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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模板5篇)

作者:琉璃 最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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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篇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1),审核相应会计资料,确保会计帐务处理的原始单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审核相应税务资料,确保纳税申报所有资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核实企业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代理会计和企业出纳的相互监督。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5),协助做好委托人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2、记账会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整理会计原始单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2),整理会计记录资料,协助管理会计档案。

(3),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3、报税员

(1),填写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语音申报。

(2),根据企业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3),协助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4),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4、交接单据

(1)定期到委托人所在地交接相关单据和资料。

(2)保证票据安全和保密。

5、会计档案保管

序,便于查找。

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毁。

(4)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

1、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会计上门使用交接清单取票。

报表。

4、报税。有专人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5、回访。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2、代理记账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位。

6、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账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交的未了事项。

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以备需查时用。

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篇四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代理记账的定义”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

(四)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

二、独立执业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二)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五、量能承接的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

第四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

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

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

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

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

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

第三章业务条件

第八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

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

三、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会计档案的交接、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

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

(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

(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

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余额调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四)负责月末结账,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录入。

三、核算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一级审核);

(二)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

(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四)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沟通。

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章保密规则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财政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盐田、效益盐田和现代化旅游海港城区的目标,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狠抓增收节支,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了财政可持续发展,财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结合我区实际编制20xx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今年年初,通过认真分析国内外各项因素对我区经济发展、财税收入变化的影响,合理确定全年收入总量。预算支出上,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政策性资金需求,统筹资金安排。通过仔细测算,合理确定了收支增长比例和规模,起草了《关于盐田区20xx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20xx年,我区计划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13,286万元,同比增长12.0%。实际完成120,018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5.9%。

(二)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确保全年收入目标完成。面对全球金融海啸对经济的冲击,以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等,影响税收增长的不利因素,我局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应对,加强税源调查和摸底,定期磋商,跟踪入库进度,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困难,确保税收按进度及时、足额入库。全年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20,01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7%,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历年同期最好,呈现增收规模大、增长幅度高、完成进度快三大特点。

我局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盐田、效益盐田的目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调度资金,有效保证了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需要,公共财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人代会批准20xx年预算后,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杜绝无项目、无预算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对临时性请款文件严格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预算执行刚性。在支出安排上,以民生净福利指标为指针,有效保证了以民生民计为重点的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需要。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保障基本建设、科教文卫、城市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关系民计民生方面的投入。与此同时,厉行节约,按中央、省、市有关精神,起草了《关于压缩20xx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5%的请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大力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支援地震灾区建设,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178万元,用于支援灾区人民生活和灾后重建。

(一)全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顺利实现试点上线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区今年财政改革的重头戏,我局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特点,努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一是深入调研,确定改革基本思路。由我局牵头,成立了以刘慧副区长负责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课题组,对我区财政资金支付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了我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就如何推动这一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调研报告,为国库改革指明了方向。二是成立信息资源规划小组(irp小组),完善制度建设。我局抽调各科室业务骨干成立了irp小组,先后到市局和福田、龙岗区财政局进行了学习、取经,研究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中的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程序等业务流程。起草了《盐田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1+6”系列文件,并经区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预算执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框架体系。三是完成软硬件准备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国库改革的要求,完成了金财系统和银行系统接口对接、财政及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服务器设置、确定代理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等各项软硬件准备工作,并多次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四是精心部署,试点工作进展顺利。6月4日,我区召开了“盐田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动员大会”。龙岳华常务副区长到会并做了动员讲话。现场演示了授权支付流程,成功支付第一笔资金指标,标志着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根据“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选定区纪委和区财务结算中心两个单位先行开展试点。目前,系统运行平稳,纳入系统运行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均安全、及时、准确地拨付到位。通过改革不仅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缩短了资金链,也加强了对资金使用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优势均得到有效体现。

(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

一是切实贯彻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确保民计民生等重点支出优先安排;二是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盐田区20xx年财政决算报告》,认真分析查找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在下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中切实加以整改;三是进一步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8月12日召开部门预算征询意见会议,征询各单位对预算编制方法、标准等意见,了解单位经费需求的实际情况,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四是提早编制部门预算。针对往年预算编制时间较晚的状况,8月26日,组织召开了全区20xx年部门预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了布置,较往年提前了近3个月,以更好配合人大年度审议工作的需要;五是完善定额支出标准,20xx年将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这两项支出从定额支出调整至项目支出中安排,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解决各单位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差别较大的问题;六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针对部分单位对采购预算不重视,不按要求编制采购预算情况,进一步强调采购预算的重要性,以避免采购资金尚未落实等不合规定的采购行为出现。

