议、承运人责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我国法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法院在处理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案件中所采取的态度和应用的法律原则。

1. 法院的审理原则

在集装箱滞箱费案件中,疫情影响导致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全球航运中极具时效性的集装箱运输受到的延迟影响非常显著,集装箱在装港、中转港、卸港等各种流转过程被延误致使滞箱费的产生。我国法院在这些案件中都充分考虑了疫情的影响,基于个案事实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在争议各方中做出及时裁决以促进物流运转,减少疫情影响。在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中,法院在明确争议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损失与疫情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在运输合同领域对新冠疫情导致的影响做出了法律上的解读。在劳务合同争议中,法院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层面充分考虑了疫情带来的情势变更,反映出法院裁决中对疫情下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考量。当然,这个案件有其特殊的事实背景,即发生于疫情爆发初期以及当地并未采取防疫措施。在这些案件里,法院对于疫情问题的裁判主要是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分析与适用。

2.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一般情形包括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动乱、罢工等)、政府行为等。新冠疫情在爆发初期属于突发的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特征。所以在相关争议中,争议各方也多提出依据不可抗力的主张或抗辩来免除相关责任。

关于情势变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重要改变就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删除了《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措辞。这一点也划清了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制度的界限。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发生情势变更后合同目的还能够实现。

3. 最高院有关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受疫情影响的案件是否均能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定则有所不同,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主要基于公平原则与相关损失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一一判断。对于此,我国最高院及相关部门也在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体现对以上问题的思考。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前提是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成功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结果一般即为免除相应的责任。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一方须要尽到通知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仅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但如果符合显示公平,变更合同仍可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则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相关方仍需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指导意见以及法院的具体裁判都体现出遵循了公平原则。上述有关集装箱滞期费的案件中,法院都是依据公平原则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在承运人与货方之前就疫情导致的集装箱滞箱费或其他额外费用进行调减分摊。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也进行了特别规定:“1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可见我国法院对于疫情导致集装箱滞箱费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引导协商”和“适当减免”,并设定了数额上限。

在运输合同涉及承运人责任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判断承运人责任时会考虑疫情带来的特殊影响,但同时承运人仍必须尽到其运输合同下的基本义务。如承运人欲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关运输合同下的义务还必须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及满足相应举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规定“1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承运人未谨慎处理,导致船舶因采取消毒、熏蒸等疫情防控措施不适合运载特定货物,或者持证健康船员的数量不能达到适航要求,托运人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0.根据《_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食品运输协议篇三

甲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二、运输地:

三、要求乙方车辆:______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_____米、车箱宽_____米、车箱高_____米。

四、运距:

五、运费:

六、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场。

八、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____%。

十、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_____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元/天。

十一、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食品运输协议篇四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运送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 型方捆打捆机 台 ,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货物名称、数量、货值:

二、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三、 运输地点信息

四、 运输时间: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到货时间:乙方必须不迟于 年 月 日将货物安全地运到目的地。(甲方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五、 运费:

元整,即大写:

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收货人检查设备完好无损后由 向乙方付清运费,而乙方向 提供正式运输发票结算(或不开发票)

承运公司(乙方)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本次运输费用中是否含有货物运输保险

六、 双方责任:

(一)

甲方:

1. 签署合同前,告之乙方具体货物和运输地点。 2. 协助乙方将货物吊装乙方的运输车辆上。 3. 协助乙方承运司机清点货物明细。

(二)

乙方:

6.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吊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7. 运输车辆运至离目的地100公里时,应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准备卸车。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开始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乙方承运司机接受设备时的验车报告。

甲方: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盖章) 签字:

乙方: (盖章) 签字:

食品运输协议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项目:乙方向甲方承租 市场内 区 号 室、,用于 经营。出租房屋编号以 出示的市场示意图为准。

二、租赁期限及费用:

1、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2、各项费用及支付方法

每月房屋租金为 元,物业管理费 元,小计 元,共计 元/年(大写: );上述费用的支付共分 期,每期 元,乙方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费用。乙方应在支付第一期费用时一并支付甲方押金 元,于房屋租赁期结束时,经甲方检查,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章、违约情况的,甲方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服从市场的管理,遵守市场的“管理公约”及各项规章,不得侵占公共部位,不得阻碍交通,协助市场做好安全、卫生、秩序等项工作。

2、乙方对所租的房屋、设备、设施进行装修,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如在承租期间发生人为破损,要负责修复与赔偿。

3、乙方在签约后一个月之内凭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各项税费。

4、乙方必须按合同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第五条第(2)款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将房屋交还甲方,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按自动续约处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 倍标准支付甲方租金。

6、乙方在租赁期间,室内所添置的设备、内部装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在交房日前将其拆除,否则甲方有权按现状接收,乙方所遗留的设备及内部装修归甲方所有。

四、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甲方应做好经营场所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发生自然破损,要及时做好维修。

2、甲方要做好市场内安全、卫生、秩序等市场的日常管理,保证经营者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并协助经营者做好办证、办照、交纳税费等项服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将房屋、设备、设施擅自退租、转租;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收回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等费用甲方不予退回,乙方还应支付甲方(月、年)租金 %的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预付的租金等费用,并支付乙方(月、年)租金 %的违约金。

(2)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未按时交纳房租及物业管理费,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租金的 % 交纳滞纳金;欠费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承担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争议解决的办法。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办法解决:

1、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进场经营必须交纳治安保证金;

4、乙方在租赁期间,室内所添置的设备、内部装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均由乙方自行拆除;(本条删除)

5、如遇拆迁、市政建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合同自动终止。

八、“管理公约”是本合同的附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备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此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食品运输协议篇六

甲方(需货方):

编号:

乙方(供货方):

签订地点: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和建设规章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建筑消石灰粉,每吨单价260元,数量以实际到货,经正规过磅,以磅单数据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乙方所卖物资的.规格与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设计技术要求。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生产厂,需方安排车辆自行提货,过磅。

第五条付款方式:材料全部供完后按照实际发生数量一次性付清货款。供货方需提供相应发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条例: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不能按期提供合格产品;

(2)不能提供相关质保证书;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清货款。上述四种行为视为严重违约。严重违约将赔偿受损者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按实际到货量进行结算,如以后因工程需要追加货物,均按本次报价进行追加,不再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条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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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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