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总结>2023年质管办工作总结(模板10篇)

2023年质管办工作总结(模板10篇)

作者:翰墨 2023年质管办工作总结(模板10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一

豹山村民兵和预备工作在江夏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大桥新区武装部的关心指导下,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支持下,以年初召开的武装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张书记重要讲话为工作动力,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形势,坚持与时具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组织队伍建设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年初民兵、预备役工作就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2、按时完成民兵预备役整组,做到组织落实,花名册齐全,参点率百分之百。根据镇武装部的具体安排,本村的实际情况,3月份对民兵、预备役进行了整组,使民兵、预备役人员得到了更加充实,整组后的民兵、预备役人员都能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衡量自己。

二、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精读、细读、本着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和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深入细致地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通过各种理论学习,使民兵预备役人员思想觉悟明显提高,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断加强,使之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本年度,我们豹山村民兵、预备役人员无一人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三、军训战备及征兵工作

今年的秋季征兵工作是民兵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对本村的适龄青年进行逐个走访,做到心中有本帐,对适龄青年有了初步了解。再对他们的入伍动机、思想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镇征兵工作召开后,我们利用人口集聚地等场所,张贴宣传标语50多条进行征兵前的宣传工作,让更多村民了解、支持征兵工作。

四、双拥工作及其他事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本村的军烈属和贫困户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他们有困难的及时帮他们解决,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组织的温暖。

有限,我们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思想还不够重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理论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适龄青年的联络,加强其他事务的工作能力,真正做好各项工作。立争在2017年的工作中,以优异的成绩向上级汇报。

一、着眼认识提高,加强领导,健全民兵工作组织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二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5日廊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开办犬类饲养场、繁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第四条养犬工作实行饲养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法联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收容无主犬,组织捕捉野犬、疫犬。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及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广阳、安次区人民政府以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以及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市区养犬实行注册登记、程序免疫制度。

第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居所。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禁养犬的具体标准和品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在养犬前,其养犬条件应当经过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出具同意养犬证明。

(二)饲养人自取得同意养犬证明15日内,携犬持证明和犬全身照片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疫苗注射完成后取得统一印制的动物免疫证明,并由免疫点加盖印章。动物免疫证明应当标注下次免疫时间。

(三)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动物免疫证明10日内,携犬持动物免疫证明和本人户口证明到现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接到养犬登记申请,应当立即对饲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拍照,并在7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

(二)每只犬的免疫证明及其全身照片;

(三)单位独立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犬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及数量清单。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饲养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的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的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犬牌)发放时间;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免疫证明标注的时间按时携犬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免疫点应当在免疫现场公示免疫程序。

免疫点应当建立犬的免疫档案,发现犬患病或者携带病毒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就地扣留犬,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饲养人负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四)饲养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饲养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时携犬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七)犬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饲养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尸体。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

(四)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候车室;

(六)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园及街道游园等专题类城市公园。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三条饲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犬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饲养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兽医主管部门派专家组鉴定。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组织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疑似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或者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疫情控制和救治病人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条因养犬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域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被处罚的饲养人记入违法记录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饲养人放弃饲养的犬、涉案犬、无主犬等。

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但送犬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发现无主犬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无主犬进行收容。对主动将无主犬送至犬类留检所的,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接收。

第五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犬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条出售、运输犬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参加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的犬,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饲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犬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诊疗活动,出售运输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以及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符合条件的饲养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市区,包括市区主城区以及廊坊开发区、万庄新区已经具备城市功能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细则。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号)同时废止。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三

xx社区管委会自成立以来,着手抓组织建设,确保了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

1、成立了组织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单位关闭破产工作实际,去年制定了《华湘社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成立了华湘社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部、再就业信息部、财务部和物业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任命了9名正副经理,明确了相关的工作人员,经费基本落实到位。今年,按照上级要求,增设了保卫部、信访办、三个办事处以及党群部门,保证了社区的正常运行,推动了关破工作的正常进行。

2、加强了组织领导。为确保社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我们不断加强了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先后四次调整和充实了社区行政、党务领导班子成员,现由矿长任社区管委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社区党委书记,副矿长、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任社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基本配齐,工作有明确分工。

3、明确了工作职责。根据上级要求,我们明确了社区管委会八项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

(3)负责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后勤工作;

(4)负责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调解、治安保卫工作;

(7)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活动,努力创建文明社区。

4、建立了工作制度。结合单位关闭破产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社区管委会在修改完善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失职追究制》、《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办法》,建立了社区管委会领导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整治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同时逐步健全了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

二、围绕服务重点,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1、着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社区积极配合单位行政、工会组织对特困职工和职工家属、遗孀摸底调查,我单位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对象556户,共涉及人口1390人,我们按照实际情况积极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通过努力,到xx年底已纳入低保174户,共涉及人口435人,其中在岗职工7户,下岗职工36户,退休职工36户,遗孀遗属95人,缓解了部分职工家庭生活的困难。