(三)创新政府采购手段,政府采购监管进一步加强

一是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和政策。制定并颁布《20xx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和协议采购标准;下发了《转发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备购置标准》,确定各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加强采购资金管理,对采购预算节约资金予以收回;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召开会议,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以及编制政府采购各项业务的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培训。二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资金扩展到所有财政性资金,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贯彻落实,推行绿色采购,协助区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方面的制度办法。四是依法采购水平提升。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巩固。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式审核、执行各环节运转机制更加健全,监管与实施的职能更加明晰。

区财政部门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努力探索新的财政监督和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和强化财政监管,推进依法理财。

(一)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批,改进财务管理软件,加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力度。加快支出进度,在拨付笔数和金额都有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对每一笔支出认真把关,仔细核对,确保及时到位。二是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做好《20xx年深圳市盐田区国土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积极贯彻国家政策,重点倾向旧城改造和政策性住房资金保障,为落实国计民生事件提供坚实的经济后盾。认真抓好国土基金收入工作,确保国土基金收支计划任务完成。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科技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审核资金申请并按时拨付相关款项,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保证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四是严格罚没收入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按照程序做好公安移交残旧废车的拍卖工作,对法院历年无明确案号的罚没物资进行了集中处理,完成盐田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罚没票据核销、盘点工作。五是落实义务教育退费工作。切实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及时做好20xx年春季义务教育退费工作,使居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财政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

一是组织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由我局牵头成立了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检查,摸清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廉政建设。二是开展收费检查。联合盐田物价分局、区审计局认真做好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遏止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开展会计检查。对有关预算单位20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促使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了财务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促进我区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对全区38家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进行年检,把票据的检查工作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中,强化了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增强了单位管理的责任意识。五是全面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对全区6家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会计基础工作、财经法规贯彻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一是认真做好资产核实工作。印发了《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协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置2014年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积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起草了《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实施办法》,并向各单位征求意见。三是认真做好区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与市、区清理办沟通协调,主动联系各有关单位,通知对方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工作。

(四)财会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是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的报考、监考工作,加强会计的日常管理。下半年首次采取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报名,减少了排队等候的时间,加快了审核速度,进一步提高了效率,得到广大报考人员的好评。二是积极开展新会计准则、会计知识的推广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会计业务水平。我局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张贴横幅、派发传单及各种辅助资料、发动区属单位征订《中国会计报》等方式推动《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知识的普及,使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三是认真组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宣扬会计行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精神,努力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

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分析税源、税种变化情况,主动开展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及政策问题研究。一是参加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下我区20xx年改革创新课题研究,主动与区有关部门配合,完成了《启动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深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两个课题研究工作;二是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加强非税收入调研,及时总结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认真分析当前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探索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方向;三是及时清理2014-20xx年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情况,并开展了当前收费管理模式及发展方向的调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改革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四是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现状、支出情况等进行了调研,如租赁系统的租赁管理费管理情况和意愿、沙头角街道办事处田心幼儿园、科创中心的维修需求、民政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专项预算的意见、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看法、罚没公务仓的建立等。通过调研,我们对资金的来龙去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进一步加强了与各单位的交流,为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五是高度重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流程,专人办理,跟踪落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答复。全年共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25件。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管

一是开展区属国有企业20xx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二是组织和指导区属国有企、集体企业业完成20xx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三是开展20xx年度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办理有关企业注销、变更、占有登记手续;四是受区政府委托起草了《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二)稳步推进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

一是到市国资委了解企业改制的最新政策,把握改制工作政策方向,指导沙商贸公司开展区工业发展公司和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分析报告;二是稳步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分配制度改革。联合区纪委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及收益分配改革有关课题调研,并协助区纪委完成了《关于我区集体股份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指导盐田街道制定《盐田街道辖区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办法(暂行)》和《盐田街道辖区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本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本公司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代理记账所需的资料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等)

4.发票(本月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帐联)

5.公司员工的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性别,名字,地址,邮政编码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报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代理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按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及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标准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

5.《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则;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规范的要求处理。

3.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

3.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7.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年度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3.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归档。

(八)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归档的应及时、完整。

2)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归档。

3)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状况及现实需求。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

