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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19篇)

作者:琉璃

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管理严格程度,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整体运作效果。通过学习规章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能够更好地总结出适合自己组织的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印章与证照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所有印章、证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维护印章与证照的严肃性,加强印章制发、使用、废止及证照管理,提高各相关使用环节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印章和证照。

三、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四、职责范围: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二)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五、内容:

(一)印章、证照分类:公司印章包括行政专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等。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与注销: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规定配置或更换印章的部门,由申请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刻制或更换。印章刻制或新证照办理或更换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刻制标准或证照办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请新办的印章或证照须在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并做好印模采样或证照扫描、复印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后,原件由使用部门签收方可进行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1、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留样与存档,印章应注明启用时间、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证照应注明年检年审时间,均应明确相关保管人、经办人。

2、由于印章磨损而需要更换印章或证照年检到期,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留样或办理年检年审手续。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司各类印章和证照保管明细进行汇总并定期更新,明细表包括印章证照名称、主管部门、专管人、办理日期、年检年审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证照均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损坏和作废,必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及使用。

5、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支付u盘、法人印章、支票购买凭证由财务室出纳员负责管理及使用。

6、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室会计负责管理及使用。

7、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印章规范使用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统一收归公司财务专管。

8、印章或证照丢失、损毁、被盗,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书面报告,并与综合管理部商量补救措施。

9、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办理证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0、印章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按下述程序补刻:公司印章遗失应于发现当日登报挂失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然后凭挂失公告及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若各部门使用的印章遗失或要求更换新的应向综合管理部出具书面申请。

(五)印章、证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手续均要填写《用印申请表》。按《用印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将不予审批。

(六)介绍信管理:

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等)、信笺介绍、证明信。

2、介绍信一般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

3、开具介绍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综合管理部审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使用存根介绍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空白授权书,须报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况变化,介绍信领用人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及时退还。

5、如若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不允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用途),并在审批表上注明为何需盖空白资料,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公司综合管理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印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规定:

1、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1、实行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使用,并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3、公章管理实行登记与审批相结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重要事项用印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各村、部门单位向上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用印,经各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4、严禁开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6、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党政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方可带走。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促进学校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视发文卡片盖章。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4、学校外出人员介绍信,职工探亲、领取邮件。

3、刻制过程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任何人不准留样或仿制。

1、在选择确定印章启用日期之后,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校内部门公章或业务印章的启用由校领导决定,并由校长在校内发出通知。

2、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1)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3)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1、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一、印鉴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鉴章。

2、上班时间,印鉴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章必须放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二、印鉴章带离财务部门,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公司内部2个人员,同时一定是财务部门和综合办各出一人。

三、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单据(如收据、优惠券等)上,必须有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盖章。

四、刻制印鉴章,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予以刻制。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关行政部门汇总存档。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条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提出。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职章、部门章、职衔签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业务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

(2)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监理部用章等。

(4)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法人章。

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董事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1)所有用章都须先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归口职能部门主管审核,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重要文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须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章使用的申请签盖工作,各部门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监理项目填盖公章一律由品质技术部负责申请使用。

第九条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存档。

第十二条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专用公章由人力资源行政部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七条公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八条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记表》表2:《公章使用申请》。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董事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加盖公章,均应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办公室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如董事长不在公司,需电话请示批准,随后补办申请表。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图形清晰。

四、原则上公章禁止带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董事长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办理相关业务,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对每一次用章要认真登记包括:用章内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要留存用章申请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复印件以备查。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分公司公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严肃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公章违规使用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总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经营相关业务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印章。分公司负责人须向总公司签定用章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用章,并承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由总公司按相关要求统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备案编码章,项目章根据字数多少结合项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状、不同材质的项目章,总公司档案室备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负责人办理印章领取手续,并负责保管,保管人向总公司签定印章保管承诺书,承诺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项目章,只能用于与相关监理项目或代建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方面工作专用,由(项目经理部或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项目章交回总公司档案室保管,并登记造册。

三、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技术报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承包人私自签定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4、其他违背国家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未经总公司允许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记本上明确用章事由、用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盖章人向分公司负责人确认总公司对拟盖章的文件资料是否已获得总公司审核批准,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禁止盖章。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章人可以盖章,并在盖章人一栏签名。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印章情况进行核实,并同步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六、分公司项目部文件需总公司盖章时,由项目部写明申请并登记,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按总公司用意程序办理。用章登记本必须明确用章事由、用章申请人、批准人(分公司负责人)。

七、一切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的、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盖分公司公章,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总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分公司执有的印章时,分公司应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记备查。