2、加强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关心老弱病残职工是社区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本着这一工作原则,针对我社区管委会集中管理全矿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工(病)亡遗属和生活后勤服务的特点,确保单位关闭破产工作顺利推进,理顺职工思想情绪,社管会积极开展了送温暖活动。仅xx年春节期间,慰问看望特困职工833人次,发慰问金和慰问品9万元,大米1万斤,使职工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爱。

3、切实缓解职工住房矛盾。我单位职工住房十分困难,现有居民4067户,其中无房户1551户,住危房及非标房户有1423户。单位关闭破产后,将给社区管理带来巨大压力,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城区和社区集资建房123套,同时将原职工学校改造为职工家属住房30套,让部分职工搬出了危房,暂缓了住房紧张矛盾。

4、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社区管委会成立后,着手开展了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以建“社区之家”为活动主题,组织创“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活动,多次组织对社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整治,努力改善社区生活环境。同时为活跃社区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了全社区性的文娱活动8场次,尤其对离退休同志组织开展的活动,社区积极支持,现在社区有龙队、狮队、腰鼓队、门球队员1000多人经常活动。今年春节期间还组织了大型的团拜会、民间文艺演出、游园活动,丰富了职工、居民文化生活。

三、改进工作方法,努力维护社区稳定

稳定压倒一切,做好社会稳定是社区管委会的重要工作。我们把维护社区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了“领导挂帅、分工协作、责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法。

1、抓责任工作落实。我们制定了《关闭破产期间稳定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工作措施》,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处室部门的工作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2、抓思想工作落实。在xx年5月,有300多名退休职工联名写信等形式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反映养老金偏低问题,发现事态苗头后,我们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说服教育,使矛盾得到缓解,许多老同志打消了上访念头。

导紧急会议,成立了由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工会主席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连夜开展工作。按照“坚持政策、耐心说服,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的总体原则,同群体上访代表进行耐心交谈。采取老领导、老乡一对一或几对一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上访人员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通过五天四晚的耐心细致工作,制止了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了社区的稳定。

四、有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一是有关政策有待进一步争取和落实。关闭破产进入法规程序后,各项政策和相关费用必须落实到位。目前我单位关闭破产即将进入法律程序,而异地安置政策、医保等政策至今没有落实,职工呼声越来越强烈。一旦关闭破产终结后,有关政策和费用不能到位,将给社区带来直接的不稳定因素。上级应认真解决这些困难和实际问题,解决职工的住房特别困难现状。

二是社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大培训力度,社区工作是个新生事物,有许多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新,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社区管理作为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面临新的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要把社区建设好,多开展一些创建活动,用活动来凝聚人心,靠活动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使进入社区的人员真心感受到“社区是我家”。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四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了青岛养犬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区(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区(市)人民政府公布。

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免疫管理的规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就本区域内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实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

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

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即时清除犬粪。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

流浪犬只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

居民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又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留所。

犬只收留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档案。对佩带犬牌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带犬牌的,应当依法发布招领公告。

对送交、被没收以及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收留所可以为其寻找领养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与兽医、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协作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进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二)携犬进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场所的;

(三)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

(四)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的。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五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山顶村基础设施滞后是制约贫困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增强包扶村经济发展的后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资金 万元,帮助里整修了进村道路 米,并对村内 米道路进行维修,整治好村容村貌。

二、着力提高村民致富能力。科学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致富的重要原因,我们从加大科技扶贫力度着手,加强科学技术培训,大力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文化大院中村民学校这一教育阵地,开展技术培训,截止目前共举办农业科技培训班 期,共培训村民 人次,占全村总人数 %。

抓住群众关心的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驻村工作中,注意与群众交朋友,抓住群众关心的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现已协助村民办好 件事,大大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强化了驻村机关干部服务农民的意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赢得了村民欢迎。我们围绕发展经济和农民增收入户到人,对全村村民的收入状况进行了摸底,确定了 户特困户作为帮扶对象,帮助他们认清发展潜力,明确发展思路。利用自己信息广优势,帮助村民找技术,上项目,争取早日走上小康路。

三、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了党员干部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经常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了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每月召开一次党员会,讨论学习好富民政策,学习致富技术,真正起到致富带头作用。

抓紧抓好理论学习工作,搞好“三个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联系起来,着力培养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典型,通过党员身边的人和事来教育、感化、引导、激励他们,取得了显著成效。并要求驻村干部和每位村两委成员人人写出一篇切合实际的自查报告,广泛征求意见,使问题得以有的放矢的'解决。