(二)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

(三)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

(四)商谈委托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租合同或房地产证)、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治人员进行账前辅导。辅导内容一般包括:

(一)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

(二)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

(三)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

(四)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提示;

(五)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核算。

(二)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四)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六)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七)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

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

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

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递或传递。

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接交接的,交接时需双方签字确认;采用快递方式传递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时告知邮寄方,以保证原始单据的安全性;原始单据采用电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仪、扫描仪、手机等电子设备,扫描成电子单据,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传递至受托方,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单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资料的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均应按照日常交接资料清单经当面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签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纳税申报工作,保证纳税申报人员相对稳定。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结束前,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编制纳税申报表。

采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的,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采取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复核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形成最终申报数据,同委托方确认应缴税额。

第十六条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同委托方确认的应缴税额划交税款;并在划缴后的5日内向委托方反馈当期报税、交税情况,打印保存申报结果,形成申报档案。

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档案。对每个委托项目均应按照综合类、业务类分别建立两类档案。综合类为委托单位基本层面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纳税申报等资料。业务类主要是委托单位财务资料,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账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表格、交接记录等。

代理记账机构应为每一个委托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清单,格式可参照《代理记账标准表单》,并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综合类档案在业务承接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承接业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类档案管理人员,并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后3日内建档。

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单位、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三)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四)相关信息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六)代理记账机构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输出与打印应按《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质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代理记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六)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二十二条客户提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属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整理,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形成的低质会计业务档案资料,应于次月射权中根期结来后7日内移交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年终结账后,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给客户,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筹,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务类档案实行按月归档制,在次月10日内完成归档。归档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验收,双方在《业务档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职能岗位应与业务办理职能岗位分高。

第二十五条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档案的归档包括:档案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等。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业务资料建档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整理过程中要拆除大头针、订书针等金属物。

(二)材料装帧标准为a4纸,材料过小、过窄的,要进行粘贴或托裱。

(三)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如发现资料中有很明显的页次混乱、目录填写不完整等问题时,要及时将档案退回验收人员,重新验收。

(四)在整理业务档案的同时应填好《业务档案登记表》。

(六)档案装订后应及时装盒,装盒前应在档案盒封面写清档号和机构名称,档案盒脊部写清档号、报告号等内容,装盒时应尽量将盒装满,节约空间。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整理好的业务档案后,在装订过程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不符合要求,应填写《工作底稿》,将不能归档的原因列出,与业务档案一并退还原业务办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已归档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及时将清点结果向主管人员汇报。若发现档案毁损、丢失等情况,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具体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

第二十九条档案入库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纸质载体档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载体档案应选择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载体档案应异地备份。

档案入库前一般应仔细检查。受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救。对于易损的制成材料和字迹,应采取复制手段加以保护。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纸质档案采用密集架,一般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的功能。磁性载体档案需要选择有专用保护功能的柜架。

(二)档案库房应配置温湿度监控设备及灭火器材、防光窗帘等必要的设施。

(三)根据库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尘署、消毒柜、去湿机、空气净化器等设备。

(四)配备档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装订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五)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设备,以及容灾备份设备、应急电源。

(六)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八防)防护功能。

(七)库房温、湿度应符合j6j25、gb/t1894和da/t15对各类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对库房的温、湿度应进行定期的测量,并填写温、湿度记录。

(八)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排除隐患。

(九)库藏档案应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单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

(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和要害部位检查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业务档案属于客户机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借阅.如因业务需要确需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应当填写《业务档案借阅单》,经过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纸质档案借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档案借阅只限正式员工办理借阅手续,实习生、学生不得办理借阅手续。

(二)档案借阅审批单,应由借阅人签字,不得代借。

(三)业务档案的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所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如确实需要延期,可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应采用还旧借新方式,不得长期大量占用档案,以免造成档案的毁损或遗失。

(四)档案借阅人应当保持案卷整洁,不得损坏、涂改、拆页,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需调阅档案时,对方单位需出具书面调阅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经质监与技术支持部门审批后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办理借阅手续,限在本单位内进行查阅。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律师)查阅的,还应有代理记账机构指定专人到场方可进行调阅。

如需复印相关底稿、借出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需单独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报主管人员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归还借阅的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将借阅单退还借阅人。

(二)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必要时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三)借阅人员若将档案丢失,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丢失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回档案时,应在《卷内备考表》中进行登记。外部借阅的档案,还应保留书面调阅函及相关借阅批件(贴在备考表处)。