八、严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者,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撤销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分公司经营承包期满或撤销时,由管理员将公章和用章登记本到总公司公章领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分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发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公司印章分类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公用私章,电子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发章、密封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及缴销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制发或上级单位制发,在经过登记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级单位或分公司发文启用。

2.涉及公司部门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发文正式启用。

3.涉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和启。

1用由相应的上级主管机关刻制发文启用。

4.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业务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部门章等。

第四条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公司、部门、组织等名称经法定程序变更后,印章亦按本办法第三条办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发后上缴公司办公室统一封存或经批准后定期销毁。

2.若印章被偷、被抢、遗失或损坏,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情经过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告知涉及相关业务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做好确认手续;重新制发的印章在公司发文启用后应及时办理好与外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新印章确认手续。

3.因各种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机构撤销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单位或部室等机构应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使用印章缴至办公室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处理。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催告函、起诉书、上诉状、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协助执行、询征函等)一律报法务部门审核备案,再由分管领导、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使用。

22.报批程序必须书面填写,由办公室留底保管。3.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用印审批、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审批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在空白信签或空白介绍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则必须填写上述报批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特办;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必须编号,且使用后必须取回,未使用的应当缴回办公室销毁由办公室存档或登记。

第六条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的使用。

1.使用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必须要由使用者填写用印申请报部门领导同意,用印申请由部门保管,每年度统一上交办公室归档。

2.使用公用私章必须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启用必须在报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签字及授权使用范围,超越范围使用必需经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条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处理。

印章统一由印章保管人员亲手用印;印迹要清晰,位置要正确,对用印错误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当场销毁,不得私自带走或丢弃。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3动人事、合同、招投标、通告、重要材料、报表、与分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书等。

第九条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围: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使用业务专用章或部门章,通常用印于系统内常规性往来文件、协议、票据、资金支付、人员调动、审核等。

第十条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经批准前不得用印于对外的担保、长期合作、人事聘用、债务确认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十一条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

1.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保管应当严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并应放置在保险箱或带锁的抽屉内。印章专管人员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将存放印章的保险柜和抽屉钥匙交给他人。

2.印章保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第二天上班时应检查是否有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印章保管人员不在岗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4.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密规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应由办公室领导、分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涉及部门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的批准;印章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原则上由两人带出使用,其中一人为印章保管人员,如印章保管人员无法带章离开办公场所,则由办公室领导或业务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带出使用,并且有两人进行保管,在外带过程中保管人员应将印章带在身上,保证24小时印章不离身。

6.对违反本办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责任与惩罚。

任何人、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公司班子研究讨论决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钢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xx县长印章由秘书科专人管理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

(二)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规范,不得随意加盖。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按规定加盖外,使用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须经政府县长批准;使用县长的印章,必须经县长本人同意;使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印章,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用印必须及时登记,并留存领导签字文稿原件。

(三)开具县政府介绍信,必须有下级政府xx县直部门开出的证明,报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办理,事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四)各类空白文书(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一律不得加盖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

(五)印章不用时必须存入专用保险柜。未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条印章的种类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公司各部门的印章。

(三)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颁发的使下属有关部门履行某种特定的职责和权力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法定批准的营业执照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按规定刻制。

第六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七条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市场等相关部门提出,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九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由公司办公室下发到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后,连同需盖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审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须由部门提交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责任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二)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董事长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一般的合同协议,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连同需盖章合同或协议,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最终经分管副总在《用印审批单》上审批后方可用印。设备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协议,最终经董事长在《用印审批单》上审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协议应由用印部门在加盖印章后的当天复印交财务部备案。

(四)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无须经上述审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须经分管财务副总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等须用公司印章,需经董事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七)在董事长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分管副总电话请示董事长同意后,并在《用印审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九)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十一)部门印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一般情况下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确需对外使用,须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况下,须经董事长审批同意。

(十二)董事长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三)公司设印章专管人员:

4、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四)各保管部门应指定人员保管相应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同时应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公司办公室审查备案。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

(六)各专管人员应将用印审批单及文件复印件作为用印的依据,妥善保管及时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交公司办公室审核归档。

(七)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八)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保管部门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九)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提出建议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并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离岗审查。

(十)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公司办公室,并定期销毁。

(十一)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公司办公室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第十二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无论结果如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类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按权限由相应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具。

第十八条开具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

第十九条公司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印章专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一)县政府发文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印章,必须经县长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县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证件、报表、证明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机要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机要科长责任。

(一)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和两办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县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报表、证明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负责保管和管理。文书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文书科长责任。

(一)县政府印章由机要科长负责保管,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长负责保管;

(二)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可靠的专柜内,妥善保管;