四、实施“文化大院”建设,提高村民自娱自乐的能力。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的努力下,建成了集培训与娱乐一体的多功能文化大院,充分发挥文化大院的作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文化大院“活”起来,成为了村民劳作之余的好去处。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驻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为全村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是密切了党群关系,通过帮助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送去党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关系。三是改进了工作作风,驻村干部通过参与帮扶活动,亲身感受困难群众生活的艰辛,从中受到教育,鞭策我们更加勤奋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党风廉政意识。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工作态度。

宠爱自己的工作,能正确认真对待每一份工作,工作努力,有高度的职业精神和高度的主人翁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有效利用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其次,业务力气。

更加努力学习:我开头在公司工作,这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为了尽快上手,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摸索自己的做法。在很短的时间内,我生疏了所做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力气,在具体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使我能够顺当工作,娴熟圆满地完成工作。时常与其他销售人员沟通,分析市场状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便共同提高。

第三,为了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我个人认为应当供应人性化的服务。

订票人员在说话和接电话时应当礼貌、礼貌、虚心、简洁、洁净、大方、爱惜、爱惜,并养成使用“你好”、“请稍候”、“请放心”、“旅途快乐”等“虚心”的习惯,给人一种亲切感和春风感。每一个电话,每一个确认,每一个报价,每一个解释,都要布满诚意和热忱,才能体现我们的服务态度,表达我们的信念,呈现我们的实力。回邮件和传真回复,要干净、清晰、美观、简洁、精确、清晰,格式规范。为了赢得对方的.好感,换取对方的信任与合作。

我们知道,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样才能增加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每个人都有贡献,开源节流,开源节流。明白一个简洁的道理,公司和员工命运相同,公司的进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大家的利益通过公司的成长体现出来。旅游旺季,大家的努力都得到了回报,更加坚决了我们更加努力,取得更好成果的决心。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成功地完成了我的工作。这是公司的培育,是领导的关怀和训练,是同事的支持和关怀。它包涵了我的缺点和错误,教会了我做人做事。在将来的日子里,我会好好珍惜,好好学习,勤勤恳恳工作,忠实地完成做人做事的宗旨,在领导和同事给我的舞台上为公司的进展尽自己的一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走得更远”。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七

 江藻镇中是一所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村初中,现有教职工65人,23个班,学生数为1262人。学校实行依法办学,在上级领导的关心下,认真、积极开展创安活动,并取得了一些成绩。98、99两年被评为诸暨市创安先进。2000年被评为绍兴市创安先进单位。本年度,我校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内部保卫工作,深入贯彻了《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治安工作保卫条例》和本校《治安工作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教育环境,现把一学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    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常放心中。 
       开学第一天,郦重光校长就在工作会议上指出:“学校的.主导工作是教育,而教育的前提条件是师生有一个稳定、安全、平静的教学教育环境。教师安全、学生安全、财产安全是我们工作的基本点,是关系到学校稳定发展的大事。因此,安全工作是教育工作的先导和外围,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为此,学校成立以郦重光校长为组长,寿泉均老师为副组长,政教处、团支部、班主任为组员的创安领导小组。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治安网络。 

二、安全工作“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 
      (1)硬件建设。结合“四防“要求,学校重建围墙,设立传达室,添置消防设备,拆除危房,并由总务处和政教处负责,在学期初对学生寝室、学生食堂、学生课桌登、门窗的玻璃作了检查,消除安全隐范。 由于外地人员的大量流入,从许多方面给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学校还为保安人员添置了必要的设备。 

       (2)制度建设。经过几年的积累,学校已拥有一套完整的保安制度和奖罚制度。学校加强了内部信息建设,建立上下一线的治安网络。学校已拥有《江藻镇中治安年度保卫计划》《江藻镇中治安工作考核细则》《江藻镇中违反治安条理处罚条例》《三项竞赛细则》等制度。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    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内部治安工作,学校和保安机构、保安机构和每位保安人员,政教处和每位班主任教师都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学校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者,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四、    具有一支责任心强的保安队伍 
       针对学校人多,活动场地拥挤,进出校门的学生家长、外地民工多,人口杂这一实际问题,学校组织了一支由青年教师为主的保安队伍,添置设备,训练人员,做到应急及时。学期初,附近村出现外地人员流串作案,为防范于末然,学校进行24小时值班制。早上5:30至晚10:00,由值周老师负责学校安全和正常教育秩序,晚10:00至凌晨5:30分,由值夜人员维护学校安全。由于各线尽心尽力,学校教学环境安定,教学秩序良好。 

五、    传达室、各重点保卫场所专人负责。 
      学校聘请谢培太师傅为学校传达室管理员,24小时不离岗。对进出校门的学生家长、外地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并禁止校外人员带危险物品进学校。对电脑室、生化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等有贵重物品的场所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定期抽查各室各点的工作情况。 