第三十五条代理记账系统的账套数据应当由负责信息化系统的专业人员实时备份,按数据安全要求进行存储,并按年生成或输出,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电子档案分别编制目录,并刻着或者异地云端存储。

第三十六条当从业人员办理高职手续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查阅确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业务档案或未归还业务档案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程序办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档案清理完毕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员工离职流程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业务档案保存期届满后按规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业务档案销毁审批登记单》,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同委托单位进行会计资料的移交,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由双方指定人员,在提前准备的、固定格式《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终止委托协议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委托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照业务受理协议处理,也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交接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提供书面说明;

(四)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示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二条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从业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

第四十四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账亲),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账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高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高职。

第五章客户沟通与投诉管理

第四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会计处理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客服关系。

第四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创造方便、快捷的沟通条件,开通7天×8小时免费电话或网络沟通渠道,以便保持信息畅通,并应将沟通业务内容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沟通能力,确保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五十条代理记账信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信息反馈功能,将业务承办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税务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五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第五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质量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营销、生产、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投诉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客户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代理记账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人上门投诉的,须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五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五十六条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代理记账工作人员有权对代理记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对员工提出的投诉,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全面考察软件的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采用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建立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

第六十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六十一条鼓励代理记账机构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体化,实现业财高度融合,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以标准记账及税务申报为核心的财税管理;

(二)以客户营销、合同管理、收款管理及服务管理为核心的crm管理;

(三)以财税信息查询及服务进度推送为核心的协作管理。

第六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六十三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数据安全需要从底层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运维管理等各个层面上保证。

(二)先进性、稳定性。需要采用业界领先的技术,能够满足系统在处理、运算等方面的需求,并且系统能够24小时×7天不间断的稳定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的持续、连贯。

(三)开放性、可扩展性。基于主流的网络技术、硬件技术及云计算技术等,便于将来系统、设备的升级;具有强大的系统扩展性能,如计算、存储、i/0等方面。

(四)高性能和可伸缩性。基于负载均衡与读写分离技术,具有适应代理记账行业业务集中期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应对业务高速增长的水平扩容能力。

(五)易管理性.整个系统易于管理、维护和升级。

第六十四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标准记账功能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六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信息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客户档案、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资料的请求。

第六十六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并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六十七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支持流程管理动态设置,允许代理记账机构定义各业务环节操作权限和流转控制节点,以满足不同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实现业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能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提升小微企业客户服务体验,满足移动终端的应用,可增加在线支付、财税信息查询、服务进度推送及在线沟通等新型服务体验。

第六十九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能实现同第三方软件及互联网数据交互能力,包括电子发票、银行流水及税务报表等,以智能化和自动化为导向,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工作和管理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十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分析及挖据能力,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掌握企业自身运营现状及小微企业数据,以提升财税垂直服务能力或拓展水平增值服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云服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对于客户档案等关键核心数据,应具备加密存储、软硬件隔高及分权运维等多种技术,严格保证客户资料安全性。

第七十二条云服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当能保障企业电子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应具备标准记账功能的离线应用支持能力。

第七章业务质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减少和避免从业风险,确保业务质量符合国家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七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养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从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镇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七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六)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七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实行二级复核及三级抽查形式的督导制度。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须经过代理记账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员复核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对发现的个别问题责成有关人员限时整改。

第七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八章业务风险控制

第八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业务承接前均应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业务承接入应全面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并向代理记账机构风险管理人员介绍情况,在评估风险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抽调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务风险控制的最高领导机构。业务风险日常管理由代理记账机构质量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风险通常分为财务代理风险和税务代理风险。

财务代理风险是指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该类风险时应关注客户委托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社会环境,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治理层的身份地位及其对财务法规的态度,客户所处的经济环境、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税务代理风险指纳税申报及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出错的可能性。税务风险通过报告审核与报告报送岗位不兼容方式控制。

第八十三条业务承接风险评估为高、中、低三种,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分为无胜任能力、有一定胜任能力、完全胜任能力,业务收益风险分为超额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八十四条业务承接风险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为放弃业务、承接但需重点关注业务、承接业务。

放弃业务的标准:高风险、无专业胜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户缺乏基本诚信等。

承接但需重点关注业务的标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基本能够控制,客户不缺乏基本诚信,但有重大不确定性事项需持续关注的业务。

第八十五条凡未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而承接业务或风险评估记录归档不完整的,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对具体负责人予以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收回签字签发权、辞退等。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