(三)凡印章出现遗失或不当存放情况,将依法依纪追究机要科长、文书科长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权力的信物,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一条印章定义: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它的管理范畴:印章、使用、废止、更换。

第二条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与公司(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补办理领取手续)

第三条公章公章由公司经理(或办公室)保管。各部门有需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核准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盖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请表》交予办公室留档。

第四条合同章合同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使用专章,盖章前须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后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经手人需将签批后申请表交由办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签字。

第五条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第六条财务章由财务部(或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第七条其它职能部门章主要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核该章的使用办法。

第八条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核准后签批后统一废止或缴销。印章遗失时应由保管人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交由办公室处理,如实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须登报申明。

第九条更换印章时,应由保管人对印章更换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领导核准后,交由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十条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的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负责人或保管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和允许使用的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保管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第十二条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印章一般不准私自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时需由公司总经理(或法人)批准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由印章保管人等两人以上共同外出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凡因公司印章带出使用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人员都一律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印章,不准盖空白介绍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须造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因公需要开出的介绍信,便函,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义做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举动。

第十七条凡发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围如下:

(1)呈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2)对公司各部门的通知、批示、批复、奖惩、任命、制度条例办法等。

(3)有关重要计划,报表,预结算等。

(4)对其它单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一切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自觉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机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内容。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2、公司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使用以及领取、归还印章时应予以登记和审批;

3、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未填好内容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合同上盖章。

5、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时载明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3、行政部盖章,并将盖章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

4、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行政部销毁。

3.2财务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2、公司其他各部门若需加盖财务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3、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

5、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财务部销毁。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管理由专人负责,印章管理者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任何不正当的行为。

二、使用印章时,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未经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设立专门的公章使用记录,使用印章时,要记录清楚用章时间、文件内容、审批人、经办人。

四、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局长、书记审批。

五、印章加盖要符合公文制作有关规范要求,位置要正确,印迹要清楚。

六、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损坏;要保证印章清洁。

印章管理制度

1、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保留原办公室印章壹套,包括:“x办公室”公章壹枚,“x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壹枚。

2、对外联络和日常工作使用的新的印章壹套,包括:“领导小组”公章壹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壹枚。

1、印章实行专人专柜保管,按保密要求,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私自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或拿走使用。

2、设立用印登记册,主要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经手人等。登记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核查。

经以下三种程序后印章保管人可按规定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印章。

1、已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可直接加盖印章。

2、未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用印经办人先填写“盖章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印章。

印章管理制度

1、为了使集团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范化、制度化,有效规避集团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行政公章、合同章及部门专用章。

3、集团行政公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1、新增部门或部门变更需刻制印章,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该部门公章。

1、公司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存放位置须加锁。

2、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更换及声明作废。

4、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1、使用印章需登记,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称、用印事由、份数、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携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须追究直接保管人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直接保管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机构合法存在的标志,是机构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须由用印单位向院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定点处刻制。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附件一:印章刻制(停用或销毁)审批表)

(二)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如有变动,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刻印章,须由处室、业务科室向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刻制。

(三)未经院长批准,任何处室、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印章。

(四)印章规格、材质、大小: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院院级章为圆形铜质章,直径4.5厘米;处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2厘米;科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0厘米;业务章和专项工作章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院院级印章刻制好后报省备案。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统一在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附件二:印章管理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办公室向全院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院级新印章要向省直有关单位发函启用。

医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医院行政章、法人章、财务章、业务章;内设机构及所属职能科室、临床业务科室和医技科室行政章;党、群团组织公章;省研究所及所属研究所(室)公章;职称、计划生育等各类专用工作章等。医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医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围:由医院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医院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医院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聘任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各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五)其它情况需加盖医院公章时,必须由分管院长签批,必要时须经院长审批同意(附件三:医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签批单)。

(六)涉及医院红线图、重要资产、重大借贷、重要合同、协议等,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使用印章,经办人、分管领导也应签字,印章管理人必须登记并永久保存。

(一)印章的管理

1、医院行政章、法人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处室、科室行政章由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管理。印章管理人须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2、其他各类业务和专项工作印章,由各处室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3、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为本处室、科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遇人事变动,需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4、印章管理人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暂时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法定保管人回到岗位时,再及时办理移回手续。(附件四: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3、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4、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借用人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以单位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财务、纪检、相关处(科)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

6、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须由组织人事处出具证明,由办公室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责任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骑年盖月”,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需与继任者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做好戳记,统一去角封存或送政府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印章管理制度

1、学校、各学部、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学部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办公室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册。

2、各科室对本科室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管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3、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没按审批流程执行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4、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5、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文件名称、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一切用印均需履行正式审批程序。

6、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印时要力求用力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

7、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在空白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作好记录。