六、    治安工作“常抓不懈”“巨细无遗”。 
      本学期,学校对学生食堂进行了招标。食堂外来人员的进入、学生的食物卫生等问题为保安工作增加了负担。学校一方面与食堂承包方制订合同,由学校和承包方共同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另一方面,由值班老师和值班班级共同管理食堂,一周一轮流。 

      一学年来,无任何重大事故发生,学校教育秩序井然。保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创安工作总结”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八

2009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会颁布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二章 免疫、登记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五)养犬人义务保证书。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五)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养犬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可以提供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办理养犬延续手续时交纳。

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1次。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养犬管理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犬只免疫、收容流浪犬、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未接受免疫的犬只,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虐待犬只;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四) 商场、宾馆、酒楼;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携犬进入。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九条 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自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伤人犬只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犬只救助场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犬只的经营、诊疗、救助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合法手续。

(三)对养殖的犬只应当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三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依法取得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死亡犬只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并处理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

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留流浪、被弃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水产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有主流浪犬,应当通知犬主认领。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流浪犬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并建立弃养犬、流浪犬的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向社会免费提供丢失犬只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所养犬只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深埋处理;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通知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没收犬只。属单位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或者虽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但未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属单位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24小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对其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3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属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其养犬管理的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1.幼犬刚到家时,不要着急喂食,在笼子内准备一碗清水即可。在进行笼内训练时,如果幼犬安静,则可以喂食作为奖励。

2.到家10天内不能洗澡不能遛弯!

3.不能喝牛奶,6个月后才可以给它一点肉吃!

4.到家两个月内,以粥状食物或干燥食物加水浸泡后食用为宜。其它一些食物,常会引起消化不良、拉稀等症状,所以切忌不要让狗狗食用。

5.每日喂3次狗粮。每次用标准纸杯的2/3(泡软后纸杯的2/3),切记用热水泡软后再给他吃,千万不能吃多和乱吃.。如果想给狗狗增加营养可以每一天加一个煮熟的蛋黄,记住一个蛋黄要分三次喂。

6.不要喂小狗过冷或过热的食物,这会对小狗的口腔造成损伤。

7.不要给小狗吃变质和腐烂的食物。

8.应立即扔掉每顿吃剩的狗食,每次喂食最好将食盆洗净,这样可防止拉稀等一些不必要的事情的发生!

9.不要把猫粮当作狗粮喂小狗,因为猫粮含的蛋白质太高。

10.不要在小狗吃食时打扰它,否则它以后在吃饭时会变得很紧张。

11.水要供应充分,要准备干净的容器,不要喂生水,要把开水放凉,并不断的更换新鲜水,不要数日不换陈水,要让狗狗自由饮水。

12. 幼犬怕冷,因此不管是冬季还是夏季,都要注意作好幼犬的保暖或消暑工作。

13.不要让幼犬的腹部长时间着地,这样易着凉,引起拉稀或感冒。

14.3个月以下的幼犬,1天喂食4次,将适量的狗量用温开水或骨头汤泡软了喂。食物最好以狗量为主,不喂或者少喂零食,以免造成挑食的毛病。切忌把幼犬喂得太饱,这样会造成拉稀甚至降低免疫力。

15.不要因小狗向你乞讨食物而满足它的要求,这样会使它养成坏毛病,而且小狗会很快超重,应当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喂食时间,让小狗在它的食钵里吃饭。还应教小狗学会坐着等待食物,并且只有在主人的允许下才能开始吃。 如在喂养过程中还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的售后服务人员联系,以保证狗狗的健康!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九

1、 日常来访招待

2、 商务宴请接待:

1、 一般业务会谈

2、 合作洽谈会议

会谈前准备好领导需要的会谈资料,尽可能详细,随身备好领带名片

提前检查会议室的安排布置,通风设备,电源设备,供水设备等

做好会谈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接待人员安排,联系方式,接待车牌号等

会谈进行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拟写会议纪要及报道,督促会议决议的完成实施。若要更该会议地点,应提前确认好各个场地设施的布置及设备情况了,出会议室时迅速关好门,在领导左前方引导领导去下一个会议地点(或参观地点)

3、 重要会议

做好会议接待工作:包括会议接待计划及财务清单的拟写,行程的安排,酒店饭店的预定,预计可能的突发状况的应急方案,检查工作细目表等,计划制定后提前与参会人员沟通核实,确定行程计划的安排。(补充细节) 会议资料的准备(补充资料) 会后工作(补充资料)

1、 与领导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了解领导所在进行的工作,尽可能全面的为领导的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资料(如科技能源,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2、 与商务接待及日常工作相关的信息收集。

商务接待方面:收集包括食住行等方面的信息,尽可能全面。

日常工作方面:如通讯录,公司相关资料等(如公司财务申请报销流程流程)

包括卫生整理,工作汇报等 五、提醒备忘事宜

如接待外宾是,提前告知各国风俗习惯。

质管办工作总结篇十

想知道西安市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